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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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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將針對本研究幾項重要概念,做進一步之文獻探究與整理,本研究目 的旨在瞭解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人格特質、工作壓力與工作滿意度間的概況 與關係,故研究者再查閱了國內外相關文獻後,首先第一節將介紹國民中學專任 輔導教師之現況與相關研究;隨後第二節則針對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壓 力進行相關理論與研究之探討;再者第三節則以探究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工作 滿意度之相關理論與研究為主;後續第四節則論述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人格特 質之相關理論與研究,最後則針對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人格特質、工作壓力 及工作滿意做相關的探究。相關文獻探究詳細撰寫如下述:

第一節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

本節主要針對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做探究,從中會瞭解到國中專輔教師的 設立緣貣、定義及角色職責與組成概況,以期能瞭解本研究之主體:國民中學專 任輔導教師之相關情形,並冺後續相關變項文獻探究及研究調查之進行。

一、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定義

我國國民中學輔導工作始於民國 57 年,我國開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並 在「國民中學指導活動課程標準」中增設「指導活動」一科,於每週實行一小時 之指導活動課,並設置「指導工作推行委員會」聘用執行秘書即指導活動課教師,

對學生施以職業輔導、學習輔導、生活輔導三大學校輔導工作主軸,此亦為我國 輔導工作之濫觴,時至今日,我國國民中學輔導工作推行也歷經了近半世紀之久,

從開始的草創至今日的趨於完備,一路走來篳路藍縷,而途中亦有許多相關政策 法令因應時勢與困境而立,如於民國 68 年公布實施「國民教育法」,此法讓輔導 室及輔導人員之編制正式有了法源依據,並在此法源下確立了輔導人員之角色定 位與學校輔導工作內涵之推行;民國 71 年公佈實施「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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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亦針對學校輔導工作實施內涵與輔導組織員額編制有更進一步的細則以詳細 說明與規定;民國 86 年的「國民中學詴辦設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計畫」,期望聘 用心理諮商與臨床專業輔導人員進駐校園提供專業的諮商服務,以協助學校輔導 工作推行且改善輔導人力不足的狀況;民國 86 年的「教訓輔三合一方案」以期能 增進一般教師的輔導知能,並將輔導工作進行分級制度,以清楚劃分輔導權責且 引入系統化的概念;民國 88 年「國民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正」,其中第十條條文內 容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應置主任一人及 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民國 88 年修訂「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明訂我 國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以及民國 97 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 師實施要點」等。

而從上述一路的相關法令辦法推動,主要也是為解決國民中學輔導工作推行 的困境,然這些為解決困境所設立的法令辦法仍未發揮預期的效用,國民中學輔 導工作仍存在許多困境如林家興與洪雅琴(2001)、魏琬蓉(2011)的研究發現國民中 學輔導教師行政及授課工作負擔大,排擠從事輔導工作的時間,此確實為我國輔 導工作推展成效不易彰顯的主要癥結點,反觀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於民國 68 年頒布 了「高級中學法」,即規定了需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職,相較之下在國民中學端輔 導人力依舊吃緊,全校輔導工作的推展、課程規劃與實行及個案輔導皆得仰賴學 校輔導教師,然在輔導教師得身兼重任的情況下,亦讓國民中學輔導教師的工作 更具挑戰性,且在以往各縣市學校為考量到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的推展事項繁瑣,

國民中學端還是多以聘用輔導活動科任教師為主,使得輔導教師得兼任教學、輔 導、行政等工作,角色繁雜且分身乏術,無法將許多心力放於個案學生輔導上;

而李宛芸(2010)亦指出因中學輔導工作負擔繁重,加上相關法令未以專業度限定人 員編制的情形,學校極可能因員額配置的問題而未聘用專業輔導教師,而用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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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任之方式替代,無疑影響了輔導工作的專業化發展,亦使國民中學輔導工 作難以走向專業化,且輔導人力與輔導專業化的不足亦耗損了現有輔導教師的工 作效能與專業承諾之投入,加上學校生態系統中其他教師給予的期待,更增添了 輔導教師的工作壓力,專業形象也難以建立,以致心有餘而力不足,更容易導致 國民中學輔導教師工作耗竭、降低角色屢踐程度及專業承諾(李宛芸,2010;黃麗 君,2006),故以上即是我國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的設立之最背後的根本原因。

然我國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真正的立法設立則得追溯至民國一百年為因應於前 年(民國九十九年)我國桃園市立八德國民中學嚴重霸凌事件,教育有關當局重新省 思,且為實際有效解決國民中學輔導工作輔導人力與輔導專業度不足的潛在狀況,

故以修法的方式,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民教育法」

第十條,且提出明確的規範,將此條文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 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 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編制如下: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 以上者,增置一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零一年八月始正式實施,於五年內逐 年完成設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 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從此確 立了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職位,亦於民國 101 年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始設 置,規定聘用大學以上心理輔導相關科系畢業並擁有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

輔導活動科專長之教師證照之專業教師,並遵照「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 基準」的規範,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輔導主任之授課節數排 課(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2012),期望能減輕從前國中輔導教師身兼多職多角 之負擔,讓輔導工作單純化,且讓專任輔導教師有更多的心力與時間投入輔導工 作,以協助現今國民中學的輔導工作推展,解決輔導人力吃緊與輔導工作負荷過 重的困境,且透過輔導專業人力的運用,期提升學校有關偏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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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諮商與輔導、個案管理、資源統整與聯繫、轉介與追蹤輔導、發展性與介入 性輔導工作之推展,期能有效協助國民中學輔導品質之精煉。

由上述可瞭解到我國國中專輔教師的設立緣貣,然其正式的定義為何將細述如 下:我國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係於民國 101 年貣正式聘用,係根據我國於民國 100 年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內涵,新擬訂國民中學各校得置專任輔導教師一 名,此職稱正式於法條中確立,然何為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經研究者查閱了 相關法規與文獻,主要針對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作以下定義:於民國 101 年貣 符合專業知能背景所新聘任或轉任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按月支給待遇,具「專 業知能」背景,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以專責從事輔 導工作者為之(臺中市國民中學設置輔導教師工作規範計畫,2012),相較於專任輔 導教師,在民國 100 年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之前所聘用之國中輔導教師皆 以輔導活動課程教學教師為主,而其之任用資格及工作內涵亦與現今修法後所聘 用之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有些實質上的出入,過往的國民中學輔導教師得肩負 貣教授輔導活動課程之主則,並冺用部分的辦公時間從事輔導工作。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聘用及相關薪資支出,主要由教育部引導及訂立相 關原則,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育局依此原則下訂立更適宜其轄區各國民中 學生態脈絡之相關規範,而其之聘用狀況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亦出現些許差異,

有些縣市採用全額增聘方式,重新招聘新任之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而有些縣 市則先行讓轄區內各國民中學校內具有符合規定之專業背景教師予以轉任,不足 額再予以增聘,故其之聘用形式上則會出現差異,但大抵現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招聘方式仍以全額增聘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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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二、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任用資格

於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任用資格上,我國教育部曾於民國 101 年 4 月間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中指出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定義,

即任用資格,故研究者在整理了相關法源依據及臺灣地區五大直轄市政府及一準 直轄市政府所訂立之專任輔導教師聘用資格後,將針對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一 職之任用資格進行描述如下(桃園縣 101 學年度縣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簡章,2012;

即任用資格,故研究者在整理了相關法源依據及臺灣地區五大直轄市政府及一準 直轄市政府所訂立之專任輔導教師聘用資格後,將針對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一 職之任用資格進行描述如下(桃園縣 101 學年度縣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簡章,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