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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與技術交易市場之動態合作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三節 國立大學與技術交易市場之動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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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統籌規劃訂定,並授權各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因而 在此情形下,關於利益衝突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等事項之規範,則有待 行政院及其他部會盡快就政府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及各 部會訂定的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配合新修正之科技基本法修訂後,

始得真正落實其相關規範。

3. 放寬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所需之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之限制 為了讓研發成果之運用更加的有效率及流暢,此次修正的第 17 條中特 別增訂排除了公立學校或公立機關從事研究之人員關於兼職之限制外,

亦放寬其得以持有超過 10%之營利事業的股份並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 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惟須特別注意的是,關於上述放 寬限制之規定,仍需受日後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的相關辦法予以管理 及監督之。

三、小結

以上科技基本法修法前的問題與部分法規鬆綁後的情況雖會影響整體台灣國立 大學在技術交易市場運用技術的彈性,然而事實上法規的修改並未徹底改變國 立大學是否使用 TWTM 技術交易市場的決策思維,關鍵仍在於 TWTM 的服務 對於國立大學而言是否有察覺 TWTM 服務的存在,以及是否有動機與能力去使 用它,此部份涉及國立大學如何動態地與 TWTM 互動與合作,以下即探討國立 大學與技術交易市場之動態合作理論。

第三節 國立大學與技術交易市場之動態合作

上述兩節分別從國內外技術交易市場的概況與發展做探討,與國內外大學技術 移轉的運用情形與問題來做分析,然而國內大學之技術移轉與技術交易市場間 的動態合作為何可以下圖 2-3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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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國立大學與 TWTM 技術交易市場之動態合作

以國立大學的角度出發,其透過本身之技轉中心將技術透過產學合作方式將技 術移轉給私人公司,亦可將其技術放置 TWTM 技術交易市場中來做媒合。同屬 於國立且專利申請量最多的科研單位-工研院,亦可將本身的技術放置 TWTM 技術交易市場中來進行媒合,然而根據本研究之發現工研院卻鮮少使用 TWTM 技術交易市場,甚而開始直接承接大學技術之媒合與交易事務,因此對於國立 大學而言其如何與 TWTM 技術交市場做互動,以及工研院的行為對於國立大學 與 TWTM 技術交易平台間互動合作的影響即成為重要的問題,以下先探討傳統 合作模式,接著介紹動態合作理論與架構,並作為本研究主要分析工具。

一、傳統合作模式

(一)組織間的合作態樣與原因 1. 組織間合作的態樣

典型的組織間合作態樣包含了三大類型:關係上的合約(relational contracting)、資訊交流(Information exchange)和共同行為

(Collective Action)三種。關係上的合約通常涉及較長期的合作關 係(Dole 1992)且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與所謂『公正關係』

(arms-length relationship)是相反的概念; 資訊交流形式非常多元,

最常見的乃正式與非正式的策略聯盟,或是組織與組織間所組成的 正式或非正式論壇或是技術討論會; 共同行為通常包括了產品與服 務上的共同合作、人員訓練與技術資訊的共同合作甚至是政治遊說 上的共同合作等等。

然而在現實社會上這三種態樣並非獨立存在,而是這三種態樣的合 作會同時並存於組織間,並且相互影響與強化。舉例而言:要確實 國立大學技轉中心

私人公司 TWTM 技術交易市場

工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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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資訊交流勢必要破除交流上的障礙,因此為了達到資訊交流的 目的組織間勢必要有合作行為的產生。

2. 組織間合作的原因

從組織經濟學的角度主要有兩個原因來解釋為何會合作:交易成本 與在公正關係中所產生的主要代理問題(Principal-agent problem)。

在公正關係中因為需要嚴謹地締約因此在過程中會增加締約上的交 易成本。此外,在此關係下締約雙方可能會因為技術或是合作模式 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代理問題存在。

透過關係上的合約以及長期的合作網絡發展可有效降低上述兩大問 題,但是此解決方法乃建立在雙方的互信,合約是個雙方自我實行 並防止互信破局或投機行為的一個手段。(Richter and

Furubotn ,1996)

從創新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由於創新是一個累積的過程,涉及了從 實作中學習、從使用過程中學習與互動中學習等方式。其中以『互 動中學習』是最為重要的一部分。(Rosenberg 1982, Freeman 1994)

舉例而言:技術移轉乃是現在企業常見的類型,然而技術移轉涉及 到很多的內隱知識,這些內隱知識的細節無法很清楚的被定義,因 此必須投入很高的成本在合約上的訂定、撰寫與監控。此時若搭配

『互動中學習』的方式將難以表達的內隱知識透過溝通互動的方式 來移轉,這種機制相較於締約而言在技術移轉上的交易成本是比較 低的。

(二)組織間不合作的原因

組織間不合作的原因主要有四個:

1. 競爭者的培養

對於創業者而言在創業初期與他人合作最擔心的事情乃直接或間接 的樹立競爭對手或是營業秘密被揭露的風險。

2. 總體經濟的影響

總體經濟的不景氣會促使組織間傾向不合作的態度,包含了組織間 交易產生高稅率現象並促使垂直整合產生。此外,若是整體經濟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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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不穩定會是交易的『遊戲規則』一直不斷改變,組織間的交易會 被視為獨立的交易而非重複的囚犯兩難情況。(Axelrod 1984)

3. 交易成本的產生

雖說合作可降低某部分的交易成本,但事實上合作亦會產生交易成 本。合作過程中所需要的會議準備、參與以及追蹤合作進度等事務 都會需要不少的時間。此外,在合作中難免會有衝突產生,如何化 解衝突以及解決衝突所需的時間和精力亦會產生不少的成本。

4. 合作間文化與信任的問題

在合作時最難處理的就是彼此的文化不一致的情形。舉例來說高度 垂直整合的公司其本身的文化會較自我中心且對於合作採取較低信 任的態度。

(三)促進合作的方法

學者Robert Axelrod在其著作『合作的競化』一書中提及促進合作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4種:

1. 擴大未來的影響力

鼓勵合作並藉此過大影響力的方式是使互動更加持久。另一方法是 讓互動更加頻繁,在這種情況下未來的互動會來的更快,因此下一 步的影響力得以擴大,而促進互動頻繁的辦法可透過阻絕外人的方 式來實現。例如:當鳥建立自己的地盤時,這意味著它們只會有少 數的鄰居。所以這進而意味著它們和周遭動物的互動頻率會相對比 較頻繁。

2. 教育人們互相關懷

教育人們關心別人的福利,是促進社會互相合作的方法。家長和學 校應該積極教導年輕人重視他人幸福的價值。

3. 教導互惠

許多基於互惠的規則都有一項基本特性:堅持公平的分際。然而互 惠絕對不是道德渴望的良好基礎,但其道德的高度還是高於單純的 利己主意。它實際上不但幫助自己,也幫助其他人。它讓利用他人 的策略難以生存,從而幫助他人。它不但幫助他人,而且己所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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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施於人。以互惠危基礎的策略可讓對方因而相互合作獲得獎勵,

當兩個策略都盡力時,它位自己獲得相同的收益。

4. 改進辨識能力

要保持合作,就得能夠從過去互動中的對手,並記得這些對手的相 關特徵。如果沒有這些能力,就無法運用任何形式的互惠,所以也 無法鼓勵對手合作。

以上傳統合作模式乃探討組織間合作與不合作影響因素。應用在本研究 中為國立大學是否會使用TWTM技術交易市場之服務而達成合作的目的。合作 的原因可能是因為TWTM技術交易能夠有效率地促成交易的完成,然而造成不 合作的原因,依上述之理論,可能是交易成本的產生或是國立大學和TWTM間 文化和彼此的信任產生瑕疵所致。然而事實上組織間的互動是往往是動態的,

可能會因彼此的行為而影響了合作或不合作的意願或誘因,以下即探討動態合 作之理論。

二、動態合作

動態競爭與合作之研究聚焦於個體企業或事業,研究企業之間的競爭與對 抗行為(inter-firm rivalry)。透過企業如何採行競爭活動,激發對手反應,進而 形成連續的行動和回應(action-response)系列行為。即使對手選擇不做回應,

亦為一種回應方式。(Chen, 1996)

學者Chen(2007) 指出:『察覺(Awareness)-動機(Motivation)-能力

(Capability)』為驅動一家廠商或事業是否(及何時)採取行動或回應的三大 要素,缺一不可。』他說明:『當廠商沒有敏銳地嗅到市場的趨勢或競爭對手 的行動時,即使擁有積極的營運動機,也具備優勢的資源或能力,仍不會採取 任何行動或回應。同樣地,缺乏競爭能力的廠商,即使市場敏銳度很高,動機 很強,也難有積極的競爭作為。亦即,廠商間的AMC差異,同時決定了廠商間 行動(攻擊)與回應(反擊)行為的差異。』競爭攻擊行動的發動者必須審慎 評估這三個要素,拉高回應的障礙,以延長競爭的優勢。從動態競爭和動態合 作兩方面來看,動態競爭是要拉高回應障礙,讓對手沒有察覺沒有動機,或沒

(Capability)』為驅動一家廠商或事業是否(及何時)採取行動或回應的三大 要素,缺一不可。』他說明:『當廠商沒有敏銳地嗅到市場的趨勢或競爭對手 的行動時,即使擁有積極的營運動機,也具備優勢的資源或能力,仍不會採取 任何行動或回應。同樣地,缺乏競爭能力的廠商,即使市場敏銳度很高,動機 很強,也難有積極的競爭作為。亦即,廠商間的AMC差異,同時決定了廠商間 行動(攻擊)與回應(反擊)行為的差異。』競爭攻擊行動的發動者必須審慎 評估這三個要素,拉高回應的障礙,以延長競爭的優勢。從動態競爭和動態合 作兩方面來看,動態競爭是要拉高回應障礙,讓對手沒有察覺沒有動機,或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