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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二節 大學運用專利與技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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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前提。有學者認為在市場中能夠找到眾多的交易對象與不同 專利或技術的價格區間可確保該專利或技術市場內有很多的參與 者以及市場內的交易效率(Roth, 2008),連帶著創新的成果也會較 容易被資產化。

3. 外部法規

政府的法規會決定了專利交易市場的角色和定位,因為這些法規 會規定該市場的交易的標的和範疇、交易的機制等事項。雖然多 數國家的專利交易市場深受該國的利益所影響,但事實上專利交 易市場若要經營的有規模,國家間法規的制定應消除國家間偏見,

且在交易的地域範圍上不應有任何限制(Fraunhofer, 2011)。

四、小結

以上第一節所探討之內容在於整體從國外與國內TWTM技術交易市場之介紹,

並探討技術從事交易時所發生的交易成本、不確定因素與其他相關之以影響因 素。這些交易成本和不確定因素影響大學以及其他技術擁有者使用或不使用 TWTM技術交易市場的服務非常深遠,因此本研究之採訪問卷將以交易成本和 不確定性等其他相關因素作為問卷設計之架構。採訪問卷之樣貌將於本研究之 第三章介紹。

第二節 大學運用專利與技術之情形

上述均以整體專利市場之角度來探討技術交易市場的限制與發展,這些限制與 發展會直接影響市場內之公司與智財服務業以及大學三者之運作,然而大學之 定位乃學術單位,且運作的資金有可能來自政府,因此本部分特別針對大學於 技術交易市場之影響與現況來做探討,因此以下先探討國際上針對大學於技術 交易市場的影響與貢獻,以及目前國際上大學於技術交易市場之現況與問題。

最後探討國內國立大學在科技基本法下運用專利與技術時所產生的問題,並闡 述科技基本法修法後對國立大學運用專利或技術的影響。

一、國外大學運用專利與技術之情形 (一)大學於專利交易市場

大學涉入專利交易市場已超過20年的歷史。1980年代各國法規制定者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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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學的智財權應作更效率的應用-鼓勵大學將自己的研發成果或智財權從事 商品化的工作,作為進而可以增加大學的收益的誘因,政府也因而能夠減少對 於高等教育的預算支出(Geuna and Muscio, 2009)。

在這樣各國政府的大力的鼓吹增強智財權以及研發成果應用的情況下,

美國政府於1980年代通過了拜杜法案(Bayh-Dole Act),該法案讓美國的大學 縱使是聯邦政府出資營運的大學亦能自由處分其本身的智財權, 並鼓勵保護那 些智財權及研發成果。這樣的法案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機制,讓更多由政府支 助的研發成果有更多機會可以商品化,並提供給創投公司、小型或大型企業更 多投資的選擇(Schacht, 2005)。而後美國相繼透過法規來排除企業、大學、政府 實驗室間的阻礙(Stevenson-Wyndler Act和 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賦予 企業有權利針對政府實驗室所產出的研發成果進行利用與商品化)並甚至延展 相關產出的專利期限(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延長了大學研發成果產出並獲得 專利權後,其能夠專屬授權的最低期限從原來研發成果的5年或者獲得專利權後 8年甚至更短,延長至專利到期至少有17年之久, Feldman and Stewart, 2006)。

在美國率先通過一系列的法規後,各國相類似的法規也逐漸開始被採納 且通過了(Geuna and Nesta, 2006)。在許多歐洲國家,政府透過法規排除了過去 智財權歸屬之『教授特權模式』-根據大學的研發成果係由哪位或哪些教授產出,

則該教授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該研發成果做處分,包括申請成專利或是直接將 研發成果交給公司去運用-進而實施讓大學本身擁有智財權並有權利可以進行商 品化的法規與模式。實施的國家包括了丹麥(2000)、德國(2002)、澳大利 亞(2002)、挪威(2002)以及芬蘭(2007)等地。義大利較為特殊,其將智 財權歸屬於教職員工(Mowery and Sampat, 2005)。英國有一段時間維持了原來的 模式,以劍橋大學為例,過去的模式讓劍橋大學的研發成果被商品化的程度非 常好,也產生許多新創事業(Breznitz, 2008, ref. in Kenney and Patton, 2009),但後 來於2005年劍橋大學亦改成新模式。

各國隨著法規下放智財權給大學後,各大學也紛紛成立了技術研轉辦公 室來專案處理大學智財權申請及管理等相關事務,因此大學專利的申請量上升 了(Geuna and Nesta 2006; Geuna and Rossi, 2010)以及連帶著授權金收入也增加 (AUTM, 2002, for the US; Geuna and Rossi, 2010, for Europe)了,意味著大學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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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於專利交易市場之現況與問題

然而下放智財權給大學後,愈來愈多的學者批評該現象所可能衍生之歸屬 權等相關負面效應產生(Baldini, 2008, Nelson, 2004),包括了大學申請專利的方 向與研發成果的品質(因為大學會傾向研究短期與應用端的研究專案而非長遠 的基礎性研究)、研發成果知識的擴散(因為多數的研究或研發成果不選擇發 表而選擇申請專利或是以營業秘密保護)、產業間的合作關係(因為大學間接 成為外部公司在市場上的競爭對手以及研發成果如何歸屬的問題)。

上述均為探討大學擁有智財權後對大學本身以及產業的影響,但基本上還 是站在鼓勵大學申請專利並從中獲利,但此乃站在一個『大學能夠從專利交易 市場中獲得利益』的假設前提下,然而是否真的能在專利交易市場中獲利是有 待商榷的(Andersen & Rossi, 2011)。

事實上並非如此,證據顯示多數的大學無法從他們本身的智財權來獲得利 益。第一:多數的大學並無法透過專利或技術的移轉本身來獲利,真正能獲利 的大學非常少(Charles and Conway, 2001; Bulut and Moschini, 2006)。多數的大學其 研發的成本仍高於其後來所能獲得之技轉或授權的利益(Charles and Conway, 2001)。雖然在英國有大學技術移轉單位會隨著技轉能力或知識的累積和學習,

會選擇性來做專利申請與管理,進而讓自己從專利或技術移轉獲利的能力增加,

但對絕大部分英國的大學來說,其主要的收入還是來自於專家顧問、合作專案 的收入遠比權利金來的多(D’Este and Perkmann, 2007)。

第二:多數的大學專利無法創造價值。有學者研究發現有 25-30%的專利申 請案在其公開前被核駁或是放棄繼續申請,原因在於該專利的品質較低,以及 無法找到適合的投資者前來投資等原因(Tang et al , 2009)。然而學者認為放棄申 請的比率不能代表專利制度的失敗,而是提醒了想申請專利的申請人『去申請 一件不能成為專利的東西是沒有用的』(Tang et al , 2009)。事實上,並非僅僅大 學無法為其專利創造價值,企業本身也是無法創造價值。有學者發現在美國有 將近 100 億美金價值的智慧財產是閒置的(Rivette and Klein , 2000),歐洲投資報 告 PATVAL 調查發現將近 11%的歐洲專利被授權出去,仍有 7%的專利可以被 授權但是未授權出去,知名顧問公司 BTG 也調查發現 35%已獲證之專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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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億美金)被他們本身從事開發的企業忽略(Andersen & Rossi, 2011)。另有 學者調查發現美國的企業有超過 1/3 的公司其所保存的智財是被歸類為不考慮 授權出去,縱使該公司有能力且有意願拿這些專利去做交易(Cockburn , 2007)。

這些研究報告均間接顯示了身為專利交易市場玩家一份子的大學,也是無法有 效利用大學本身所產出的專利並開發其潛在的價值(Andersen & Rossi, 2011)。

根據學者Macdonald(2009)的研究,其認為為何許多大學無法有效利用本 身的智財並創造價值,其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大學本身利用與管理專利的模式並 無法一體適用在所有的經濟活動中。透過創造研發成果進而而申請專利或是技 術移轉的模式在製藥產業可以行得通(Levin, 1986; Harabi, 1995),但是這種模式 並非適用重心放在營業秘密、行銷策略及先進者優勢的產業(Brouwer and Kleinknecht, 1999)。例如:注重在軟體產業與電子產業領域的大學其透過上述技 術移轉模式是不適當的(Jaffe and Lerner, 2004)。基本上技術移轉模式主要來自於 製藥業過去成功的經驗,多數大學技術移轉的經理人過度強調專利的重要性 (Rappert, Webster and Charles, 1999)。事實上,專利的重要性因產業而有所不同 (Klevorick et al., 1987),因此大學應依照不同的產業來做思維邏輯和知識移轉模 式的轉變和因應。

第三:縱使大學所產出的專利真的對產業界很有價值,另一問題是大學從 事技術移轉的經理人不太了解如何運用專利制度,他們並未認知到從專利上獲 取價值必須要策略性的運用專利制度,或甚而缺乏資源讓他們做該方面的規劃 (Macdonald, 2009)。有學者進而明確指出就是因為大學技轉人員的短視、被動與 不專業造成多數大學專利之價值未被利用和開發(Rivette and Klein, 2000)。

以上乃國外大學運用技術或專利的情形以及衍生的問題,與台灣相比國內亦有 2000年通過之科技基本法與相關法規來規範大學在專利或技術運用的範疇,其 影響國內大學運用專利與技術的情形非常深遠,以下介紹國內規範大學運用專 利與技術之範疇-科技基本法以及修法後的態樣。

二、國內國立大學運用專利與技術之情形-科技基本法之問題與 修正

(一)我國科技基本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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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 1998 年通過科技基本法後,依據當時該法第六條之授權,國科會與 經濟部分別於 2000 年 3 月與 5 月分別通過『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 辦法』及『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

我國於 1998 年通過科技基本法後,依據當時該法第六條之授權,國科會與 經濟部分別於 2000 年 3 月與 5 月分別通過『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 辦法』及『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