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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聘僱外國人及管理之比較表概況

第四章 比較法考察對我國之啟示

第一節 各國聘僱外國人及管理之比較表概況

項目 我國臺灣 美國 新加坡

主管機關權限劃

1.聘僱許可:勞委會 2.入境與居留許可:入 出國及移民署

3.外國人工作許可政策 規劃:勞委會職訓局 4.非法外勞取締:警政 單位、移民署

1.勞工認證:勞工部 2. 入境許可:國土安全

3. 簽證:國務院 4. 移民規劃業務:移民

5. 非法移民取締:美國 海關暨邊境保護局

1.工作許可及工作簽證:

人力資源部(單一窗口)

2. 取締非法外勞:人力 資源部、移民局

主要法源或特定 規範

就業服務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第一類(或 第二類)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 等其他

移民法 1.管理:外籍人力僱用法

(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2. 非法外勞查緝:外籍 人力僱用法、移民法

是否需先經過國 內招聘之程序

控管數量與方式 依總量管制

向雇主徵收就業安定基

採取簽證總量管制,永久 就業者沒有限制,但短期 就業者之簽證數量有限制

採取外國人雇用上限率及 向雇主徵收外國人雇用稅

(Levy)

工作簽證種類 1.第一類國人無聘僱許可 年限

2. 第二類外國人:最長 可在台灣工作九年

3. 第三類外國人:最主 要是以學生為對象,除 寒暑假外,每週得工作 十六小時,工作種類未 受限

4. 第四類外國人:最主 要係以難民等為對象,

工作許可年限通常以居

1.永久就業

2. 短期就業:外籍勞工 認證計畫

a. 專門技術人員:

H-1B 、 E-3 (澳 洲)、 H-1B1 (智利、

新加坡)

b. 護士: H-1C c. 短期農工: H-2A d. 暫時性非農業工人:

H-2B

1.Employment Pass(EP)

專業人士,管理職,或月 2,500 新幣以上

2.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 PEP )可轉職 EP ,海外專業人士,

且月薪 7,000 新幣以上,

本案為新加坡政府特別為 吸引海外優秀人才方案,

EP 是跟著雇主,一 旦轉換雇主即需重新申請,

留期限為限。 若持 PEP 則可以有六個 月的求職期間。

3.S Pass ( SP )中間 技術水準,月薪 1,800 新幣以上

4.Work Permit for Foreign worker

5.Work Permit for Foreign Domestic Worker

對居留期間之限

訂有外勞居留期限。

1.

白領 :每次許可期間 最長 3 年,雇主得申 請展延。

2.

藍領、家庭幫傭 :每 次許可期間最長 2 年,雇主得申請展延 一次,展延期間不得 超過一年。如有重大 特殊情形者,得申請 再展延,其期間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但 屬重大工程者,其再 展延期間,最長以六 個月為限。

聘僱關係終止後應出 國一日後,始得再入 國工作,且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工作期間,

累計不得逾九年。

依親或攜眷規定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申 請因工作而伊親。

N/A 1.持 EP, PEP, SP 證,可申 請依親簽證

2. 藍領外勞及家庭幫傭 不得攜眷

雇主轉換限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 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 亡或移民者。

N/A 1.持 EP, PEP, SP 證,轉換 雇主時只需重新申請證件 2. 藍領外勞:限業(建 築業),限國家(需來自

NTS 國家,即非傳統供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 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 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 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 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給國:孟加拉、印度、印 尼、緬甸、巴基斯坦、菲 律賓、斯里蘭卡、泰國及 中國大陸)

3. 家庭幫傭:轉換不成 需遣送回國

相關社會福利 原則上無勞、健保,亦無 勞退。

雇主多會投保團體保險。

N/A 1.藍領外勞:醫療保險

2. 家庭幫傭:人身意外 險,醫療保險

職前訓練及雇主 責任

最主要係雇主的生活管 理義務

1.雇主處罰制度

(Employer Sanctions):

針對雇用非法外勞之雇主 的處罰制度。

2. 移民關聯不當僱用行 為制度(

Immigration-Related Unfair Employment

Practices ):主要禁止 雇主或事業主於求才、

求職、解雇時,除未經 勞工部認證之外國人外,

對其他合法滯留工作之 外國人有不當僱用行為。

1.持 Work Permit:

(1) 支付外國人雇用稅 (Levy) 、健康檢查費用 及醫療保險

(2) 須確保持有工作許 可證之外籍人力沒有從事 工作許可證許可以外的工 作或是自行謀職。

(3) 需提供住宿 2. 持Work Permit for

Foreign Domestic Worker :

(1) 同上,但家庭幫傭 雇主需額外參加人力資源 部講習

(2) 需繳付保證金及投 保人身意外險與醫療保險

項目 日本 韓國 香港 主管機關權限劃

1.採取在留資格制度,依 據在留目的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向 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申請在 留資格

2.非法居留者,由法務 省入國管理局掌管,但 實際仍由警察公安負責 拘提

1.引進、核發許可及管理外 籍勞工:勞動部

2. 取締非法外勞:法務 部入出境管理局

1.申請補充勞工計畫之勞 工:勞工處

2. 申請家庭幫傭:入境 事務處

3. 入境許可:入境事務

4. 非法外勞查緝:入境 事務處

主要法源或特定 規範

主要是入國管理法之規定 外籍人力雇用法(Act on Foreign Worker

Employment, Etc.)

1.管理: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2. 非法外勞查緝:入境 條例

是否需先經過國 內招聘之程序

控管數量與方式 採取與外勞引進國國對國

協商

1.專業人士:沒有限制 2. 補充勞工計畫之勞工:

需個案審查

3. 家庭幫傭:沒有限制 工作簽證種類 1. 「永住者」、「日本人的

配偶」、「永住者的配偶」

等,都是基於其身份或 地位而被賦予的在留資 格。 有這種在留資格之 外國人,不問職種皆有 就勞的權利。

2. 其他的外國人,屬 於專門技術能力領域 者得被允許進入日本 工作,但屬於單純勞 動力的外國人,在入 管法政策下原則上不 被允許進入日本就勞

1.專門技術者就業制度:

(1)E 簽證:教授、外語 教師、研究人員、特殊 技術指導、專門職業、

藝術及娛樂、其他特殊 職業。

(2) 三卡制度:

a. 金卡 (Golden

Card) :針對電子商務

(e-Business)、生物科 技產業、奈米技術、材 料科學、數位家電及環 境能源六大項領域人才

b.IT 卡: IT產業 c. 科學卡( Science Card ):理工方面有學 士學位以上,具有三年 以上研究開發相關業務

1.專業人士來港規定:不 限業,不限國家

(1) 非本地畢業生之留 / 回港工作者。

(2) 不屬非本地畢業生 的申請人,但具備香港特 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 能、知識或經驗,可根據 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工 作。

(3) 不屬非本地畢業生 的內地中國居民,但具備 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 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

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申請來港工作。

2. 一般外籍勞工來港規

經驗之外國人、或是已 取得博士學位並分配到 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外國 人,由韓國科學技術部 發給「雇用外國人科學 技術者推薦書」

2. 一般雇用許可制度 (EPS) :

(1) 一般雇用制度:針 對外國人,且限業及限 制引進國

(2) 特例雇用制度:針 對朝鮮族(韓裔外國 人)

(1) 補充勞工計畫 (2) 家庭傭工

對居留期間之限

日本境內的外國人活動 範圍,是由各個外國人 所持之在留資格來決定。

1.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

/回港就業安排、一般就 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 計劃來港就業的人士,

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 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 香港特區居留權。

2.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

僱主的輸入勞工批准 並不可自動續期。

3. 家庭幫傭:每次簽訂 兩年契約,到期必須返回 原居地。如勞雇雙方同意 可續約。外傭部份目前無 工作年限之限制。工作居 15年以上,可申請公 民身分。

依親或攜眷規定 N/A 1.專門人士:不受限制

2. 補充勞工計畫:不得 攜眷

3. 家庭幫傭:不得攜眷 雇主轉換限制 無特別規定 外籍勞工原則上禁止轉換

雇主

以下情況例外:

1. 雇主基於經營困難、

1.專門人士:不受限制 2. 補充勞工計畫:原則 上禁止,例外情況有:

1 )在雇主家遭恐懼、

或是勞工工作出錯等 情況而欲終止合約者。

2. 雇主經營之企業倒 閉或是業務緊縮。

3. 雇主收到取消外勞 雇用許可證或限制外 勞就業之命令者。

外勞因工作受傷,但其 受傷程度於轉換雇主無 礙者。

暴力、疾病等威脅

2 )遭雇主苛待

3 )受雇不少於五年,

醫生證明不適擔任

4 )雇主拖欠薪資超 過一個月。

3. 家庭幫傭:原則上禁 止,例外情況有:

1 )在雇主家遭恐懼、

暴力、疾病等威脅

2 )遭雇主苛待

3 )受雇不少於五年,

醫生證明不適擔任

4 )雇主拖欠薪資超 過一個月。

相關社會福利 準同日本國內一般勞工同 樣辦理

至少都享有職業災害補償 保險;能否享有國民年金、

國民健康保險及雇用保險,

則須視國對國協商會議結 果而定。

N/A

職前訓練及雇主

責任 僱用不法就勞者、或置於

支配下、或以斡旋不法就 勞者為業之雇主,都會被 處以「不法就勞助長罪」

(入管法第73 條之 2 第 1 項)。而不法就勞者本身,

也會被處以刑罰(入管法 70 條)及強制驅逐出 境之處分(入管法第24 條)。

藍領外勞:

1. 需通過韓語能力測驗 2. 引進後需先經過職前 訓練講習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