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比較法考察對我國之啟示
第一節 各國聘僱外國人及管理之比較表概況
項目 我國臺灣 美國 新加坡
主管機關權限劃 分
1.聘僱許可:勞委會 2.入境與居留許可:入 出國及移民署
3.外國人工作許可政策 規劃:勞委會職訓局 4.非法外勞取締:警政 單位、移民署
1.勞工認證:勞工部 2. 入境許可:國土安全 部
3. 簽證:國務院 4. 移民規劃業務:移民 署
5. 非法移民取締:美國 海關暨邊境保護局
1.工作許可及工作簽證:
人力資源部(單一窗口)
2. 取締非法外勞:人力 資源部、移民局
主要法源或特定 規範
就業服務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第一類(或 第二類)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 等其他
移民法 1.管理:外籍人力僱用法
(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2. 非法外勞查緝:外籍 人力僱用法、移民法
是否需先經過國 內招聘之程序
是 是
控管數量與方式 依總量管制
向雇主徵收就業安定基 金
採取簽證總量管制,永久 就業者沒有限制,但短期 就業者之簽證數量有限制
採取外國人雇用上限率及 向雇主徵收外國人雇用稅
(Levy)
工作簽證種類 1.第一類國人無聘僱許可 年限
2. 第二類外國人:最長 可在台灣工作九年
3. 第三類外國人:最主 要是以學生為對象,除 寒暑假外,每週得工作 十六小時,工作種類未 受限
4. 第四類外國人:最主 要係以難民等為對象,
工作許可年限通常以居
1.永久就業
2. 短期就業:外籍勞工 認證計畫
a. 專門技術人員:
H-1B 、 E-3 (澳 洲)、 H-1B1 (智利、
新加坡)
b. 護士: H-1C c. 短期農工: H-2A d. 暫時性非農業工人:
H-2B
1.Employment Pass(EP)
專業人士,管理職,或月 薪2,500 新幣以上
2.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 PEP )可轉職 EP ,海外專業人士,
且月薪 7,000 新幣以上,
本案為新加坡政府特別為 吸引海外優秀人才方案,
因 EP 是跟著雇主,一 旦轉換雇主即需重新申請,
留期限為限。 若持 PEP 則可以有六個 月的求職期間。
3.S Pass ( SP )中間 技術水準,月薪 1,800 新幣以上
4.Work Permit for Foreign worker
5.Work Permit for Foreign Domestic Worker
對居留期間之限 制
訂有外勞居留期限。
1.
白領 :每次許可期間 最長 3 年,雇主得申 請展延。
2.
藍領、家庭幫傭 :每 次許可期間最長 2 年,雇主得申請展延 一次,展延期間不得 超過一年。如有重大 特殊情形者,得申請 再展延,其期間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但 屬重大工程者,其再 展延期間,最長以六 個月為限。
聘僱關係終止後應出 國一日後,始得再入 國工作,且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工作期間,
累計不得逾九年。
依親或攜眷規定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申 請因工作而伊親。
N/A 1.持 EP, PEP, SP 證,可申 請依親簽證
2. 藍領外勞及家庭幫傭 不得攜眷
雇主轉換限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 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 亡或移民者。
N/A 1.持 EP, PEP, SP 證,轉換 雇主時只需重新申請證件 2. 藍領外勞:限業(建 築業),限國家(需來自
NTS 國家,即非傳統供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 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 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 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 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給國:孟加拉、印度、印 尼、緬甸、巴基斯坦、菲 律賓、斯里蘭卡、泰國及 中國大陸)
3. 家庭幫傭:轉換不成 需遣送回國
相關社會福利 原則上無勞、健保,亦無 勞退。
雇主多會投保團體保險。
N/A 1.藍領外勞:醫療保險
2. 家庭幫傭:人身意外 險,醫療保險
職前訓練及雇主 責任
最主要係雇主的生活管 理義務
1.雇主處罰制度
(Employer Sanctions):
針對雇用非法外勞之雇主 的處罰制度。
2. 移民關聯不當僱用行 為制度(
Immigration-Related Unfair Employment
Practices ):主要禁止 雇主或事業主於求才、
求職、解雇時,除未經 勞工部認證之外國人外,
對其他合法滯留工作之 外國人有不當僱用行為。
1.持 Work Permit:
(1) 支付外國人雇用稅 (Levy) 、健康檢查費用 及醫療保險
(2) 須確保持有工作許 可證之外籍人力沒有從事 工作許可證許可以外的工 作或是自行謀職。
(3) 需提供住宿 2. 持Work Permit for
Foreign Domestic Worker :
(1) 同上,但家庭幫傭 雇主需額外參加人力資源 部講習
(2) 需繳付保證金及投 保人身意外險與醫療保險
項目 日本 韓國 香港 主管機關權限劃
分
1.採取在留資格制度,依 據在留目的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向 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申請在 留資格
2.非法居留者,由法務 省入國管理局掌管,但 實際仍由警察公安負責 拘提
1.引進、核發許可及管理外 籍勞工:勞動部
2. 取締非法外勞:法務 部入出境管理局
1.申請補充勞工計畫之勞 工:勞工處
2. 申請家庭幫傭:入境 事務處
3. 入境許可:入境事務 處
4. 非法外勞查緝:入境 事務處
主要法源或特定 規範
主要是入國管理法之規定 外籍人力雇用法(Act on Foreign Worker
Employment, Etc.)
1.管理: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2. 非法外勞查緝:入境 條例
是否需先經過國 內招聘之程序
是
控管數量與方式 採取與外勞引進國國對國
協商
1.專業人士:沒有限制 2. 補充勞工計畫之勞工:
需個案審查
3. 家庭幫傭:沒有限制 工作簽證種類 1. 「永住者」、「日本人的
配偶」、「永住者的配偶」
等,都是基於其身份或 地位而被賦予的在留資 格。 有這種在留資格之 外國人,不問職種皆有 就勞的權利。
2. 其他的外國人,屬 於專門技術能力領域 者得被允許進入日本 工作,但屬於單純勞 動力的外國人,在入 管法政策下原則上不 被允許進入日本就勞。
1.專門技術者就業制度:
(1)E 簽證:教授、外語 教師、研究人員、特殊 技術指導、專門職業、
藝術及娛樂、其他特殊 職業。
(2) 三卡制度:
a. 金卡 (Golden
Card) :針對電子商務
(e-Business)、生物科 技產業、奈米技術、材 料科學、數位家電及環 境能源六大項領域人才
b.IT 卡: IT產業 c. 科學卡( Science Card ):理工方面有學 士學位以上,具有三年 以上研究開發相關業務
1.專業人士來港規定:不 限業,不限國家
(1) 非本地畢業生之留 港 / 回港工作者。
(2) 不屬非本地畢業生 的申請人,但具備香港特 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 能、知識或經驗,可根據 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工 作。
(3) 不屬非本地畢業生 的內地中國居民,但具備 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 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
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申請來港工作。
2. 一般外籍勞工來港規 定
經驗之外國人、或是已 取得博士學位並分配到 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外國 人,由韓國科學技術部 發給「雇用外國人科學 技術者推薦書」
2. 一般雇用許可制度 (EPS) :
(1) 一般雇用制度:針 對外國人,且限業及限 制引進國
(2) 特例雇用制度:針 對朝鮮族(韓裔外國 人)
(1) 補充勞工計畫 (2) 家庭傭工
對居留期間之限 制
日本境內的外國人活動 範圍,是由各個外國人 所持之在留資格來決定。
1.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
/回港就業安排、一般就 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 計劃來港就業的人士,
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 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 香港特區居留權。
2.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
僱主的輸入勞工批准 並不可自動續期。
3. 家庭幫傭:每次簽訂 兩年契約,到期必須返回 原居地。如勞雇雙方同意 可續約。外傭部份目前無 工作年限之限制。工作居 留15年以上,可申請公 民身分。
依親或攜眷規定 N/A 1.專門人士:不受限制
2. 補充勞工計畫:不得 攜眷
3. 家庭幫傭:不得攜眷 雇主轉換限制 無特別規定 外籍勞工原則上禁止轉換
雇主
以下情況例外:
1. 雇主基於經營困難、
1.專門人士:不受限制 2. 補充勞工計畫:原則 上禁止,例外情況有:
( 1 )在雇主家遭恐懼、
或是勞工工作出錯等 情況而欲終止合約者。
2. 雇主經營之企業倒 閉或是業務緊縮。
3. 雇主收到取消外勞 雇用許可證或限制外 勞就業之命令者。
外勞因工作受傷,但其 受傷程度於轉換雇主無 礙者。
暴力、疾病等威脅
( 2 )遭雇主苛待
( 3 )受雇不少於五年,
醫生證明不適擔任
( 4 )雇主拖欠薪資超 過一個月。
3. 家庭幫傭:原則上禁 止,例外情況有:
( 1 )在雇主家遭恐懼、
暴力、疾病等威脅
( 2 )遭雇主苛待
( 3 )受雇不少於五年,
醫生證明不適擔任
( 4 )雇主拖欠薪資超 過一個月。
相關社會福利 準同日本國內一般勞工同 樣辦理
至少都享有職業災害補償 保險;能否享有國民年金、
國民健康保險及雇用保險,
則須視國對國協商會議結 果而定。
N/A
職前訓練及雇主
責任 僱用不法就勞者、或置於
支配下、或以斡旋不法就 勞者為業之雇主,都會被 處以「不法就勞助長罪」
(入管法第73 條之 2 第 1 項)。而不法就勞者本身,
也會被處以刑罰(入管法 第70 條)及強制驅逐出 境之處分(入管法第24 條)。
藍領外勞:
1. 需通過韓語能力測驗 2. 引進後需先經過職前 訓練講習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