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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之比較法研究

第四節 新加坡

示,希望在新加坡深造的留學生日後能有一半留在新加坡工作32 ,以應付未來 的競爭與挑戰。

二、制度變遷

  新加坡引進外籍人力的制度,始於 1968 年的勞動許可制,引進鄰近的馬 來西亞勞工開始,其對象是以引進低度技術的勞工為主; 1970 年代後半則開 始引進其他國家的勞工,隨後到了 1980 年代,新加坡政府對國內過度倚賴低 度技術的勞工抱持疑慮,因此採取了具體的政策,對於低度技術勞工僅給予短 期的工作許可;並自 1982 年起徵收外籍人力雇用稅( Levy ), 1988 年採 用了外籍人力雇用上限的制度( Dependency Ceiling );從此時開始,確立了 積 極 引 進 具 有 高 度 專 業 能 力 技 術 或 知 識 的 外 來 人 力 並 給 予 雇 用 簽 證

( Employment Pass );及低度技術勞工僅為補充新加坡人力之不足,同時 也僅給予工作許可證( Work Permit)之區別政策33

第二項 外籍人力引進制度

  新加坡在引進外籍人力時,會因其專業能力及技術等級之高低,而給予不 同的工作簽證( Work Pass);外國人之入境工作許可,由新加坡人力資源部

( Ministry of Manpower, MOM ,下稱人力部)單一窗口負責,人力部負責 審核之人員,具有移民官員身分,因此外國人獲人力部核准入境工作之許可,

即取得入境之工作簽證,外國人必須於取得工作證三個月內入境工作,無須再 向外交單位辦理簽證34

依照人力部( Ministry of Manpower, MOM )之分類,工作簽證可區分 為 Employment Pass 、 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 S Pass 、 Work Permit for Foreign Workers及 Work Permit for Foreign Domestic Workers 五類。

一、 Employment Pass,僱用准證(簡稱 EP )

(一)申請資格

  申請 Employment Pass 者,其資格須為月收入超過 2500 新加坡幣(下稱

32新加坡聯合早報,2003 年 2 月 19 日;轉引自郭俊麟,「新加坡引進外來人力政策之評析」,海華與東南 亞研究,第四卷第四期,第88 頁,2004 年 10 月。

33「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139頁 2007年。

34「赴新加坡、香港、日本、韓國考察專業外國人員工作許可作業機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出國 考察報告,第6 頁,2008 年 1 月。

新幣,新幣 2,500 依 2009 年 7 月 23 日匯率換算,約合台幣 57,000 元)

且為專業人士或是管理職之外國人; Employment Pass 又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其中 P Pass是適用於專業人士、管理職:

1. P1 :月收入超過 7,000 新幣者,從事專業工作或管理職者。

2. P2 :月收入介於 3,500 至 7,000 新幣,從事專業工作、管理職,或經 認可其資格得申請 P2 Pass 者。

3. Q1 :月收入超過 2,500 新幣,經認可其資格可申請,或是具備多年技 能與相關工作經驗者(建議最少五年)35

(二)家屬依親簽證( Dependant’s Pass & Long-Term Visit Pass )36

P Pass及 Q Pass 均得申請家屬之依親簽證( Dependant’s Pass ),其申 請資格為配偶( spouse )及未婚或依法收養之 21 歲以下子女,含新生兒

( Unmarried or legally adopted children under 21 years of age, including newborns );此外,亦可申請長期訪問簽證( Long-Term Visit Pass ),但僅 限持有 P Pass之持有人申請;長期訪問簽證之申請對象為:

1. 配偶( Common law spouse)

2. 21 歲以上之未婚女兒( Unmarried daughters above 21 years of age )

3. 身心障礙兒童( Handicapped children )

4. 繼子女( Step-children )

5. 父母或公婆、岳父母( Parents/parents-in-law )

(三)期限

   P Pass及 Q Pass 最初的有效期限為兩年,之後則以三年為期更新一次,

更新次數無上限,雇傭契約終止時, Pass 即失效。

二、 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簡稱 PEP )

  由於 EP 是歸屬於特定的雇主,一旦轉換雇主則須重新申請 EP ,而若 EP 持有人離職,即須離開新加坡;有鑑於新加坡政府希望大量招攬全球各地

35http://www.mom.gov.sg/publish/momportal/en/communities/work_pass/employment_pass/about_the_pas 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3 日。

36同前註,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3 日。

人 才 到 新 加 坡 工 作 , 因 此 於 2007 年 1 月設立了 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其目的最主要是使持有 PEP 之外國人,在 PEP 所許可停留新加坡的 六個月有效期間,能夠轉職。

(一) PEP 申請資格:

1. 海外專業人士,且月薪至少新幣 7,000 以上

2. 前 P1 簽證持有人,且失業不超過連續六個月

3. 現為 P1 簽證持有人

4. 現為 P2 簽證持有人,在持有 P 簽證期間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且在 提出申請前之一年內,其年薪超過三萬新幣以上。

5. 現為 Q1 簽證持有人,在持有 Q簽證期間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且在 提出申請前之一年內,其年薪超過三萬新幣以上。

6. 在新加坡受高等教育之外國畢業生,在持有 P 或 Q簽證期間至少有 兩年以上工作經驗,且在提出申請前之一年內,其年薪超過三萬新幣 以上。

(二) PEP 之有效條件

  失業期不得超過連續六個月,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年薪三萬新幣;且 PEP 的持有人與其雇主均必須通知人力部,其所雇用持有 PEP 簽證之外籍人力之 工作始期、終期、年薪、就業狀況及詳細聯絡方式。

(三) PEP 之效期

  只發給一次,效期五年,且不得更新或延長。

(四) PEP 之家屬簽證

持有 PEP 簽證者,其家屬仍可享有原來的依親權利,與原來的簽證條 件相比,其家屬所得享受的權利以較高者為準;若是切換到較高收入的工作,

可以申請相對應的權利。

(五)雇主義務

  雇主雇用持有 PEP 簽證之外國人時,得以雇用新加坡公民之方式雇用而 不需要向人力部提出 Work Pass的申請,但是每當雇用一位持 PEP 簽證之外

國人時,均需通知人力部37 。 三、 S Pass , S 證

(一) S Pass 的申請資格

S Pass 是由中間水準技術之外籍人力申請,其申請資格為最低工資為月 薪 1,800 新幣,具有一般學位( generally refers to degree)或是專業學校學位

( diploma level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或是具有技術證書,且為取得該 技術證書曾修習過一年以上全日制之相關培訓課程者。工作方面,大部分均為 專業技術員水準之工作,且具備多年相關經驗者。

(二)期限及展延

雇用持有 S Pass 外國人之公司或雇主,應於到期前四週提出 S Pass 的展延申請38 ; S Pass 與工作准證相同,第一次的有效期限均為兩年,此後 每次展延以三年為期,沒有更新上限,直到屆至退休年齡前均可在新加坡工作;

S Pass 的有效期限直到雇用契約終止之日起失效39

(三) S Pass 的雇用上限率( Dependency Ceiling )

  雇主可雇用持有 S Pass 簽證進入新加坡工作之外國人,其人數限制可選 擇採取分配額制或是以該雇主所雇用之全部勞工之 25 %為上限;若採取分配 額制,雇主需依人力部公告之計算方式計算配額。此外,在製造業、服務業、

建築業及海運業,計算 25 %之基準係以該公司現在持有工作許可證之人數作 為計算基準。

(四)家屬簽證

  月薪超過2,500 新幣之 S Pass 簽證持有人,得為其家屬申請依親簽證

( Dependant’s Pass ),月收入低於 2,500 新幣則禁止家屬依親;若 S Pass 簽 證 持 有 人 之 子 女 欲 於 新 加 坡 的 公 立 小 學 入 學 者 , 需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 Qualifying Test )或國際學生考試( Admissions Exercis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

四、 Work Permit ,工作許可證( Foreign Worker )

37http://www.mom.gov.sg/publish/momportal/en/communities/work_pass/PEP/Information_for_

Employer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4 日。

38http://www.mom.gov.sg/publish/momportal/en/communities/work_pass/s_pass/renewal.html#how , 最 後 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5 日。

39「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146頁 2007年。

(一)申請資格

月薪不超過 1,800 新加坡幣,年滿 16 歲以上;若是外籍勞工來自馬來 西亞,須另外單獨工作許可證;若是來自北亞洲( NAS )、非傳統來源國家

( NTS )及中國的勞工( PRC )40,則雇主除了出具來自人力部的申請核 准信( In-Principle Approval Letter, IPA )以外,還必須繳付 5,000 新幣之保證 金給新加坡移民局41

(二)適用行業:建設業、服務業、製造業、海運業及工程類。

(三)效期:

有效期限為兩年,兩年後可再以兩年為期再更新一次,雇傭契約到期後即 失其效力;建築業可放寬此一規定,若是技術僅為低度熟練之勞工,可更新至 四年,高度熟練之勞工可更新至十五年;另外,來自馬來西亞的勞工不在此限,

最高可更新至六十年42

(四)雇主責任43

1. 支付外籍人力雇用稅( Levy )

2. 支付申請工作許可證所要求的健康檢查費用、外籍人力醫療保險以及 住院及醫療費用。

3. 若外籍人力並非來自馬來西亞,則雇主須向擔保銀行或保險公司投保 Security Bond44 ,在未投保前,不允許該外籍人力進入新加坡。

4. 雇主須確保持有工作許可證之外籍人力沒有從事工作許可證許可以外 的工作或是自行謀職。

5. 雇主須提供住宿給外籍人力。

40新加坡最早是由馬來西亞引進外國勞動力,因此馬來西亞被歸類為傳統供給國;北亞洲的供給國則包括 香港、韓國、台灣及澳門,稱為NAS;非傳統供給國則是孟加拉、印度、印尼、緬甸、巴基斯坦、菲律賓、斯里 蘭卡及泰國,稱為NTS;見新加坡人力資源部網站。

http://www.mom.gov.sg/publish/momportal/en/communities/work_pass/work_permit/application/upon_app roval/nas___nts___prc.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4 日。

41http://www.mom.gov.sg/publish/momportal/en/communities/work_pass/work_permit/application/require ments/general_requirement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5 日。

42「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147頁 2007年。

43http://www.mom.gov.sg/publish/momportal/en/communities/work_pass/work_permit/employers__respon sibilitie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4 日。

44見新加坡移民法第133 章(Immigration Act/ Chapter 133)

五、 Work Permit ( Foreign Domestic Worker)

(一)申請資格:

  可申請外籍家庭幫傭( Foreign Domestic Worker ,簡稱 FDW )簽證者,

又可區分為是否曾在新加坡工作過:

1. 曾在新加坡工作者:需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2. 未曾在新加坡工作者:需年滿二十三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且需受過 八年以上正規教育並有證書。

(二)引進來源:

新加坡雖允許引進外籍家庭幫傭,但其引進國須經新加坡政府批准,目 前新加坡政府准許下列國家國民申請 FDW45

1. 印度 2. 印尼 3. 馬來西亞 4. 緬甸 5. 巴基斯坦 6. 菲律賓 7. 斯里蘭卡 8. 泰國

(三)效期

  與工作許可證之規定相同。

(四)雇主責任

  在外籍家庭幫傭的雇主責任部分,原則上與持工作許可證之外籍勞工雇主 之責任相同,但是外籍家庭幫傭的雇主還多了一項義務,必須參加人力部的講 習。

45http://www.mom.gov.sg/publish/momportal/en/communities/work_pass/foreign_domestic_workers/applic ation0/requirement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