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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之比較法研究

第五節 香港

第一項 香港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背景及制度之變遷

  香港過去係英國之殖民地,故在 1997 年前,依照人民入境條例賦予英國 公民自由入境、免工作簽證及無限期居留香港之權利,加諸香港作為一個國際 商業及金融中心,更吸引許多所謂高專業及管理階層人士來港工作,此造就了 香港政府對於這些高知識份子與高技術就業人士的政策向來是相當寬鬆的。

而隨著經濟發展需求,香港「外勞」話題也開始產生, 1988 年 9 月當 時財政司翟克誠還曾經表示:「勞工短缺問題,短期而言對本港工業及其他行 業的發展有些影響;但長遠則對香港經濟的發展有好處,因為可以迫使雇主增 加設備和訓練更多的人材,提高生產率。」65然而,香港政府卻於 1989 年 4 月在工商界的強烈要求下,首次宣布實施「一般輸入勞工計劃」,決定輸入

3,000 名技術人員或技工,並規定雇傭合約為期不超過 2 年,雇主須為外勞提 供居所,代付上下班的交通開支,任何一家公司的外勞不可超過員工數目的兩 成。隨後政府公佈接受輸入勞工的申請,並按缺工嚴重程度列出:金屬品製造 業、建築業、零售批發、電機及電子業、印刷業、酒店、飲食及旅遊業、珠寶 業、汽車修理業、製衣業、銀行業、紡織業、塑膠業、貨運業、船舶修造業、

保險業、制鞋業等 17 個行業為輸入外勞的優先次序。截止接受申請時,政府 共收到 641 份申請,共要求輸入勞工達 8,479 名,香港政府於 8 月 3 日宣佈 批准輸入 2,323 名外地技術工人。66

65蔡建誠,「移住勞工在香港的境況及移工政策」,刊載於李琪、黃白露編,《海峽兩岸三地的勞資關係與勞 工政策》,香港城市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亞洲專訊研究中心、香港海峽兩岸關係研究中心出版,2000 年 http://www.franklenchoi.org/monograph/migrantworkers.htm,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0 日。

66王銳添,「巨變後的香港人力資源管理問題」,香港明報月刊,第9期,第131頁,1989年。

隔年 1990 年政府更宣布擴大輸入 14,700 名外地勞工的擴大計劃,批准 僱主從外地輸入 2,700 名技術員和技工、 10,000 名具一年經驗的操作工人,

服務於 17 個需要輸入技術工人和 18 個需要輸入有經驗的操作工人的行業,

及 2,000 名專為興建新機場及有關工程的建築工人。67此時,亦撤銷了雇傭外 勞不得超逾員工數目兩成的規定,規定雇主對外勞支付其工種的工資中位數。

至此,輸入外勞由技術工人擴張到非技術工人,而且數額大幅度增加。到 1992 年時又再把名額增至每年 25,000 人;此期間容許輸入「外勞」的行業亦 由最初偏重於製造業漸漸轉為偏重於服務性行業。

然 而 隨 著 香 港 失 業 率 由 1994 年 的 1.9% 攀 升 至 1995 年 的 3.2% , 1995 年後半年更發生多起新機場工潮事件,加深了民眾對於輸入勞 工計劃的不滿;香港政府在 1995 年底首次承認「在本地工人過剩的職業類別 中,工作性質與許多由『一般輸入勞工計劃』外勞所擔任的工作類似」,故決 定保留新機場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但提出取消 25,000 名一般輸入「外勞」,

而改為 5,000 名補充勞工,後再將名額減為 2,000 ,雇主必須經過一段招聘時 間未能聘請本地工人才可申請輸入「外勞」,並由勞工顧問委員會監察計劃的 運作。至此,香港「補充勞工計劃」精神大抵確認。是以,自 1989 年以來,

香港輸入外勞政策歷經了“一般輸入勞工計劃”、“擴大輸入勞工計劃”和“

補充勞工計劃”三階段。68 依「補充勞工計劃」, 1.雇主必須優先聘用本地工 人,填補勞工市場的職位空缺; 2.如僱主確實未能在香港聘得所需人手填補 職位空缺,始可輸入勞工。

至於家庭幫傭之移工部分,香港自 1973 年開始,已准許外藉人士到港擔 任家庭傭工,初期主要是為滿足少數外籍公務員及行政人員的需要,因而曾受 美國殖民而懂英語的菲律賓女工便被引進來擔任傭工的工作。 80 年代起隨者 本地經濟起飛,很多中產家庭也開始僱用移民傭工,讓本地婦女可以外出工作 應付生活開支之增加。69

綜上,香港在外籍勞動力之引進上,大抵可區分為1.專業人士及 2.依輸入 勞工政策中補充勞工計劃引進之勞工或外籍家庭幫傭。

67香港全貌報導,「輸入外地勞工引起爭議」,香港年鑑,第44 回,1991 年,第 44 頁,

http://hkclweb.hkpl.gov.hk:8000/microfilm/l/Batch32/73137E80F638B1826FC3C57EACCCE7E2.pdf,最 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0 日。

68高愛娣,「香港输入外勞的政策及其影响」,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學報,第21 卷第 2 期,第 78 頁,2007 年4 月。

69T. Fernando, 「繁勞背後的污點:香港外籍家庭傭工」,《思》,1996 年第 3 期,香港:香港基督徒學會出 版。轉引自蔡建誠,「移住勞工在香港的境況及移工政策」。

第二項 外籍人力引進制度

香港對外籍人力入境工作之管理分專業人士及外籍勞工(含家庭幫傭)

二大類,其中有關外籍勞工、家庭幫傭(即俗稱藍領部份),雇主應先向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申請取得引進許可後,再行依法定程序引進外籍勞工。

至於受僱到香港工作之專業人士或到香港投資人士,則除應屆非本地畢業生直 接申請留港工作外,均必須先取得香港雇主之聘僱契約後,在由該外國人向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提出入境簽証 / 進入許可申請,由該處就業 及旅遊簽證組受理及核發入境工作許可。

一、專業人士來港規定

基本上,專業人士在香港允許工作計分三大類,一為在香港修讀經本地評 審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位或更高資歷的申請人(以下稱「非本地畢業生」),

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 / 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 / 回港工作。二為不屬非本 地畢業生的申請人,但具備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

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工作。三為不屬非本地畢業生的內地中國居民,

但具備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 計劃申請來港工作。70

上述三類人員並無配額限制,亦不限行業。這些計劃除適用於商界及金融 界的專業人士外,同時也適用於藝術、文化、體育以至飲食界的優才和專才。

惟並不適用於阿富汗、亞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 南的國民。

(一)申請資格

1 、非本地畢業生之留港 / 回港工作者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在港就業申請,

均屬應屆非本地畢業生類別。其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 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留港 12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有意申請留 港工作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明的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 等待成績公布。仍未獲頒授畢業證書,他們可根據院校發出的畢業證明文件提 出申請。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則屬於回

70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 「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入 境 指 南 」http://www.immd.gov.hk/

chtml/id991.htm#V,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0 日。

港非本地畢業生類別。其有意返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 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 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可留港 12 個月,而不 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2 、依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工作者

不屬非本地畢業生的外國人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1 )沒有保 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2 )申請人具 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 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 受;( 3 )確實有該職位空缺;( 4 )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 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

(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香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 大致相同。

至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載的 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亦可申請來港就業:( 1 )申請人已 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2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 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區以外的國家或地 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3 、依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者

不屬非本地畢業生的內地中國居民,但具備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 技能、知識或經驗,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符合下列準則,

則可獲考慮批准:( 1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 嚴重犯罪記錄;( 2 )申請人具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 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或備有文件 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3 )確實有該職位空缺;( 4 )申請 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 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

須與當時香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二)居留期限

上述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繼續在港 工作。在提出申請時均須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 擔任,及其薪酬福利條件亦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