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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之比較法研究

第二節 美國

第一項 美國之移民及外勞政策

美國自十九世紀末以來,隨著其國內經濟局勢及世界政治經濟環境的變 動,其移民政策亦隨之放寬或緊縮,大致上,美國的移民法變遷可區分為四個 時期,以下將簡單擇要介紹。

( 一 ) 十九世紀後半至 1924 年

  十九世紀後半由於美國西部的掏金熱,吸引大量中國移民前往美國,大量 廉價中國勞動力的輸入引起美國國民不滿,美國國會於 1882 年通過「排華法

案」( Chinese Exclusion Act )3 ; 1907 年美日「君子協議」( Gentleman Agreement ),減少日本移民勞工進入美國的人數4 ; 1917 年則事實上的 全面禁止來自亞洲的移民5 ; 1921 年通過了移民配額法規( Immigration Limited Quota),規定每個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人數不得超過 1910 年該國公 民在美總數的3 %,而允許進入美國的外國移民總數每年不得超過 35 萬人,

但西半球國家公民進入美國不受配額限制6 。如此一來,使得亞洲移民減少,

墨西哥移民人數增加;到了 1922 年美國股市崩盤,爆發「經濟大恐慌」

( Great Depression ),加上當時美國農業發展衰退,外來移民很容易被視 為威脅美國就業市場的公敵,當時的墨西哥勞工從佔美國總勞工數的

0.45 %,降至 0.12 %7 ( 二 )1924 年至 1965 年

   192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of May 26, 1924),確 立了新的移民配額,並建立簽證制度以代替美國國內檢查制度;且肯定以往各 種限制性和排斥性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並禁止不能歸化為美國公民的移民 入境8 ;原則上排除亞洲移民,對東歐及南歐移民採取嚴格限制,西歐移民則 給予優遇9。 1952 年美國通過了「移民與國籍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June 27, 1952 ),它為現今的美國移民法奠定了基礎與架構,

該法融合了以往有關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規10。 ( 三 )1965 年至 1990 年

  由於因移民來源國之不同而分配移民簽證之規定,這樣的差別待遇備受抨 擊11,因此美國於 1965 年修正了移民法,廢除了依移民來源國分配移民簽證之 制度;且為了防止引進外籍人力而造成對美國本土勞動市場之負面影響,美國 國會於同年開始實施現行的外籍勞工認證制度(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3 邢啟春,從1996 年美國非法移民管制法案探討有關中國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來台的相關問題,中山大學 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第53 頁,2003 年。

4 許伯羽,美國墨西哥移民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論文,第27 頁,2007 年。

5 「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 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9頁,2009年。

6 http://edu.qq.com/a/20061009/000071.htm ,兩百年來美國移民法的變遷史,最後瀏覽日期: 2009 年 7 月18 日。

7 許伯羽,美國墨西哥移民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論文,第28 頁,2007 年。

8 邢啟春,從1996 年美國非法移民管制法案探討有關中國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來台的相關問題,中山大學 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第54 頁,2003 年。

9 「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立行政 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9頁,2009年。

10邢啟春,從1996 年美國非法移民管制法案探討有關中國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來台的相關問題,中山大學 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第55 頁,2003 年。

11「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 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9 頁,2009 年。

programs )12; 1986 年,有鑒於非法移民的增加,美國制定了移民改革與控 制法(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大量放寬非法移民就地合 法化,並創設了制裁僱用非法移民雇主之雇主處罰制度( Employer

Sanctions )、僱用資格書類確認制度( Employment Eligibility Verification)

以及移民關聯不當僱用行為制度( Immigration-Related Unfair Employment Practices )13

( 四 )1990 年至今

   1990 年移民法( Immigration Act of November 29, 1990 )該法亦被稱為

「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認為是歷年來改變最大,設立類別最多,且最為寬 鬆的移民法;該法案以合法與非法移民為中心,增加的主要內容有:

1.將合法移民配額從原來的每年 27 萬人增加到 67 萬 5 千人;但至 1994 年 9 月 30 日,每年實際配額為 70 萬人。

2.美國公民之近親親屬不受配額限制。

3.增加若干親屬移民與職業移民的類別,同時增加了對非技術工人移民 的限制,新的移民類別包括 OPQR 等簽證類別。

4.創立了投資移民類別。

5.創立了以人種多元化為宗旨的抽籤移民類別14

1996 年,美國制定了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法( 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of 1996 ),該法一般被認為是對歷年 來寬鬆的移民政策之反制,特別針對非法移民的掃蕩部分,其具有相當的反移 民色彩。 2001 年 911 事件發生後,美國為強化其國土安全,特別設立了國土 安全部(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將原先由司法機關管轄之移民 法執行業務移交給國土安全部,原先隸屬於美國司法部之下的移民歸化局

(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s )也歸國土安全部管轄15

12「アメリカ移民法と労働市場政策--労働証明制度を中心として」,早川智津子,季刊労働法,第219 號,第76 頁,2007 年。

13「アメリカ移民法と労働市場政策--労働証明制度を中心として」,早川智津子,季刊労働法,第219 號,第73 頁,2007 年。

14邢啟春,從1996 年美國非法移民管制法案探討有關中國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來台的相關問題,中山大學 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第56 頁,2003 年。

15「アメリカ移民法と労働市場政策--労働証明制度を中心として」,早川智津子,季刊労働法,第219 號,第74 頁,2007 年。

第二項 外籍勞工認證計畫(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programs )

  雇主在雇用外籍勞工時,通常需要幾個政府機關批准;首先雇主必須先向 勞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申請外籍勞工認證(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Programs ),其後再向移民局(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 CIS)申請簽證;勞工部對外籍勞工的認證並不表示移民局一定會 發放簽證,還需視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s)對該簽證之發行數量而定;

此外,申請外籍勞工認證及申請工作簽證均為雇主責任16 。外籍勞工認證計畫 依照工作性質又區分為永久性就業者及暫時性就業者,以下就這兩種情況分別 說明各該認證之申請資格與流程。

一、永久就業者( 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 )

  雇主在申請外籍人力來美國從事永久性就業時,在提出申請前,雇主必須 在預定雇用的區域,大幅刊載求才廣告,廣告必須刊登在當地的報紙之假日版 版面兩次,刊登期間必須在申請外籍人力雇用證明前180日至 30 日前這段期 間;廣告內容必須載明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薪資並不得低於一般水準;此外,

工作條件上不得以通曉外語為工作條件。

  雇主於預定雇用之區域刊登求才廣告後,仍無適當條件的當地勞工可資雇 用以致必須申請外籍人力者,雇主必須提出申請書( ETA form 9089 ),填具 必要事項後,再向其所在地的州立職業安定所申請決定應支付外籍人力的薪資 水準,以確保當地勞工的薪資水準不會被外籍人力的薪資拉低17

  雇主在申請僱用證明的程序被受理後,則必須向美國國家安全部

(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底下之移民署( Bureau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遞交 I-140 表格(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

二、短期就業者

  根據美國勞工部職業訓練管理署(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 ETA )之規定,以下情況為外籍勞工認證計畫短期就業者之對象:

16http://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about.cfm ,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5 日。

17「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立行政 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27頁,2009年;美國勞工部雇用及職業訓練署網站參照:

http://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perm.cfm ,最後瀏覽日期:2009年7月25日。

(一) H-1B Specialty (Professional) Workers ,針對專門技術人員

   H-1B 簽證計畫允許雇主在非以移民為目的的基礎上雇用專業性較高的短 期性外籍人力,例如科學、醫療、教育或生物科技等行業

1.申請資格:申請 H-1B 者,需為專門技術人員( professional

position),且要求具學士學位( Bachelor's degree );美國另外針對 來自澳洲的專業人士設立了E-3 簽證; H-1B1 則是針對來自智利及新 加坡的外籍專業人士18

2.效期: H-1B 和 H-1B1 均為期三年,但 H-1B 可展延一次,最多到 六年; E-3 簽證則是為期兩年,但可以以兩年為期無限期延長。

3.申請方式:雇主需填具 ETA9035E 表格向位於芝加哥的勞工部全國處 理中心提出申請;在提出申請前,雇主必須確定其求才職位之薪資,

決定薪資標準可由下列五個基準判斷:

(1) 根據服務合約法( Service Contract Act of the Davis-Bacon Act)之 規定,根據職業種類與地區決定

(2) 基於團體協約之規定

(3) 根據州立公共職業安定所調查之薪資水準 (4) 根據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來源

(5) 其他調查結果

此外,與雇用永久就業者相同,均需通知當地勞工其有雇用外籍人力之 意思,並於向勞工部申請外籍勞工認證前三十日,在預定雇用地區,以書面 或是電子媒體方式公告之;書面公告是針對勞資談判之代表,若無此代表則 須在工作場合可見之處連續公告十日19

4. 發行數量限制:一年可發出 65,000 份 H-1B 簽證; E-3 簽證則是以 10,500 份為限; H-1B1 則是一年可發出 6,800 份。

(二) H-1C Nurses in Disadvantaged Areas ,針對護士20

18http://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h-1b.cfm ,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5 日。

19「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 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28 頁,2009 年。

20http://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h-1c.cfm ,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6 日。

1.法源依據: 1999 年貧困地區護理救濟法( The Nursing Relief for Disadvantaged Areas Act of 1999 )及其後於 2006 年經國會重新授權 之同法。

2.雇主之申請資格:其雇主身分必須符合社會安全法( Social Security Act )中,符合 D分類的醫院,至少擁有 190張以上之重症病床

( acute care beds ),佔有 35 %以上之醫療保險人口並佔有 28 %以上之醫療人口,且設立在醫療資源缺乏之地區。

3.護士之申請資格:在其接受護理教育之國家已經有充分的經驗及訓練;

或是必須曾在美國受過護理教育,且經過外國護理學校畢業資格審查 委員會( Commission on Graduates for Foreign Nursing Schools)之考 試通過取得護士資格者。

4.效期:三年。

5.申請費用: 250美元。

6.申請方式:雇主需填具 ETA9081 表格,由醫院之行政主管簽名後,送 交到勞工部位於芝加哥的全國處理中心(Chicago National Processing

Center )。

(三) H-2A Temporary Labor Certification (Seasonal Agricultrual)

   H-2A 認證計畫適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的農業工人,在農忙期欠缺美國本 地工人時,雇主可以申請外籍勞工從事臨時性及季節性的農業工作

1. 雇主之申請資格:雇主可以為個人或是集體的農業經營者,亦可透過 仲介業者代為申請21

2. 勞動條件22

招聘:申請本認證之雇主,必須積極的招聘美國本地工人;除必須在 預定雇用之區域刊登求才廣告外,申請 H-2A 認證的雇主還 必須到當地之公共職業安定所求才,完成這些程序後方得向 勞工部申請 H-2A 認證。

工資:須與美國本地工人及持 H-2A 認證之外籍勞工薪資水準相同,

21「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 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2 頁,2009 年。

22http://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h-2a.cfm ,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