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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結果彙總比較表

第五章 實證研究

第二節 訪談結果彙總比較表

本訪談主要設計,期藉由聘僱管理面與聘僱法規範面,探討各利害關係人

之想法,期能在參酌各國相關作法以為修法考量時,能充份瞭解國內現況,以 免不切實際。經整理相關訪談資料,依雇主、受聘僱外國人、其他等三類受訪 人意見,彙總如下。

第一項 外勞雇主之意見

題目 藍領雇主 外傭雇主 白領雇主

公司產業別 聘僱原因

3K 工作、傳統 產業或長照中心,

聘僱人員不易

多以照顧老人為

為專業、技術性之工作 本籍無相關經驗之人 才,因此需聘僱外籍 人士。

外勞來源選擇因

無特定選擇 無特定選擇,較 偏好印傭

以其專業背景為首要 條件,無特定國籍限

聘雇過程 仲介費用

透過仲介 毋須支付

透過仲介

毋 須 支 付 , 頂 多是待辦費

自行引進、直接聘僱

生活管理層面上 集中管理為主 與雇主生活 有代安排住宿;

僅協助尋找簽約,生 活自理。

各種勞動條件上 提供工資、加班費、

勞健保、部分有團 保、意外險

提供工資、加班 費、健保、部分有 意外保

1.提供工資、加班費、

勞健保、團保、意外險。

2. 因港澳人士在台無 法申辦健保,故會額 外替員工及眷屬加保 團保門診、海外急難 救助、眷屬意外醫療 等,另其他來台依親 眷在取得居留證後四 個月內無健保,這段 期間公司亦會加保以 上保險項目。

共同管理問題上 管理沒有問題 N/A 管理沒有問題 權益保障事宜上 政府訪查、仲介提

供手冊等

政府訪查、仲介 提供手冊等

依契約約定相關權益 事項。

公 司 內 有 管 理 規 章

「申訴辦法」,及相 關陳情管道

政府統一辦理職 前訓練或權益宣

建議:

1. 仿效日本,提 供完整就業訓練

2. 建立外勞資料 庫,可減少引進 訓練成本

建議:

1. 統 一 提 供 家 務 服 務 、 老 人 照護基本訓練

N/A

重大傷病或災難 之處理

透過相關保險提供 照護,必要時協助 出面處理

找仲介處理 N/A

主要困擾問題 聚賭、逃跑 逃跑 N/A 非法外勞的成因 非法仲介的存在

申請資格過嚴

非法仲介的存在 申請資格過嚴

N/A

引進數額控管 針對專業人力 提供優惠方式

建議:

3K 工作應放寬

建議:

確 有 需 求 應 放

建議:

僅需限制最低階之勞 動人力。

對相較我國更先進或 已開發程度較高者,

無須限制工作項目或 內容,亦無須分別藍 領、白領,自然有其 價格機制。

稅務減免、特殊貢獻 經費補助等

許可權限是否應 下放

建議:

認為地方政府應 有更多的介入或 審查權,因較為 瞭解企業

無意見 N/A

就業服務法是否 足夠

尚可 無意見 已足夠,不需再做規

範。

管理單位是否應 統一

無意見 若能增加行政效 率,即有意義

需要一專責單位,且 白領、藍領應予區別。

轉換雇主限制問

建議:

應放寬轉換限制,

但要兼顧雇主再 聘的便利性

建議:

應 放 寬 轉 換 限 制 , 但 要 兼 顧 雇 主 再 聘 的 便 利性

N/A

限期規定問題 尚屬合理 尚稱合理 白 領 外 勞 免 許 可 範 圍:短期研究或專案,

簽證90 天應延長到六 個月。

開放攜眷問題 不可能也不可行 不可行 N/A

整體建議 1.涉勞基法調整基 本薪俸時,希望外 勞不要連動。

2. 就業安定基金 之運用概況,應 更有效益。

1.申請資格審查 建議更為放寬。

1.強化職業教育

2. 僅需限制最低階之 勞動人力。

3. 可以仿效新加坡,

用引進的薪水程度做 分級,毋需限制引進 者身分角色究竟是藍 領或白領。

4. 就白領言,為提升 競爭力,吸引優秀人 才,在法律規範上不 宜有太嚴格限制,然 會否因此壓縮本國勞 工之就業權益,確實 很難面面俱到。但如 果因為更多的國際人 才參與,而創造更大 的經濟效益,同時提 升本國勞工之知能及 因此刺激本國勞工之 勞動競爭力亦不得而 知。

第二項 受聘外勞本身之意見

題目 藍領外勞 家庭幫傭 白領外勞

公司產業別 鐵工廠等3K 工作 N/A 律師、科技公司或 設計公司

聘雇過程 仲介費用

付 給 當 地 仲 介 不 少費用

付 給 當 地 仲 介 不 少費用

部 分 透 過 仲 介 , 多 自 辦 , 但 程 序 繁複

生活管理層面上 雇主集中管理 與雇主生活 自行處理 各種勞動條件上 公司提供工資、加

班費、勞健保

雇主提供工資、加 班費、健保

雇 主 提 供 工 資 與 勞、健保,多無加 班費

與本勞或雇主相處

無問題 無問題 無問題

權益保障事宜上 瞭解但不會爭取 瞭 解 , 必 要 時 會 找仲介

必要時會爭取。

若 不 適 應 則 選 擇離職

政府統一辦理職前 訓練或權益宣導

無意見 無意見 N/A

社會觀感 受歧視感覺

多 少 會 感 覺 受 歧 視,但能理解

還好 整體還好。

質疑:

有 繳 稅 為 何 沒 有消費券?

稅賦不甚合理。

體 檢 必 須 作 愛 滋 病 篩 檢 , 認 為侵犯隱私 認為外勞會逃跑之

理由

雇主不好 N/A

有無加入外勞團體

引進過程之相關法 規、作業是否會造 成困擾

建議:

開放騎機車,活 動範圍可以寬廣 一些

不會 相 關 文 件 要 求 太 嚴格。

轉換雇主限制問題 建議:

應該開放

建議:

應該開放

N/A

限期規定問題 建議:

不要限制

建議:

不要限制

N/A

開放攜眷問題 不可行 花 費 太 高 , 不 可

N/A

法制上有無優惠吸 引優秀人才之方式

N/A N/A 建議:

1. 簡 化 申 請 來 台 的 法 律 相 關 程序。

2. 稅 賦 減 稅 : 不 應 有 上 下 半 年稅捐的區分。

免許可範圍之擴大 N/A N/A 建 議 應 該 要 讓 在 台 灣 的 外 國 學 生 , 同 時 也 可 以 在 台 灣工作。

專責管理單位 N/A N/A 可以考慮專責。

整體建議

第三項 其他相關者之意見

題目 仲介業者 立法機關

仲介對象與來源 有僅仲介單一印尼外傭者,

亦有仲介多種類,含白領、

藍領,並仲介輸出

N/A

外 勞 來 源 選 擇 因

與當地仲介合作 N/A 聘 雇 過 程 與 仲 介

費用

聘雇前的國內求才相當麻煩 不向雇主或外勞收仲介費,

僅收每月之固定服務費

仲介品質確實參差不齊,政 府位落實對仲介業者嚴格之 管理、監督與明確之罰則。

生活管理層面上 協助雇主、接送安排各項體 檢、訪視,必要時駐廠翻譯 管理

N/A

各種勞動條件上 協助雇主事先與外勞協議規 範好相關勞動條件

N/A

權益保障事宜上 會充分告知,提供手冊,並 適時提供雇主與外勞間之溝

政府仍做得不夠。

有 無 安 排 職 前 訓 練 , 政 府 有 無 必 要統一辦理訓練

會由當地仲介辦理相關職前 訓練。

引進後亦會視雇主需要協 助訓練

N/A

外勞逃跑問題 建議:

1. 外勞逃跑後不應限制六 個月後才能再申請

2. 外勞抓到後遣返相關費 用不應由原雇主支付

會有非法外勞,常因有非法 仲介之存在。故對於仲介有 效的管理與建立有效益之罰 則仍為勞委會重要的職責,

避免仲介暗中仍為非法仲介 勞力之工作。

對外勞管理上要有完善的 制度,整體而言仍應是勞 委會的權責。例如當外勞 逃跑時,勞委會必須要有 一套明確而一致的通報機 制與聯繫系統,只要啟動 這個通報機制,無論是地 方治安單位,或中央移民 署專勤隊等,雙方其實各 有查緝的範疇與領域,只

要各司其職,並不一定要 特別去強調由誰負責,而 是共同面對與打擊非法。

引進數額控管 毋須限制,限制促使非法外 勞之出現

對於外籍基層勞工引進,政 府仍應該控管引進數額以確 保本國勞工就業權利。

對於白領外勞可相對寬鬆 但該引進應以能促進產業 升級為目的之開放,如環 保、生科、高科技等人才 而非取代本國人就業之工 作。對象上,仍宜限制由 相較於我國較為先進與開 發程度的國家為限。

許 可 權 限 是 否 應 下放

無意見 勞委會若能做得更好,就能

把相關管理辦法與各種標準 準則更加一致化,也就能讓 地方政府不會有多重標準、

無法依循的情形產生,如此 也不會有權責不清的問題了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應

統一

無所謂 只要所訂規範均能落實規範

毋需依定必須統一 轉 換 雇 主 限 制 問

建議:

放寬

沒有特別意見。

限期規定問題 建議:

可以考慮放寬

基於保障本國勞工就業之權 利,一定的限業與限期是有 其必要的。

開放攜眷問題 不必要 基本工作權的保障能有所落 實,再有能力再談進一步的 人權問題。

效 法 新 加 坡 統 一 引進外勞

仲介仍有存在之價值,政府 應好好輔導好的仲介公司生

無論政府直接引進亦或透 過仲介引進,均會有弊端 產生。目前我國公務人員 在全世界的貪污評比程度 仍算嚴重,故對於這些相 對基層弱勢的勞力引進,

在此不對等情形下,本就 很容易衍生弊病與利益之 糾葛。基本上,我們不認 同由政府來公營此業務,

我們較希望勞委會能對民 間仲介有更強烈的監督與 管理。

未 來 我 們 仍 會 強 力 監 督 勞 委 會 能 確 實 落 實 對 仲 介業者的品質管控。

整體建議 1.報備制度應有例外的規定,

以因應特殊狀況。

2. 申請資格宜再放寬,避 免非法滋生。

3. 若能從就業安定基金 中撥一定經費讓外傭可以 參加勞保或意外險等,對 外傭應該更有保障。因為 相較工廠的外勞,家庭幫 傭相對保障較少,僅有健 保而已。

1.毋須另立專法,其實只要 現行各種有法源依據所授權 之施行細則、管理辦法或相 關準則等,能確實執行與依 循,建立對仲介或雇主核實 的管理與明確之罰則,則應 能提升外勞管理效能。

法不宜多,需要有絕對之 必要與符合時勢需求,才 值得特立專法。外勞聘僱 已歷經多年,沒有必要去 另立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