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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之比較法研究

第三節 日本

第一項 日本外國人勞動者概況

日本國內目前居留的外國人,依據 2007 年所做的普查,大約有 215 萬 人左右26 。另外,違反「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非法居留外國人,近五 年來幾乎減半,約有 13 萬人左右,其中可以推定有相當多數者是屬於從事非 法就勞之外國人27。再者,全日本中合法就勞人數在 2006 年時推估有 75.5 萬人,加上前揭非法就勞人數與無法確實估計之資格外活動者數,推估在日本

24轉引自:「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 46 頁,2009 年。

http://www.ers.usda.gov/publications/ah719/ah719f.pdf,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7 月 26 日;

25「アメリカ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諸外国の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 2009」,独 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48~49 頁,2009 年。

26參照入管協會『在留外國人統計(平成20 年版)』,2008 年第 3 頁。2007 年末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總數 為215 萬 2973 人,占總人口數的 1.69%。

27將非法入國者的推定數據也加入非法居留者總數後,大約有12 萬 8000 人至 13 萬 6000 人左右(但此數 據不包含從事資格外活動者的數據)。參見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在平成21 年 2 月 17 日發表的「不法滞在 者5 年 半 減 計 画 の 実 施 結 果 に つ い て ( 非 法 居 留 者 五 年 減 半 計 畫 之 實 施 成 果 ) 」 。 報 導 資 料 參 見 http://www.moj.go.jp/PRESS/090217-1.html,最後瀏覽日:2009 年 7 月 26 日。

就勞之外國人總數約有 90 萬人左右28

為了確保有足夠的人擔當少子化高齡化社會所需的看護、照護人才,也 為了在人口逐漸減少的社會趨勢下,能夠確保維持製造業所需的生產人才,此 課題成為近年來日本在勞動政策上的主要研究議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如何 活用過去以來一直未給予充分就業機會的年輕族群、女性、高齡勞動力,以及 對於外國人勞動力如何予以適法引進與運用,遂成為勞動政策上具體的檢討課 題。

再者,於經濟、社會全球化進展中,必須重新思考如何才能使國內人才 的孕育得以維持與增強日本國際競爭力所需。同時,積極性地多樣化引進外國 高程度人才予以活用,凡此皆為當前重要的政策課題。

從中長期的觀點來看,包含此種高程度外國人在內的人才確保政策釐定,

有其無可避免的重要性。另外,鑑於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拖累,雇用情勢也日趨 惡化,包含外國人在內的失業者增加現象,如何予以止血,也是政策上吃緊的 課題。

第二項 日本外國人勞動政策檢討的視點

一、「選擇」與「統合」

第 1 的視點是,在各國的外國人政策中,皆會有「選擇」與「統合」之 基本理念問題。在國際習慣法上,外國人並沒有任意進入他國的自由,一般皆 認為是否讓某一外國人入國,是屬於各國主權之自由裁量範圍。此乃所謂「選 擇」的理念。有關於各國決定「選擇」的基準,通常都在「移民法(日本叫做

「入管法」)」中予以明定。

另一方面,在外國人政策中,與此「選擇」理念建立的同時,合法受理 外國人入境申請,也都會採取「統合」理念。所謂「統合」理念,意指合法入 境居留之外國人,基本上給與和本國人同樣的法律地位,禁止不當的差別待遇。

此種「統合」的理念,積極反映出國際條約上內外國人的平等原則,定位於所 謂「外國人的人權」。各國幾乎都會在憲法或相關法令中予以明文具體化。在 勞動關係領域中,勞動法擔負著實現統合的機能。

二、入管法政策與勞動法政策之交錯

28早川智津子「外国人労働をめぐる法政策上の課題」,日本労働研究雑誌,587 号,第 5 頁,2009 年 6 月

由以上所述,在外國人政策的勞動面向(外國人勞動政策)中,移民法 肩負著「選擇」理念的實現,勞動法則肩負著「統合」理念的實現任務。

第 2 個應該予以注意的視點是,在相關法令下建構出來的移民法政策與 勞動法政策中,於各自的理念實現上,會產生交錯現象。究竟是應該讓勞動法 政策往移民法政策傾斜,或移民法政策應該向勞動法政策傾斜,是一個饒負趣 味的課題。

三、「選擇」與「統合」間的調和與調整

第 3 個視點是,要實現統合與選擇兩個理念的移民法政策與勞動法政策 相衝突時,該兩哩念應該要予以調和與調整。

第三項 外國人勞動者與入管法 ----「選擇」理念的實現

一、日本法的狀況 1.在留資格制度

日本入管法中,有關於外國人入境與居留之基本概念,是採取在留資格 制度。在入管法上,外國人只限於被認定有在留資格者,才能入國與居留(入 管法第 2 條之 2 )。除了取得更新許可者以外,任何人皆不許超過在留期間 居留在日本。(入管法第 19 條)

因此,針對可以工作的在留資格來看,首先有關「永住者」、「日本人 的配偶」、「永住者的配偶」等,都是基於其身份或地位而被賦予的在留資格。

有這種在留資格之外國人,不問職種皆有就勞的權利。日系人勞動者,與其他 一般外國人不同,不限職種在製造業等現場工作者,是以「日本人配偶」、或

「定住者」的身份被賦予在留資格。

其他的外國人,屬於專門技術能力領域者得被允許進入日本工作,但屬 於單純勞動力的外國人,在入管法政策下原則上不被允許進入日本就勞。因此 可以說,日本境內的外國人活動範圍,是由各個外國人所持之在留資格來決定。

具體而言,得被允許在日本國內就勞者,僅限於「投資、經營」、「法律、會 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 務」、「企業內調職者」、「娛樂」、「技能」等比較高度專門性的在留資格,

以及「外交」、「教授」等公共性比較高度的在留資格。另外,例外的是經過 法務大臣指定的特定活動在留資格者,目前開放的是以技能實習名義入境的外 國人,也例外得從事工作。此外,針對「留學」的在留資格者,則禁止從事被 許可資格外活動(例如一定時數內打工)以外之工作。如上所述一般,入管法

透過在留資格制度,進行外國人在日本境內就勞的限制。

這些在留資格中,從入管法政策的觀點,考慮日本產業及對國民生活所 帶來的影響,針對被認為有必要調整引進外國人勞動者範圍之部分,則由法務 省省令制定入國許可基準加以規範。基準省令所適用的在留資格中,依就勞活 動種類加以規範的在留資格,,大致上共通皆以「受領與日本人從事工作時所 獲得之同等額以上之工資」,為其收入基準。由此種做法可以想見,同基準是 顧慮到不要因為外國人在日本境內工作,而發生有對日本國內勞動市場降低工 資水準的惡影響。然而,遺憾的是這些基準省令,對於如何判斷是否同等額以 上的工資,並未置有判斷基準的明文規定。

2.不法就勞的禁止

未持有可以在日本境內就勞的在留資格者,如果違規受僱從事工作,就 稱之為「不法就勞者」。僱用不法就勞者、或置於支配下、或以斡旋不法就勞 者為業之雇主,都會被處以「不法就勞助長罪」(入管法第 73 條之 2 第 1 項)。而不法就勞者本身,也會被處以刑罰(入管法第 70 條)及強制驅逐出 境之處分(入管法第 24 條)。

3.最近的動向 --- 入管法修正

目前,入管法修正案已經提到第 171次國會( 2009.03.06 ),修正案重 點概要整理如下:

在留資格中有期限上限者,該期限一律延長為五年。

廢止外國人登錄法,以「在留卡」取代舊式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

為使法律與現實不致脫節,對於在引進企業的僱用關係下,因為學習 技能而必須從事工作實習者,新成立「技能實習」在留資格種類。

削除「就學」在留資格,原本屬於該在留資格者,包含到「留學」的 在留資格內,以達到單一化的效果。

4.課題

由以上所述,入管法依據在留資格制度,限制了外國人入境的範圍。其 目的在於藉此來對在留中的就業活動加以限制。因此,結果上允許專門技術領 域的外國人可以進入日本境內就業,而原則上禁止單純勞動力進入日本就業。

這種政策,可以說是在入管法政策下實現了「選擇」的理念。

然而,從與勞動法政策下的交錯觀點來考察,雖然基準省令中針對外國 人對日本國內勞動市場的影響有深度的配慮,但在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所設 置的一元化管理,對於個別外勞引進時,如何判斷對勞動市場的影響之機制,

則尚付之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