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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之比較法研究

第六節 韓國

第一項 韓國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背景

   1970 年代,韓國仍為勞力輸出國,主要是向德國與中東輸出勞工; 80 年代後半,韓國經濟急速成長,國內勞動力缺乏,因而轉為引進外籍勞工;韓 國現行引進外勞政策,基本上係基於以下三個原則:

一、「國內勞動市場補完原則」:係指外國勞動者之引進僅限於當國內勞 動力不足時,且引進數量係最小規模引進之程度。

二、「均等待遇原則」:係指在韓國就勞之外國勞動者不因國籍或其他理 由而受到差別待遇。

三、「防止產業結構調整妨害原則」:係指引進外國勞動力須以不得妨害 國內產業結構升級為前提72

  在以上的原則之下,韓國在引進外籍勞工時,即以四項分類制度引進外籍 人力,分別是:專門技術者就業制度、雇用許可制度、產業研修生制度.研修 就業制度及船員就業制度;在 2006 年時,韓國政府廢止了研修制度,目前引 進外籍人力的分類僅餘專門技術就業制度、雇用許可制度,並將船員就業制度 併入雇用許可制度,亦即,大體而言,韓國的白領外勞適用專門技術就業制度,

而藍領外勞適用雇用許可制度;以下將就這二項制度分別介紹。

72「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23頁,

2007年。

第二項 外籍人力引進制度

一、專門技術者就業制度

(一)適用種類:韓國目前積極的引進專門技術人才到韓國服務,這類人才在 韓國適用的是E 分類的簽證,該簽證主要發給下列行業人士:

1. 教授( E1 )

2. 外語教師( E2 )

3. 研究人員( E3 )

4. 特殊技術指導( Special technology instruction, E4 )

5. 專門職業( Specialty occupations, E5 )

6. 藝術及娛樂(Arts and Entertainment, E6)

7. 其他特殊職業( E7 )

其中,除了外語教師之簽證效期為一年,藝術及娛樂為六個月外,其 餘各類簽證之效期均為兩年73

(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就業具體措施之三卡制度:

主要是針對持 E7 簽證之外國專業技術人士,為了引進優秀的外國專業 技術人才,依照各該專長之不同,韓國政府設立了三卡制度,分別針 對生物科技類、 IT 產業類及科學研究發展類設立了金卡( Golden

Card )、 IT 卡( IT Card )及科學卡( Science Card )74

1. 金卡( Golden Card):針對電子商務( e-Business )、生物科技 產業、奈米技術、材料科學、數位家電及環境能源六大項領域人才;

須經韓國產業資源部核發推薦書後方得辦理簽證事宜。

2. IT 卡( IT Card ):針對 IT 產業能夠導入海外優秀技術,須且 在 IT 產業有五年以上的國際行銷或技術開發經驗者;須由韓國

73「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0頁 2007年。

74「赴新加坡、香港、日本、韓國考察專業外國人員工作許可作業機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出國 考察報告,第43-44 頁,2008 年 1 月。

情報通信部先行核發推薦書再辦理簽證事宜。

3. 科學卡( Science Card ):科學卡是發給在理工方面有學士學位 以上,具有三年以上研究開發相關業務經驗之外國人、或是已取得 博士學位並分配到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外國人,由韓國科學技術部發 給「雇用外國人科學技術者推薦書」後,方得辦理簽證75

二、一般雇用許可制度(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EPS )

在 2006 年韓國廢止研修就業制度後,藍領外籍勞工就全部併入雇用許 可制度( 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EPS );雇用許可制度可分為對外國人許 可之「一般雇用制度」及對韓國系外國人(朝鮮族)之「特例雇用許可制度」。

(一)適用行業:根據雇用許可制度,外籍勞工在韓國僅能從事下列五種行業:

1. 製造業 2. 建築業

3. 農業及畜牧業 4. 漁業

5. 服務業(冷凍倉儲業、餐館、企業輔助性業務、社會福利、污水處 理、機動車輛維修、護理、家庭幫傭)76

在引進來源國上,韓國引進藍領外籍勞工,必須透過國對國協商會議,亦 即,韓國引進外籍勞工是採取由政府直接向勞力輸出國協商之模式77 ,決定外 籍 勞 工 輸 入 國 及 輸 入 人 數 , 是 由 「 外 國 人 勞 動 政 策 委 員 會 」 ( Foreign

Workforce Policy Committe )決定78 ,以防止非法居留及勞動力的剝削;外籍 勞務引進事務則是由韓國勞動部下屬之產業人力公團承辦業務;勞動部之雇用 安定中心( Employment Security Office )負責外籍勞務的職業介紹、雇傭與管 理79;目前韓國僅准許由以下八個國家引進外籍勞工:菲律賓、泰國、蒙古、

75「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0-31 頁,2007年。

76「赴新加坡、香港、日本、韓國考察專業外國人員工作許可作業機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出國 考察報告,第40 頁,2008 年 1 月;「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3 頁,2007 年。

77國對國協商會議,規定在ACT ON FOREIGN WORKERS EMPLOYMENT,ETC §7I

78「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3頁 2007年。

79「赴新加坡、香港、日本、韓國考察專業外國人員工作許可作業機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出國 考察報告,第40 頁,2008 年 1 月。

斯里蘭卡、越南、印尼、烏茲別克、巴基斯坦。

(二)申請程序

1. 求職者登記:由於藍領外勞在韓國是採取國對國引進,因而在雇用 許可制之下,有意願到韓國工作之外籍勞工須在其本國登記後,參 加韓語能力測驗( The Korean 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 )80,成 績通過後方得至指定醫療機關進行健康檢查。

2. 送出名單:在確認有意願到韓國工作之外籍勞工在語言及健康檢查 方面均合格之後,勞工輸出國應將名單送至韓國政府。

3. 申請雇用許可證81( Foreign Worker Employment Permit ):

4. 締結勞動契約82 :在取得雇用許可證之後,外籍勞工於三個月內必 須締結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必須透過引進外籍勞工之韓國產業人力 公團簽訂83

5. 申請簽證84 :在締結勞動契約後,雇主須向韓國法務部提出雇用許 可證及勞動契約書以申請簽發簽證發給認證證明書( Certificate for

Visa Issuance ,CCVI )並將 CCVI 送交給外籍勞工本人,由其本人 向其本國之韓國大使館申請簽證後,即可入境韓國工作85

6. 就業教育86 :根據外國人雇用法第十一條,到韓國工作之外籍勞工 需在由韓國總統令所定之外國人就業教育機關接受約二十小時以上 的韓國語及韓國文化相關就業教育;目前,此類機關由韓國產業人 力公團及韓國國際勞動財團指定;就業教育結束後,外籍勞工即回 到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之雇主處開始工作87

三、特例雇用許可制度

由於特例雇用許可制度係針對韓國系外國人,即所謂的朝鮮族回國工作而 設計,因此在申請流程上與一般雇用許可制度相比,簡化許多;但是由於語言

80見ACT ON FOREIGN WORKERS EMPLOYMENT,ETC §7I

81ACT ON FOREIGN WORKERS EMPLOYMENT,ETC §8

82ACT ON FOREIGN WORKERS EMPLOYMENT,ETC §9

83「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6頁 2007年。

84ACT ON FOREIGN WORKERS EMPLOYMENT,ETC §10

85「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6頁 2007年。

86ACT ON FOREIGN WORKERS EMPLOYMENT,ETC §11

87「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6頁 2007年。

及文化相通,因此其工作行業類別主要集中在服務業而非製造業或建築業,對 韓國本地勞工而言,此類持特例雇用許可入境韓國工作者便成為主要之競爭對 手,因此韓國政府在審查其資格時也較為嚴格。韓國政府在申請程序的部分,

有就建築業與非建築業區分不同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建築業之申請程序88 1. 申請滯留許可 2. 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3. 職業訓練:入境後於職業訓練機關實施職業訓練

4. 發給勞動許可:外籍勞工在經過職業訓練講習,且向雇用支援中心 申請勞動許可後,即可發給外籍勞工有效期限六個月之勞動許可 5. 締結勞動契約

6. 滯留資格之變更:在締結勞動契約後,滯留許可即由特例雇用許可 制度所適用之F-1-4 簽證轉為非專門就業之 E-9 簽證。

(二)非建築業之申請程序:申請程序之前三步驟均與建築業之申請程序相同,

只有第四步驟不同89。 1. 申請滯留許可 2. 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3. 職業訓練:入境後於職業訓練機關實施職業訓練

4. 求職活動:在結束職業訓練講習後,雇用支援中心需舉辦求職活動。

5. 締結勞動契約

6. 滯留資格之變更:在締結勞動契約後,滯留許可即由特例雇用許可 制度所適用之F-1-4 簽證,轉為非專門就業之 E-9 簽證。

88「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7-38 頁,2007年。

89「アジアにおける外国人労働者受入れ制度と実態」,独立行政法人 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第37頁 2007年。

第三項 外籍勞工管理

一、行政機關權限劃分

在外籍勞工的引進、核發雇用許可、職業介紹、雇傭及管理部分,均由韓 國勞動部管轄已如前述;在取締非法外勞的部分,大多數引進外勞之亞洲國家,

其警察部門均有取締權限,但並非全由警察單位負責,政府相關部門亦有權限 取締非法居留之外勞;在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香港及日本均由移民單位 控管非法外勞90 ,韓國也不例外;在此部分,韓國是由法務部( Ministry of

Justice )轄下之入出境管理局管轄。

二、社會福利

在韓國就勞之外籍勞工,享有國民年金、國民健康保險、雇用保險及職業 災害補償保險,但是並非全部的外籍勞工均可享有。如前述,韓國引進外籍勞 工是依國對國協商之方式引進,因此,外籍勞工在韓國能夠享有多少社會福利,

端賴勞動輸出國與韓國間的協商而定;此外,還須視外籍勞工之工作性質而定;

只有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是適用於所有在韓國工作之外國人。

(一)國民年金

  根據韓國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的加入對象為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 韓國國民91 ,因此原則上在韓國境內居住之外國人並不在國民年金法之適用範 圍內;但是有兩個例外92 ,即

1. 依韓國總統所定之具國民年金除外資格者,及

2. 依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其在本國有與大韓民國國民年金相對應制度 之適用者。(相互主義原則之適用)

  依此規定,僅有越南巴基斯坦及柬埔寨三國因無相當於國民年金制度,因 此在韓國,來自這三個國家的外籍勞工即無國民年金之適用。此一規定備受批 評,因來自這三個國家之外籍勞工在韓國大多從事 3D ( Dangerous, Dirty, Difficult;危險的、骯髒的、困難的),職業災害發生率高之行業,無法加入 國民年金意味著一旦發生事故,這些外籍勞工即無法獲得國民年金之殘障年金、

死亡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90Dong-Hoon Seol, Global Dimensions in Mapping the Foreign Labor Policies of Korea: 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nalysis., in KOREA AND GLOBAL MIGRATION CONFERENCE, p.21 (2004).

91見韓國國民年金法第6 條

92見韓國國民年金法第10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