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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現況調查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各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現況調查

2.1.1 日本

一、職業安全衛生顧問管理制度與人員資格

日本為少數有立法規範職業安全衛生顧問相關制度的國家,早在 1972 年公布

「労働安全衛生法」即將相關條文列入第 81 條~第 87 條規範,,隨後在 1973 年 發布「労働安全顧問與勞動衛生顧問規則」,其中對於顧問人員資格、測驗、責 任、義務、處罰等都有詳細的規範,詳細法規內容請參考附錄三 。法規中對「勞 動安全(衛生)顧問」有明確定義:顧問人員使用此特定名稱並提供事業場所安全(衛 生)顧問服務,且領有報酬之行為。

日本之勞動安全(衛生)顧問人員必須經由國家考試方能取得專業顧問人員資 格,勞動安全顧問分為機械安全、電氣安全、化學安全、土木安全、建築安全;

勞動衛生顧問則分為保健衛生與勞動衛生工學,總計安全 5 類、衛生 2 類,考試 則依據其特定類別選擇對應之專業科目,分為筆試和口試兩部分。在應考資格上 也有其嚴格規範,依據不同學歷體系科系畢業,必須擁有 5 年或 7 年實際從事安 全(衛生)相關工作經驗;但法規中註明厚生勞動大臣可以針對厚生勞動省令認定有 資格的人員,得免除國家考試筆試之全部或部分科目甚至是口試。截至平成 22 年 (2010)底,勞動安全顧問登記人數為 4,672 人,勞動衛生顧問登錄人數為 3,770 人,

合計為 8,442 人(日本厚生勞動省 2010)。而平成 23 年(2011)統計勞動安全顧問的 合格人數計 146 人,合格率為 18%,勞動衛生顧問的合格人數計 132 人,合格率 為 28%;平成 24 年(2012)統計勞動安全顧問的合格人數計 235 人,合格率為 29.6%,

勞動衛生顧問的合格人數計 160 人,合格率為 30.8%(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試験 協會 2012)。因此 2012 年日本勞動安全顧問登記人數為 5,143 人,勞動衛生顧問登 錄人數為 4,062 人,合計為 9,205 人

日本於 2001 年起規定,勞動安全(衛生)顧問人員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資格後,

必須將其姓名、事業單位、以及厚生勞動省規定之其他事項,登錄在厚生勞動省 所提供的「勞動安全(衛生)顧問名冊」以後,方能成為正式之顧問人員並且執行相 關業務工作。而負責此登錄作業管理之機構為「社團法人日本労働安全衛生顧問

會(日本労働安全衛生コンサルタント會)」,依據本法第 87 條該機構成立目的在 於確保顧問人員之地位,並協助改善提升顧問業務與提供會員指導…等,直到 2012 年時其中登錄業務更換為「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試験協會」負責(社團法人日本 労働安全衛生コンサルタント會 2011 )。

由於日本對於勞動安全(衛生)顧問人員資格有一定學歷和經歷的要求,因此日 本勞動安全顧問人力之來源主要仰賴本身從事勞動安全相關工作者,或是具有建 築、機械、電機、安全…等各類技術人員,其中有多數人是在本職工作退休後轉 而投入安全顧問的行列,也有部分人是以兼職副業的形式從事安全顧問工作,但 是不管其背景皆必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具備勞動安全顧問資格;至於勞動衛生顧 問則是以各科別醫師為大宗,醫師只要參與職業醫學研習並取得證書後,即可免 試取得保健衛生類的勞動衛生顧問資格,其餘像是其他法規中認可之衛生管理技 術人員、環境檢測人員…等,仍必須經過國家考試後才能取得資格,因此日本很 多安全衛生顧問人員本身都具有許多各式各樣的資歷、專長或證照資格,比起其 他國家顧問人員之來源與養成都更加多元性。

二、職業安全衛生顧問輔導現況

日本政府依據労働安全衛生法第 78 條規定,特定事業單位必須訂定「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作為綜合性職業災害防範措施,且依本法第 80 條建議事業單位得委 託勞動安全(衛生)顧問進行評估診斷,藉以協助制訂相關保護計畫,除非在特定情 況下政府可強制事業單位必須尋求顧問輔導,一般狀況下皆是由事業單位自行選 擇是否要花錢接受顧問輔導,由於安全衛生顧問服務在日本並沒有強制性或是簽 證規範,因此顧問服務自由市場的規模並非很盛行。

依社團法人勞動安全衛生顧問會於平成 19 年(2007)執行的調查結果,顧問與 事業單位訂定服務契約的比例為 23.2%,平均每名契約服務的事業單位數為六家,

當年的登錄顧問人數 8,216 人,因此推估有 1,900 名顧問與事業單位簽訂服務合約,

總服務事業單位數約為 11,400 家(莊坤遠、蘇德勝 2012)。

安全衛生顧問一般顧問輔導業務會依據事業單位之人數規模而有不同的收費 標準,未滿 30 人之小企業最低每月只要 3 萬日圓,而超過 500 人之大企業最高每 月可能高達 35 萬日圓,另外常見的安全、衛生服務項目包括:協助事業單位進行 現場安全衛生診斷,以及對於事業單位製作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時提供專業建議,

以及作業環境測定、安全衛生指導、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安全衛生推進者業務、

職場安全衛生教育、安全衛生講習、危害評估、危險預知、勞工健康檢查與健康 諮詢等。而顧問輔導費用則是以單一項目計價,每個案子從數萬日圓至數十萬日 元不等 (社團法人日本労働安全衛生コンサルタント會 2011 ) 。

日本在昭和 39 年(1964) 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團體的特別訂定「勞動災害 防止團體法」,依法所成立中央勞動災害防止協會(JISHA),以下簡稱中災防。日 本厚生勞動省為輔導中小企業改善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作為,於 1999 年起 即委託中災防執行「蒲公英計畫」,本計畫補助資本額 1 億日圓以下或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並且以過去曾經發生職災之企業為優先,輔導內容主要 為改善勞工作業環境之安全、衛生並進一步達到健康、舒適的職場環境,另一方 面也補助企業改善相關安全之機械、設備等,本計畫對 50 人以下之企業補助金額 一年最高至 200 萬日圓,可連續申請補助 2 年至 3 年。

本計畫至 1999 年起推動至今,計畫年度預算約為 6 億日圓,但不含機械、

設備等硬體花費。申請輔導模式採用地區性的登錄團體提出申請,例如;地區公 會、特定廠區的各家工廠等,其中會以一相較大型之事業體作為領導示範,輔導 方式是採輔集中教育訓練、管理制度模式,並分別對各事業進行作業環境安全、

衛生巡檢與診斷,環境檢測與風險評估等。本計畫藉由中災防位於全國 47 個都支 機構分別輔導在地登錄團體,每年輔導登錄團體約 80 個,其中大約有 17,00 家事 業體。本計畫推動十年來,僅有開辦初期 2 年沒有立即顯著成果,往後每年接受 安全衛生顧問輔導企業之職災發生率,平均比未接受輔導前減少 15 至 20%(余榮 彬、林毓堂 2009)。

2.1.2 英國

一、職業安全衛生顧問管理制度與人員資格

英國政府傾向放任安全衛生顧問人員自由發展,進而協助促進整體產業安 全衛生之提升,因此對於職業安全衛生顧問制度並無設置專法進行規範,對於顧 問人員之資格認定則是透過特定之安全衛生團體自行認證,但所有執業之安全衛 生顧問人員都必須在政府建立的專屬網路平台進行登錄作業,記錄其個人資料、

事務所、提供服務內容…等,企業可透過此網路平台尋求專業之安全衛生顧問輔 導諮詢。另一方面強制規範執業之顧問人員必須加入業務責任保險,旨在保障顧

問服務後續可能衍伸之相關意外事故或政府罰責,進而造成事業單位遭受不公平 的損害等,如果責任歸咎於顧問輔導疏失則必須負擔部分賠償,為了避免此種爭 議狀況產生,因此透過強制保險制度保障雙方的權益(OSHCR Code of conduct 2012)。

英國政府於 2000 年建立的登錄網路平台為「安全衛生顧問登錄系統」(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ts Register),以下簡稱 OSHCR,在 OSHCR 登錄之人數依據顧問人員之執業狀況隨時會有增減,2013 年 6 月登錄之合格顧 問人員共有 2,114 人。(OSHCR Find a consultant 2012)

而要想成為可執業之顧問人員並登錄在 OSHCR,則必須得到英國政府規範 的 7 個專業安全衛生團體認可與推薦,分別為:IOSH、CIEH、IIRSM、IEHF、

BOHS、REHIS、BPS 等 7 個安全衛生團體(OSHCR Eligibility 2012),其中 IOSH 推薦的顧問人員約佔 OSHCR 登錄人數之 88%以上,遠高於其餘團體(OSHCR Registered Consultant 2011);而 BSP 則為 2013 年新加入認可行列之團體。各個 團體之認可條件不盡相同,但前提是皆要加入該團體成為會員,而各團體依據其 具備之專業能力與資歷與安全衛生工作績效…等,進而區分會員之級別,而必須 達到該團體所規範之級別以上才能得到成為專業安全衛生顧問之認可和推薦,而 這些人本身多數都是從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且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因此顧問人員 之來源涵蓋各行各業,專業能力之養成則是透過學歷與實作培養而成。

成為執業之安全衛生顧問人員必須遵守各團體的組織規範與道德要求。如 果客戶與顧問人員發生糾紛可以向其推薦之團體提出申訴,專業團體有權力依據 各自的組織規範進行協調或懲處顧問人員,若是客戶對結果有所不滿進而向 OSHCR 提出控訴,此時則是經由官方介入處理,OSHCR 最嚴重之懲處會撤銷該 顧問人員登錄和執業的權限。

二、職業安全衛生顧問輔導現況

英國政府在 1999 年制定「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則」(The Management of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Regulations),其中法規第 7 條提到雇主必須依據法 規要求對工作場所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作為,並且需尋求具有相關專業能力之顧 問人員協助,且不得為雇主之既有勞工。而英國在職業安全衛生領域之成就卓越,

不僅職業災害比例相較低於其他世界先進各國,同時不論雇主或勞工皆非常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