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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實習單位特色與簡介

筆者以研究生之身份參與研究計畫案,該研究計畫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勞 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研所),民國 100 年度之計畫案,計畫名稱為「美、

英、日、韓之安全衛生顧問機構之服務與管理機制研究」,計畫承辦單位為中臺 科技大學安全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研究主持人為莊坤遠教授、蘇德勝教授。

實習單位為中臺科技大學之計畫案研究團隊,實習單位成員為 2 位研究主持 之教授,1 位計畫案專案經理,與本研究生共 4 位成員,而研究團隊隸屬於中臺科 技大學安全與防災科技研究所,該所以科技大學教育理念,培養具環境、安全衛 生及防災科技能力之整合技術人才為主要目標,以環境永續與安全衛生防災應用 技術與管理為發展重點,提供學生國際視野之環境與安全衛生整合管理能力,以符 合國內中小企業以及中部科學園區新興半導體及光電產業等高科技實際需求,提 升產業國際競爭力,解決國內企業環境永續與安全衛生防災高階管理人才之實際 需求。該所目前共有十二位專任老師,其中教授一人、副教授三人、助理教授八 人,教師之專長,分布於永續環境、安全與防災領域,與該所之目標特色,完整 搭配。

同時本研究為勞研所勞工衛生組之100年度研究計畫案,因此選定勞工衛生組 為本次實習的配合單位。勞工衛生組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本土化勞工基本計測資料 建立與應用、骨骼肌肉傷害人因工程預防研究、呼吸防護具相關研究、作業場所 工業通風控制技術之研究。勞工衛生研究,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危害因子,並探 討其控制、改善之科技。勞工衛生研究職掌包括各項有關勞工衛生事項之研究,

如勞工衛生管理政策,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工程等危害因子之調查與 改善,及勞工衛生量測儀器及防護具等。

筆者參與該計畫案之實習形式為每周三前往中臺科技大學,與計畫案成員開 會討論計畫進度與工作分配,並且回報上周工作進度與成果,每次開會時間約為2 至3小時;另外會不定期與計畫案指導教師一同出訪進行專家深度訪談,以及定期 出席勞委會進度報告;其餘工作則是包含文獻資料蒐集彙整,設計問卷與統計分 析等。

1.2 研究動機與背景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資料統計,以下簡稱勞保局,我國 100 年 度死亡給付總金額 238.7 億元,較上年增加 4.49%。勞工本人死亡件數 1.5 萬件,

其中屬職業災害給付 696 件,金額 7.1 億元,平均每件給付 101.9 萬元;失能給付 總金額為 72.7 億元,較上年減少 2.84%。其中職業災害失能補償費給付件數 4,003 件,給付金額 10.2 億元,占總給付金額 13.96%;傷病給付件數 21.7 萬件,給付 金額 38.7 億元。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可請領職業傷病補償 費,100 年給付件數為 5.8 萬件,給付金額 27.2 億元,平均每件給付金額 4.7 萬元;

為維護勞工健康,職業災害醫療給付除住院給付與門診給付外,並辦理預防職業 病健檢,檢查對象為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 25 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之被保險人。100 年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143.9 萬人次、給付金額 29.3 億元,其中住 院給付計 3.5 萬人次、16.2 億元,門診給付計 112.5 萬人次、10.3 億元,預防職業 病健檢給付計 27.9 萬人次、2.8 億元。勞保局統計每年因職業災害賠償金額平均約 在新台幣 70 億元以上(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情勢統計要覽 2011)。

100 年度勞工因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而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計 40,001 人次(不含交通事故職災人數),較 99 年減少 0.17%,合計傷病 36,842 人、

失能 2840 人、死亡 319 人,其中傷病以「被夾、被捲」8,677 人居首,其次是「被 刺、割、擦傷」8,119 人,第三為「跌倒 」5,821 人;另外失能則以「被夾、被捲」

1,507 人居首,其次是「被刺、割、擦傷」 362 人,第三為「墜落」351 人;最後 死亡以「墜落、滾落」112 人居首,其次是「溺水」 36 人,第三為「被撞」 29 人。而按行業觀察,合計傷病、失能、死亡人數,製造業占 22,094 人居首位,其 次為營造業占 11,756 人,批發及零售業占 9,864 人,住宿及餐飲業占 3289 人,運 輸及倉儲業占 3049 人。此外勞工於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共計 17,213 人(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2011)。

100 年度勞工罹患職業病申請保險給付者共計 893 人次,較 99 年增加 47.12

%,合計傷病 652 人、失能 184 人、死亡 57 人,其中傷病以「手臂肩頸疾病」414 人居首,其次是「職業性下背痛」156 人;另外失能則以「礦工塵肺症及其併發症」

145 人居首,其次是「職業性下背痛」14 人;最後死亡以「腦心血管疾病」48 人 居首,其次是「職業相關癌症」4 人。而按行業觀察,合計傷病、失能、死亡人數,

製造業占 259 人居首位,其次為營造業占 176 人,批發及零售業占 96 人,其他服 務業占 88 人,運輸及倉儲業占 83 人(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2011)。

100 年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勞工計死 亡 281 人,經進一步分析罹災者及發生災害單位資料發現,僱工人數在 29 人以下 之小型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共佔整體職災死亡人數 85%、罹災者年資未滿 1 年 者占 64%、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者占 60%、而罹災 勞工未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占 71%(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檢查年報 2011),

顯示小型事業單位、經驗不足或未經訓練之勞工,容易發生職業災害。

100 年度台灣勞動檢查員人數總共 449 人。已登記適用勞動基準法僱有勞工事 業單位總計 687,088 家,勞工人數計 804 萬 2 千人;已登記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僱 有勞工事業單位共計 329,082 家,勞工人數計 534 萬 2 千人(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檢 查年報 2011)。以適用安衛法對象估計我國每百萬勞工檢查人力為 84,如以適用勞 基法勞工為對象估算我國勞動檢查人力為 56。臺灣 2,304 萬人口中勞動人口約占 1110 萬 6 千人,則我國每百萬勞動人口之勞動檢查人力為 40,相較於國際勞工 組織(ILO)在 2005 年第 17 屆世界安全衛生會議就尊嚴勞動(Decent work-safe work) 所指出標竿國家勞動檢查計畫及勞動概況(National profile)每百萬勞工之檢查人力 約為 72,檢查涵蓋勞動人力占 98 而言,我國勞動檢查人力仍有偏低情形。

台灣於民國63年制定勞工安全衛生法,依法要求雇主依其事業類型、規模設 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辦理教育訓練工作。政府為實現勞工政策及貫徹勞動 法令,於民國82年制定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機構則透過檢查員依法執行事業單 位巡檢工作,確認其是否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範,勞動檢查員其職責應是 對違法之事業執行取締與開罰,但台灣眾多中小企業皆未聘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同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諮詢產業並不發達,因此勞動檢查員時常必須擔負 輔導事業單位改善作業環境安全衛生之工作。然而基於勞動檢查法之理念檢查機 構同時提供輔導諮詢和取締工作是非常不適當的事。

有鑒於此,因此促進台灣職業安全衛生顧問諮詢產業之發展,可望有效分擔 勞動檢機構之義務,並且實際提升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衛生之作為,減少職業災害、

傷病之發生。事實上依據為當年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事業單位得委託安 全衛生服務機構,協助或指導其改善工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在民國64年至民國

80年間,台灣曾經制訂並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則」,此管理規則 歷經4次修正,內容概要包括:服務範圍、服務人員分類、服務人員資格與工作資 歷、服務機構義務與責任、政府管理與處罰……等,同時註明提供勞工安全衛生 服務限定必須為具備資格取得證書者。

雖然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則有明定相關規範,但在十多年的運作下,

台灣的安全衛生顧問諮詢產業仍然充斥諸多亂象與弊端,包括服務品質良窳不齊,

專業不足,惡性削價競爭……等,因此在民國80年時台北市工廠安全衛生技師公 會向勞委會提議,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2條中註明之「安全衛生服務機構」修 正為「工礦安全衛生技師」(立法院公報 1991)。後續經由多方開會協商,並分析 安全衛生市場概況,業界多以小型顧問機構為主,業務為教育訓練和代書申報作 業為大宗,且市場缺乏規模較大的安全衛生顧問機構,同時也不具備足以輔導大 型事業單位高階風險評估與工程改善之技術,有能力與技術之大型顧問機構則服 務項目廣泛,並非侷限於安全衛生,因此無需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則管 制;至於中小企業之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業務,則可透過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協助。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安全衛生顧問機構取得資格使得營業,被技師團體抨擊為圖 利廠商之特許營業。在民國80年行政院最終基於以上理由,決議將「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22條刪除,「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則」亦隨之廢除(立法院公報 1991)。

民國80年至今雖已廢除「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則」,但安全衛生顧 問公司並未就此消失,市場上依然存在許多提供安全衛生輔導諮詢的機構、團體 以及技師事務所……等,然而該產業卻受制於雇主普遍漠視勞工安全衛生,因此 長久以來缺乏專業人才投入且市場發展有限。勞委會近年致力於提升企業重視勞 工安全衛生,因此計畫重新制定安全衛生顧問機構管理制度,希望能促進該產業 的健全發展。民國101年勞委會提出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 草案,其中修正草案第36條第2項規範:「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

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第3項則針對前項

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第3項則針對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