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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台灣中小企業發達,多數企業沒有專業、技術人才和資源,雇主對於職業安 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範不盡了解,也沒有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更不願 意將錢投入在沒有顯著產值的安全衛生改善。於此一背景之下,顯然雇主僅圖以 符合勞工法令要求為滿足,未能主動以事先改善的觀念來降低職業災害,因此雇 主願意付費接受顧問服務的比例非常低;另一方面有些雇主則有意願致力提升企 業的安全衛生或進行設備、製程改善,但卻苦於沒有適當管道找到可提供服務的 機構,甚者台灣業界也非常缺少高階的安全衛生顧問人才,在顧問服務市場需求 如此匱乏的困境下,顧問服務業自然難以發展。

因此要想在政府最少干預和補助的情況下且順利活絡顧問服務自由市場,首 要前提就是刺激企業對於安全衛生的重視方能促進市場需求,而有需求自然就會 有供給,藉時方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安全衛生顧問領域。近年來勞動人權意識 高揚,於多次企業重大災害發生後民眾安全意識有逐漸提高,勞委會可一方面對 企業宣導投入安全衛生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另一方面鼓勵勞工爭取自身權益,對 於不良作業環境不再逆來順受,最後在有限地勞動檢查人力中,盡可能達成更高

的檢查率與實質改善率,並且落實檢查與罰緩,並減低對企業的輔導頻率,藉此 提昇我國普遍性之工安水準,健全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與擴大勞工安全衛 生產業之規模。

然而我國安全衛生意識之提昇非一朝一夕可達成,必須循序漸進的持續努力,

本研究依據資料蒐集成果並歸納整理專家意見,評估我國建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 諮詢體系之可行性,並針對顧問服務之種類、範圍與條件,人員資格、職責與認 可程序,顧問制度管理辦法,顧問服務市場發展方向,發展顧問人才,依各個項 目分別提出建議:

一、顧問服務種類、範圍與條件

顧問服務種類、範圍廣泛,各國不一,舉凡電話諮詢至現場風險管理制度之 稽核與技術的輔導等等,其中英國服務項目依專業主題分 78 項為最多。台灣目前 主要的服務項目則有:教育訓練、作業環境測定、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勞工健 康檢查、工作守則制定報備、組織管理與自動檢查、職業災害統計月報、勞動檢 查通知改善諮詢及協助處理等。然而依據多數專家的共識與目前修法方向來看,

顧問服務機構服務範圍將致力提升於工程改善、評估技術等高階服務,藉此改善 作業環境與設備,並對於勞工的作業安全與健康產生實質的幫助。本研究針對顧 問機構之服務種類、範圍提出建議與規劃:

1. 顧問服務之種類、範圍依據所涉及技術層級之差異,可大致區分一般技術服 務與高階技術服務,前者以提供法令諮詢與文書表報之申報處理為主,後者 則以辦理工程評估改善、危險性工作場所巡視、檢測與評估等,本研究依各 國之輔導項目和專家建議項目初步分類如下:

一般技術服務:

(1) 提供勞動相關法令諮詢(安全衛生法等)

(2) 協助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變事宜。

(3) 協助訂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檢查機關備查

(4) 輔導事業單位規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運作及實施自動檢查。

(5) 按月申報職業災害月報表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6) 協助指導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標示並提供改善建議書 (7) 輔導建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8) 協助企業推動零災害、危險預知活動

(9) 協助企業規劃辦理危險物、有害物標示及通識事宜 (10) 提供其他勞工安全衛生問題之諮詢(如防護具等)

高階技術服務:

(1) 協助企業辦理危險性工作場所現場安全衛生巡視

(2) 協助辦理危險性工作場所(甲、乙、丙、丁類)相關作業環境測定、生物檢 測事宜

(3) 協助企業規劃事故調查制度與緊急應變計畫

(4) 高風險性危險工作場所之風險評估、暴露評估、健康風險評估 (5) 危險區域場所的鑑別與規劃

(6) 機械工程、設備與化學製程安全防護改善與設計 (7) 防爆電氣設備改善與感電預防

(8) 工業通風系統與呼吸防護設備改善建議與規劃 (9) 土木與營建安全改善措施與規劃

2. 因顧問服務機構之服務種類、範圍在技術層級上並不相同,因此建議由中央 主管機關針對上述條件不同,將一般技術服務與高階技術服務分開加以規畫。

對於僅提供一般技術服務之顧問機構,限制不宜過於嚴苛,無需規範顧問機 構之規模和顧問人員資格;然而對於有提供高階技術服務之顧問機構,依據 多數專家之共識,顧問機構規模應至少有 5 人以上,並且具備技師或其他專 業認證資格,此外各個顧問機構中應包含能夠提供各種不同領域之專業顧問 人員,同時亦可提供一般技術服務,以便能提供企業全方位之安全衛生顧問 服務。企業對於勞動檢查通知改善諮詢及協助處理項目也應該依據其性質自 行選擇一般或高階技術服務顧問機構。

二、顧問人員資格、職責與認可程序

除了對於顧問機構制定管理機制外,另一方面政府也必須針對「人」之素質 加以管理,如果制定顧問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後後,對服務人員的資格與在職 教育訓練等加以要求,可望藉此提昇專業技術水準與服務品質。惟初期顧問人員

之認證管理辦法過於嚴苛會阻礙市場發展,因此初期在人力開發上應善用我國特 有的技師職業制度,同時將服務人員資格放寬,諸如:領有國內外相關技師執照、

從事勞動檢查工作、大專院校安全衛生科系教師等,且具備一定工作資歷,在管 理機構的評估認證之下,皆可從事顧問服務工作,藉此避免初期發生人力培養不 及與開發困難的困境。

顧問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未來方向則可參照日本制度,針對顧問資格制定 專門國家考試,而我國可與考選部協商就現有之技師考試制度進行改革,針對安 全衛生技師或其餘相關技師如: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化學等,可增加二階 段考試,針對顧問人員應具備之風險評估、環境測定、生物檢測、安全驗證、工 程改善、個人防護等安全衛生控制核心技術層次,或是以設計案和服務績效等加 強服務專業技能之方式考核,藉此得到專業顧問資格。對此部分服務人員的資格 以普遍性為原則來減少壟斷,因此建議將各類相關技師納入,以避免重蹈早期由 為數不多的顧問機構特許營業產生問題的覆轍。至於初期從事顧問服務之人員如 果沒有相關技師執照,也可透過管理機構給予認證,同樣具有專業顧問資格。

另一方面政府應加

強顧問人員在職專業訓練,公開表揚、獎勵優秀之顧問機構或人 員

,同時為了杜絕不肖之業者,建議未來可制定

顧問機構核定服務範圍規範,針對重 大違規事項予以懲處,包括:以虛偽或誇大宣傳以招攬業務、洩漏因執行業務獲知企業之 祕密、在有關服務文件上為虛偽之記載、逾越服務資格範圍從事服務等。懲處的方式以行 政罰鍰較適合,嚴重者可撤銷顧問服務許可,並且對於失職顧問人員未來重新申請認證時,

需格外謹慎評估。

三、顧問制度管理辦法

基於前述早期顧問機構面臨的困境與亂象,在民國 80 年時已修法將安全衛生 顧問機構管理相關法條刪除;而如今民國 102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時又重新將 顧問服務機構議題列入母法,但其細項規則是否需要另行定之則尚待評估,多數 與會座談的專家們對於政府立法後是否可以妥善管理仍有疑慮。建議政府初期可 推廣自由市場,管理辦法或施行細則應朝向低度管理,介入的程度不需太多,另 一方面也必須謹慎規劃防弊措施,慎防利益勾結之弊端再度的發生。而未來若想 推廣發展顧問機構具備國際競爭力,則勢必要透過立法來強化顧問服務機構的「專 業性」與「技術性」,藉此提昇我國之安全衛生產業發展。因此針對顧問機構管

理辦法有以下幾點建議:

1. 如要制定專法管理需避免過往失敗經驗重蹈覆轍:

(1) 顧問機構品質良莠不齊,且無能力進行大型企業之安全衛生顧問服務 (2) 對於不肖安全衛生顧問業者之懲處難以落實,往往在停業後更換公司名

又可重新申請營業

(3) 顧問服務未必能切合企業實際需求

(4) 顧問服務與勞動檢查兩者之衝突與協調,必須評估顧問服務輔導後與適 法性勞動檢查間落差能夠銜接

(5) 接受顧問服務如發生重大職災事故,相關單位之責任難以釐清

(6) 政府介入安全衛生顧問機構認證與管理,有圖利特定廠商的疑慮,易遭 批評

2.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與許可登記制度,所規範技 術顧問內容已涵蓋工業安全技師業務,與本研究探討之顧問制度管理機制有 部分重疊,亦可評估將現有工程會主管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納入提供工程改 善等顧問服務的可行性,勞委會可設定條件由現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入 工程改善類顧問服務,將相關技師納入從事風險評估、作業環境評估等顧問 服務範圍。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安全衛生顧問相關規定前,應與公共 工程委員會進行橫向協調,以避免產生多頭管理的問題,並可採人力資源共 享方式進行規劃。

3.

顧問制度推廣初期不應將顧問機構之認證標準限制得過於嚴苛,但長遠考量 為確保整體顧問服務之素質,並懲戒不肖之顧問機構,勢必要有專責單位負 責顧問機構之認證與管理。本研究參考國外管理制度與專家建議,提出數種 建議如下:

(1) 政府單獨成立一個財團法人來運作,其優點為具有官方色彩之專業公信

(1) 政府單獨成立一個財團法人來運作,其優點為具有官方色彩之專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