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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反洗錢組織發展的趨勢與方向

第一節 國際反洗錢組織重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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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反洗錢組織發展的趨勢與方向

第一節 國際反洗錢組織重要規範

洗錢一詞源自於英文”money laundering”,在 1920 年代美國芝加哥 黑手黨利用洗衣店,將藉由賭博、走私、勒索獲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 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去應繳的稅款後,剩下的非法所得成了合法 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由來19。國際間反洗錢(又稱為防制洗錢)的規 範肇始於毒品氾濫,由於毒品的種植、製作及銷售常有跨國進行的情事,

毒品犯罪所得流竄於國際間,為共同打擊毒品犯罪,1988 年聯合國制定了 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範各國合作交流情資,打擊毒 品犯罪並聯手沒收毒品犯罪所得,再加上二次大戰後,各國經濟復甦,國 際貿易及國際資金的快速流動、各國往來交通的便捷,洗錢的標的物從最 初販售毒品所得衍生到幾乎涵蓋所有不法犯罪所得,資金的流竄並無國界,

無法單靠一國之力得以抑制跨國洗錢的不法活動,況且各國法制不一及民 情各異,洗錢的態樣及方式也不同,需依賴國際社會共同合作及制定共同 規範,期使犯罪者無法享用犯罪所得,降低犯罪誘因,以健全經濟發展及 國際金融秩序。

嗣後因美國 2001 年 911 恐怖攻擊事件,為打擊恐怖攻擊,國際間將資 助恐怖主義資金納入防制洗錢範圍,後來擴大到各種金融犯罪、組織犯罪 或貪瀆等,隨洗錢手法不斷翻新及跨國犯罪資金流竄,國際間為防制洗錢,

隨時間演進,制定了許多國際公約及形成各式國際組織,茲就主要國際公 約及國際組織分別介紹如下:

一、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19 網頁新聞http://estock.marbo.com.tw/asp/board/v_subject.asp?BoardID=17&ID=4595725,最後瀏 覽日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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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代隨著毒品氾濫,販毒不法所得大幅成長,利用各國資訊的不 對稱及執法上的落差,非法販運毒品獲得巨額利潤和財富,從而使跨國犯 罪集團能夠滲透、污染和腐蝕各級政府機構、合法的商業和金融企業,以 及社會各階層,阻礙經濟正常發展,為斷絕毒品侵害,各國警覺應強化國 際合作,根除非法販運毒品是所有國家的共同責任,阻斷犯罪所得金流,

才能消除毒品犯罪的誘因。嗣後聯合國於 1988 年 12 月 19 日第六次會議通 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2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1988),因在維也納簽署,又稱為維也納公約或反毒公約(截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止,共有 189 個締約國21),為第一個打擊洗錢犯罪之國 際公約22

該公約共有 34 條條文,其主要目的係要求締約國共同合作,對於不同 形式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交易採取一致有效的措施,條文內容並無出現”

洗錢(money laundering)”兩字,但卻是聯合國通過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 犯罪的國際性規範23,確立了洗錢行為罪刑化原則24,第 3 條第 1 項第b款規 定兩種洗錢行為:(1)明知財產來自於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毒品)犯罪或參 與此種犯罪的行為,為了隱瞞或掩飾該財產的非法來源,或為了協助任何 涉及此種犯罪的人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轉換或轉讓該財產;(2﹚明知 財產來自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毒品)犯罪或參與此種犯罪的行為,隱瞞或 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

20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http://www.amlo.moj.gov.tw/lp.asp?ctNode=45744&CtUnit=18555&BaseDSD=7&mp=8004,最後瀏覽 日 20171201。

21 聯合國網站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VI-19&chapter=6&clang=_

en,最後瀏覽日 20171206。

22 張成虎、王寶運、孫陵霞,商業銀行反洗錢有效性評價,經濟管理出版社,2015 年 12 月,頁 38-39。

23 郭大維、呂靈芝,「金融機構洗錢防制之國際比較及對我國之啟示」,頁 70-71,法學論著軍法專刊 第 57 卷第 5 期。

24 有關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條文內容,請參閱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http://www.amlo.moj.gov.tw/lp.asp?ctNode=45744&CtUnit=18555&BaseDSD=7&mp=8004,最後瀏覽 日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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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該公約將毒品犯罪所得納入沒收對象,注重犯罪所得藏匿金融機構,

要求各國注重犯罪所得識別、扣押和沒收,公約第 5 條要求各國建立司法 互助法制,得請求他國或接受他國請求扣押、沒收跨國藏匿販毒不法所得,

各國將販毒所得沒收後按國內法處理,得將犯罪所得捐贈專門從事打擊非 法販運及濫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政府機構,創設犯罪所得分配制度25, 規定各國得依照本國法律、雙邊協定或多邊協定,定期或個案地與其他締 約國分享犯罪所得26,任一締約國不得以保守銀行秘密為由拒絕提供銀行記 錄、財務記錄或商業記錄。

該公約並非專門針對跨國洗錢問題,僅將販售毒品視為洗錢的前置犯 罪,與販賣毒品無關的犯罪,如詐騙、綁架和竊盜等所獲致的犯罪所得,

從事之洗錢行為,並不構成洗錢犯罪

二、1990 年歐盟關於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公約

歐洲理事會於在 1990 年 11 月 8 日通過,關於清洗、搜查、扣押和沒 收 犯 罪 收 益 公 約 (Convention on Laundering, Search,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Proceeds from Crime又稱歐洲理事公約),係因嚴重刑 事犯罪已日益成為國際性問題,建立國際合作體系,剝奪犯罪分子的犯罪 收益27,達成有效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之目標28,該公約不限於歐盟成員參加,

只要理事會同意其他國家就可以參加,該公約第 6 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當 採取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在國內法中將洗錢犯罪之故意行為明定為國內 犯罪行為,在公約的引言即明白揭示,剝奪犯罪所得為對抗重大犯罪有效 方法之一,並規定了洗錢行為類型為:(1)明知財產是犯罪收益,為了消除 或掩蓋該財產的非法來源或幫助任何參與該上游犯罪的人逃避其行為的法 律後果,而轉移或轉讓該財產,(2) 明知財產是犯罪收益,隱瞞或掩飾其

25姜悌文,論跨國洗錢之追回與分配,軍法專刊,第 61 卷第 2 期,2015 年 4 月,頁 55-72。及姜悌文,

跨國洗錢追回機制之國際法制與實踐,國立臺灣海洋法律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16 年 4 月,頁 93。

26 陳荔彤,(中臺港跨國(境)洗錢追回法律制度),法學叢書,No.247,2017/7,頁 23。

27王皇玉,洗錢罪之研究-從實然面到規範面之檢驗,政大法學評論第 132 期,2013 年 4 月,頁 4。

28 行政院洗錢辦公室,同前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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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性質、來源、處所、部署、移動、相關權利或所有權。另在不違背憲 法原則和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3)在接受財產時明知是犯罪收益而 獲得、佔有或使用該財產,(4) 參與、合夥或共謀實施,企圖實施和幫助、

教唆、方便和指導實施本條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

三、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考量世界各地恐怖主義行為不斷升級,恐怖主義一切行為不論在何處 發生,何人所為,均為犯罪而不可辯護,並注意到國際恐怖主義行為的次 數和嚴重性端賴恐怖主義份子可以獲得多少資助而定,且當時的多邊法律 文書並沒有專門處理這種資助,迫切需要增強各國的國際合作, 制定和採 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對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及透過起訴及懲罰實施恐怖主 義行為者來加以制止,聯合國爰於 1999 年 12 月 9 日通過,制止向恐怖主 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29,截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止,共有 188 個締約國30。該公約定義了“資助恐怖主義罪”,並要求締約國採取相應的 立法、司法、執法及金融監管措施,對資恐罪予以預防、打擊;規定締約 國對資恐罪行使管轄權的法律依據及締約國應當就懲治資恐罪開展引渡和 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國際合作31

四、2000 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巴勒莫公約)

為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聯合國於 2000 年 11 月 15 日在義大利巴勒莫(Palermo)通過,聯合國打擊

29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同前註 20,及https://www.un.org/law/cod/finterr.htm,最後瀏覽日 20171207。

30 聯合國網頁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VIII-11&chapter=18&c lang=_en,最後瀏覽日 20171208。

31 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8%B6%E6%AD%A2%E5%90%91%E6%81%90%E6%80%96%E4%B8%BB%E4%B 9%89%E6%8F%90%E4%BE%9B%E8%B5%84%E5%8A%A9%E7%9A%84%E5%9B%BD%E9%99%85%E5%85%AC%E7%BA%A6,

最後瀏覽日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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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32,截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止,共有 189 個締約國33。該 公約規定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將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

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腐敗和妨礙司法(指訴訟中使用暴力、威脅或恐嚇,

或許諾、提議給予或給予不應有的好處,以誘使提供虛假證言或干擾證言 或證據的提供)等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簡化引渡程序、擴大引渡範圍。各締 約國均應在能力範圍內保護證人、被害人及幫助被害人,締約國應在本國 法律制度的範圍內盡最大可能採取必要措施,對犯罪所得或價值與其相當 的財產,應採取必要措施,辨認、追查、凍結或扣押,以便最終能夠沒收,

對開發中國家提供財政、物質及技術等方面的援助34。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 會員國,為展現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決心,行政院院會於 2014 年 11 月 27 日所通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為賦予公約具有國內法 效力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已函請立法院審 議35

五、2003 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為加強防制全球日趨嚴重的貪腐問題,於 2003 年 10 月 21 日通 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36, 截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止,共 183 個締約國37,該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 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

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並確立了打

32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同前註 20。

33 聯合國網頁,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VIII-12&chapter=18&c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VIII-12&chapter=1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