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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風險評估(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 IRA)

第四章 國家風險評估、產業風險評估及機構風險評估

第二節 機構風險評估(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 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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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機構風險評估(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 IRA) 第三輪相互評鑑前,我國需向 APG 評鑑團提出三項書面報告,分別為 技術遵循(TC)國家報告、國家風險評估報告(NRA)及效能遵循(EC)報告。在 實地評鑑時,由評鑑團對公私部門進行面對面評鑑,公部門或權責機關早 在評鑑前已完成上開三項國家書面報告,私部門如證券期貨業雖不用提出 書面報告,卻必須在實地評鑑前先完成自身的 AML/CFT 機構風險評估(IRA),

才能完整論述該公司本身的風險所在,及如何以風險基礎方法,將最多資 源放在最多風險的地方,採取必要的抵制措施,剩餘風險為多少,是否為 機構本身所能容忍,即風險胃納。

一、機構風險評估之相關規範

以期貨業為例,依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 5 點規定,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 時,亦同。其內容包括:

(一)期貨業應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涵蓋客戶、地域、產品及服務

、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依據洗 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管理 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施,

並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且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 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及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 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並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 評估報告送金管會備查。

(二)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 時予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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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構風險評估三步驟:

(一) 第一階段:辨識固有風險,在沒有任何控制環境風險抵減措施下的原 始風險,列出所有潛在的風險及風險因子,找出可能的威脅及弱點。

辨識出客戶、產品/服務、地域、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風險。

(二) 第二階段:評估控制環境、風險抵減措施(包含設計及執行 AML/CTF 計畫、程序等),有效抵銷風險。

(三) 第三階段:實施管控,抵減後剩餘風險程度是否在公司容許風險胃納 範圍內。

來源:自行整理 三、機構風險評估之固有風險及抵減措施

因機構資源有限,機構必須透過分配資源,以達成資源使用之最大效 用,故風險評估的目的在於以風險為本,配置適當的資源並建立優先順序 以執行防制或降低洗錢/資恐措施。

進行機構風險時應將國家風險納入考量,據行政院防制洗錢辦公室 2018 年 5 月 2 日發表之我國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我國受洗錢高 度威脅的犯罪計有毒品販運、詐欺、走私、稅務犯罪、組織犯罪、證券犯 罪106、貪污賄賂及第三方洗錢107(主要行為者可能為從事地下匯兌之集團、

106證券犯罪係指行為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並受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範圍包括內線交易、

操縱股價、證券詐欺及掏空資產等類型。檢自行政院防制洗錢辦公室 2018 年 5 月 2 日發布之我國國家 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檢自

http://www.amlo.moj.gov.tw/ct.asp?xItem=511902&ctNode=47448&mp=8004,頁 23,最後瀏覽日 20180513。

辨識固有風險

*在沒有任何控制 環境風險抵減措施 下的原始風險

風險抵減措施

*是否控制環境及 相關風險抵減措得 有限抵減風險

評估剩餘風險

實施管控、抵減後剩 餘風險程度是否在公司 可容忍風險胃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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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等與個人等三種類型)等,列為我國風險非常高 的八大類型威脅犯罪,並辨識出境外金融業務(OBU)及本國銀行我國二大最 高風險產業及部門弱點108

上開八大威脅犯罪中,無論是毒品販運、詐欺(分為傳統詐欺如金光黨、

電信網路詐欺及龐氏騙局109) 等等,均可發現人頭戶及在避稅天堂設立公 司的影子,機構進行AML/CFT風險評估時,應將人頭戶、避稅天堂法人戶等 列入固有風險,在證券詐欺如內線交易及市場操縱等部分,則可將上市、

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公司內部人110,列為固有風險因子,當 這些客戶進行所屬相關公司之交易時,便可發現客戶可能在進行內線交易 或市場操縱之前置犯罪,並將高知名度的重要政治人物(PEPs,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及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者同時列為風險因子,並將上 開客戶列為風險因子,調高風險權重。

各機構如期貨業應依洗錢及資恐風險、公司規模、業務特性發展,可 參考期貨公會之AML/CFT注意事項範本111等之非強制性任務說明及例示建 議,發展個別期貨業適用之風險評估及其抵減措施,說明如下:

(一)期貨業之固有風險112:

107第三方洗錢係指未必參與前置犯罪行為,惟涉及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他人持有不法所得。

檢自行政院 2018 年 5 月 2 日發布之我國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頁 25。

108檢自行政院防制洗錢辦公室 2018 年 5 月 2 日發表之我國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頁 42,及 2018 年 4 月 12 日證券投信暨期貨三公會合辦之證券期貨業暨投信投顧業國家風險評估初步結論說明會,行 政院防制洗錢辦公室蔡檢察官佩玲-國家風險評估程序及結論,頁 10。

109 龐氏騙局(Ponzi Scheme)是指騙人向虛設的企業投資,以後來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 資者以誘使更多人上當-MBA 智庫百科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ei=OpPQWovWGsr28gXoyrj4Ag&q=%E9%BE%90%E6%B0%8F%E9%A8%99

%E5%B1%80&oq=%E9%BE%90%E6%B0%8F%E9%A8%99%E5%B1%80&gs_l=psy-ab.12..0l10.382362.382362.0.3 83330.1.1.0.0.0.0.127.127.0j1.1.0....0...1c..64.psy-ab..0.1.125....0.ul8NiFtJV9I,最後瀏 覽日 2018.4.13。

110劉連煜,內線交易構成要件。元照出版公司,2012 年 9 月第二版,頁 10。

111王志誠,洗錢防制法之發展趨勢-金融機構執行洗錢防制之實務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267 期,2017 年 8 月,頁 8。

112梁鴻烈、王盈瑾,論全行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IRA)下的基礎風險分類方 法-從美國「銀行秘密法」(Bank Secrecy Act,BSA),的金融檢查權談起,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29 卷第 3 期,2016 年 9 月,頁 28-29,及梁鴻烈,論全行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IRA)下的基礎風險分類方法-從美國「銀行秘密法」(Bank Secrecy Act,BSA)的金融檢 查權談起-金融產業要聞與實務雙月刊,2017 年 1 月,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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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風險:如客戶之國籍、法人註冊地、營業地,客戶職業與行業洗 錢風險(PEPs、律師、會計師、銀樓業者、當鋪、博弈業者及軍火商 應列為較高風險)、個人客戶任職機構、法人股權結構複雜度、客戶 是否有其他高洗錢及資恐的表徵(如客戶留存住址與分支機構距離遙 遠且無合理說明、留存聯絡方式與其他人客戶相同且其無明顯關聯)、

客戶為具隱名股東之公司或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公司、公司是否有國 外分公司及子公司、客戶是否屬 PEPs(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 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負面新聞及制裁名單、客戶是否依賴第三 方進行客戶盡職審查(CDD)、是否允許代理人代為開辦或進行業務 等。

2. 地域風險:指具有較高風險洗錢及資恐的區域113,如往來金融機構營 業地、註冊地或往來交易對象之國籍是否屬洗錢/資恐高風險國家、

地區或避稅天堂(如期貨上手、交易對手、保管銀行)等之註冊地。

3. 產品/服務風險:易被利用為洗錢或資恐之產品/服務,考慮的因素如,

是否容易被利用或經常涉及客戶及受益人身分之隱匿、產品/服務是 否接受監理、是否具高度流動性、是否涉及資產種類的轉變及是否涉 及大量現金及相當於現金之金融工具。另期貨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新服 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的產 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的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列舉易被利用為 洗錢或資恐之產品/服務及交易等,說明如下:

(1)無記名證券(具匿名及易於移轉的特性)。

(2) 可轉換資產種類的產品:如可採實物交割的黃金期貨契約,利用貴 金屬價差小、容易變現的特性,可將前置犯罪所得移轉給特定人。

(4) 借貸:產生資產型態的轉換,如抵押品位於境外屬風險較高的情 形。

113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實務與案例,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共同出版,2018 年 2 月,頁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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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或支付管道風險:

(1) 不活絡、流動性低之期貨交易:考量進行機構風險時應將國家風險 納入考量,行政院洗錢辦公室已將內線交易及市場操縱等列為我國 最高威脅犯罪,故利用不活絡、流動性低之期貨交易114,具有與特 定人相對成交的特性,易以偏離市場價格成交,將資產合法移轉給 另一方。

(2) 是否為面對面業務往來或交易(允許非面對面開辦之業務或線上交 易)、通路管道是否未建置 AML/CFT 管控措施等,多係考量線上交易 容易產生人頭戶等問題。

(二)抵減措施

當考量所有風險因素後,決定公司整體風險等級,並據此風險等級、

業務規模,訂定整體AML/CFT防制計畫,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的風險。並 對其中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施。上開防制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 序及控管機制115

1. 確認客戶身分,例如對於客戶為法人或團體時,應辨識具控制權之最 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分或資本 超過 25%者,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資料協助完成辨識,

另對於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等身分及背景進行瞭解,或可由擔保 物的提供者推斷與實質受益人之關係等。

2. 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 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同時基於期貨交易特性,對於線上非面對面 開戶者,期貨商通常給予歸戶新臺幣 100 萬元的額度限制,以控管其

3. 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同時基於期貨交易特性,對於線上非面對面 開戶者,期貨商通常給予歸戶新臺幣 100 萬元的額度限制,以控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