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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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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係於 1997 年依據聯合國公約及國際反洗錢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 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FATF ) 建議所建立之國際區域型反洗錢組織(FATF-Style Regional Body,簡稱 FSRB),為全球最大之FSRB,我國是APG創始會員國1。APG為FATF之附屬會 員(associate member),採行FATF之標準對其會員國之金融監理、法律制 度及執法機關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簡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 恐,AML/CFT)遵循情形進行相互評鑑(Mutual Evaluation, ME)2,以檢 查其執行成效。

我國於 2001 年接受第一輪相互評鑑,由於當時APG剛成立,各項規範 並不完備,那時我國已訂有亞洲第一部反洗錢(又稱防制洗錢)的專法3,並 有獨立的洗錢情資中心(調查局),評鑑結果為良好4,2007 年我國接受第二 輪相互評鑑,因在法律及金融面狀況嚴重落後,雖然通過評鑑5,嗣後於 2011 年我國因洗錢防制法部分規定與國際規範未盡相符6,且無資恐防制法制,

1 外交部官網-參與國際組織

http://www.mofa.gov.tw/igo/News_Content.aspx?n=163B8937FBE0F186&sms=53182B822F41930C&s=8 DA3CF762A30FEA7 ,最後瀏覽日 20170228。

2 劉燕玲,參加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及加勒比金融行動工作組 織 (CFATF) 共 同 舉 辦 評 鑑 員 訓 練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 2017 年 6 月 28 日 , 頁 1 , 檢 自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601233 , 最 後 瀏 覽 日 20180311。

3 蘇南桓,洗錢防制簡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網站,

http://www.tnh.moj.gov.tw/ct.asp?xItem=134795&CtNode=24055&mp=005,最後瀏覽日 20180511。

4 蔡佩玲,如何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相互評鑑模擬訓練研習會,法務部,2017 年 3 月 9 日,頁 3。

5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2007 年中華臺北接受亞太防制洗錢 組織相互評鑑報告(APG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on Chinese Taipei),法務部調查局編譯,2007 年 12 月,序言,頁 5 及陳文琪等 11 人,參加 2007 年第十屆澳洲伯斯年會出國報告,2007 年 9 月 1 日,頁 5。

6 陳炎輝,從兆豐銀行弊案淺述洗錢防制法修正方向,法務部調查局,清流雙月刊,2017 年 1 月第 7 期,

頁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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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法所得之沒收未追及所有變得之財產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另金融 與執法等面向則包括法遵踐行、洗錢犯罪之追訴定罪不足7,致與阿富汗、

寮國、緬甸、馬爾地夫等國,同被會員大會列為加強追蹤等級,加強追蹤 過程我國每年除固定提出國家報告,另需由相關各部會撰擬進展報告 (Progress Report),該報告將於每年年會時接受各會員國詢問。我國在 2014 年因金融面進展,提升為一般追蹤,但由於政府社會大眾並不重視,

我國洗錢法制遠落後國際標準,既無法人刑事責任,法令遵循機制粗陋,

對違法行為之裁罰亦十分輕微,導致金融機構及民眾對於洗錢的觀念,並 未跟上各國與時俱進的觀念。直到 2016 年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洗錢防制作 業 缺 失 被 美 國 紐 約 州 金 融 服 務 部 (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DFS)重罰美金 1.8 億元(約新臺幣 57 億元),才喚 起政府及國人對於防制洗錢工作的重視。

如果仔細分析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被裁罰的原因,主要是該分行人員及 總行對於防制洗錢認知的不足,導致未依美國當地規定辦理洗錢申報而非 協助洗錢(洗錢犯罪),兆豐銀行總行對於防制洗錢工作的輕忽等因素所造 成8。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匯款至兆豐銀行巴拿馬分行款項遭退回(payment reversals),由於巴拿馬屬洗錢高風險國家,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對於退回 電匯款,並未為最高程度的監督(the highest level of diligence and scrutiny),且未依當地國規定辦理疑似洗錢申報,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認為 巴拿馬分行帳戶係因疑似洗錢被兆豐銀行巴拿馬分行主動關閉,導致兆豐 銀行紐約分行匯出款被退回9,並無洗錢情事,為何要申報呢?

7 行政院部會新聞

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A0B897B557D961B0,最後瀏 覽日 20171213。

8 程權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新趨勢-從兆豐商銀遭重罰案談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論文,2017 年 7 月,頁 21。

9 林志潔,兆豐天價罰鍰的啟示-美國反洗錢法的重點與金融業應有的作為,月旦法學雜誌, 259 期,2016 年 12 月,頁 35 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舉辦之防制金融犯罪研討會,林志潔,美國聯邦反洗錢 法制與我國洗錢防制法新法之簡介,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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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有理,更凸顯出兆豐銀行及國人對於反洗錢(又稱為防制洗錢)國 際規範認知的不足,自從美國 2001 年 911 攻擊後,國際間金融機構對於防 制洗錢規範早已由過去防制單純的洗錢行為(台灣通常只有現金超過新台 幣 50 萬元大額申報制度或報章媒體報導的社會矚目案件涉及不法行為之 申報),國際已將洗錢行為細分為洗錢之化整為零的處置(placement)、層 層掩飾的分層化(layering)及彙總的整合(integration)10三階段後,金融 機構再以風險基礎方法,並納入個別國家特有洗錢及資恐及產業風險,進 行機構風險評估11,訂定風險抵減措施,施以洗錢防制三道防線,金融機構 由董事會進行最後的管控,設有防制洗錢專責部門及人員、訂有嚴謹的法 遵規範12、內部稽核管控措施、洗錢防制及及資恐的教育訓練機制,並納入 機構內之內部控制制度,踐行標準的洗錢通報程序。

但也是因為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新臺幣 57 億元的教訓,喚起國人及立法 院對於反洗錢的重視,使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得於立法院迅速過關,

並分別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及 2016 年 7 月 27 日正式施行,於 2017 年 7 月 15 日至 21 日在斯里蘭卡可倫坡舉辦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 20 屆年會 上,經APG秘書處審核後,認為我國上開二法的公布施行,已就第二輪相互 評鑑尚未改善之 7 項核心及關鍵建議中之 6 項改善至大部分遵循程度13,符 合脫離過渡追蹤程序之標準,經大會討論後通過我國脫離追蹤之申請14。 我國原定於 2015 年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惟其後因受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 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相互評鑑程序調整

10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說明,頁 2 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政策及法令解析,台灣金融 研訓院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共同出版,2018 年 2 月,頁 7-8。

11 機構風險評估 (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 IRA)目的是評估總公司及各海外分子行之洗錢/資 恐固有風險,扣除管控成效後,還剩下多少風險。金融機構可以依此機制了解機構整體在洗錢/資恐 的風險暴露情況,決定後續的風險防制計畫。

12 林仁光,由兆豐銀案談銀行監理-由銀行治理及銀行保密法之遵循出發,月旦法學雜誌,第 259 期, 2016 年 12 月,頁 20。

13 核心及關鍵建議係指最重要及次重要之建議,我國被納入追蹤之 7 項建議包括舊標準之第 1 項建議「洗 錢罪刑化」、第 35 項建議「簽署並履行國際合作公約」及有關反資恐之第 1 至 5 項特別建議。

14 法務部,新聞稿發布「我國已脫離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二輪評鑑之過度追蹤程序,繼續爭啟第 三輪評鑑佳績」,2017 年 7 月 26 日,檢自https://www.moj.gov.tw/cp-926-61348-e5635-8003.html,最後 瀏覽日 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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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影響以及欠缺評鑑員等需求而遞延,目前經 2016 年年會確認之第三輪相 互評鑑時程表,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即將於 2018 年 11 月第一、二週到來,

這是自第二輪相互評鑑後將近 10 年的時間,再一次有機會檢視國家在洗錢 防制工作努力情形之機會15。國際反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成功的關鍵,在 於整體公、私部門正確的認知、策略與有效的措施上。

2018 年 4 月份天下雜誌報導,今(2018)年總部設在倫敦的非政府組織 -租稅正義聯盟(TJN,Tax Justice Network),將台灣評為全球第八大「金 融隱匿國」,前七名為瑞士、美國、開曼群島、香港、新加坡、盧森堡及德 國,這些國家或地區金融產業在全球市佔率均在 4%以上,台灣金融產業全 球市佔率僅 0.5%,卻成為金融隱匿性高國家16,我國真是未被發現的「亞 洲境外天堂」? 問題的關鍵-對於法人實質受益人的揭露,由於我國長期因 為兩岸的關係,且為吸引外資投資,往往給予外資法人比本國法人更好的 稅賦優惠,企業直接投資大陸的顧慮,或有中資企業資金之疑慮,國內跨 國經營企業多會選擇繞道外國租稅天堂17等,再經由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OSU(Offshore Securities Unit,OSU-國際證 券業務分公司),再回到國內從事提供生產/服務、投資或交易等,再加上 外交孤立,台灣無法參與多邊組織簽署資訊交換協定、雙邊租稅協定等,

自然無法藉由國際合作取得相關企業實質受益人(或控制權人)等相關資訊,

這樣是否會影響今(2018)年底國際重要反洗錢組織APG對我國進行的第三 輪相互評鑑結果嗎?

15 檢自行政院防制洗錢辦公室蔡組長佩玲-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籌備與學習,頁 1,

http://www.amlo.moj.gov.tw/ct.asp?xItem=497616&ctNode=47448&mp=8004,最後瀏覽日 20180301。

16 台灣,下一個洗錢天堂? 天下雜誌,646 期,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8 日,頁 53-74。

17 史芳銘,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解析-漢邦管理顧問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反避稅條款及 CRS 對境外 公司的衝擊與因應」講座,頁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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