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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反洗錢組織發展的趨勢與方向

第二節 有關國際重要反洗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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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擴大引渡範圍。 調查屬犯法

行為 2003 聯合國反

腐敗公約

至 2017 年 12 月計有 183 個 締約國

預防貪腐、界定貪腐 犯罪,制定剝奪非法 資產法規,強化國際 反貪腐合作機制。

界定腐敗犯

罪、反腐敗國 際合作、非法 資產追繳等 法律規範、第 一次國際法 律文書確立

「被貪污的 公款必須返 還」的原則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第二節 有關國際重要反洗錢組織 一、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1989 年 7 月七大工業國(美、德、英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及加拿 大)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在巴黎舉辦經濟高峰會時,考量洗錢犯罪對於銀行體系及金融機構的威脅,

決定設置「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簡稱 FATF),是一個獨立的政府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

旨在打擊國際洗錢犯罪,設立相關規範與策略,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 國際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簡稱 AML/CFT)的組織。其成員國遍佈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四十項建議和 11 項直接成果,是目前國際AML/CFT 最具權威性文件。

(一) 組織架構

目前FATF總部設於法國巴黎,每年召開 3 次會議,其組成分為四種:

會員(Members)、準會員(Associate Members)、觀察員(Observers)及觀察 員組織。其中會員有 37 個 (包含 35 個國家、2 個地區組織-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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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sion 歐盟執行委員會及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海灣合作委員會,

包含全球大部分主要金融中心)、2 個觀察員(以色利及沙烏地阿拉伯)及 9 個 準 會 員 : ○1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2 加勒比海特別行動小組(Caribbe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CFATF)、○3 歐洲議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評估專 家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Evaluation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Measures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簡稱MONEYVAL、○4 歐亞組織(Eurasian Group,簡稱EAG)、○5 東南非防制 洗錢組織(.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Anti-Money Laundering Group , 簡稱ESAAMLG)、○6 南美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f Latin America,簡稱GAFILAT)、○7 非洲政府間防制洗錢行動組 織(Inter Governmental Action Group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in West Africa,簡稱GIABA) 、○8 中東及北非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MENAFATF) 及 ○9 中非防制洗錢組織(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Central Africa,簡稱 GABAC),另外有 22 個準會員組織,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 會(BCBS)、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

(IOSCO)、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國際金融中心監督小組(GIFCS)、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及艾德蒙組織等39。該等國際組織在FATF 內具備觀察員身分,不能進行投票,但可以全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工作組會 會議。

(二)有關 FATF 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建議的演進 1.1990 年 FATF 的 40 項建議

39 FATF,http://www.fatf-gafi.org/about/historyofthefatf/及

http://www.fatf-gafi.org/about/membersandobservers/,最後瀏覽日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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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於 1990 年提出 40 項建議(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作為國際 防制洗錢的指導原則,針對各國和地區在整體架構、強化國家法律制度、

強化金融體系及加強國際合作部分提出相關建議40

<1>整體架構

強調貫徹 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金 融機構保密之規定不得妨礙本建議之執行,有效的洗錢執法程序應該包括 洗錢調查和起訴部分,應加強多邊合作及司法協助,甚至在可能的情況下,

增加洗錢引渡案件。

<2>強化法律制度

創造全面的法律架構,包括洗錢犯罪行為罪刑化,非僅限於毒品販運,

擴大洗錢前置犯罪行為、主管機關有權沒收、凍結、扣押犯罪所得及採取 適當的偵查方法擴大防制洗錢犯罪。

<3>強化金融體系

對於政府如何監管國內金融機構提出相關建議,且其建議非僅適用於 銀行,亦適用於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並加強金融機構的責任,以防範洗錢 犯罪活動,如不應該允許匿名帳戶、確認帳戶持有人身分、交易資料應至 少保存 5 年、金融機構應特別注意所有復雜,不尋常的大宗交易以及沒有 明顯的經濟目的的不尋常交易、金融機構有義務向主管機關通報可疑交易、

金融機構善意報告可疑交易資料不受民、刑事懲罰、不得對客戶洩漏向主 管機關報告可疑交易之消息、金融機構建立防制洗錢犯罪計畫並進行員工 訓練及控管監測洗錢犯罪程序、發展內部稽核測試程序、金融機構的主管 機關應當採取必要的法律或監管措施,防範犯罪分子或其同夥人掌控金融 機構等。

40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http://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de653765-bcbb-4ba6-b600-795e1ec2acf7,最後瀏覽日 20171211 及魏武群,兩岸銀行業防制洗錢之可疑交易申報比較評析,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 12 輯第 1 期,100 年 3 月,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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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國際合作

各國政府應加強彼此間合作,包括交換可疑犯罪交易情報並確保該資 料交換符合隱私及資訊保護機制、合作調查洗錢犯罪、根據洗錢活動或所 涉罪行,有權應外國請求採取迅速行動,凍結,扣押和沒收不法所得 41,

包括分享沒收的資產、犯罪引渡等。

2. 2001 年 FATF 制定 8 項打擊資恐的特別建議

為因應美國 911 恐怖攻擊事件,FATF另於 2001 年制定打擊資恐活動的 8 項特別建議42,如下:

<1>各國應儘速採取措施,簽署並完全履行 1999 年防制對於恐怖活動提 供資金的國際公約。

<2>將恐怖活動以及提供恐怖活動資金之行為罪刑化,並列為洗錢罪之前 置犯罪。

<3>凍結和沒收恐怖活動有關的資產。

<4>申報與恐怖活動有關的交易。

<5>國際合作:有關情報交換及法律協助的國際合作,對外國有關恐怖活 動或資恐行為之民事、刑事及法律程序提供最大協助。拒絕對恐怖活 動及資恐罪犯嫌疑人提供安全庇護並協助引渡。

<6>替代性的匯款系統:對於提供匯款系統之自然人或法人應採許可或登 記制度,對於其違反防制洗錢或資恐行為時課以民事、刑事或行政上 的制裁。

41 企業郵件駭客攻擊的對象或金流可能橫跨數國,案件發生後不法所得的追討仰賴快速的國際合作,

案件發生後 1 日內可追回的不法所得大約 70%,超過 1 週後只剩下 15%,參見林邦樑、蔡佩玲等 15 人參加 2016 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 19 屆年會出國報告,2016 年 12 月 1 日,頁 38。

42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de653765-bcbb-4ba6-b600-795e1ec2acf7,最後瀏覽

日 20171211及林思儀,兩岸洗錢犯罪刑罰規範之比較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4 年 1 月,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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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電信匯款:金融機構提供匯款時,應將匯款人之資料(姓名、住所、帳 戶號碼)及相關資訊一併傳遞給受款之金融機構。加強過濾與監視可 疑資金之移轉活動。

<8>非營利組織:重新評估並避免非營利團體被不當利用,包含隱匿或掩 飾資恐資金的移轉。

3. 2003 年修正 40 項建議43

洗錢手法隨時在更新。FATF 注意到洗錢手法愈趨複雜與專業,如利用 法人等團體控制「非法所得」(control of illegal proceeds)並掩飾「實 質受益人」(true ownership),以及利用專業人士提供洗錢犯罪資金諮詢 與協助等。考量這些因素以及處理「不合作國家與地區」(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NCCT)之相關經驗和國際間採取的行動作為,

使得 FATF 必須檢討更新「四十項建議」,強化其架構以防制洗錢和打擊資 恐。

新的「四十項建議」納入打擊資恐 8 項特別建議」(Eight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on Terrorist Financing),不僅針對洗錢,亦將涵蓋資 恐的反制作為,另由於各國法律架構和金融體系之差異性,無法採取一致 的步驟以達成目標。因此,FATF 新的「四十項建議」僅訂定最精簡之行動 標準,讓各國可以依據各自的特殊環境與法律架構,採取不同之細部作為。

新的建議包括了一個國家在刑事司法和監督制度應採取之措施、金融機構 及其他相關行業和專門職業應採取之預防性作為、國際合作等。

新修正的 40 項建議,建議各國應於可能範圍內擴大洗錢犯罪的前置犯 罪範圍,將洗錢罪適用於全部的重大犯罪,亦就利用法人等團體控制非法 所得並掩飾真正利益真實擁有者(實質受益人),以及利用專業人士提供洗 錢犯罪之諮詢與協助部分予以規範,如第 12 項及第 16 項建議規定,律師、

43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de653765-bcbb-4ba6-b600-795e1ec2acf7,及 FATF,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hf=10&b=70&s=desc(fatf_releas edate),最後瀏覽日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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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其他獨立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及會計師對客戶有審查及保存紀錄義 務,並對其代理客戶或為客戶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客戶資金、證券或其 他資產;管理銀行、儲蓄、證券帳戶;協助公司組織之設立、經營、管理;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經營、管理及企業買賣等金融交易時,應負申 報可疑交易報告之義務。

又為促進各國採用並執行 FATF 建議之防制洗錢國際標準,FATF 建立 一套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制度。金融機構與來自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 FATF 建議國家之人(包括公司及金融機構)的業務關係及交易,應特別注意。

其交易經常有經濟目的不明顯或無合法目的之情形時,應於可能的限度內 調查其背景及目的。要求各國對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 FATF 建議之國家,應 採取適當的制裁措施(第 21 項建議)。

4.2004 年增訂第 9 項特別建議:攜帶現金44

各國應確保相關機關有法律授權,可以對被懷疑與恐怖分子資金或洗 錢有關或未據實宣告或揭露之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工具加以攔截或扣 留,俾對此類現金和金融工具能夠加以沒收。

5. 2012 年FATF之 40 項建議(40 項建議加上 9 項特別建議)45

FATF認知各國法制、行政與金融體系均存在其差異性,無法齊頭式採 取一致性措施,為遏止罪犯利用全球AML/CFT體系資訊的落差及制度差異,

各國有必要一致性地落實FATF國際標準。FATF爰新修正FATF40 項建議,為 因應將自 2014 年展開之次一輪相互評鑑,2013 年 2 月在法國巴黎召開之

各國有必要一致性地落實FATF國際標準。FATF爰新修正FATF40 項建議,為 因應將自 2014 年展開之次一輪相互評鑑,2013 年 2 月在法國巴黎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