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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反洗錢組織APG評鑑程序及適用標準

第二節 相互評鑑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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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評鑑後之追蹤模式71

追蹤模式 說明

定期追蹤 (一般追蹤)

適用所有成員之最低標準,每兩年一次在會員大會中報 告,有關追蹤後已採取的相關法律、指引、相關資料以 及有效性之追蹤報告(含實質議題例子)。

標準-強化追 蹤

每年在會員大會中報告詳細追蹤報告,詳列自評鑑以來 已採取之行動或是正在採取處理之首要行動及建議以及 評鑑報告所列缺失事項之行動。

額外條件-強 化追蹤(加速)

會員大會決定其追蹤報告評率及時間,可能會實施每季 報告及最嚴重情形下每月報告,直到問題處理程度已令 人滿意為止。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APG 成員在接受評鑑後,不管是列在哪種追蹤模式,均有可能因為該 國技術遵循或有效性部分出現嚴重缺失或具體獲得改善,致從定期追蹤模 式落至加強或額外條件之追蹤模式,或從加強或額外條件之追蹤模式提升 至定期追蹤模式。

第二節 相互評鑑適用標準

APG 針對會員相互評鑑所採取的系統性方法稱為 FATF 評鑑方法論,是 FATF 及其附屬之區域性防制洗錢組織(包含 APG)進行相互評鑑所採用的一 致性方法,目前 FATF 及其附屬之區域性防制組織所採用的評鑑方法論,是 依據 FATF 於 2013 年發布的評鑑方法論對受評鑑國家進行評鑑。

評鑑範圍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稱為技術遵循(Technical compliance,

TC),為衡量國家的法律規範體制架構、權責機關權力及程序等是否符合標

71 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中文),同前揭註 56,頁 44-46 及行政院洗錢防制辦 公室,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16 日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程序第一次會議第一冊,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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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以瞭解國家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體系之基礎是否完善。例如,FATF 要 求檢察官應定要有扣押或沒收的權限,如果法規規定檢察官有上開權限,

該項技術遵循即屬遵循,如法規未授權檢察官該扣押或沒收權限,這個項 目之技術遵循即屬未遵循,主要用意係要求國家建立法治基礎以對抗洗錢/

資恐犯罪。

FATF評鑑方法論的第二部分為效能評鑑(Assessing Effectivness),

即評估上開FATF建議的執行成效,辨識國家是否已建立完善且堅實的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體系,及其達成的成效為何。例如國家已授權檢察官可以 扣押不法所得,但是實際的數據及個案上均發現,司法體系均無洗錢案件,

由於過去十年我國洗錢犯罪每年都不到 10 件,表示我國雖然有防制洗錢法 的法律規定,但是執行的人沒有這個意識,有沒有真正在做,可能是法律 不周延或執行者沒有這個意識,這也是效能遵循的目的72,用以檢視國家執 行洗錢的成效。

評鑑方法論中無論技術遵循或效能遵循,均要求各國應以風險為本的 方法(Risk-Based Approach,RBA ),原因是資源是有限,建立優先順序配 置資源,才能使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達到最大效用。要使資源有效利用,

就要辨識我國洗錢及資恐最大風險在哪裡? 這也是評鑑方法論技術遵循建 議第 1 項,有關風險評估及風險基礎方法之應用,1.1 要求各國應辨識及 評估洗錢/資恐風險,1.4 建議各國應建立機制,提供風險評估結果之資訊 與所有相關權責機關、自律團體、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73。 國家風險評估是國家制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規與執行措施之基 礎。行政院防制洗錢辦公室共進行 4 次跨部會機關之風險評估程序會議,

詳實檢視評估我國洗錢/資恐風險,目前檢視結果顯示毒品、詐欺、貪污、

走私、稅務犯罪、內線交易及炒作、專業洗錢(地下通匯及律師、會計師

72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2018 年 1 月 15 日-19 日國家洗錢及資恐評估程序第三次會議第 1 冊,頁 14。

73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翻譯之 FATF 評鑑方法論(中文 2017 年 2 月更新),頁 26,

http://www.amlo.moj.gov.tw/ct.asp?xItem=491310&ctNode=45743&mp=8004,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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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專業服務)等列為我國七大威脅犯罪,並辨識出境外金融業務(OBU)、本 國銀行及公司法人為我國三大最高風險弱點產業74

一、技術遵循

依 2013 年評鑑方法論,評鑑範圍涉及二部份:技術遵循(Technical compliance,TC)和效能評鑑(Assessing Effectivness)部分。技術遵循主 要在評鑑會員國於法制、金融監理及強制性措施之架構與機制設立、主管 機關權責、相關作業規範等是否符合 FATF40 項建議特定要求。

(一)技術遵循項目

技術遵循計有 40 項建議,涵蓋政策及協調機制、刑事司法(包括洗錢 及資恐罪刑化)、防制措施、強化透明度、主管機關權責及國際合作等七類75。 40 項建議(R)及歸類,簡述及如下76:

項目 內容 項目 內容

第一類 政策及協調 R21 洩密與保密

R1 評估風險與適用以風險為

基礎之方法

R22 指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客戶

審查

R2 全國性合作及協調機制 R23 特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其他

措施

第二類 洗錢罪刑化 第五類 強化透明度

R3 洗錢犯罪 R24 法人之透明性與實質受益人

R4 沒收及暫時性措施 R25 法律合意之透明性與實質受益人

第三類 資恐罪刑化 第六類 主管機關權責

R5 資助恐怖分子犯罪 R26 金融機構之規範與監理

R6 資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

之目標性金融制裁

R27 監理機關之權力

74 參照行政院-政策與計畫-熱門議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拚佳績,2018.1.10,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8DA931302D1852A3&sms=14F697861C7B758B&s=E5F728 B84252F3C2,最後瀏覽日 20180317。

75 FATF,FATF Recommendations 2012,頁 9-25,檢自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fatf-recommendations .html,最後瀏覽日 20180407。

76 FATF,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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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 武器擴散之目標性金融制

R28 特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之規

範與監理

R8 非營利組織 R29 金融情報中心

第 4 類 預防性措施 R30 執法和偵查機關之責任

R9 金融機構保密法律 R31 執法和調查機關之權力

R10 客戶審查 R32 現金攜帶

R11 紀錄保存 R33 統計數據

R12 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 R34 指引與回饋

R13 通匯銀行業務 R35 制裁

R14 金錢或價值移轉服務 第七類 國際合作

R15 新科技運用 R36 國際相關公約與規範

R16 電匯 R37 司法互助

R17 依賴第三方之防制措施 R38 司法互助-凍結和沒收

R18 內控及國外分支機構和子

公司

R39 引渡

R19 較高風險國家 R40 其他形式合作

R20 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上 開 建 議 是 建 立 在 第 1 項 建 議 之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Risk-Based Approach,RBA)上,建立優先順序配置資源,其中對金融機構之三大義務 為客戶審查、記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

(二)技術遵循之評等77

英文縮寫 遵循程度 備註

C 遵循 無缺失

LC 大致遵循 僅有輕微缺失

PC 部分遵循 有中度之缺失,惟已採行部分重要措施 NC 未遵循 有重大缺失

NA 不適用 由於結構上、法律上或制度的因素,無法適用 該項要求

77 評鑑方法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之技術遵循及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效能評鑑,頁 3,

2013 年 2 月(2017 年 2 月更新),頁 13,檢自

http://www.amlo.moj.gov.tw/ct.asp?xItem=491310&ctNode=45743&mp=8004,最後瀏覽日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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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互評鑑時,技術遵循有八個(含)以上NC/PC 評等,或是在R3(洗 錢犯罪)、R5(資恐犯罪)、R10(客戶審查)、R11(記錄保存) 和R20(申報疑 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任一或多個獲得NC/PC 的評等,該國之相互評鑑結果 即會落入標準-加強追蹤等級,每年在會員大會中報告詳細追蹤報告,詳列 自評鑑以來已採取之行動或是正在採取處理之首要行動及建議以及評鑑報 告所列缺失事項之行動。若該國在技術遵循方面針對下列 13 項建議有 10 項(含)以上獲得NC/PC 評等: -R3(洗錢犯罪)、R5((資恐犯罪)、R10(客 戶審查)、R11(記錄保存)、R20(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以及R.1(風險評 估即風險基礎方法之應用) 、R.4(沒收即暫時性措施) 、R.6(資助恐怖分 子及恐怖主義之目標性金融制裁) 、R.26(金融機周規範與監理) 、R.29(金 融情報中心78) 、R.36(國際相關公約與規範) 、R.37(司法互助) 及R.40(其 他形式之國際合作),表示該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極嚴重缺失,將會 被列為額外條件-強化追蹤(加速),由會員大會決定其追蹤報告頻率及時間,

可能會實施每季報告及最嚴重情形下每月報告,直到問題處理程度已令人 滿意為止79

二、效能評鑑

效能評鑑評估FATF建議執行成效,重點在於檢視法規及體制架構所產 生預期成果的程度80。效能評鑑目的在(a)促進FATF將重點放在效能評鑑的 直接成果;(b) 辨識該國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系統符合FATF 標準之程度,

並指出系統性弱點;(c)促使各國排定優先作為,以改善該系統。基於本評 鑑方法論之目的,效能定義為「直接成果達成的程度」,被評鑑國家有責任

78 我國的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為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檢自 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21658e0-bde6-475f-884d-f2415a446d02,最後瀏覽日

20180406。

79 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中文),同前揭註 56,頁 45-46。

80 評鑑方法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之技術遵循及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效能評鑑,頁 3,

2013 年 2 月(2017 年 2 月更新),檢自

http://www.amlo.moj.gov.tw/ct.asp?xItem=491310&ctNode=45743&mp=8004,最後瀏覽日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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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其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系統具有成效,若無法證明,評鑑員僅能做出該 系統不具成效之結論81

(一)效能評鑑的項目

FATF主要依據「11 項直接成果」來評鑑效能,以確認會員國依FATF 要求標準設立AML/CFT機制之目標與執行面的落差,指出系統運作的缺失,

提出客制化建議,促請該國調節政策與資源,採行有效的改善措施。效能 評鑑與技術遵循相互牽動,但未必呈現正相關,例如受評鑑國在某項架構 的技術遵循程度很高,但有可能執行效能卻是很低。效能評鑑重在評析 11 項直接成果(Immediate Outcome,IO)的達成程度,每一項代表一個有效防 制洗錢/打擊資恐系統應達到的主要目標,高階目標、中階成果及直接成果 間之關係,如下所述82

高階目標

保護金融系統與經濟體系免受到洗錢、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之威脅,

從而強化金融行業的健全及安全與防備。

中階成果 直接成果

中階成果 直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