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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各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揭露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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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組織建立專屬的資訊評鑑指標,外部雖有內政部、環保署等有相關規定之 評鑑,但亦無統一專責之監督機構對非營利組織之資訊揭露程度進行評比,

所以建議未來應建立非營利組織專屬的評鑑機構,讓非營利組織更受民眾信 賴。

第三節 各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揭露格式

有關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之議題,已為各國非營利組織之熱門課題,其 中又以財務資訊的公開最為重要,但各國處理方式則有所不同。但是非營利 組織該如何公開財務資訊呢?許崇源(2001)認為,資訊公開本身並不能充 分有效的實現非營利組織之負責任與透明化原則,仍必須有完善的會計原則 及審核制度方能畢竟其功。所以各國政府或民間組織如何規範非營利組織之 財務資訊公開之內容,便是值得我們學習並仿效。

非營利組織之財務資訊揭露格式,世界各國主要分為「強制性」要求與

「非強制性」要求。首先,從強制性要求開始探討,最著名的國家—美國;

其後再針對非強制性要求的國家—德國、中國、台灣分別探討。

一、 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之表達

美國目前非營利組織之財務報表,係依照 FASB 第 117 號公報之規定編 製。該公報規範非營利組織如何透過財務報表來揭露其資訊,且非營利組織 財務報表應以個體為報導對象,而以基 金會計作為補充資訊。在淨資產部分 則可進一步分類為未受限制、暫時性受限制、永久性受限制。另外,比較財 務報表係以鼓勵非營利組織編製,並沒有強制要求。

FASB 第 117 號公報解決了非營利組織欠缺一致性之格式,及彼此內容 不易比較之缺失;同時規範非營 利組織應提出「財務狀況表、業務活動表及 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及這些報表的編製準則。接下來就依序介紹各表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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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1.

財務狀況表(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財務狀況表強調整體性觀念,係提供非營利組織於某一時點之資產、負 債、淨資產及其相互關係之資訊,以幫助捐贈人、會員、債權人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評估組織是否能繼續提供服務之能力,及組織之流動性、是否需要 向外融資、與達成義務之能 力等。資產、負債之資訊應按流動性加以排序,

但限制性用途之資產則應另行設立科目,並按其性質列於該限制用途資產項 下;若在報表上無法清楚列示其性質,則應於附註上加以說明。

另外,非營 利組織所提供之財務報表應依捐贈人是否限制該捐贈,以區 分淨資產為未受限制、暫時 性受限制及永久性受限制淨資產,並分別報導之。

不同形式之暫時性受限制或永久性受限制淨資產之相關資訊,應加以揭 露:

(1) 未受限制之淨資產:

A. 來自於組織提供服務、生產與交付貨品。

B. 收到未受限制之捐贈。

C. 投資獲得之利息與股利。

D. 扣除提供服務、生產與交付貨品、募集捐獻與執 行管理功能所發生 之費用。

(2) 暫時性受限制之淨資產,依使用之時間與目的來區分:

A. 限制用於支應某一特別活動。

B. 限制用於特定期間內投資者。

C. 限制於未來某一特定期間使用者。

D. 限制用於購置耐久性資產者。

(3) 永久性受限制之淨資產,依其捐贈人目的區分如下:

2.

業務活動表(Statement of Activities)

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表之主要目的係報導某一營運期間收入、費用、利

3.

現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s)

現金流量表之主要目的在於表達,非營利組織於一定期間中現金流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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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範圍包括所有適用的營利事業之原則,例如:揭露財務結構、契約、或有 事項、前期損 益調整、會計原則變動、職工福利及貸款風險等,除非它有非 營利組織的特殊免除項目,才不用揭露。另外,財務報表上未受限制、暫時 性限制與永久性限制之淨資產如果不是以面值入帳,則須附註其性質及金額。

有關重分類、投資及承諾都鼓勵在財務報表附註表達。會計政策應聲明無論 是否將所收到的限制性資產在同期間花費掉, 都須先做為暫時性限制而加以 揭露。

一般而言,美國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大致會有下列幾項:

(1) 組織重要會計政策的摘要;

(2) 組織成立宗旨及業務範圍;

(3) 年費及會費的說明;

(4) 所得稅免稅的聲明;

(5) 應收帳款呆帳估計;

(6) 物資及勞務捐贈的評價說明;

(7) 暫時性受限制淨資產的明細;

(8) 永久性受限制淨資產的明細;

(9) 專案性支出及支援性支出的說明。

二、 德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之表達

藉由觀察德國不同的非營利組織,例如:Deutsche Umwelthilfe(德國環 境援助協會)、Der BUND(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GREENPEACE

(國際綠色和平組織)、WWF Global(世界自然基金會)等年度報告。其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資訊(揭露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檢 視其內容,認為德國非營利組織係採行 IFRS for SME 編製,僅於財務報表 之表達方式與我國有所差異,例如在資產負債表方面,德國非營利組織係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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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越低之科目擺在最前方,其餘內容未見明顯差異之處。

三、 中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之表達

中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此制 度的頒布解決中國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沒有可供適用的會計制度之問題。此 制度詳細規範會計科目、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非營利組織應編製哪些財務 報表、各財務報表編製的時間、如何編製的 說明及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的事 項等。本制度適用於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同時具備下列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 織:

(1) 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2) 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3) 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中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 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接下來就依序介紹 各表內容:

1.

資產負債表

資產負債表係表達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某一會計期末的全部資產、負債 和淨資產的情況。資產負債表除 了表達期末各會計科目的餘額,還需要表達 期初的餘額。若期初的會計科目與期末的會計科目不同,應根據期末的會計 科目來調整,此外淨資產的部分再區分為非限定性淨資產及限定性淨資產。

若資產或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 資產提供者或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則由 此形成的淨資產即為限定性淨資產,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淨資產的使 用直接設置限制的,則該受限制的淨資產也屬於限定性淨資產。除此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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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條之規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2) 董事會(或者 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 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3) 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4) 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5) 受託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託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 依據、用途等;

(6) 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7)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 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8) 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9) 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10) 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11) 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 72 條之規定,提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補 充說明)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1)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2) 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畫和預算完成情況,產 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畫和預算等;

(3) 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四、 台灣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之表達

台灣目前缺乏一套統一標準的非營利組織會計處理原則可供遵循參考,

因此各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大都 參考主管機關所提供的書表範例作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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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目前僅有部分主管機關提供財務報表範例比較完整,例如:行政院衛生 署提供之「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格式」,但是其內容對一般非營利組織而 言,卻太過於複雜,所以無法藉此為參考範本。另外行政院衛生署亦有針對 非醫療之衛生財團法人訂立財務報表格式,其內容會排除一些關於醫療機構 的會計科目,但其編製格式與醫療財團法人係一致的。另外行政院衛生署亦 提供「醫療社團法人財務報表格式」,但根據醫療法第 49 條第 3 項之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得於章程中明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

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其社員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之規 定,違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故在此不予探討。

除此之外,其餘主管機關則未提供範例或提供範例不甚完整(係指編製 財務報表之人員無法輕易了解其範例之內容)的機構,大概只能依賴財務人 員的專業來編製。

另,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中,亦有財務報表格式供非營利組織 參考,但其內容太過簡略,稍嫌不足,仍難以藉此做為遵循標準。所以,以 下將分別介紹: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格式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中的財 務報表格式。

1.

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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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