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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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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

一、 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簡稱 NPOs)

,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因此其 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從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學術、環保等等,分 別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間的落差。

但實際上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與企業一樣是需要產生利益的,但區別在於非營 利組織是為組織倡導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而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 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

同時,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 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 主要力量。

依照我國民法之規定,非營利組織可分成「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 類別。「社團法人」為多數人集合成立的組織體,其組成的基礎為社員;「財團法 人」則以多數財產集合而成立的組織體,其成立的基礎為財產。且於民法第 44 條中規定以公益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 的之團體。

另外,目前非營利組織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學者間的意見也頗為分歧,

例如:國外學者 Salamon(1987,1992)提出非營利組織的六項特徵:

1. 正式化(Formal):正式組織,而非臨時性或非正式性的民眾組織。制度 化的運作過程、定期的會議、規劃的運作過程和達到一定程度的組織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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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藉由合乎法律的法人團體資格得到政府的認可,並可以藉此法人格向 外訂立契約或保管運用財物。

2. 私人化(Private):它的組織結構係分立於政府之外,完全由民間來組成 及運作,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受其管轄,但接受政府的支援。

3. 不分配盈餘(Nonprofit Distributing):非營利組織可以賺取利潤做為機構 的目的事業之用,但不能分配利潤給機構的擁有者、工作人員或政府。非 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優先,也不能分配利潤及財物,和營利性質的商 業組織可以分配股票和利潤有極大的差異。

4. 具自主權(Self-governor):非營利組織本身有內部的治理程序,可以自行 管理業務,而不受外部團體控制。

5. 從事自願服務(Voluntary):很多的自願者會來參加非營利組織的活動,

董(理)事某些程度上可視為是自願者參與非營利組織活動過程中的領導 及治理工作的角色,因此非營利組織在某種意義上含有從事自願服務的特 徵。

6. 公益性(Philanthropic):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應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並以服務公眾為職志。

Wolf(1990)也認為非營利組織有六項特徵:

1. 須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須在政府立案,接受相關法令規章的管轄。

3. 須組織成為一個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

4. 其經營結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

5. 其經營享有免除政府稅收之優待。

6. 享有法律上特別地位,捐助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減)稅的範圍。

Hay(1989)的定義則著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面,認為非營利組織應具 備下列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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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織之形成必須是為了提供服務,而不是為了營利。

2. 組織所得之淨利的任何部份皆不可分配給成員、董事會等。

3. 組織其資產必須永久投入其主要使命, 不可清算而付給任何私人或組織。

另,國內學者孫本初(1994)認為「非營利組織其設立之目的非在獲取財務 上之利潤,且其盈餘不得分配給其成員或其他私人,並具有獨立、公正、民間性 質之組織或團體」;陳金貴(1994)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一「具有正式結構的民 間組織,是由許多志願人士所組成的自我管理團體,組織之目的係為公共利益,

而非為自身之成員提供服務」; 江明修(1994)則界定為「具備法人資格,以公共 服務為使命,享有免稅待遇,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之盈餘不分配給內部成員,

並具有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司徒達賢(1999)以CORPS模式定義非營利組織:

「結合人力資源(participants)、財力與物力資源(resources)、經由某一些有組 織的活動(operations)、創造某些有價值的服務(services)以服務社會中的某些 對象(clients)」;顧忠華(2000)則認為非營利組織至少具有下列三種意涵:

1. 大多數合法設立的非營利組織皆標榜公共的使命和公益的功能,吸收並運 用社會資源,是公共財的生產者。

2. 非營利組織發揮公共使命,擴展公共領域,並凝聚民間互助的能量,強化 台灣民主的基礎及紮根的力量。

3. 在組織定位上,非營利組織無論以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未 登記形式,皆屬民間的結社,因此非營利組織的自主性能對民間及政府進 行有效的監督與輔助,補充政府部門的部分功能。

馮燕(2002)也認為非營利組織的核心架構在於公益使命,它是非營利組織 的動力基礎,因此我們常稱非營利組織為公益組織,稱非營利組織投入的服務工 作或活動為公益活動。

由以上學者的不同見解中可知,非營利組織與社會大眾及政府息息相關,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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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所以非營利組織如何讓利害關係人(例如:捐款人、志 工、員工、提供服務的對象、受益人、一般大眾、政府等等)可以清楚的了解並 看見該組織「如何運作」及「運作成果」便是一個重要的議題。

二、 非營利組織的興起

社會福利:結構與實施(官有垣譯,2000)一書提及,人類的互助與慈善行

為,自史前時代即已經存在。在當時,人們為了生存,以及更有效的獵捕食物,

自然而然的產生互助關係。然而,隨著人類的生活形態逐漸由打獵、游牧,進入 了農耕時代,這些互助型態也逐漸有了轉變。到中世紀時,歐洲社會即有許多的 教會從事著公共服務的活動,其型態已相當接近現在的非營利組織。而現今的非 營利組織型態,最早出現在十九世紀時的英國,1869 年於英國倫敦成立的「慈 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COS),被視為非營利組織之濫觴,其 理念即為整合當時的慈善機構之力量與資源分享。根據估計,當時的倫敦大約有 640 個志願性的組織。約莫與慈善組織會社成立的同一時期裡,美國也興起一連 串的志願性組織運動,分別於 1851 年的波士頓(Boston)及 1854 年的巴爾地摩

(Baltimore),成立了「基督教青年會」(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YMCA)

與「猶太教青年會」(Young Men’s Hebrew Association, YMHA),從事志願性的慈 善救助活動。而在英國的湯恩比館(Toynbee Hall)於 1884 年所設立的「移民之 家」(settlement houses),其活動範疇更由原本的貧窮的救助,轉變為更積極的社 會改革,以提供教育、休閒娛樂、職業輔導、團體互動關係指導及心理諮商的服 務為主要工作。到了二十世紀,隨著時空環境之演進,由於物質條件的進步,非 營利組織的類型已經不僅限於社會慈善事業,舉凡環境保護、人權、學術、宗教、

文化、教育、政治、藝術等領域,均由於人們的益加重視,亦可以發現非營利組 織活動的蹤跡。

上述內容告訴我們非營利組織在人類歷史中,是如何開始萌芽的。而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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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至 1980 年代,非營利組織的數量開始激增,活動的內容也逐漸多樣化,伴 隨著大型災難的陸續發生、人們需求的多樣化、以及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等諸多因 素,非營利組織不再只是單純的服務提供,更開始進行對民眾進行議題倡導、對 政府政策進行遊說等活動,同時亦逐漸受到大眾及學術界的注目。而非營利組織 之所以在這段期間快速蓬勃的發展,根據學者 Salamon(1995)的分析,其原因 主要可分為「四大危機」與「二大革命」的出現:

1. 四大危機

(1) 福利國家危機(The Crisis of Welfare State)

福利國家係指已開發的歐美國家而言,這些國家的社會福利在二次世界 大戰後有顯著的擴張;但 1970 年代之後,由於能源危機引起全球經濟不景氣,

導致所謂福利國家的危機,各國政府因財政上的困境不得不緊縮各項公共支 出。而福利國家的危機,主要來自於以下四個原因:首先,1970 年代初 期的石油危機,使得經濟成長大幅減緩,且使人們更加相信社會福利的 支出,會排擠到個人對於生產資本與設備的投資,導致經濟更為惡化;

第二,愈來愈多的人認為政府已經負擔超載,且變得過度專業化與官僚化,

以致於政府無法再負荷這些日益增加的任務;第三,由於福利國家的概 念,迫使政府提供愈來愈多的服務,而這些服務所需的費用已經超過了 人民所願意負擔的程度,使得政府的赤字逐年增加;第四,愈來愈多的 輿論傾向相信「福利國家」的作法是在扼殺人們的進取心,讓人們消極 地負起責任,反而增強人們的依賴心理,這亦是與促進經濟背道而馳的 作法。

於是在 1970 年代晚期與 1980 年代初期,福利國開始展開了一波縮 減支出的風潮,自然會影響政府社會福利的支出,此時需要有其他機制 來解決這些公共問題,而非營利組織的適時出現,運用其較佳的服務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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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以及運用私人慈善捐款的特性,使其隱然成為政府之外的另一個重 要的供給來源。

(2) 發展危機(The Crisis of Development)

1970 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和 1980 年代初期的經濟衰退除了對已開發國家 造成影響外,亦對第三世界國家(包括下薩哈拉沙漠區的非洲國家、西亞、

及中南美洲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造成衝擊,直至 1990 年代,這種情況仍 未見好轉,且更為惡化。

直至今日,全球大約仍有五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十分貧困的環境中,

而這也促使許多國家與學者開始反省並試圖找出解決之道。一個稱作「協 助自立」(assisted self- reliance)或是稱為「參與者發展的途徑」(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的觀點,也逐漸在這些辯論中產生。這個觀點認為要成功 的協助這些國家發展經濟,必須要善加運用當地住民的能力與熱忱。因

而這也促使許多國家與學者開始反省並試圖找出解決之道。一個稱作「協 助自立」(assisted self- reliance)或是稱為「參與者發展的途徑」(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的觀點,也逐漸在這些辯論中產生。這個觀點認為要成功 的協助這些國家發展經濟,必須要善加運用當地住民的能力與熱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