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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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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燕(1998)將非營利組織的角色重新歸納成三類:

1. 目的角色:濟世功業、公眾教育、服務提供、開拓與創新、改革與倡導、

價值維護、整合與激勵。

2. 手段角色:積極手段、消極角色、服務提供。

3. 功能發揮的角色:帶動社會變遷、擴大社會參與、服務的供給。

第二節 資訊揭露

一、 資訊揭露之定義與類型

OECD(1999,2004)提出的公司六大治理原則,分別是:1.公司治理基礎架構

(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2.保障股東權益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3.公平對待股東(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4.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5.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ourse and transparency)、6.

董事會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oard)。其中特別強調「資訊揭露與透明度」

的重要性,並認為公司治理架構應能確保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營運成果、目標、

績效、關係人交易、所有權與投票權、公司治理結構與政策、風險管理政策等資 訊能正確地揭露及透明化。

Vishwanath and Kaufmann(1999)將資訊揭露與透明度特徵定義為下列 三點:1.易取得性(access):涉及資訊揭露之媒體、取得資訊之條件限制與 資訊之即時揭露;2.攸關性(relevance):對各類利害關係人提供攸關其權益 之資訊並確保資訊來源之適當性;3.品質與可靠性(quality and reliability):

資訊品質包含可靠、即時、完整、忠實表達、一致及讓使用者易於了解,因 此需藉由外部機構,如會計師、管制單位及準則制定機構等對此加以驗證,

而資訊品質與可靠性中最重要的元素則在於企業之正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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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cone(2000)在調查各國上市公司資訊透明度之決定因素時,將「資 訊透明度」定義為,市場參與者評估企業管理當局或內部人士的行動,並對 企業目前財務資訊的情況與未來的前景之評估能力。

鄭丁旺(2002)指出:

「資訊透明度是指企業之營運及財務公開的程度。

就公開工具而言,則可分為財務報表及財報以外的揭露,包括附註、管理當 局對未來營業政策的討論與分析、財務及業務預測、部門別報告、及歷史成 本以外的資訊」。

林日峰(2002)認為企業透明度是透過完善的內部產生與對外溝通機制,

以生動的圖文表達,提供股東、分析師及投資人想要與必須要知道的資訊,

將企業經營的思想及創造價值的過程清澈地反映出來。而最關鍵的兩個層面 為表達資訊的頻率與品質。

杜英宗(2002)則分別站在資金提供者的權利,與資金需求者的義務兩 種角度上提出看法,表示透明度包括非常多層面,第一、企業獲得股東金錢 上的投資,就要對股東負責,要讓股東清楚地 了解公司的現況,當股東需要 一些資料時,可以很容易的取得(free-access),且企業能夠及時的提供。第 二、投資人在做重要決策時所應知道的資訊,企業 都有責任提供,如經營現 況即損益表,財務現況即資產負債表等,除此之外,只要會影響投資人決策 的重大事項,不論好壞,皆應揭露給投資者知道,如產業發展、政局情勢、

最新法令變動造成的影響。

葉銀華(2002)、李存修(2002)及柯承恩(2002)等人將資訊揭露與 透明度定義為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及時與真實地揭露所有公司重大的資訊,

包括 1.股權結構:使資金的供給者,也就是股東與債權人,能夠瞭解誰是公 司主要的控制者,意即誰擁有較多的股權;2.董事會與決策制定過程:董事 會如何做決策;3.財務報表品質能夠真實地反映公司的營運狀況;4.重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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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者知情權與投資人關係。若能達到以上四項標準,公司的透明度就高。

Ang and Brau(2002)對於資訊透明度的定義為,外部投資人可以取得 由公司內部人士所創造,關於公司資訊的數量(amount)及有效性(validity),

換句話說,當公司資訊的揭露水準與品質越高時,資訊透明度越高。

Standard&Poor’s(2002)則將資訊揭露與透明度定義為,公開之財務 及營運資訊揭露的品質及容易取得程度,涵蓋會計方法、審計程序、審計委 員會(Audit Committee)的監督及維持會計師之獨立性。S&P 並指出具有 較高資訊揭露透明度之企業,使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有效地 監督管理當局的活動及企業營運、財務之績效,且對企業資金成本、公司績 效有重大之影響。且依照 S&P 之經驗,資訊揭露與透明度係公司治理優劣 之重心。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日炎(2007)認為,所稱之資訊,包括

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報告、董事會、股東會的營運績效報告,以及對外部利 害關係人公布之財務報告資訊;而所謂的透明,不僅是充份及時反映公司經 營之資訊,最重要的是管理當局「誠於內,形於外」的將這些資訊有效地與 資訊需求者溝通。

一般而言資訊揭露可以按照組織的意願分為下列兩種:

1. 強制性揭露:系指由法律或規範所強制要求之揭露,例如:我國證券交 易法第 36 條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自願性揭露:係指「無」法律或規範強制要求之揭露,完全由組織自行 決定之揭露,例如:台灣目前對於非營利組織之資訊揭露並無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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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揭露與否取決於組織本身之意願,後續將探討的台灣公益團體自 律聯盟之成員定期公布「財務報告」及「業務報告」即屬於此範疇。

二、 資訊揭露之動機

資訊揭露之動機,相關研究以代理理論和訊號理論,來論述資訊揭露的 動機:

1. 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

Berle and Means(1932)認為,公司型態的發展,已經從早期的閉 鎖性私人所有公司,逐漸轉型為大型公開發行公司。在此種大型公開發 行公司中,由於公司股份得以在集中交易市場自由交易,使得公司股權 逐漸分散,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人數也大量增加,最後導致公司的所有 權與控制權產生明顯的分離狀態。而此種分離狀態,即是代理理論形成 之基礎背景。又 Coase(1937)在 The Nature of the Firm 一文中,從契約 組成觀點認為,所有者與經理人間所簽訂契約中有關財產的問題,正是 代理問題的起源。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提出「代理理論」的觀點。他們認為,當 公司為一人所有,且沒有向外舉債時,公司管理者會努力創造出公司價 值最大化,因為公司價值最大化也會使個人利益最大化。但公司如果將 股權分散給其他人,或是向外舉債時,由於其他股東與債權人通常不會 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因此,公司管理者(代理人)與股東、債權人(主 理人)就會形成代理關係。假設公司管理者與股東、債權人均會使自我 利益最大化,公司管理者由於不再擁有全部的公司所有權,卻掌握公司 的所有資源與訊息來源,為了讓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會制定對股東與債 權人最佳的決策,甚至透過財產轉移為自有,傷害股東與債權人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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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所謂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於是公司管理者與股東、債權人 就因代理關係而形成代理成本。又由於股東及債權人缺乏專業知識或無 法獲得攸關的資訊,致使其無法判斷公司管理者是否善盡其職責,此為 代理理論下的資訊不對稱。

為了降低這些代理成本,於是股東和債權人就訂定很多監督管理者 的行為,例如:委託會計師簽證、制定公司治理原則、制定與公司價值 最大化相關的獎酬計畫、制定章則禁止作出傷害股東與債權人的行為、

有重大消息應公告等。而在資訊不對稱的假設下,公司管理者為取信股 東及債權人會自願提供資訊給外界或願意聘用外部審計人員查核財務報 表,以消除股東及債權人對其之疑慮。

Watts and Zimmerman(1978)、Leftwich, Watts and Zimmerman(1981)、

Chow and Wong-Boren(1987)、Raffournier(1995)、Botosan(1997)、

Chen and Jaggi(2000)、Chau and Gray(2002)等人,認為基於代理理 論觀點,資訊揭露可作為監督管理當局的機制,同時也是管理當局取信 於股東及債權人的一項保證,進而有效地降低管理當局與股東及債權人 間之資訊不對稱,進而降低代理成本。

2. 訊號理論(Signaling Theory)

代理問題產生的原因之一是資訊不對稱,而資訊不對稱係指交易雙 方之一方握有完整交易相關資訊,而另一方則缺乏這些資訊。 Akerlof

(1970)以二手車市場又稱之為檸檬市場(lemon market)說明資訊不對稱 問題。在二手車的市場中,賣方對車子的品質擁有較充分的資訊,然而,

對買方而言,由於訊息不足,買方無法分辨出車子的好壞,購買車子時 可能會買到品質較差的車子,因此,買方為了降低風險,希望以較低的 價格購買車子。對賣方而言,若買方出的價格低於好車的價值時,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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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願賣出品質好的車子,好車在市場交易的比例將會下降。對買方而 言,由於好車比例下降,買方的願付價格將會跟著降低,因而導致更多 的好車無法交易,在此惡性循環的情況下,好車將會紛紛退出市場,市 場最後只剩品質較差的車子。因此,資訊不對稱衍生出劣幣驅逐良幣又 稱「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惡性循環,終將使市場機能崩潰。所 以,賣方 (代理人)為使交易能順利完成,會主動釋放出交易的相關訊息,

以獲得買方(主理人)的信任,使交易能順利完成、減少代理成本,這也 就是訊號理論的主要論點。

訊號理論係由 Spence(1973)提出,用其解釋員工與顧主間的聘雇 關係,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雇主事前不知道求職者的能力是否合乎要 求。因此,能力高的求職者會利用本身的學歷做為「訊號」(signal),向 雇主傳遞其真實能力。而雇主則藉由學歷這個訊號,來判定求職者能力 的高低。於是有資訊的一方可以透過採取行動,向無資訊的另一方傳遞

訊號理論係由 Spence(1973)提出,用其解釋員工與顧主間的聘雇 關係,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雇主事前不知道求職者的能力是否合乎要 求。因此,能力高的求職者會利用本身的學歷做為「訊號」(signal),向 雇主傳遞其真實能力。而雇主則藉由學歷這個訊號,來判定求職者能力 的高低。於是有資訊的一方可以透過採取行動,向無資訊的另一方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