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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圖書教師之起源及歷史

圖書教師做為國民小學校內的閱讀推手,同時也是學校圖書館的負責人,兩 者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非常緊密的。且依據胡述兆(1995)主編之《圖書館學與 資訊科學大辭典》內之定義:「學校圖書館員,又被視為教師圖書館員(Teacher Librarian)或媒體專家。」因此圖書教師的起源可以先由學校圖書館與學校圖書 館員的歷史一窺端倪。

1578 年,英格蘭的舒茲柏利鎮(Shrewbury)通過一項法令,明文規定學校 應設置圖書館以協助教學,明確地給予學校圖書館「協助教學」的定位,同時這 也是目前所能找到世界上最早關於學校圖書館的紀錄。

除了上述的舒茲柏利學校圖書館,接下來所能找到的、關於學校圖書館的發 展歷史則主要在美國。Allen Kent 與 Harold Lancour 主編的《圖書館與資訊科學 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中,簡述了美國近 代學校圖書館的起源與歷史,大致上可追溯至1740 年代。在還是殖民時代的當 時,教師在小房間內放置聖經、故事書或詩集等書供學生閱讀,儼然便成為一間 小型的圖書館。而在美國著名的政治家──Benjamin Franklin 在一篇文章中提及 學校圖書館是一間理想學院的關鍵因素後,位於費城的威廉佩恩憲章學校

(William Penn Charter School)隨即在 1744 年將一間客房設計為該校的圖書館。

到了1876 年,根據當時的教育公報,已經有過半數的州政府通過允許各學校安 排經費、設置學校圖書館的法律,且學校圖書館發展蓬勃,與公共圖書館相輔相 成。直到20 世紀初,美國的學校圖書館已然發展地相當普遍。

至於圖書教師的起源與歷史,同樣將時間推溯回19 世紀的美國。根據美國 圖書館學會網站上的記載,在1900 年出現了第一位受過專業訓練的學校圖書館 員Mary Kingsbury,她負責管理位於布魯克林的 Erasmus 高中學校圖書館。但直 至1950 年代,學校圖書館的功能僅在「保存」數量不多的館藏,並沒有提供進 一步的服務,圖書教師的角色也尚未出現,而儘管是受過專業訓練的學校圖書館 員,也只是校內教師於教課時間後權充的次要角色。

到了1960 年代,越來越多受過訓練的圖書館員進入了學校圖書館,成為圖 書教師(teacher librarians);直到 1970 年代,圖書教師開始致力於課程支援的部 分,並且注重主要讀者群、也就是校內學生的個體差異,這個轉變反映在漸趨豐 富多元的館藏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圖書教師同時也是資訊專家、教師以及 教學顧問的多重角色重疊也在此時變得更加地明顯(Tanner,1997)。

在接下來的1980 年代以後,隨著需求增加,現代人必須使用更多的圖書與 資訊來滿足需求,因此資訊與圖書量較之過去有明顯地成長;如何使用如此豐富 且琳瑯滿目的圖書與資訊,成為現代人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為了因應外在環境 的衝擊,學校圖書館員及圖書教師的角色逐漸被重視,世界各國紛紛建立制度與 模式;同時,過往傳統的學校圖書館員的教育職責和角色亦應有所調整,以培養 學生具有主動、獨立、批判思考等各種能力(陳昭珍等人,2011),使其能夠終 其一生不斷地學習,進而養成「終身學習」的精神。

一、 各國推動「圖書教師」制度之歷史

(一) 美國

全國教育學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 NEA)於 1918 年通過由圖 書館組織與設備委員會(Committee on Library Organization and Equipment)及 Charles C. Certain 所主持的一項中等學校圖書館組織及設備的標準(Standard Library Organization and Equipment for Secondary Schools of Different Sizes),此文 件清楚地說明了學校圖書館員的五項工作特質與需求,包括:

1. 學校圖書館員應具備老師和圖書館員之雙重背景,以協助學生發展其興 趣,啟發其知能;

2. 具豐富的圖書館學知識與參考服務經驗,以及高度的教學熱忱;

3. 薪水不應低於英文老師,應比照學校其他部門主管;

4. 應從事太過事務性的工作;

5. 應參加學校的教學會議,與教師們密切配合,一起工作。

而美國著名的圖書館學者Frances E. Henne 女士自攻讀博士學位開始,即專 注於提倡學校圖書館的概念,並依據其自身的經驗與歷練,致力於研究、修改學 校圖書館的標準,於1945 年參與編輯《School Libraries for Today and Tomorrow》

一書(Kester and Jones,2004),期望改善學校圖書館館藏的質量。

1956 年,美國學校圖書館員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Librarian,

簡稱AASL)公布了一份聲明:學校圖書館即教學媒體中心(School Libraries as Instructional Materials Centers),其中提及一位優秀的學校圖書館員應扮演教師及 教學專家的角色,有效地提供各類教學資料與設備以配合學校課程,包括印刷型 式和新的媒體。

而隨著資訊科學的日新月異,教學資料由傳統的印刷型式轉為具聲音影像的 視聽媒體,亦促使學校圖書館員的角色由最初的館員、老師轉為媒體專家。但為 了能夠應付迅速增加的新式媒體,且培育學生「學習如何學習」的技能,在1990 年後,美國階段性地進行課程改革,並將圖書館利用技能(library skills)進一步 擴展為資訊素養的六大技能,正式併入相關學科的教學設計與活動中(吳美美,

1996),學校內的圖書館員必須偕同各科教師共同進行課程規劃,將圖書館利用 教育與資訊素養之內涵與正式課程融合後實施。

(二) 日本

日本的中小學設有「司書教諭」一職;所謂教諭是教師之意,而司書教諭之 主要職掌在於管理圖書,負責圖書館業務。

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53 年,日本公佈《學校圖書館法》,規定學校圖書館 必須有具有教師資格的館員(即司書教諭)來掌理館內的專業事務。而在隔年頒 布的《學校圖書館法施行令》中,詳訂中小學教員至少須修畢學校圖書館法所規 定的「司書教諭課程」8 學分才能取得「教員兼圖書館館員」的資格。

日本自設置司書教諭制度以後,至今已有約十五萬教師取得此資格。惟最近 取得資格者已有減少趨勢,主要原因在於現職教師較少兼取此項資格者之故。因 此各學校大都另外聘雇圖書館事務員來擔任此職,稱之為「學校司書」,但聘請 者仍少,以致圖書館業務尚無法充分運作。

日本學校之司書制度在養成和資格方面的規定亦亟待進一步確立。

(三) 香港

香港於1965 年依據 Report of the Education Commission 的建議,開始推行學 校圖書館,重視圖書館的價值;但是在剛推行的十年之間,教育當局仍未針對圖 書館之標準設施、配置等建立基準。直到1978 年,政府的施政報告中以「學校 的資源中心」來稱呼學校圖書館,並於隔年首度設立圖書館主任之職位,以配合 學校圖書館的發展。

1979 年,政府進一步制定其配套規則,包括十八班以上學校可聘請一位全 職教師以協助圖書館發展,十八班以下的學校則准許聘請教師以兼任方式管理圖 書館,並開辦在職訓練及複修課程。1986 年香港教育局正式修訂圖書館主任的 工作指引,也為往後的閱讀推動確立了基礎。

自1998 年起,香港教育局開始向其資助的小學提供中央圖書館的經費,同 時提供學校圖書館主任一職,入職薪酬職級是文憑教師。該學校圖書館主任職位 乃加在學校一般教學人員編制之上的常額教師職位,欲出任學校圖書館主任一職 的教師,應具備至少兩年的教學經驗,並且最好擁有圖書館管理專業資歷。獲聘 用的學校圖書館主任,必須修讀及完成由香港教育局舉辦的日間部訓練課程或其 他專業進修課程(梁月霞,2011)。

2002 年,由香港教育局課程發展處所出版的《學會學習:學校圖書館服務 支援學與教》一書,在圖書館主任篇中明確提及圖書館主任的工作目標、願景及 使命,並詳細定義圖書館主任須扮演四種角色:

1. 資訊及媒體專家、

2. 教師教學的夥伴、

3. 校本課程發展的支援者、

4. 教學資源的統籌人。

而在同年由香港教育署課程發展議會公布的「基礎教育課程指引──各盡所 能‧發揮所長」中,則認為學校圖書館主任需走出僅是「圖書館管理者」的框框,

同樣必須扮演多種角色,這些角色和AASL 所列大同小異,包括:

1. 「廣泛閱讀」的統籌人、

2. 資訊專家、

3. 課程協作者、

4. 知識管理者。

這份指引中所載明的四種角色內涵,自公佈後沿用至今,其詳細內涵及與 AASL 所公佈角色間之異同,將於本章第二節中詳述。

(四) 臺灣

我國正式將圖書教師列入學校體制之一環,可追溯至1980 年代。教育部於 1981 年頒布「修訂國民小學設備標準」,將國民小學設備標準分為兩大類,第一

類為「一般設備」,第二類為「教學設備」,其中教學設備之第四項即為「圖書設 備」,其第一條原則之第四項規定:「各校應由校長指派『圖書教師』一人處理館 務。班級較多之學校,酌增『圖書教師』若干人,協同處理館務。」後面並加註

「圖書教師應受圖書館學專業訓練。」當時雖有明文訂定的標準,但後續卻未在 各校實務中實際推動,因此該項標準於圖書教師的設置上,最終流於形式而無實 際效果。

2002 年,教育部於《圖書館法》第五條之依據上,進一步訂定「國民小學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其中「組織人員」明確揭示:「國民小學圖書館應設組 長或幹事;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得設圖書館主任一人,由具圖書資訊專業之教師 兼任。」儘管與1981 年所頒佈之內容相比,此項條文已針對小學圖書館之圖書 館訂定了更詳細的規定與法則,但同樣未對國內的圖書教師制度造成太大的影 響。

直到 2009 年,教育部發布「悅讀 101-試辦國民小學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

直到 2009 年,教育部發布「悅讀 101-試辦國民小學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