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圖書館法規章程

第四章 中國圖書館學術發展之背景

第四節 圖書館法規章程

國家訂定法律,為保障人民生活之秩序,使人類社會得到安全,一切事業 始能依軌前進。圖書館為國家之事業,於是自當訂定法規,使圖書館之設立有 法律的依據。圖書館立法的實踐正是反映了國家對圖事業的重視程度。

一、 圖書館法規

中國第一部由政府頒布的圖書館法是由學部於宣統元年(1909 年)頒布的

《京師及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第一條即明示圖書館之設,所以保存國粹,造 就通才,以備碩學專家研究學藝,學生士人檢閱考證之用,以廣徵博采供人瀏 覽為宗旨。1但因民國鼎革來不及實施即而廢棄。民國肇興,圖書館開始公開任 人閱覽圖書,且強調圖書館服務精神及為國家及人民的貢獻,中國圖書館事業 已發展為一專門事業。

1912 年京師圖書館正式對外開放,該館係依近代圖書館理念及圖書館制度 創建之國家圖書館。在圖書之收藏、管理及借閱等均借鏡西方近代圖書館新方 法。以借閱規則為例,該館頒佈的《京師圖書館閱覽章程》第一條規定本館收 藏中外書籍,其通行者,任人領取翻閱,惟不得攜出館外。第三條凡觀覽本館圖 書者,除持有優待券外,均應於入館前購入閱覽券:甲.每券得取閱圖書五十 冊,銅幣四枚;乙.每券得取閱圖書十冊,銅幣二枚。第六條學校職教員及學 生等,有參考之急需,由校函請寄贈特別、普通券者,俱免收取券資。2

民國成立後,1915 年 10 月教育部公佈《通俗圖書館規程》十一條及《圖 書館規程》十一條,依兩個規程明定教育行政機關主管圖書館設置立案,並管 理圖書館的營運情事,使圖書館的設立和發展有了法律的依據。兩規程互相參 照使用且有相通之處,整理列表如下:

      

1 「學部奏擬定京師及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摺」,教育雜誌 2 卷, 2 期(1910):13-15。

2 沈祖榮,「我國圖書館事業之改進」,丁道凡搜集編注,中國圖書館界先驅沈祖榮先生文集

表 1 《圖書館規程》、《通俗圖書館規程》條文

在內容上二者也具有相通之處。與《圖書館規程》最大的不同在於,《通俗圖 書館規程》規定「通俗圖書館不徵收閱覽費」。

1927 年在規程的期礎上多所修正及擴充後由當時教育部門大學院公布《圖 書館條例》。1929 年中華圖書館協會第一屆年會有〈請教育部頒布設立圖書館 標準法令〉等議決案,陳請教育部採擇施行。1930 年,教育部再進行內容修正 及略作更動後形成《圖書館規程》。

1932 年李蓉盛的〈中國圖書館立法之研究〉將《通俗圖書館規程》、《圖 書館規程》、《圖書館條例》及中華教育改進社之第一至三屆年會議決案逐條 列出,並逐條探究其內容對當時中國圖書館的環境是否合宜及建議。文中指出

《圖書館規程》第九條之極為不當,該條列出圖書館得酌收閱覽費一項。對當 下教育情況而言,無論何種圖書館都不應當徵收閱覽費。綜論《圖書館條例》

之公布,仍是不賅不全,然改進實多。其能為彌補者,則有中華教育改進社之 議決案,雖不能以立法條文視之,但補不足之處大矣。借鏡丹麥於 1920 年頒 布的世界第一部公共圖書館法,規定了公共圖書館的目的和經費分配,確立起 公共圖書館的法律地位,其宗旨定位於「促進知識和資訊的傳播和發展」從而 為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4尤取其在省市政府及國家之津貼經 費,普及於普通各館之特色。值為中國圖書館立法取用。

1936 年喻友信的〈圖書館法律論〉他指出英美國家的圖書館事業之所以有 如此先進之進步,其主因歸功於政府善於制定圖法規,對於遵則獎勵之,違則 處罰之。著重檢討圖書館法規和圖書館事業之互相關係,分述英、美、加拿大、

非洲好望角等四個國家的圖書館立法概要及中國圖書館立法沿革並檢討中央 之法令對於中國各省地方政府未聞有是項法令,為求真實發展圖書館事業,端 在地方督促提倡最為有力。集團愈小,發揮力量則愈大,故中央不如省,省不 如縣,不外長莫及之意義。期中國圖書館事業在地方政府制有相當法規以為提       

4 肖書銘、傅文奇,「丹麥圖書館法的立法進程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圖書館建設 2010 年,

第 6 期(2010): 10-12+16。

倡圖書館之基礎。對於中國圖書館立法之建議列出八項理想中之將來圖書館法 規,分別為一、圖書館種類之決定,二、圖書館設立之手續,三、圖書館經費 之保障,四、圖書館行政必須有獨立權,五、圖書館處罰之規定,六、規定公 立圖書館經費之來源,七、規定古書珍本不得出口,八、圖書館館長及館員應 須聘用受有圖書館學訓練者。諺云:「不以規矩,能成方圓」是法規猶如規距 也,故圖書館立法之優劣,影響圖書館事業關係至鉅且大。5

除圖書館設置法律依據之法規外,還有書刊呈繳法規,1914 年《出版法》

第四條規定出版物在發行或散佈前要送 1 份給員警署,1 份給內務部備案。1916 年 3 月教育部發佈通令:「凡國內出版書籍,均應依據出版法,報部立案,而 立案之圖書,均以一部送京師圖書館庋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6該行文首次明 確要求出版者向圖書館繳存出版物。同年十一月,教育部通知各省圖書館,除 搜集海外圖書之外,還要著重注意地方志及地方文獻的採訪和保護收藏工作。

1920 年內務部也通飭各縣立圖書館「應將公私藏書及舊刻板片、印刷器物,一 律切實求以保存之」;1926 年教育部又訓令各縣,「凡書店出版及私人著述圖 書應繳四部(本)送各省教育廳署,由其以一部(本)呈教育部轉發國立京師圖書 館,一部(本)送寄國立編譯館,二部(本)分存省圖書館及該地方圖書館」,以上 的通令(飭)和訓令都是基於民國四年兩個《規程》的增補,這也是中國圖書館 發展史上的第一個圖書館享有圖書呈繳本制的規定。1927 年 12 月公布《新出 圖書呈繳條例》共四條。1930 年 3 月修訂並頒布《新出圖書呈繳規程》共六條,

規定出版商應向所在省、市教育廳局繳送 4 份樣本,省市教育廳局自留 1 份,

餘 3 份轉寄教育部、中央圖書館、中央教育館各 1 份。關於圖書館呈繳的辦法,

在該時期可算益臻完備。

二、 成就

      

5 喻友信,「圖書館法律論」,圖書館學季刊第 11 卷,第 2 期(1937):202。

從 1915 年的《通俗圖書館規程》頒布之後國民政府歷次頒布的相關法規 中,關於圖書館的概念、組織、管理及人員的組成等各個方面都是依近代圖書 館的思想去制定。各省、市、縣的圖書館及機關團體學校書館相繼依規程的宗 旨、精神及規範制定及分布本館章程條例。其內容廣泛上至立法宗旨、下至採 購、分類、編目、交換、出版等具體的業務細節。圖書館開始依法落實以開放 為主的公益機關,且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中國圖書館法規建設起步在戰事頻 繁的年代裏,卻也在圖書館界和國內有識之士的大力推動下開始發展,為中國 近現代圖書館事業的法制化進程做出了應有貢獻。隨著中華圖書館協會的建 立,國際圖書館事業的交流日益加強,中國圖書館的法規也越來越具有現代 性。據《教育公報》1916 年統計圖書館僅 260 所,1925 年中華圖書館協會統 計全國圖書館數已增至 502 所;1928 年除甘肅等 7 省區、漢口及東省行政區外,

有圖書館 557 所;1929 年全國有圖書館 1,131 所;1930 年為 1,428 所;1935 年 增至 2,520 所,1936 年為 5,196 所,發展可謂相當迅速,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 就是圖書館立法對創立圖書館之鼓勵及保護,圖書館數量的大量增加對中國圖 書館事業之發展功不可没。圖書館數量統計可由表 2 看出圖書館數量之成長。

表 2 1928-1937 學年度全國公私立圖書館一覽表

年度 館數 職員數 經費數(元) 平均每館經費數(元)

17 896 -- -- --

18 1,131 2,230 966,423 854.49 19 1,273 2,648 1,258,589 988.68 20 1,393 2,885 1,198,119 860.10 21 1,479 2,748 1,283,685 867.94 22 1,634 3,209 1,284,282 785.97 23 1,479 3,001 1,177,404 796.08 24 1,576 3,204 1,446,792 918.01 25 1,848 3,553 1,613,107 872.89

26 1,123 2,245 698,699 622.17

資料來源: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上海:商務印書,1948),冊四,

1470-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