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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分析

4.2 土地使用基本資料庫之建置

從事土地使用相關研究,必須具備完整的土地使用資料庫。過去土地使用 的基本資料幾乎皆需利用人力採現場調查之方式取得,不僅費時費力,更需要 大筆經費。資料的種類及尺度皆不夠詳細,資訊的更新也無法即時,此種情形 亦為本研究所受之研究限制。唯由目前正在快速發展的 GIS 及衛星航照技術可 做部分彌補。為進行台北捷運板南線沿線地區的實證研究,必須先行蒐集相關 變數的資料。以下說明各變數資料的調查方式。

4.2.1 資料蒐集

資料蒐集必須配合之前課題所定義的研究範圍及樣本網格的尺度。將研究 範圍劃分 100 公尺 × 100 公尺的網格。示意如圖 4-3。

圖 4-3 研究範圍示意圖

圖 4-3 中以民國 83 年「內政部國土利用調查」為基礎底圖,再製作可以 涵蓋台北縣市 100 公尺 × 100 公尺的網格,共產生 519,357(743 × 699)個。劃

定研究範圍的方式為先標示出台北捷運板南線各車站及路網所在位置,再利用 ArcView GIS 3.2 軟體中的環域分析劃出以捷運路線為中心,分別距離 100 公 尺、200 公尺及 400 公尺的區域。範圍內共有 1,345 個網格樣本。下段說明各 變數資料之蒐集方式。

1. 應變數

應變數為土地使用變遷之轉換,需要不同時期之土地利用情形以檢視土地 使用變遷與否。為配合資料來源,本研究設定變遷前的年期為民國 83 年,而變 遷後資料為民國 95 年。先期資料來源為民國 83 年內政部國土利用調查,此項 調查將土地使用分為大類別、中類別及小類別。大類別可分為農業用地、交通 用地、水利用地、建築用地、工業用地、遊憩用地、鹽業用地、礦業及土石用 地、軍事用地、其它用地等共十個類別。其中建築用地之中類別又可細分為商 業、住宅、機關、學校、衛生醫療和公用事業等。詳見附錄一。建築用地於本 研究至為關鍵,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幾乎皆屬於建築用地。必須依照詳細的建築 用地分類去區分各個選擇方案。將土地的使用類別區分完成之後便可利用 GIS 軟體套疊網格。再依照課題三所定義之判釋準則,選定網格內使用比例最大之 土地使用做為該網格之先期土地使用類別。而後期資料由於並未有已完成之詳 盡土地利用資料,必須進行現場調查。同樣也是依據課題三之判釋準則將每筆 網格資料作分類。

2. 自變數

由於本研究之樣本為面積一公頃之網格,所以每項變數的資料皆須以網格 為單位。然而,過去並未以此種方式在土地使用方面做相關的資料統計與調查。

本研究必須自行針對每項變數調查與蒐集方式作定義,說明如下。

(1) 人口數

一般尺度最小的人口數資料只到鄰里,仍不符合本研究所需。因此,本研 究參考林峰田及林士弘 (2003) 在城鄉防災之人口空間結構發展模擬的研究中

所使用的人口分派方式,在都市計畫中將土地劃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農業區、行政區等。但我國的土地使用之發展偏向混合使用,在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中容許住宅區內可有部分商業使用,於商業區中亦可容許住宅使用。根據 內政部地政司所做的全國土地利用調查資料顯示,台北市住宅計畫分區中有 66.48%的土地面積供住宅使用,而商業計畫分區中有 38.45%的土地面積做住宅 使用。假設絕大多數的人口集中於住宅區及商業區中的住宅使用,並將樓地板

(4.3)。因此,各網格人口必須再依比例修正為G*j,k,如式(4.4)。

n

j k j

k G

P

1 ,

' (4.3)

G*j,k Gj,kP

 

k/Pk' (4.4) 根據上述公式,配合本研究所選定變遷前後各行政區之人口數,可將人口 分派至各網格內,即可得各網格之人口數。但由於畫分網格時建物的切割及網 格內土地混合使用情形嚴重。因此,人口數實為分派之概念,精確人口數之取 得即為本研究之研究限制之一。

(2) 人口成長率

人口成長率的計算依之前取得每個網格二個年期的人口數計算平均人口成 長率。

(3) 公告現值

公告現值分為台北縣板橋市及台北市二部份。台北縣板橋市部份可利用內政 部土地測量局網站的地籍測量資料查詢申請系統,先劃定所需要的研究範圍及 套疊網格,取得每筆網格內土地之地籍地號,再依地號使用台北縣地政資訊服 務網查詢土地公告現值,如圖 4-4 所示。

圖 4-4 台北縣板橋市地籍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地籍測量資料查詢申請系統

台北市部份由於無法直接取得完整的地籍圖,必須利用台北市地理資訊 e 點通網站,逐一查詢每筆網格樣本的地籍地號,再使用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網站 查詢土地公告現值。台北市地理資訊 e 點通操作介面如圖 4-5 所示。

圖 4-5 台北市地號查詢操作介面圖 資料來源:台北市地理資訊 e 點通

(4) 剩餘容積

剩餘容積的計算,先利用 ArcView 軟體建立研究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資 料,並查詢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對土地所規定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而容積率與 建蔽率的比值大約即為該土地可容許之最高建築樓層。再利用內政部國土利用 調查取得建築樓層高度,將可容許高度扣除 83 年現況之高度再乘上建蔽率即可 得出剩餘容積。

(5) 至捷運車站距離

至捷運車站的可及性可運用 ArcView 軟體計算捷運車站位置到每筆網格之 中心點的距離,再篩選出每筆網格與最近之捷運車站的距離當做該網格之至捷 運車站可及性,單位為公尺。

(6) 鄰近道路寬度

台北市部份可利用台北市地理資訊 e 點通,取得每筆網格內之鄰近道路寬 度,而台北縣部份則利用 ArcView 軟體計算網格內鄰近道路寬度。衡量尺度分 為 5 個等級。分別為無道路、10 公尺以內、10 公尺至 20 公尺、20 公尺至 30 公尺、30 公尺至 40 公尺、40 公尺以上。

(7) 相鄰分區土地使用比例

相鄰分區之定義為每個網格為中心,其周圍 8 個網格為其相鄰分區。再依 照民國 83 年所判釋的網格土地利用資料,計算周邊 8 個網格的土地使用比例。

(8) 土地使用分區

應用土地使用分區圖,判釋準則同於土地利用之判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