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土地拓墾和水利設施

第二章 清領時期(1684-1894)後勁地區的聚落發展

第三節 土地拓墾和水利設施

清代移民欲從事土地開墾,首先必須取得土地,土地的來源可分為三種:

番地、無主地、官有地。由於地權的不同,取得土地的方式也不一樣。

一、第一類的土地稱為「番地」,番地約可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土地個人 化較顯著的,另一種為土地屬於全社共有的,前者因為土地面積較小,常由漢人 和熟番個人私立契約,繳交番租;後者常因土地較遼闊,漢人透過「墾首」向熟 番部落承墾的現象較普遍(台灣開發史,2001)。

二、無主地是指非熟番地,因此地權屬於官府所有,墾民要取得土地的開 墾權,按照正常的程序是由墾民先至地方之縣衙門,向官方提出擬請墾的土地位 置與範圍,官方派人查驗是否有侵入熟番地或重複開墾的現象,若無異議,再發 給墾單或開墾許可執照(墾照),才准許開墾。因為開墾新土地常需要大筆資金,

墾民常以合資方式拓墾,常會成立「墾號」,等到土地拓墾完成取得所有權後,

請墾土地所有權人稱為「業戶」或「業主」(施添福,1990;台灣開發史,2001)。

三、官有地是官方或官員經營的土地,來源包括:(1)官莊:官員的封地或 私墾地(2)莊園:接收明鄭貴族或官員的土地(3)營盤田:在軍隊駐地由駐軍私自 招佃開墾的土地(4)隆恩田:在番界開墾供軍餉之用的土地(台灣開發史,2001)。

在清朝治台之初,因為官吏薪俸低,清廷體恤官員薪俸不足以養廉,開放官 員圈地招佃開墾。《重修鳳山縣志》中提到:「按台疆初開,地廣人稀,官斯土者,

置田園、糖廍,招佃開墾,踞為己業,名約官莊。自康熙六十年台匪竊發後,奉 旨清查,嚴禁不許仍掌莊業,致擾番民。乾隆九年,復憐選大員渡海履畝勘丈,

民業歸民,番地歸番,無復朦混。」在朱一貴事變後,清朝政府下令不准官員再 增加新的莊園,以免擾民。「乾隆九年上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 業,例有明禁。」「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並無 爭控之案者,無論係本人子孫或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

33

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產歸番,不許仍前朦混,以啟爭端。此後臺郡大小 武員創立莊產、闢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重修鳳山縣志,2006)。」在乾隆九年 以後,清廷下令清查,只要是沒有和漢人、原住民有所爭執的土地,即允許官莊 之存在和買賣,只是不許再新增。

在清廷治台之初,以官有地較多,在移民增加之後,為鼓勵闢墾,除了一 方面限制官有地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接受墾民申請開墾無主地,申請拓墾者為墾 戶(若為集體申請,則代表人為墾首),因開墾土地需要大筆資金,墾戶之中有些 利用家族的勞動力和充足的資本來進行拓墾;有些則是採取合股開墾的方式,進 而成立「墾號」來開墾荒地。

多數墾戶申請開墾地塊的範圍大都相當遼闊,無法自行開發。其次,官方 規定墾戶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一般以三至六年為準)將草埔墾闢成為成熟的田 園,否則需放棄開墾的權利,這些土地拓墾的規定,則造就了清代特殊的地權結 構-「一田二主」,在這些條件的限制下,墾戶通常都會從原鄉召請親友和鄰近村 莊農戶前來充當佃農,並簽訂租佃生產交換關係。墾戶在簽訂租佃契約時,一般 皆以業主身份,向佃農約定土地開墾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的情況下,業主只是 提供草地,由佃農自行準備開墾所需的工本,包括稻種、農具和各種生產費用。

其次,業主會要求佃農在一定期間內,將草地開墾成為可以生產稻米或甘蔗的田 園,否則將收回佃權(陳秋坤,1997)。

田地對於業主來說的價值在於租粟,為此,佃戶若不想耕作,他們通常亦 會同意將佃耕權利轉讓他人,換取他們先前開墾所投下的工本。稍後,由於大量 移民日益湧進台灣尋找佃作的機會,許多佃戶乃將多餘的田塊分租出去,藉此抽 租取利。民間將佃戶向業主繳納的租粟,稱為「大租」;業主即是「大租戶」。相 對的,佃戶稱為「小租戶」,其所收租粟為「小租」,一般約占佃農每年生產總數 的半額。至於實際耕作的佃農,則稱為「現耕佃人」(或簡稱「現耕」)。這種由 業主和田主共同享有部分土地所有權的現象,民間稱之為「一田二主」的地權結

34

35

36

後勁溪中游除了原獅龍溝的水源匯聚而成的後勁溪主流外,尚有楠梓坑溪 三處水源的匯入,河流南方有兩流相交會之溪埔,取水容易,加上平原東南方緊 鄰半屏山,地形約略成 15 度緩坡斜向西北方,逢雨不澇,半屏山下沖刷順勢堆 積在平原上,帶動了田地的拓墾,因而使人口穩定成長,形成後勁聚落發展的濫 觴。

荷蘭據台時,因人口不多,加上當時經濟發展方向以賺取利潤、增加外匯為 主,栽種高經濟價值的甘蔗以獲取蔗糖成為墾民的目標,造成「糖主米從」的趨 勢;到明鄭初期,鄭成功佔台後為糧食問題所苦惱,繼而實施軍屯制度並獎勵開 墾,形成「米主糖從」的現象;隨著清朝實施海禁政策後,明鄭對外貿易受阻,

為了突破清廷的經濟封鎖,臺灣積極地與英國、東南亞各國和日本發展貿易關 係,其中又以往來日本的商船次數為最多,而日本對蔗糖的需求量大,在《重修 台灣府志》中提到:「長岐最愛台貨,其白糖、青糖、鹿獐等皮,價倍他物;至 古蹟書畫,又無價矣。」所以甘蔗又取得了土地的主導權。

圖 2-3-1 後勁溪流域全圖

資料來源:改繪自《後勁溪采風錄》林勝童等合著(2007)

37

38

清領後期自嘉慶朝以後,新的移民又來到,此階段的開基祖仍然以福建省的 漳、泉人士居多,這些較晚來台的開基祖抵達後勁之後,即面臨耕地糧食不足、

缺乏最重要的灌溉水源等困境,在困境中產生危機意識,此階段的發展與先前清 初期多利用天然水資源的情形已有明顯的不同,移民轉而積極投入高風險的水利 建設。

雖然有些官員提倡興修水利,政府也對水利開發管理略有作為,水利的興修 可以提高穀粟產量,增加稅賦,但茲事體大且興建花費龐大,故清代政府在水利 的開發上,大多以諭示、圳照頒發、戳記驗證等方式,對水利事業的經營和發展 加以督導,收其維護與管理之成效,間接的刺激民間投資興築水利設施及拓墾的 意願(李銀脗,2009)。

道光 17 年曹謹接任鳳山縣知縣後,立即諭勸開水利,在政府主導下,順 應地形高低設計各段圳道,各段各舉負責人日夜督工或捐款,開圳費用按田甲攤 課負擔,不足額由豪紳義捐(王世慶,1994),曹公舊圳、新圳的興建後的管理,

由投資共同體建立組織來管理,此一水利設施也凝聚了後勁地區前後期開基祖及 其後代,使水利組織有了預期之外的社會功能。

水圳完成後,由圳戶和灌溉範圍內的食水眾業戶、地主、佃人等訂立共同規 約,的內容包括:(1)埤圳之管理階層之遴選、解雇辦法和辛勞銀票(2)應納水租 額和繳納辦法(3)埤圳損害時的修築辦法和修築工銀之分攤辦法(4)禮祭廟神,演 戲申禁水規事項(5)水租不得藉端掛欠,否則塞絕水份,封密私汴(6)庄內當革濁 揚清,不許窩藏勾引匪類、閒遊、賭博等項(7)若恃強違規,不願照章程受罰,則 呈官究治,花費按水甲均攤(台灣舊慣調查一斑,1901;台灣私法物權編,1994)。

按規約內容來看,從食水的的各階層單位的權利義務,關於灌溉的辦法,埤 圳後續的管理修築、申禁罰則都有所規範;且尚有組織地方信仰活動的責任,並 負擔維護村莊秩序、治安等事項,除不願接受章程受罰者及所犯情節重大者移送

39

官府外,其餘均在規約內處理,所以清領時期後勁聚落之埤圳組織,有高度的自 治性,對於後勁地區舉行禮祭、維持公平有效灌溉及維持當地秩序都有其主導性。

清領後期 1894 年《鳳山縣采訪冊》中提到後勁溪:「在仁壽、半屏二里交界,

縣西北九里源受楠梓坑溪西南行遞納一陂(竹仔門)兩圳(中圳、月眉),旁注三 圳。本支過右衝溪,灣中港,萬丹仔港,合流入海,長十二里。」及其他支流和 水圳「月眉圳,在半屏里,縣十八里,源由下草潭分支過雙空橋,西北行旁入後 勁溪(北行),五塊厝圳(南行),本支下注鳥松瓣,長八里許,灌田五十七甲五分。」

從上述清領後期對後勁溪流域的描述,可以了解對後勁溪流域有相當助益的 水圳情形,此時期和早期聚落居民「只能看天吃飯,收成不穩定」的情形不同,

而在圖 2-3-2 中,後勁溪與曹公新圳連結後,後勁地區因有穩定的水源,移耕、

棄耕的情形減少,使得後勁聚落的土地利用方式較為集約,改年一收為二收(王 世慶,1994),在密集的耕種過程當中,人與土地的關係緊密,在農業集約發展 和水圳組織及宗教文化的影響下,漸次孕育出後勁人根著於地方的認同感。

40

清朝一代後勁地區始終欠缺精確的人口統計,然而透過有限的文獻資料分 析,《後勁記事─後勁陳三正家藏古文書篇》中早期的土地買賣紀錄,如「乾隆 古文書:第 008 號古文書」上記載三坵土地和水田壹所值佛頭銀 84 大員;然「道 光古文書:第 023 號古文書」上土地的價格變為佛頭銀 310 大員,從整個古文獻 整理分析後發現,土地交易價格以清領中後期為高,推測可能為隨著移民日漸增 加,土地供需平衡改變,造成後勁聚落土地價格水漲船高。

圖 2-3-2 曹公新圳位置圖

資料來源:改繪自《後勁溪采風錄》林勝童等合著(2007)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