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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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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3 土地價格之決定

二、 影響地價的因素

(一) 地價之解釋變數

有關探討影響地價因素的研究,多以迴歸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為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 並 以 特 徵 價 格 理 論 中 房 地 價 格 的 組 成 決 定 於 諸 多 屬 性

(Attribute)為基本概念,將地價與主要影響變數進行迴歸。由迴歸的結果,

各變數所得到之係數值的意義,為每增加一單位之該變數,消費者所願意支付 額外的地價,此為邊際願付價格(Willing-to-pay Price)的概念。其後,由標 準化後之係數值與其顯著性,可判斷該項變數對於地價影響的程度。然而,變 數的選擇將決定其分析的結果,因此,選取哪些變數作為地價之解釋變數相當 重要。回顧相關文獻,解釋地價之相關變數,大致可分成基地特性、建物特性 與區位特性三大類,整理變數如表2- 1 影響地價之相關變數整理 。

(二) 相關文獻

蘇志超、林元興、劉錚錚(1977)針對 1976 年台北市實際交易土地進行 抽樣,並推估其交易價格,以逐步迴歸分析影響地價的主要因素。分析結果可 看出,影響地價的主要因素為:面臨道路寬度、與市中心距離、與零售市場距 離、與公園距離以及與污水處理場距離。

Nelson(1978)以屬性價格法,研究華盛頓地區之住宅價格的影響因素。

其分析結果發現,影響住宅用地地價的主要因素包括至市中心距離、住宅面積、

房間數、30 歲以上人口比例等。

價格 S

數量 D1 D2 P1

P2

McMillen and McDonald (1993)以迴歸模型,研究影響芝加哥地區房地 價格之因素。研究結果發現,主要影響該地區房地價格之因素為至市中心距離、

至輕軌車站距離、與主要道路是否相鄰、與河川或運河之距離。

Case and Mayer(1996)以屬性價格法,研究影響波士頓都市地區房價之 因素。實證研究中發現波士頓地區之住宅價格影響變數中以就業機會、人口、

論點包括(Mark and Goldberg, 1986):

(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必須處理都市土地市場中負的外部性問題;

(Asabere and Colwell, 1984; Ihlanfeldt, 2007)。由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以限 制使用種類與發展量體為主(Noble, Noble and Costa, 1993),該限制將減少土地 發展的供給量,因此,在需求為固定的前提下,管制將造成地價的上漲;也有學 者認為,土地使用管制將增加土地的開發成本並減少土地發展之供給,但同時因 設施、環境的影響而增加需求,因此地價上漲為必然的趨勢(Ihlanfeldt, 2007)。

然而,亦有研究持相反意見,以實證結果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會藉由改變土 地發展的總供給量,而影響土地價格(Master, Riker and Rossett, 1977)。

但吳彩珠(1996)認為,基於決策者之目標不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地價 住的穩定性,因而增加不動產價格。Mark and Goldberg(1986),以英屬哥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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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的兩個地區(Kerrisdale and Fraser)於 1957 至 1980 的不動產交易資料,檢視 管制對於地價變化的影響。實證結果認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於長時間之下,通 常會影響不動產的價格,但該影響之大小,及影響為正或負,則不明確;非住宅 之土地使用並不完全降低鄰近住宅價格,有時對於住宅價格影響甚至為正;而重 新分區管制(Rezoning)對於地價的影響亦不明確,因未發現外部性產生的一致 性影響。

然而,過去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地價影響的相關研究,有學者提出質疑,

並指出三項主要的研究缺失(Quigley and Rosenthal, 2005):第一,過去研究多 將管制的限制方式視為影響地價的外生變數;第二,房價的估算過程過於粗略,

未依實際條件作調整;最後,管制的限制方式之量測標準不明確。除上述三點外,

亦有學者認為,過去的實證研究,缺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於空地價格的影響。

因此,Ihlanfeldt(2007)將管制視為影響地價之內生變數,探討管制對於住宅及 空地價格的影響,其結果發現:管制對於範圍較小的地區,會導致地價上漲,但 對整體土地市場影響不大;管制會降低住宅用地之空地價格,並增加房價,其可 解釋為管制造成的房價上升係因建築成本的增加,而非公共設施的影響或土地供 給量的減少。

容積管制,為間接規範都市發展密度的一項工具(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因容積率無法直接地控制人口密度。由於容積管制之方式,主要為限制 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供給,因此,當實施容積管制後將減少該建築物之樓地板面 積供給,於地租不變的前提下,單位樓地板面積的價格將會上漲,而若消費者所 得並未增加,亦即維持相同的所得水準時,消費者會選擇購買較少的樓地板面積

(Kono, Kaneko and Morisugi, 2010)。因此,容積管制無法直接地透過限制樓地 板面積的供給,達到控制人口密度的目的。 持(Richardson, 1977; Diamond and Tolley, 1982)。都市為人口高密度集中的地區,

雖然其公共設施可及性高,並能提供充分的就業機會與方便的購物,但另一方面,

高人口密度會產生負的外部性(Joshi and Kono, 2009)。而密度「過高」,將造成 環境品質的衰退以及增加交通的壅塞(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

雖然高密度會製造許多都市問題,但過去有學者主張,透過適當地規劃,密 度 亦 會 產 生 正 的 效 應 : 由 研 究 中 都 市 土 地 市 場 的 空 間 均 衡 模 型 (Spatial Equilibrium Models),可反映出密度產生正的外部性,因在模型中,密度越高可 減少通勤距離,因而降低多數文獻中提到的都市問題—交通擁擠(Wheaton, 1998)。這種主張與新都市主義(New Urbanism)(Song and Knaap, 2003;Gordon and Vipond, 2005)和緊密都市(Compact City)(Jenks, Burton and Williams, 1996;

Burton, 2000)的理念相同,皆強調提高市中心密度可縮短通勤距離,並能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