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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容積管制

量體(Noble et al., 1993),並藉由隔離不同的土地使用,如綠帶隔離政策(Greenbelt Law),使負的外部性最小,以及劃定都市成長界線,以限制都市於空間上的擴 張(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

容積管制為土地使用管制則規範項目之一,是控制住宅環境品質的一項重要

因此,規範這些外部性問題的最佳政策(First-best Policy),為訂定各種外部性 所應支付的社會邊際價格。然而,該政策最大問題在於,高行政成本與高蒐集 成本。因此,為解決人口密度之外部性問題,容積率管制為一普遍之政策(Kono et al., 2010)。而透過適當控制居住密度,將使都市居民得享有充分的日照、採 光、通風,以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謝潮儀,1979;吳彩珠,1990;Noble et al., 1993;何東波,1994)。

(二) 美化都市景觀

有別於過去對於建築高度的僵硬限制,容積管制為限制建築物的總樓地板 面積,因此對於建築物的設計有更大的彈性。如此可增進都市建築的美觀,使 都市景觀富於變化,進而達到美化都市的功能(張祖璿,1979;謝潮儀,1979;

陳婀娜,1989;鄒克萬等人,1990;Noble et al., 1993;何東坡,1994)。

(三) 提供適量公共設施

林享博(1992)以 Cobb-Douglas 型的效用函數來表示,根據沒有容積率 管制及住戶其效用最大的假設下,為容積率導出一個經濟模型,確定影響容積 率的相關變數,此模型顯示容積率與都市的地租函數應成正比關係。

林聰達(2000)以高雄縣旗山鎮為實證地區,蒐集旗山都市計畫區內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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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法定與實現容積率,利用相關分析與建立簡單線性迴歸,分析地價與兩 種容積率間的關係。實證結果發現,法定容積率與地價有很高的正向關係,但 在土地交易價格所建立的地價模型中,法定容積率並不那麼具有解釋性,在法 定容積率普遍未用盡的情況下,法定容積率不是決定地價的因素,市場所反應 的地價不受容積率的影響。

胡海豐(2001)從「個體」的角度,並以開發業者(土地所有權人)在追 求最大利潤的前提下,來解釋容積率管制對地價的影響,認為隨著經濟發展程 度的不同,居民的效用函數,或對各種商品(住宅面積、環境寧適性等)的偏 好也將會改變。

(二) 容積管制相關課題 1. 都市擴張

有研究認為,過低的高度及容積率管制上限限制,會造成都市的擴 張,並增加通勤成本、通勤距離,且造成房價的上漲,因此可能降低居 民的福祉(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

2. 應有上下限之規範

Joshi and Kono(2009)認為,容積率以訂定上限(Maximum)管 制之地區,主要目的在於減緩負面的人口外部性。其研究在一個人口成 長的都市,最適容積率的決定方式為何。結果發現,在一個地區內僅以 上限容積率管制是不夠的,必須配合下限(Minimum)容積率管制。

3. 應隨人口成長作調整

在一個人口成長緩慢的都市,長時期下來容積管制或許可適用並且 有效率。然而,於許多城市,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其人口成長率非常高,

因此,人口分布的情形與外部性的影響在長時間下來會有明顯的變化。

基於上述理由,在人口成長中的都市,其容積管制應隨人口變化而作相 對應的調整(Joshi and Kono,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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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容積率的訂定

(一) 容積率訂定方式

影響容積率的因素很多,其中又可以分為計畫管制因素及都市實質發展因 素(邱景升,1989)。計畫管制因素為土地使用別、面積、計畫人口密度、公 共設施水準;都市實質發展因素則像是基地特性、區位特性、所得水準、環境 品質等。而容積率的訂定方式,則是依據前述影響因素,規定於細部計畫中。

(二) 相關課題

過去相關研究可以發現,現行容積率的訂定過程存在許多問題,實有檢討 之必要:

1. 容積率之訂定,未配合現況作調整

容積管制關係居民權益甚鉅,因此應參酌一般居民居住分佈之狀況;

且土地混合使用為台灣傳統土地使用之特色,容積率訂定時,應將傳統 混合使用之影響程度納入考慮(鄒克萬等人,1990);另外,不同基地 的區位特性與其和周圍公共設施的配合性,應有差別之管制(邱景升,

1989;張逸夫,1993);且每人樓地板面積,並未針對各區發展狀況不 同而作不同程度管制(鄒克萬等人,1990)。

2. 容積率訂定之依據不明

容積率審查時的考慮因素,偏向供給面之靜態,即公共設施之容量 與人口密度;又,影響容積率訂定之計畫因素,如計畫人口數、每人樓 地板面積、計畫建築用地等,其如何訂定並未明確說明(陳婀娜,1989)。

3. 法令問題

容積率訂定之標準為何,於法令規定不甚清楚(吳彩珠,1990)。

法令規定過於零碎,且缺少法定空地留設方式之相關規定(邱景升,1989;

吳彩珠,1990;鄒克萬等人,1990)。

的結果(Mills, 1967; Muth, 1969)。據此有研究主張,高密度地區應位於對都市 設施有大量需求之處(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即當一地區之設施可及性 高時,其密度應較為高。過去學者亦於理論(競租理論、以足投票理論)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