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密度管制
容積管制,為間接規範都市發展密度的一項工具(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因容積率無法直接地控制人口密度。由於容積管制之方式,主要為限制 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供給,因此,當實施容積管制後將減少該建築物之樓地板面 積供給,於地租不變的前提下,單位樓地板面積的價格將會上漲,而若消費者所 得並未增加,亦即維持相同的所得水準時,消費者會選擇購買較少的樓地板面積
(Kono, Kaneko and Morisugi, 2010)。因此,容積管制無法直接地透過限制樓地 板面積的供給,達到控制人口密度的目的。 持(Richardson, 1977; Diamond and Tolley, 1982)。都市為人口高密度集中的地區,
雖然其公共設施可及性高,並能提供充分的就業機會與方便的購物,但另一方面,
高人口密度會產生負的外部性(Joshi and Kono, 2009)。而密度「過高」,將造成 環境品質的衰退以及增加交通的壅塞(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
雖然高密度會製造許多都市問題,但過去有學者主張,透過適當地規劃,密 度 亦 會 產 生 正 的 效 應 : 由 研 究 中 都 市 土 地 市 場 的 空 間 均 衡 模 型 (Spatial Equilibrium Models),可反映出密度產生正的外部性,因在模型中,密度越高可 減少通勤距離,因而降低多數文獻中提到的都市問題—交通擁擠(Wheaton, 1998)。這種主張與新都市主義(New Urbanism)(Song and Knaap, 2003;Gordon and Vipond, 2005)和緊密都市(Compact City)(Jenks, Burton and Williams, 1996;
Burton, 2000)的理念相同,皆強調提高市中心密度可縮短通勤距離,並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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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生產者(住宅供給者,即開發商)利益最大化之長期均衡的結果(Mills, 1967;Muth, 1969)。此概念以 Alonso 的競租理論為基礎,假設所有就業皆集中於中 心商業區,而對於通勤的方便性,消費者將產生競租行為,因此靠近市中心的 住宅區土地價格較高。以消費者的觀點,較高的住宅價格使其購買較少的樓地 板面積,以維持相同的所得水準;而於生產者的角度,較高的土地價格增加了 房屋的生產成本,因此必須增加樓地板面積以增加開發利益;由消費者與生產 者互動的結果,使靠近市中心的居住密度增加(Yacovissi and Kern, 1995)。這 樣的觀點,可解釋為居住密度應受到區位條件(與市中心距離)的影響,亦即 區位條件佳的地區,居住密度應較高,反之亦然。而區位條件除與市中心距離 外,尚包括可及性的概念,亦即對於各項公共設施的可及性,亦可能影響該地 區居住密度的高低。因此,高密度應位於對都市公共設施有大量需求之地區
(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
而Harrison and Kain(1974)持不同意見,認為居住密度並非絕對受到區 位的影響,而是決定於該住區開發的時機。由於居住密度主要受到開發當時的 人口、所得水準、建築技術等因素影響,而這些因素隨著時間的增加將產生變 化,但居住密度並無法立即作調整。Yacovissi and Kern(1995)提出類似的觀 點,認為房地價能反映出可及性高低,然而居住密度和房地價並無顯著的關係。
由於房地價會隨著時間變動,其能反映當時的區位條件,但無法立即改變居住 密度的高低,直到拆除重建或再開發有利可圖時。因此,實例中的居住密度與 房地價的關係可能並不顯著(McDonal, 1979)。然而,當房地價上漲時,會增 加待開發土地(可能為拆除重建或再開發之地區)之土地使用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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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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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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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基於保護自然資源的觀點,Arendt(1997)的研究認為最重要的課題 為發展密度的決定。其研究中主張,決定合適的發展密度,應有下列三項標準:
1. 現有維生設備之容受力(Capacity)。
2. 該區的可及性(如至就業、商業、服務性設施的距離)。
3. 自然環境的限制。
(二) 密度管制相關課題
關於密度管制,主要的爭議在於最適開發密度的決定,亦即,都市土地應 鼓勵高密度開發或低密度開發。以下分別闡述兩派不同意見之見解:
1. 主張低密度開發
由於人口高密度集中,產生許多負的外部性,如交通擁擠、公共設 施不敷使用等,增加社會成本(Social cost)(Wheaton, 1998)。而為避 免上述問題,實施限制人口成長之政策,如禁止人口遷移或增加課稅,
無法將外部性問題內部化(Joshi and Kono, 2009)。因此,基於這樣的 觀點,許多國家的土地使用政策皆鼓勵低密度開發(Wheaton, 1998)。
2. 主張高密度開發
低密度的開發將限制都市可供發展的量體,在供給量有限的情形下,
都市發展會不斷向外圍擴張。Bertaud and Brueckner(2005)即認為,
許多錯誤的政策,導致人口不斷向都市外圍移動,如此增加了通勤成本 以及土地資源的消耗。因此,許多新都市主義與支持緊密發展的學者,
皆主張應提高都市發展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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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體(Noble et al., 1993),並藉由隔離不同的土地使用,如綠帶隔離政策(Greenbelt Law),使負的外部性最小,以及劃定都市成長界線,以限制都市於空間上的擴 張(Bertaud and Brueckner, 2005)。容積管制為土地使用管制則規範項目之一,是控制住宅環境品質的一項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