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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相關研究

上述二節,探討了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有關基金及預算制度的理論內涵,對於所有基 金種類與性質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對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係屬特種基金中之特別收入 基金的性質,亦有較清楚之概念。並明瞭基金預算編列方式;質言之就是基金與預算的 關聯在法制上有兩種型態:一為單位預算,二為附屬單位預算,後者是為本研究的主要 重點。其次,探討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附屬單位預算的設置背景及概況。本節將從文獻 中析理出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之研究;有關教育經費問題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 之研究則不多,英文部分更是付之闕如,茲謹就與本研究擬探討具有相關議題之研究作 為研究基礎。經整理有關實施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導入附屬單位預算制度運作現況之研究 發現,相關的學術研究見解,大致上可分為肯定說、否定說及保留說三種論述,茲分述 如下:

一、肯定說之相關研究

巫瑞菊(2003)在其對臺灣省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研究中指出,透過文獻探 討與問卷調查所得之研究成果,建議為了更有效落實經費專款專用之立法意旨及提升基 金運用效益,基金應採運用較具彈性之附屬單位預算型態編列。該研究係以臺灣省各縣 市實施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經驗為研究標的,篩選全省 21 縣市政府中之教育、財政、

主計人員各 1 人進行抽樣問卷。

尉遲淦(2003)在其對臺灣省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研究,以文獻分析法針對 相關預算制度、立法背景深入瞭解,並向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雲林縣政府之主計 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及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訪談,該研究結論為;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適合以附屬單位預算型態編列預算,推動上具可行性,惟全面實施仍尚待時日。

上述二份研究,調查或訪談對象均為地方政府行政人員,然除臺北市已實際採行基 金預算,高雄市為實施之第一年之外,其他研究對象均尚無實際推動經驗,故研究結果 似有偏向於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運作的期望。

黃綉蘭(2005)以問卷調查法,從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行政人員的角度探討高雄市

「教育發展基金」實施二年後之成效,並分析不同個人背景與學校背景的行政人員在「教 育發展基金」實施成效認知的差異情形。其研究結論為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制度實 施成效獲得受測者認同,其中「財務理念」最受認同;有關「有效運用學校資源經費運 用」的得分最高,在「預算不受政治勢力干擾」得分較低。其對教育主管機關之建議為:

設置「教育發展基金」制度,採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教育經費補助宜以學校本位自 主精神,應優先滿足學校基本需求。就此點以觀,論者期許透過採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 金可以讓學校在教育經費運用上具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自主性的特性。

民國 97 年行政院核定「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推動方案」(陳 春榮,2009)以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成為中央既定政策,加之北、

高兩市亦已實施多年,此時相關研究則多以基金運作面之探討為主,例如:

李碧雲(2008)參考美國及英國等地方教育預算編製方式,以文獻探討與兩階段訪 談方式,透過臺北市與高雄市運作模式之了解,提出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未來運作 及推動之相關解決方案及措施。研究結論認同附屬單位預算,有助於整體教育資源有效 運用,並就政策面及制度面提出的建議,包括有關基金來源法規限制應鬆綁、應用資訊 科技管理、推動裁併學校解決專任會計人力不足問題等。

王碧珠(2010)以文獻探討及訪談法研究「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經費來源、

編列方式、預算執行及遭遇問題等的運作方式,研究結論指出:教育經費法制化後有助 於提升整體教育資源有效的運用;基金的預算編製及執行,在書表格式及科目定義上與 以往公務預算不同,資訊程式應早日訂定完成,以減少工作人員壓力;基金執行至今併 決算、補辦預算或調整容納,保有彈性寬鬆的運用空間。整體而言採認同及肯定說見解。

二、否定說之相關研究

涂玉枝(2002)以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改變為研究,以教育部、

教育局相關行政人員及國中小學校長、會計人員與行政人員為調查對象,其調查結果發 現,有 65%以上之受測者認為國民教育不應計算成本,85%以上之受測者認為國民中小 學各校不應自籌部分經費,76%以上之受測者認為國民中小學不應比照大專校院編列附 屬單位預算。同時,多數的受測者認為設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編列採特種基金之 附屬單位預算模式後,在財務自主,預算彈性、效率等經費運用方面,並未如預期般,

所重大突破或提升。結論指出,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不符合預算法特種基金編列附屬單 位預算之條件。

李香美(2006)以臺北市為對象,透過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進行研究。該研究 之訪談對象包括教育局行政主管、國中小學校長與會計人員,受訪者對於教育經費以附 屬單位預算辦理之看法各有差異,所得研究結論為:地方教育經費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 運作,由於缺乏特定財源,並不符合特別收入基金之理論,因此尚待進一步研議其必要 性;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的四大立法目標之達成,均與是否成立附屬單位預算無絕對相 關性。因為透過基金運作使教育經費得以更靈活彈性運用,是成立基金非常重要原因之 一,故而建議可思考將教育經費回歸以公務預算方式運作,並鬆綁公務預算執行之相關 法規,始符合實際狀況及學理依據。

牟幼華(2005)研究高雄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除進行文件分析、法規研究,並向 市府財政局、主計處、教育局等單位,分別進行訪談,結論認為高雄市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之運作,在「預算籌編」、「會計制度」、「決算制度」及「支付制度」均有窒礙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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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並建議教育局對各校自有財源補辦預算程序應力求簡化,鼓勵各校自籌部分設備及 工程之配合款,並就小型學校加以整併,以提高教育資源使用效率。該研究在高雄市教 育發展基金成立初期進行,研究內涵主要為彙整當時基金實務運作的困難與潛在問題。

三、保留說之相關研究

錢美蘭(2004)曾以 DEA 法研究 89 年至 92 年度(2000~2003 年)期間臺北市 140 所 市立國民小學之經營效率表現,其研究結果並未評論此種預算制度適合與否,但提出預 算制度對學校經營效率並非直接影響,乃係由於其研究對象處於投入增加不易與產出提 升之際,政府在此同時提供更適切之機制,提供基金管理者更具自主彈性之預算制度。

黃子秦(2010)採用文獻分析和訪談法,分析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實施附屬單 位預算之成效,進而了解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改變預算編列型態,可能面臨的問題 並提出解決方案。其結論指出:由公務預算挹注基金收入財源,並不符合特別收入基金 之理論,尚待進一步研議其必要性。此預算型態之改變於教育經費使用彈性及行政效率 之提升,確有助益;但難以發揮開源節流成效,且專戶款項被調借運用之情況不因附屬 單位預算之成立而消失。

檢視及分析上述文獻資料可知,對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附屬單位預算型態編列之 研究,大多從地方政府之財主單位與教育局的實施與運作層面加以評估,或從基金預算 的屬性與國民教育的關係進行探討,相對而言對於制度模式的導入建構以及教育第一線 ---學校的實際經費運作之感受或影響較少著墨。本研究基於研究動機及目的,以臺東縣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導入附屬單位預算建構過程為研究題材,並以深度訪談來了解學校行 政最主要的決策者—校長對預算制度改變的認知,期能架構出制度變革過程的模式與反 映基金預算型態改變後對學校在教育經費運作的財源面、彈性面等影響,希能對有關此 研究領域及實務操作面具有拋磚引玉之效。

推動方案(草案)」,並廣徵意見,辦理各項討論會,歷時多年,於 97 年通過「各縣市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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