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慕琰* 袁秋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公害防治組
摘 要
雜草性是基因轉殖植物之主要環境關切議題。轉殖植物之風險評估均涵蓋 基因流佈、雜草性、非目標生物效果及抗性衍生等關鍵風險因子。目前所有雜 草風險評估均屬相近轉殖與非轉殖植物之定性比較。主要評估指標包括種子發 芽、幼苗生長勢、營養生長、種子產量、繁殖體散佈、休眠性、耐逆境(生物 /非生物)、成活率及淨代換率等。部份指標也用於表示轉殖植物之入侵性、長 存性、競爭性或生態適應性。理想風險評估需探討風險可能性與風險後果,由 此兩部份資料訂定之風險等級,再用做為風險管理與管制之依據。此文檢視國 際文獻所提出風險評估差異處理之方法,這些方法包括使用階層系統及風險等 級歸類。並介紹美國及澳洲轉殖玉米、油菜及棉花風險評估個案。台灣已投入 可觀人物力資源,發展轉殖植物之上游研究,但環境評估架構與程序之發展仍 在起步階段,情勢非常不利轉殖植物之合法推出。此文以雜草為重心,檢討台 灣轉殖植物環境安全之情勢,並提出未來走向與因應方式之看法。
關鍵字:雜草性、基因轉殖植物、基改作物、風險評估、環境安全
前 言
1980 年代後期,基因轉殖植物進入田間試驗階段,此新技術克服種間基 因交換之障礙,其所培育之作物或其他生物,在食用安全及環境衝擊之負面影 響引起各界高度關切。1990 年代以來,基因轉殖之番茄、大豆、玉米、棉花、
油菜、木瓜等作物已大規模栽培生產。而有關環境之爭論不斷,並與政經利益 與價值觀糾纏不清,成為基因轉殖植物發展之主要負荷。
基因轉殖植物潛在環境風險直接或間接與雜草有關者,為作物野化為雜 草、轉基因之有性散佈及對非目標生物之影響。1980 年代,轉殖植物尚在研 發階段,雜草已被視為重要問題;1989 年之專書『Field Test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Framework for Decisions 』 即 以 特 別 章 節 『 Enhanced weediness: a major environmental issue』介紹相關之問題(NRC 1989)。過去十
* 通訊作者(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 886-4-23302101-602; 傳真:
886-4- 23323073)
餘年來有大量文獻檢視轉殖植物之雜草問題,各國轉殖植物之管理上,也將雜 草特列為環境安全必須審核之項目。目前大規模生產之基因轉殖作物約 80%
帶 有 抗 除 草 劑 之 基 因 與 特 性 (Agbios 2005 )。 非 選 擇 性 除 草 劑 嘉 磷 塞
(glyphosate)及固殺草(glufosinate)之廣泛使用,也衍生雜草抗藥性問題及 間接對生物多樣性之衝擊。
本文利用文獻資料,檢視轉殖植物之雜草問題,環境安全測試與評估體 系,並討論環境風險對台灣之意涵。
一、雜草簡介
(一)雜草相關用語及意涵
通俗用語中雜草泛指農地、庭園、居住環境附近發生,不為人所喜歡,具 有負面作用之植物。中文及漢字使用地區因『草』字之出現,多半將雜草與草 本植物關連,而英文對應之weed 則無『草』之意涵。英語世界中,weed 一般 所指為引起問題而不受歡迎之植物(包含草及其他類別之植物),並無廣為各 界所接受之定義,也不具分類上明確身份與位階。美國雜草學會曾視雜草為於 生長所在地不受歡迎之植物( A plant growing where it is not desired )(Randall 1997)。Randall 主張將雜草與棲地關連,在農作物之田區、 牧場及自然環境 之範圍中,分別使用農業雜草(agricultural weeds)、牧地雜草(range weeds)
與環境雜草(environmental weeds 或 (natural-area weeds)。水生雜草、水田 雜草、旱地雜草、草地雜草、草坪雜草、果園雜草、森林雜草等都是以棲地區 分之用語。雖然廣義之雜草可涵蓋各類環境之不受歡迎植物,狹義之雜草主要 是指農地或其他經常受人類干擾環境中之植物;很多重要雜草研究及文獻,均 係針對狹義之雜草而言。
植物之價值經常因人、時、地而有差異,同一種植物,有人視為必須除掉 之雜草,也有人看中其可利用之優點;例如農田中主要雜草龍葵及鴨舌草,也 可是可口之野菜。在雜草防治、檢疫、植物保護等領域中,宜將『雜草』一詞 與植物之負面特性相關連,並採取與國際相類似之『雜草』定義,包括草以外 其他植物,以減少溝通上之混亂。如果涉及同種植物之優良特性時,則使用『野 草』、『有用植物』、『野生植物』等語彙。
(二)雜草之重要特性
生物及植物特性之掌握,有利於雜草發生預測及管理,相關研究一直是農 業及生態領域上重要之課題。最為廣泛引用之雜草特性包括涉及發芽、營養生 長及繁殖等12 項性狀(Baker 1965, 1974,表一)。很多基因轉殖植物之環境 評估,均以雜草之植物特性為依據。Baker 所列舉者為一概念性之性狀,各類
植物均帶有部份性狀,很少植物可具備所有之條件。所列性狀原本針對如農田 之干擾棲地(disturbed habitat),但有部份特性也適用於自然棲地(Hancock and Hokanson 2001)。Keeler(1989) 之研究顯示全球最嚴重 17 種雜草、一般植 物與農作物所具有Baker 雜草特性之平均比率分別為 85.6、59 及 42%。Baker 所列雜草性狀約半數由單一基因所控制(Keeler 1989),快速生長、種子休眠 性及競爭力等特性多屬數量性狀(quantitative trait)(Basu et al 2004)。
雜草在不同環境之發育生存與其可用資源之分配息息相關。資源分配之代 表為 r-selected 及 k-selected 種,前者將大部分資源分配到生殖部份,具有生 長期短、快速生長進入繁殖期、高繁殖力及高度移動性之繁殖體等特性。後者 僅將少數資源分配生殖部份,具生命期長、植體大及競爭力強等特性(Booth et
al 2003, Rodosevich and Booth 1984)。環境經常受干擾之棲地如農田、路邊、
溝邊所發生之雜草多為 r-selected。能侵入自然棲地之種類多為 k-selected 或 另外一類為環境逆境忍耐種(stress tolerator)。很多雜草在農作栽培過程中,
演變得特別適應栽培之環境。台灣之兩作水稻田中,水稻栽培期短且管理集 約,雜草需要能在很短期間完成生命週期,才能在台灣水田存活。主要雜草如 球花蒿草(Cyperus diffomis)及旱田之香附子(Cyperus rotundus) 雖然也可 在自然環境中發生,但其發生頻率與生物量均遠較農地者為少。
(三)雜草與作物之關連
作物與雜草(野生植物)之相互關係可分以下三類: 1. 野生植物馴化為 作物、2. 作物野化為雜草、3. 兩者之雜交演變為雜草(Ammann et al 1996, De Wet and Harlan 1975)。
農作物均是人類馴化野生植物所得。在採集、選拔、育種及栽培之過程中,
很多野生植物族群中特性以及相關之基因被有意或無意淘汰。人類偏好之植物 性狀如發芽整齊、同時開花結實、高含量成分(澱粉、油份、蛋白質)、口感 及風味等往往不利作物之自然繁衍。
高度馴化之作物多僅存活於人類刻意維護之農田中。以台灣而言,雖然大 面積栽培水稻、玉米、花生、大豆、甘薯各類菜蔬及果樹,除了少數可短暫在 後作及田區周邊發生外,很少在非栽培環境中看到這些作物。低度馴化之栽培 植物,則容易野化為雜草;很多早年被引入台灣為觀賞、地被、牧草、藥草及 加工之外來植物,已逃離栽培之區域,四處散佈為危害環境之雜草(蔣等 2003)。以全球之尺度而言,大多數作物均有其類緣相近之野生種,13 種大 面積栽培作物中有 12 種均可與其野生近緣種雜交。此類近緣雜交可產生危害 潛力相當高之雜草植物。各地已發現之實例包括裸麥(Secale cereale)、甜菜
(Beta vulgaris)、油菜(Brassica napu) 等(Ellstrand et al 1999, NRC 1989,
Ammann et al 1996)。
二、轉殖植物之環境風險及評估
轉殖植物環境風險因子可概分為下列四類:轉入基因之流佈(花粉至近緣 植物之有性轉移、基因至其他不相干物種之無性轉移)、活體作物(雜草化)、
非目標生物(有利種、有害種、土壤微生物、保育物種、生物多樣性)及害物 抗性衍生。
風險因子之認定(hazard identification)常具有主觀之色彩,亦受環境差 異、研究新發現與法規之影響。由文獻及經驗可建構風險因子之清單(表二), 再針對這些因子行進一之評估,對新產生而所涉複雜之轉殖植物而言,有些風 險 因 子 可 能 被 忽 略 , 較 理 想 之 方 式 為 採 用 logic Tree Analysis (Fault-Tree/Event-Tree) 有系統的找出所涉之因子(Koivisto et al , 2001NRC 2002, Hayes 2004)。
(一)環境風險評估之原則及架構
科學基礎(science-based)、個案(case by case)及比較性(comparative)
是一般強調之原則。現代高產與高效率之農業及作物栽培,本質上即不利於自 然環境與生態(Ammann 2004),農耕系統中,任何一主要成員(農藥、肥料、
灌溉、作物、農機)之改變,均可導致影響與衝擊。因此轉殖植物之風險評估,
不是對轉殖植物影響之絕對性探討,而是轉殖與非轉殖植物之比較及是否改變 了風險之程度(NRC 2002)。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CBD 2005)所強調之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則已為被歐 聯及日本所採用(Gray 2002, Hayashi 2004, European Commission 2001)。此原 則之採用,可能導致轉殖生物環境風險評估所涉範圍之擴大,使整個過程更為 複雜。
理 想 之 風 險 評 估 (risk assessment ) 包 含 風 險 因 子 認 定 ( hazard identification)、可能性(likelihood, probability)分析、後果(consequence)分 析、風險推估(risk estimate)及不確定與顯著性分析等單元;完整之風險分 析(risk analysis)尚包含與評估相關連之風險管理與風險溝通(Hayes 2004)。
試驗數據、流行病分析(epidemiological analysis)、理論模式、專家判裁及管 制性判裁(regulatory judgement)等均常用於轉殖生物之風險評估及管理;轉 殖植物商業栽培前之評估主要依據測試數據、專家及管制判裁。栽植後之監測 與管理常利用理論模式所預測之情況及流行病分析(NRC 2002)。
化學物(農藥、污染物、毒物質及有害化學物)之環境風險分析有相同之 架構,其方法過程多已成型。一般是依據控制變數實驗、實際調查及理論推估
取得劑量反應(dose-response)與暴露量(exposure)資料,再行風險計算(risk
取得劑量反應(dose-response)與暴露量(exposure)資料,再行風險計算(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