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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焦點座談結果之分析

以下將就焦點座談與談者對模糊德懷術專家所建構的衡量指標,所提出的看 法,分別依「政策與環境知覺」、「組織能力」、「執行策略」與「作業管理」四個 不同層面,進行分析與說明:

一、有關「政策與環境知覺」層面的看法

從焦點座談過程中,所有與談者對「政策與環境知覺」層面所組構的四個項 目指標內容,大多表示認同。惟因專業的認知以及經驗的體會不同,對於各個項 目與細目指標的適切性仍存有不同的看法。茲就與談者的意見,分析如下:

(一)指標內容可進一步再思考與釐清

與談者認為,儘管學校是一個執行機關的角色,會因對於上級政策的理解和 認知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執行結果,但是與談者也進一步表示,由 於「知覺」涉及執行者個人價值選擇與態度傾向,衡量指標之運用較不容易產生 完全量化的效果,因此,在用語上應更審慎予以處理,例如將「知覺」兩字從「政 策與環境知覺」中刪除,改為「政策環境」。

對學校而言,學校是執行機關,不管認同不認同,或是對政策瞭解不瞭解,或是上級有 沒有明確的指令,對下體機關而言只有執行的份,而沒有辦法去說要不要的問題。所以,

應該是不是一個「程度」的問題?(校長 B)

政策實行上,有的學校會很落實,有的學校會較敷衍,指標是希望去評量出說學校執行

「程度」的看法。(督學 A)

認為知覺有其必要,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學校機關對於上級政策的理解和認知態度 上確實會影響其執行的結果,因此覺得項目是挺適切的。(督學 B)

「知覺」在量化研究中用的很多,但被質性研究者批評為不夠科學,以量化「知覺」來 說,易被批評不當,既然是指標建構,較屬量化科學,是否有替代詞引用較妥?…不一 定都要做量化,教育指標的建構也可以做質性研究。因教育牽扯到價值的東西,價值又 有不同程度的認同問題。而態度又根據價值而來,某些方向要去做些引導,建議可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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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量化,不太可能如同企業界般的一樣可用明確的量化數據來呈現。用語的釐清,什 麼是用在量化、什麼是用在質性,這對論文口試時會有幫助。(校長 A)

「知覺」是一個面向(要不要做),但是實際「執行」中做的怎樣執行率如何?這樣會 不會有混淆的情形?(校長 C)

建議政策與環境知覺,「知覺」一詞去掉,改列為「政策環境」。(校長 D)

其次,與談者認為在實務工作上,學校機關不僅會面對各種不同來源的教育 政策,且對不同來源的政策內容,會有不同的認同強度,儘管它並未完成所謂「合 法程序」(包括試辦),然而有關社區的、學校本位的教育事務,仍會予以推行,

因此,是否將「政策」的來源,界定為教育行政機關或已完成法定程序之法令,

可再加以斟酌。

有關政策的認同,我的看法是說,會因為政策來源不同,政策有可能來自於政府的(國 家的),或地區性(區域的)和社區的,這樣的認同應該都會有差別。假如政策是自己學 校決定要去做的,那當然認同度會很高。在我們這題的指標中,是泛指所有的政策,我 覺得有沒有必要去衡量一下所謂的認同,會不會因為政策來源不同,而有所不同?這部 分提供一個思考方向,確實有來自不同的政策,可是以台灣目前學校推動的事務,大部 分都是遵守上面的政策;不過在實際執行面,慢慢地會感覺到社區或是地方會介入學校,

介入學校如果有好的政策,當然也是會認同,所以政策來源不必然像此題所定義的教育 主管機關,在這裡提出來,可以考慮加以細分。(校長 A)

1-1-3 之政策具有合法基礎,在原來定義中是指「已完成合法程序」,感覺是挺怪的。但 實際上是會碰到這種情況,舉北縣活力課程為例,此項確實也有存在的必要。只是說在 名詞釋疑上,「已完成合法程序之政策」如何去界定?理論上若政策已完成合法程序,就 不應該有此細目,但實務上確實有此情形存在。包括「試辦」這樣的名詞,是否是合法?

(督學 B)

(二)需重新檢視指標內容之用語與重疊處

在焦點座談會中,儘管各與談者對於本研究指標內容多表正面與肯定,但普 遍認為各指標的重疊(複)程度及用語需重新檢視。包括:1-4-1 和 1-4-3 的重 疊;1-3-3 和 1-4-2 細項指標改成正向敘述;1-1-1、1-3-3、1-4-2 和 1-1-3 等 語詞的修訂。

對於「外在環境的促動」中之 1-4-1 和 1-4-3,也認為這兩個指標很像,不易區分,會連 帶影響而非獨立。部分細項指標建議可修改為正面或具體的敘述。建議修正部分字詞,

1-1-1 中的,價值不是瞭解,而是「認同」,建議將「瞭解」修正為「認同」,…(督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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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團體」和政策有關的多有利害關係,若以「利害關係團體」替代之,是否較為切 題?(校長 A)

在 1-3-3 和 1-4-2 細項指標中的敘述較為反向,建議改成正向較佳。另外,1-4-1 的「社會 輿論」與 1-4-3 的「社會各界」兩者不易分別,可和 1-3-1 配合做調整。(督學 B)

有關 1-1-3「合法的基礎」,合法到底合法到什麼程度,行政命令是否合法?例如教師會 會認為行政命令不夠周延時,其效力會受質疑。(校長 A)

1-1-3 中「合法的基礎」建議改為「法定程序」,為依據行政程序法之確定法律名詞,不 要寫「合法」較不明確。…還是改以「行政程序」就好。(校長 D)

二、有關「組織能力」層面的看法

從焦點座談過程中,所有與談者對「組織能力」層面所組構的四個項目指標 內容,大多表示認同。惟因專業的認知以及經驗的體會不同,對於各個項目與細 目指標的適切性仍存有不同的看法。茲針對與談者的意見,分項析述如下:

(一)指標內容可進一步再思考與釐清

與談者認為,「人的素質」是決定執行力的重要關鍵因素,學校倘若缺乏人 的信賴、可靠、忠誠、服從、企圖心或是團隊精神,縱使有組織、有執行策略和 作業管理,執行力量的表現程度終究也會大打折扣,因此,建議在細目指標中多 加以增補或清楚敘述。

以政策執行或執行力來講,不外乎人跟事,此處談的是組織執行策略或作業管理,大部 分都是「事」的部分,那「人」的部分,把他隱含在組織能力和執行策略部分。…個人 覺得,從相關文獻來看,特別覺得「人的素質」在決定執行力的時候是重要的關鍵因素,

例如人的信賴、可靠、忠誠、服從或是有無團隊精神、企圖心,如果這部分沒有,縱使 企業有組織、有執行策略和作業管理,那最後執行的力量其表現程度也會大打折扣。…

建議是否在現有的細項指標中,把「人的因素」部分,例如團隊精神、人的信賴程度等 寫的更清楚,就可以把剛剛講的這些隱藏在過程當中。(校長 B)

其次,與談人員亦表示,學校在現有執行條件中,仍缺乏可直接為政策的執 行而進用專業人才的空間,例如 2-1-1 似乎未具實用價值。

有關 2-1-1 與 2-1-2 細目中,好像很少有組織為了政策執行而進用專業人才或充分提供人 力的情形,多半以就近人力為主。(校長 D)

2-1-1 在學校實際情況下,能因配合政策執行的需要,進用專業人才的可行性?(校長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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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與談者認為當學校組織面臨完成任務或處理危機時,組織結構的彈性 調整才能突顯能量,因此,以組織變革來涵蓋創新經營、危機處理與策略聯盟等,

組織的能量更能獲得鉅大的展現。

因為「組織能量」可能要牽扯到「組織變革」,2-4-3 中「創新經營」與「組織調整」好 像就是。當組織面臨任務要完成或組織面臨危機時,才能突顯出能量的展現,這兩個是 不是有意思就是要談組織變革那一塊,如果是那就對,只是好像沒有看到「組織變革」

這樣的字。…「組織變革」和「組織調整」好像又不太一樣,你要不要有「組織變革」

看放在哪一個地方,這樣可以避免質疑。「創新經營」與「策略聯盟」應該是組織調整的 一部份,但是「處理危機」這個部分好像看不出來,如果面臨危機的時候能有什麼處理 方式,「策略聯盟」能不能處理危機?(校長 A)

(二)需重新檢視指標內容之用語與重疊處

在焦點座談會中,儘管各與談者對於本研究指標內容多表正面與肯定,但普 遍認為各指標的重疊(複)程度、順序排列及用語需重新檢視。包括:2-4-2 和 2-1-2、2-4-2 和 2-1-2、2-3 和 4-3 的重疊;2-1-2 和 2-1-3 的順序調整;2、2-2-3、

2-3-1、2-4 等語詞的修訂。

從本層面之細目指標來看,比較屬於「固定性的東西」,偏向於「資源」或「資訊」面的 東西。並且此層面之「組織」在字面上容易和層面三混淆。(督學 A)

2-4-2 和 2-1-2 細目內容好像有點重疊,但是如果說 2-4-2 改為「學校能透過團隊組織運作,

適時調度政策執行所需的人力」,因為的確組織在運作時候,組織內部要稍微做一點權 衡、權變,所以說「適時調度」好像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督學 B)

建議 2-1-2 與 2-1-3 層次順序互調。(校長 F)

2-2-2 與 2-2-4 是否有小小的重疊或衝突。(校長 D)

2-2-2 與 2-2-4 是有層次上的區別。2-2-2 是準備必要的資源,再來 2-2-4 是善用擴展資源。

但 2-2-1 歸類於 2-2「充分的財物支援」中,是否適宜。(校長 B)

2-3 在講「順暢的資訊流通」,但細目中看起來比較像人際的溝通協調,這樣會不會和 4-3

「建立同步協調機制」有部分重疊的地方?一般資訊流通好像是在說「訊息的傳遞」,但 這邊我的感覺好像名詞和內涵有一點不太協調。(督學 B)

本層面在字面上建議為「組織能力因應」或「組織能力規劃」。(校長 E)

「組織能力」若改以「組織能量」會不會比較好?(校長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