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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之投資移民現況分析

第三章 我國投資移民之現況分析

第一節 外國投資者之投資移民現況分析

本節就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相關規定及實施成效情 形進行分析說明。

壹、 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相關規定

我國有關外國人投資移民制度自 2007 年修正明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後,

隨後相關子法及作業規定即陸陸續續修正制定並具體化於《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辦法》及《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 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13規定中,為達吸引優秀專業人才及國外資金 來臺投資之目的,協助高級專業人才及辦理投資移民之外國人得直接申請永久居 留。其中有關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辦梅花卡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投資條件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在我 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本國人就 業機會滿 3 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參考來源: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 取自: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E6%B0%B8%E4%B9%85%E5%B1%85%E7%9 5%99/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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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備文件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申 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經許可者,發給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外僑居留證。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

(六)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其他證明文件。

同條第 2 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投資移民)規定 申請者,應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免附前項第 3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文件。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依《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 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規定,有關投資移民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 規定如下:

(一)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 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以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應備文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2.公司變更登記表。

3.最近 3 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4.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應附最近 4 年之員工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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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 3 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6.其他證明文件。

(二) 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以投資移民 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

1.購買中央政府公債證明文件。

2.其他證明文件。

(三) 申辦費用: 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為新臺幣 1 萬元。

(四) 其他相關規定:

1. 外國人以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之條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 或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之條件申 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提出申請時,外僑居留證應仍為有效,

其居留日數得不受每年 183 日之限制。

2.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3.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 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未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投資人之家屬隨同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5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在 我國投資移民獲准永久居留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五、經核准永久居留者之再入國優惠待遇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 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 34 條規定,於出國前向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第 1 項)。「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 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第 4 項),意即獲永久居留者出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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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即可再入國。

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梅花卡)之規定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 183 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 他特殊原 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貳、 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現況分析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外國人申請在我國 投資移民,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之兩種情形,其一為投資金額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其二為 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本研究依據該條文內容分 析說明如下: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情形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2020 年 2 月所提供之數據資料,自 2010 年至 2019 年於我國投資金額滿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者共有 8,960 筆,投資方式包 含受讓國內股東資本、盈餘轉增資、貸款投資、新創投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認 購投資事業增資股份等方式。本研究進一步針對該數據資料分析投資者國別、投 資筆數及投資金額,發現 2010 年至 2019 年的前 10 名投資最多筆數的國家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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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英屬開曼群島、日本、香港、美國、塞席爾、新加坡、

荷蘭及英屬安奎拉島(詳如表 3-1-3);如以投資金額排名最高之前 10 名則為荷 蘭、英屬維京群島、日本、英屬開曼群島、英國、薩摩亞、香港、美國、新加坡 及德國。依數據顯示此 10 年期間,於我國施行投資滿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金 額之外國投資者有近 5,000 位。

表 3-1-1 2010 年至 2019 年外國人投資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國別分析表 (排名依投資筆數)

排名 國家 投資筆數 投資金額(新臺幣) 投資領域行業別之舉例 1 英屬維

京群島 2,062 286,916,692,362 投資顧問、不動產租售、電腦及 其週邊設備、軟體批發等 2 薩摩亞 1,422 103,458,815,939 投資顧問、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

業、金融控股等 3 英屬開

曼群島 943 138,697,187,653 電子零組件製造、投資顧問、短 期住宿服務業等

4 日本 935 167,402,272,772 金融中介業、投資顧問、銀行、

金融中介等

5 香港 703 96,225,829,755 印刷、西藥製造、電子零組件製 造、金融中介等

6 美國 426 77,406,790,582 投資顧問、化學材料製造、金融 控股、電子零組件製造等 7 塞席爾 399 26,305,391,778 投資顧問、製造業、軟體出版、

汽車零售等

8 新加坡 354 54,301,478,896 銀行、商品零售、運輸工具及零 件製造,紙製品製造等 9 荷蘭 212 684,028,069,370 電子零組件製造、管理顧問、銀

行業等 10 英屬安

奎拉島 184 23,374,711,723 不動產租售、民用航空運輸、不 動產租售、投資顧問等 11 貝里斯 172 12,524,731,798 電腦軟體設計、不動產租售、液

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等 12 馬來

西亞 152 27,997,075,015 化學製品製造、發電、輸電、配 電機械製造、投資顧問等 13 德國 122 53,109,571,477 人身保險、電力供應、電腦週邊

設備製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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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英國 120 107,111,775,588 資訊供應服務、銀行、金融中介 等

15 韓國 103 9,625,115,715 電腦系統整合服務、化學原料批 發、非酒精飲料店等 16 澳大

利亞 62 29,761,467,841 銀行業、金融中介、管理顧問等 17 法國 53 7,675,308,119 人身保險、藥品及醫療用品批

發、管理顧問等

18 丹麥 52 26,178,226,644 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投 資顧問、金融中介等 19 模里

西斯 47 13,542,616,713 投資顧問、航空運輸輔助、化粧 品批發等

20 瑞士 45 9,161,650,330 專用機械設備製造、期貨、藥品 及醫療用品批發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取得日期:2020 年 2 月 11 日),本研究整理。

然依據內政部移民署梅花卡業務承辦單位於 2020 年 1 月所提供之資料顯示,

鼓勵經濟移民之梅花卡政策自 2007 年施行以來成效並不佳,本研究針對投資移 民類別申辦梅花卡之投資者進行分析,發現截至 2019 年底申請梅花卡之外國人 僅 21 位,其中投資者為 12 位,其餘為依親者(投資者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9 位 (詳如表 3-1-2),每年申辦人數僅個位數,顯示外國投資者並不青睞我國投資移 民政策所提供永久居留之優惠措施。從人口政策角度來看,21 位梅花卡持有者 中包含 4 個家庭,共 13 位以家為單位永久居留於我國,此對於促進我國人口結 構有正向之幫助;另依取得日期計算年齡之結果,老年人口(大於 65 歲者)有 1 位,接近老年人口(60 歲至 65 歲者)有 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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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2 我國以投資移民申請梅花卡核准之投資者基本資料分析表 投資者編號 國籍 性別 年齡(歲) 取得時間 是否為依親者

(空白為否) 1 美國 男 53 2009 年 2 加拿大 男 50 2010 年 3 美國 女 1 2010 年 是(依編號 2) 4 美國 女 5 2010 年 是(依編號 2) 5 美國 女 15 2011 年 是(依編號 2) 6 韓國 男 50 2011 年 7 美國 女 37 2012 年 是(依編號 2) 8 韓國 男 17 2012 年 是(依編號 6) 9 韓國 女 10 2012 年 是(依編號 6) 10 韓國 男 19 2012 年 是(依編號 6) 11 美國 女 55 2012 年 是(依編號 1) 12 新加坡 男 55 2015 年 13 馬來西亞 男 73 2016 年 14 美國 男 51 2016 年 15 馬來西亞 男 19 2016 年 是(依編號 12) 16 英國 女 64 2016 年 17 韓國 男 53 2017 年

18 美國 男 53 2017 年 19 加拿大 男 54 2019 年 20 日本 男 64 2019 年 21 日本 男 75 2019 年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承辦單位提供(本研究彙整)。取得日期:2020 年 1 月 10 日。

本研究依據表 3-1-2 之統計資料針對以投資移民申請梅花卡之投資者進行 國籍分析,發現申辦者來自 7 個國家,其中以美國籍人士最多為 8 位(詳如下表 3-1-3),依據表 3-1-1 數據顯示 2010 年至 2019 年期間美國投資筆數排名第 6,

投資金額排名第 8;第二多為韓國共 5 位,其投資筆數排名第 15;英國、日本、

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之投資筆數排名皆入前 20 名之列,日本甚至排名第 4,然申 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投資者人數各僅寥寥 2 名以內;加拿大投資筆數非前列 20 名之內,但有 1 名投資者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其餘投資筆數及金額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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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投資筆數第 1 名英屬維京群島(2010 年至 2019 年間共投資 2,016 筆)以及 投資金額第 1 名荷蘭(2010 年至 2019 年間投資金額新臺幣 6 千 8 百多億元)皆未 有任何投資者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顯示外國投資者於我國實行投資後對於進

國家如投資筆數第 1 名英屬維京群島(2010 年至 2019 年間共投資 2,016 筆)以及 投資金額第 1 名荷蘭(2010 年至 2019 年間投資金額新臺幣 6 千 8 百多億元)皆未 有任何投資者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顯示外國投資者於我國實行投資後對於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