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投資移民係屬我國經濟性移民之重要一環,對於成為國內資金挹注來源及人 才人力資源之提供甚有幫助。有別於他國大多針對投資移民者以單一標準進行審 查,我國則以人別區分,分別針對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因政策考 量不同而設有不同之條件門檻。本研究案之研究動機緣起於梅花卡政策推行後成 效不彰並遭受批判之景況,針對外國人投資移民部分進行探討,並因時逢兩岸三 地政治情勢變化影響港澳居民來臺投資移民人數驟增之情形進而一同比較論析,
輔以參酌他國投資移民制度內容,試藉由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及方向供相關機 關單位參考。
壹、 針對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成效不彰 之建議
一、投資移民為我國人口政策所重視之經濟性移民之一,有關投資移民梅花卡政 策宜專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統整並協調相關機關配合執行推動
本研究經由法規文獻整理並與投資移民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深度訪談後發現 移民署依據人別不同(外國人與香港澳門居民)之業管承辦人對於主責投資移民 機關之看法不同:負責外國人投資移民之業管單位表示在審查投資移民案件時有 認定投資不易、機關內未具投資經濟領域之專業人才卻為法規之主管機關,以及 對於投資移民梅花卡成效不彰之改進程序受制於他機關(金融財務經濟機關)之 保守建議而無施力點可著手,並建議政策上如改由國發會統籌規劃「投資」與「移 民」之方向發展,協調相關部會共同研商始可解決我國在投資移民制度上權責不 明、無專責投資移民推廣機關等問題;而負責香港澳門居民投資移民之業管單位 則表示,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投資移民來臺所依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 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授權訂定之法源為《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故如香港地區近期遭遇反送中條例或港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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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事件對我國造成以投資移民來臺人數驟增之問題時,行政院即邀集相關權責 機關共同會商,研擬解決方法,事涉機關彼此各司其職,由移民署修訂相關法規。
本研究發現我國投資移民制度因不同人別於移民署中採分流業管執行相關 業務,雖同為投資移民管道,卻因人別不同(外國人與香港澳門居民)而有申請人 數極少與驟增之兩種態樣,所面臨之問題迥異。現行在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辦永 久居留梅花卡成效低落之改進上,首重權責機關之釐清。有關經濟性移民之策略,
本研究建議配合我國特殊國情,在「外國人」來臺投資移民之政策制定與推廣上,
宜由國發會主責推動較為適宜。誠如學者李淳(2004)所提及,梅花卡制度係屬投 資移民政策中吸引外人投資之一環,屬經濟發展及創造就業之政策工具,對於相 關之推廣業務,宜由經濟部或國發會負責,方能發揮功效等,皆明確指出權責機 關釐清之重要性。
以新加坡為例,該國投資移民權責主管機關明確,其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係 由聯繫新加坡(Contact Singapore)執行,為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所屬機構,分工 由該局和新加坡人力部共同組成,聯繫新加坡負責進行面試並審核申請者資格,
新加坡移民與關卡局(Immigration and Checkpoints Authority, ICA)則負責 其永久居留權身分之核發。故綜觀我國行政組織體制,並參酌各方意見後,建議 由國發會主責,通盤檢討現況問題,並提出最適合我國之投資移民計畫,始有突 破現行外國人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實行成果如一灘死水之改善曙光。
此外,我國目前雖有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整合各類經濟性移民相關內容,其中 亦包含投資移民,然該法草案自 2017 年 12 月於行政院年終記者會提出研擬計畫 消息後,至 2019 年 12 月立法院以該法案因屆期不續審而將草案退回行政院16迄 今未有進一步之發布消息,故外國人投資移民之主管機關現仍為內政部移民署。
是以,我國有關外國人投資移民制度權責不明、無專責投資移民推廣機關之問題,
亟待上級機關重視並加速改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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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參考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2020 年 6 月 19 日,取自: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10F8A9E4711F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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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投資移民單一窗口申請流程
有關現行外國人與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來臺投資移民之流程,前階段經投審會 審核通過後,有意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另再依循相關規定向移民署提出申請,此流 程對於申請人來說有多頭馬車,窗口不明,造成申請效率低落、降低申請意願等 問題。例如以外國投資人欲透過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者,詢問投審會僅能釐清 投資程序,居留權益問題須另詢移民署,而符合居留簽證資格與否則須問外交部,
如此複雜分工下之結果,無形中成為申請障礙,降低投資人之申請意願。此部分 建議可學習新加坡,其流程以聯繫新加坡(Contact Singapore)為申請窗口,由 聯繫新加坡進行面試及投資相關審核,通過後再由新加坡移民與關卡局辦理相關 永久居留身分事宜,單純化申請流程將有助於提升申請人之申請動機。
綜上,本研究建議針對改善申請流程,單一化申請窗口之問題,如參照新加 坡投資移民申請流程,直接向投審會(如同新加坡之聯繫新加坡)申請投資移民,
由投審會審查通過後,將相關資料介接至移民署(如同新加坡之移民與關卡局),
再由移民署核發永久居留梅花卡,可使整體流程更加順暢明確。另可參照我國目 前實行就業金卡制度,外國人可直接至「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申請就業 金卡,審核流程係由移民署初審後,介接相關資料至相關機關(勞動部、外交部) 審核,最終回到移民署核發就業金卡之方式,我國投資移民亦可設置單一平臺,
外國人直接至此平臺填具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同就業金卡審核流程,
由相關機關審核,免去外國人須向不同機關申請不同文件證明之繁瑣流程,似更 能提高外國人在我國投資移民之意願。是以,無論對應任何人別,皆宜設有單一 窗口類似便民服務之申請方式,簡化投資人之申請流程,以提升外國人申請投資 移民來臺之意願。
三、 針對外國人投資移民制度宜增設多元化之投資管道、修訂得以提升申請誘 因之相關法規並刪除不合時宜之條文
我國現行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成效不彰之情形,其問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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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於投資管道僅有投資 1,500 萬,創造 5 人以上就業機會滿 3 年以及投資中央 政府公債面額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等兩種管道,申請經核准人數前者僅有 21 位,後者為 0 位。本研究綜整相關文獻並經與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深度訪談後提出 相關建議如下:
(一) 針對外國人投資移民政策增設多元化之投資管道並適度降低門檻以達促進 申請人數成長之目標
除上述依法規定之方式外,主管機關在全盤考量我國投資環境及人口移民政 策趨勢後,應提供多元化之投資移民管道以供不同需求之申請人作選擇。綜整各 方之建議例舉如:除移民代理機構外,各種金融財富管理機構亦可納入合作對象 共同推動我國投資移民制度;降低投資金額門檻或採不同年限期間之規定,如改 以投資 1,000 萬聘請員工 2 人滿 3 年、縮短取得永久居留期間為投資 3,000 萬者 滿 1 年取得梅花卡、2,000 萬者滿 2 年、1,000 萬者滿 3 年等。此外,受訪之移 民業務機構表示目前投資移民只能投資到非公開發行公司,範圍狹窄,投資人為 求保本通常選擇自行設立公司,此措施迫使不擅經營公司之投資人選擇將投入之 資金多數定存於銀行,實際創造的經濟效益極低,故建議若由政府創建立移民基 金,專業操作,則提供不擅經營公司之投資者可移民來臺之合法合理管道,亦可 為我國資本市場注入活水,實際創造經濟效益。
我國現逢投資移民永久居留梅花卡成效低落之景況,如移民政策主管機關欲 提振申辦人數,建議先以降低門檻吸引外國人來臺投資為主,採滾動式修訂之方 法,隨趨勢發展再進行調整以達促進申請人數成長之目標;另針對區域發展均衡,
我國亦可參酌美國針對鄉村或經濟落後地區設較低投資門檻之法,研議適合我國 投資移民方案,以提供投資移民者多元化之來臺投資方案並促進我國區域發展。
(二)修訂現行居留限制以提升外國投資人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誘因
在提升誘因方面,移民署受訪者表示在法規上,可朝修訂取得永久居留者可 以 5 年入國一次(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8 條之規定)即可保留永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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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資格,使投資人不受每年居留 183 日限制之方向思考;另本研究參酌新加坡之 制度後,於法規上建議可以設計不同投資移民之方案,例如不限制僅投資申請人 本人,而改以投資申請人或其依親親屬於 5 年內在我國居住一半以上時間即可維 持居留權之不同方案,提供投資人得合法保留永久居留權之選擇。
(三)針對不合時宜之條文如無調整修訂空間,建議廢止刪除之
針對《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第 1 款有關投資 1,500 萬 元以上,創造 5 人以上就業滿 3 年之規定,現行依其申請經核准來臺永久居留梅 花卡者僅寥寥 21 位(含 12 位投資人及 9 位依親者),其成效不佳之主因乃該款之 門檻相較於《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
針對《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第 1 款有關投資 1,500 萬 元以上,創造 5 人以上就業滿 3 年之規定,現行依其申請經核准來臺永久居留梅 花卡者僅寥寥 21 位(含 12 位投資人及 9 位依親者),其成效不佳之主因乃該款之 門檻相較於《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