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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投資者之投資移民現況分析

第三章 我國投資移民之現況分析

第二節 香港澳門居民投資者之投資移民現況分析

本節就香港澳門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定居之相關規定及實施成效情形進行 分析說明。

壹、香港澳門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辦定居流程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 法》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之規定說明香港澳門居民 以投資移民申辦定居流程如下:

一、申請投資條件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2 條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 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 有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 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申請在臺 灣地區居留。

(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於 2014 年 6 月 10 日 修法前之投資金額門檻為 500 萬元以上,修法後提高金額門檻為 600 萬元 以上。

二、投資後申請居留滿一定期間始得定居之規定

(一)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部分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之投 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申請人與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申請在臺灣地 區居留之條件,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之 規定:「前項第 1 款所稱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 1 年,

或連續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 270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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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備文件(辦法內容)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30 條之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

(一)定居申請書。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三)足資證明我國國籍之文件。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

免附之。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送件須知內容-有關投資證明)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有關在 臺投資之應備文件為投資事業最近一年之存摺影本、投資事業之設立(變更)登記 表及最近一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五、申請人取得定居資格等同我國國民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

(一)第 32 條第 1 項:「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 灣地區定居證,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 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由移民署通知該戶政事務所,屆期未辦理者,得 廢止其定居許可,並註銷其定居證」。

(二)第 33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妥戶籍登記後,須 申請入出境者,依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辦理」。

六、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之規定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

(一)第 32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核發定居證,如未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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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時,得廢止其定居許 可,並註銷其定居證。

(二) 第 34 條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定居有不法之情事,如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

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所提供之文書無效;所提 供之文書經撤銷、廢止或經司法機關認定係偽造、變造時,得撤銷或廢止其 依第 32 條規定所為之定居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定居證;已辦妥戶籍登 記者,由移民署通知戶政機關(單位)撤銷或廢止其戶籍登記。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投資移民同外國人一般,無論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或其相關子法或送件須知之內容,皆未定有因撤資即廢止或撤銷定居之規定。

而香港澳門居民一旦取得定居資格,即可辦理戶籍登記配賦統號,並取得我國身 分證等同我國國民之情形,與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梅花卡)之情形不同。是以,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因投資移民取得定居之香港澳門居民是否須於核准定居前有 其他確保其投資行為持續進行之政策,亦待進一步討論探究之。

此外,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30 條之 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之一「足資證明我國國籍之 文件」,部分,其規定顯有疑義,實務上內政部移民署並未要求申請人依其提供 相關文件,本研究建議宜修法刪除之。

貳、香港澳門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辦定居之投資者資料分析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提供之歷史法規檢索資料顯示,我國針對香港澳門居 民所提供之投資移民政策於 2001 年以前即已明文規範於《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 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當時要求投資金額為 500 萬元以上,並持續施 行至 2014 年 6 月 10 日始修正提高投資金額門檻為 600 萬元以上。另依據內政部 移民署承辦香港澳門投資移民定居業務單位所提供之資料數據顯示,香港澳門居 民在 2015 年以前以投資移民方式申請定居之每年案件皆為個位數,而後申請人 數倍數成長劇增,截至 2019 年底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投資移民總人數達 317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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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之情形,依人口分析角度來看,似可無須過度憂慮其來臺可能造成諸如社會福 利支出等問題。

表 3-2-2 香港澳門投資者核准定居分析統計表(2017 年-2019 年)

香港 澳門

男性 女性 出生年分 人數 男性 女性 出生年分 人數

355 人 340 人

1936~1945 7

18 人 22 人

1936~1945 1 1946~1955 29 1946~1955 2 1956~1965 182 1956~1965 8 1966~1975 273 1966~1975 12 1976~1985 156 1976~1985 9 1986~1995 45 1986~1995 7 1996~2005 3 1996~2005 1 總計 695 人 總計 40 人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承辦單位提供(本研究彙整)。取得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香港澳門投資移民情形與外國人不同,依據統計資料顯示,在 2014 年以前,

港澳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定居者僅個位數,爾後始呈現驟增趨勢;而外國投資人 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之人數則始終寥寥無幾,故我國在投資移民政策上,本 研究認為宜針對不同人別採取不同投資移民政策始能達成我國藉移民政策促進 人口均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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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有關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居民藉由投資移民來臺之情形,依據統計資料顯示可 知為鼓勵外國人投資移民所提供永久居留之梅花卡政策自 2007 年施行以來成效 並不佳。以投資金額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本 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之投資條件申辦情形,截至 2019 年底申請梅花卡之外國人 僅 21 位,其中投資者為 12 位,其餘為依親者(投資者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9 位,

每年申辦人數不超過十位數,然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會 2019 年 12 月份核准僑外 投資、陸資來臺投資、國外投資、對中國大陸投資統計月報之統計資料顯示外國 投資者之投資筆數連年增加,單 2019 年即有 4,098 筆投資案,顯示外國投資者 於我國實行投資後對於進一步申請於我國永久居留之意圖甚低,投資筆數與投資 金額之多寡高低與現行已取得永久居留(梅花卡)之國籍與人數亦無一定比例之 關係。另以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上滿 3 年之投資條件申辦情 形,則自條文施行以來無任何投資人經審核來臺永久居留,此規定形同具文。

另一面,有關香港澳門居民近年來藉投資移民政策來臺人數驟增之情形與香 港民主運動的期程似乎不謀而合,自 2014 年開始香港居民為爭取香港特首選舉 落實真普選起,一連串的民主行動如「七一大遊行」、「占領中環」(後稱「雨傘 運動」)及至 2019 年的「反送中運動」事件發生後,申請來臺投資移民之香港居 民人數連年倍數成長(詳參表 3-2-1)。

綜上所述,對於外國人與香港澳門居民在投資移民政策上之制定,宜依其特 殊情形分別設計符合不同投資者之規劃。對於外國投資人而言,我國政府宜重新 思考政策方向內容以達永久居留政策得以吸引外國投資人來臺施行投資之目標;

然對於香港澳門投資人而言,政府則宜審慎評估現行相關法規是否已屆調整關鍵 時期,應盡速落實修正相關規定以避免大量香港澳門居民移入所可能引起的社會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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