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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本研究透過蒐集投資移民相關文獻並與相涉機關進行深度訪談後,相關訪 談綜整出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政策制度(以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居民為主)之相關結 論如下(訪談逐字稿詳參附錄參):

壹、我國投資移民制度對於外國人甚無吸引之誘因

一、機關權責不明,無專責投資移民之推廣機關

投資移民之梅花卡制度現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其主責為人流管理,

在推廣投資移民永久居留梅花卡制度上,礙於其非為經濟發展之主管機關且現階 段該制度非為政策執行主要重點項目之一,故該機關無推動改革之施力點。本研 究綜整相關文獻內容(詳參下表 5-1-1)指出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屬於吸引外人投 資之一環,屬經濟發展及創造就業之政策工具,對於推廣業務,宜由經濟部或國 發會負責,方能發揮功效。在權宜劃分上宜考量「功能最適機關原則」,學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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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同意後,後續才會進到移民署管理居留或永久居留,故 由國發會依政策方向來主導協調相關機關的分工配合較為妥 適。此外,投資不是短期可以看到成效,必須要有後續的追 蹤,確認其投資金額在臺有發生預期效益,可能是 5 年或 10 年以上才能看到經濟成效,投資移民應該是全盤性的政策,

若以國發會作為主導是比較適合的。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含民間移民業 務機構)受訪者 代號:D1~D7)

意見 1:宜由更高政府層級國發會統理移民政策

移民政策應該有更高的視野,除了管理人,尚應兼慮經濟、

財政、國安、人口結構、社會發展、就業市場、技術入才引 進,建議由更高政府層級統理移民政策,例如國發會。

意見 2:宜由移民署負責移民法規,然其無實權不易推動移民 政策

在全球實施移民法規的國家而言,法規均落實在移民局相關 部門,投資移民法規由內政部移民署擔任為主管機關、統籌 計畫是無庸置疑且必要的,與國際接軌,然在臺目前移民署 較無實權,難免推動移民政策上顯得較為無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申請投資移民流程不明確,未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多頭馬車形成申請障礙 對於有意透過投資移民取得永久居留梅花卡的外國投資人來說,其相關規定 散見於各法規中,如投資 1,500 萬之內容項目須依經濟部相關單位(投審會、科 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之規定、申請購買公債者須遵守金管會函文之規定及移民 法規之相關規定等,我國並未針對投資移民提供清晰明白之申請流程,造成申請 人須四處詢問之申請障礙。另一面,申請過程之執行細節未有明確法規依據,承 辦人及其長官裁量不一導致案件通過與否之結果不明確,對投資人來說,申請過 程無標準可參考。本研究綜整相關內容(詳參下表 5-1-2)指出我國申請投資移民 流程不明確,未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多頭馬車形成申請障礙之情形,亦為我國投 資移民梅花卡制度成效不彰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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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針對《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第 2 款購買公債 3,000 萬 之投資方式進行討論,對於可否降低購買公債金額之門檻會商其他相關機關,然 金管會對於限制金額為匯入金額 30%之維持理由為預防炒匯及控管金融穩定與衡 平,故不同意放寬降低此金額門檻,故該款核准數迄今仍為 0 件,法規亦未有任 何相關修訂。在投資內容設計上,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曾進行有關投資移民政 策之相關研究(如比較他國投資移民政策),然移民署在未具備投資專業知能,在 尊重專業意見下,對於會商結果只能被動接受,無主導改善之權力。例如,在增 加投資方案選擇上,我國曾試行推動投資移民基金制度,然以基金本身之屬性、

內容、管理單位及運作方式等,移民署無法與各相關機關達成共識,各財經業管 單位皆認為自身並非投資移民基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移民署在未具有財金 專業人才(團隊)之情形下,亦無能力推動。是以,我國雖面臨投資移民制度選擇 類型少與標的僵化等問題,但在非專業領導專業下,對於投資移民制度之內容不 易有進一步革新與推動。

表 5-1-3 外國人來臺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及受訪者回饋內容整合表三 學者研究文獻/

受訪者 (機關&代號)

文獻/訪談內容摘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受 訪 者 代 號:B1、B2)

意見 1:主責機關對於投資認定有困難之情形

在審理投資移民案件上,一旦遇到有疑慮的案件時,移民署 有認定上的困難,難以認定的原因是前端移民署無投資的專 業知能。投資移民是兩階段的過程,前端完成投資部分的認 定,移民署即可做後續發證的動作,若法規未來可以修正明 確指出“經某某權責機關認定後由移民署發永久居留證”,

對於投資移民的審核將更具專業及客觀性。此外,投資移民 除了有投資認定的問題外,在投資金額門檻的設計上也是要 點,投資內容的設計非移民署之專業,故有在上位主管機關 的好處是在設計投資方式時,可就政策面進行設計並思考如 何可達到「投資」及 「移民」之政策目的。

意見 2:現行法規修改不易且修法速度緩不濟急

對於投資移民成效不佳之情形,移民署曾於 2013 年召開成 效檢討會議,針對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 第 2 款購買公債 3,000 萬之投資方式進行討論,對於可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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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購買公債金額之門檻會商其他相關機關。於此,金管會對 於限制金額為匯入金額 30%之理由為預防炒匯及控管金融穩 定與衡平,故不同意放寬降低此金額門檻,而移民署也只能 配合。是以,移民署現雖為投資移民之主管機關,然從已召 開成效檢討會的情形來看,其他非投資移民主管機關的態度 相對被動,他機關對於現行投資移民申請案件不多,是否有 推動之必要及實際效應為何存有疑慮。假若有上位主管機關 協調統御,始有推動改善之說服力。在定期檢討投資法規內 容上,如學習美國 5 年調整一次投資移民門檻之規定,將其 修法明文列入要求一定期間即須檢討相關法規內容,對於法 規因應時勢之調整較有助益,可定期會商相關機關進行檢討 改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投資移民永久居留梅花卡制度依現行規定管道少、門檻設定不具吸引力 現行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所提供之投資移 民管道僅有兩種,且不具吸引投資人前來申請之誘因。例如以該辦法第 1 款投資 1,500 萬元以上,創造 5 人以上就業機會滿 3 年之規定來看,自 2008 年公告以 來僅有 21 位取得永久居留梅花卡(其中投資人 12 位,依親者 9 位),成效並不理 想。對於投資人來說,有另一風險更低之投資來臺管道為依據《外國投資人或外 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投資金額達 20 萬美金以上,

即可申請居留簽證達到留臺的目的,此投資方式相較於梅花卡制度,僅須多留臺 2 年且不受要求創造 5 人以上就業機會之限制,亦可申請永久居留,依據移民署 業管單位所提供之數據資料顯示,2016 年至 2019 年間以其申請來臺居留者共有 236 位。故兩者相較之下,投資移民梅花卡政策較無特出之吸引誘因。另一管道 為第 2 款購買公債 3,000 萬滿 3 年之方式,迄今核准件數為 0 件,其投資方式不 具誘因之主要原因為金管會相關限制導致匯入金額須達 3 倍以上才可購買 3,000 萬公債,且購買方式不易及購買後 3 年期間無居留權益等,故雖有外國投資人前 來詢問,但了解細節後皆不傾向申請。本研究綜整相關內容(詳參下表 5-1-4)指 出現行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管道少、門檻高且從申請核准數來看可知甚無申請之 誘因並依據受訪者提出之相關建議內容於本章第二節中提出整合建議供相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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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滿 3 年;縮短取得永久居留期間為投資 3,000 萬者滿 1 年取得梅花卡、2,000 萬者滿 2 年、1,000 萬者滿 3 年等。

5.增加其他指標例如累積營業額、累積營所稅或採評分制以 提高特定目的(非限於地區)投資之誘因;增加多元投資標 的,目前投資移民只能投資到非公開發行公司,範圍過於狹 窄,投資人為求保本通常選擇自行設立公司,此措施迫使不 擅經營公司之人營運公司,其投入之資金大多定存在銀行,

實際創造的經濟效益極低,若由政府創建立移民基金,專業 操作,不但讓不擅經營公司之移民者能有多元管道,亦可為 資本市場注入活水,實際創造經濟效益。

李 月 德 、 仉 桂 美 、 劉 德 勳 (2017)

◎對於增加投資移民之誘因建議:

建議我國應適度放寬外籍專業人士取得我國國籍之條件限 制,例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及新加坡等國家鼓勵專業人士 移民,透過投資、技術或擔任高階經理人工作等途徑,於一 定期間內即可取得永久居留權,甚至歸化取得國籍,其誘因 有助於吸引國際人才及專業人士並有利外籍人才在臺長期協 助我國產業發展。

呂雅鈞、胡哲馨 (2016)

◎對於增加投資移民之誘因建議:

在國籍政策評估修正國籍法可行性,針對「免提喪失原屬國 籍要件」適用對象,研議新增投資移民者;針對高級專業人 才、投資移民者之歸化要件,研議放寬居留年限自五年縮短 為三年或毋庸居留年限。

李淳(2014) 對於我國投資移民建議之一為強化推動動能,例如除移民代 理機構外,各種金融財富管理機構亦可納入合作對象共同推 動我國投資移民制度。

李淳(2014) 對於我國投資移民建議之一為強化推動動能,例如除移民代 理機構外,各種金融財富管理機構亦可納入合作對象共同推 動我國投資移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