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投資移民未來政策性法規草案之探討

第二章 我國投資移民政策制度之探討

第三節 我國投資移民未來政策性法規草案之探討

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等人口結構問題,對於經濟性移民7如經許 可永久居留,將有助於優化我國人口結構並提升人口素質。是以,相關法規之修 正或增訂亦隨著國際的腳步往前,我國政府於 2012 年即由行政院函送《外國人 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8至立法院審議,期間歷經多次立法院會期討論及 多位委員意見之提供仍未通過,顯示各部會對於該條例修正內容意見分歧,尚未 達成共識。此外,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2019 年亦制定《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整合 經濟移民相關規範並以聚焦當前移民政策為目的,對於具實質貢獻之來臺經濟移 民者進一步提供相當程度之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其中有關投資移民之重要規定 如明定永久居留投資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及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規定;另放寬海外國人(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我國投資者,得准予免申請入 國許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入國、居留及定居和併同撤銷或廢止等重要明文 規範。本研究針對《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有關 投資移民之範疇進行討論,內容詳述如後。

壹、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

有關外國人投資條例於 1954 年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公布日期為 1997 年,迄今已逾 20 年未作調整。然而全球投資環境變化腳步快 速,相關法規如未能與時俱進,在全球經濟競爭激烈中將易錯失提振經濟的契機 點。為此,行政院自 2012 年起即函送《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至 立法院審議,近期依據 2019 年最新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鄭翔徽(2007),經濟性移民包含專業及技術移民、投資移民、依親移民、外籍勞務移民及退 休移民;非經濟性移民包含婚姻移民及非法移民。

8參考來源: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3 日)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20102070 100100

9參考來源: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3 日)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80111070 100100

22

文書9之《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內容可知其修正內容更趨完備,亦期符合 國際趨勢有關投資移民之主流脈動。其中與本研究相關之重要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本條例於 1997 年修正施行後就外國人投資係採逐案「事前申請核准」制,

對於鼓勵外國人來臺施行投資實為障礙門檻之一。為提升外國人在我國實行投資 之便利性、透明性及可預測性並降低投資障礙以因應國際間跨境投資趨勢等原 因,擬具修正草案以建構完善投資環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投資方式多元化:

為因應國際投資行為態樣多元化,如以持有股份或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之 出資;參考美國立法例所訂之「協議控制」,即以契約或協議方式約定得以控制、

主導或操控國內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財務或營運之投資態樣;以融資收 購或管理層收購之方式併購國內企業等投資行為,增訂相關條文內容。(修正條 文第 4 條)

二、「事前申請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

將現行「事前申請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制,

此為本次修正內容之重要轉變,外國投資者除有修正條文第 6 條明定應事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進行投資之案件類型外,可直接於我國進行投資並於投資後 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可。此舉目的為簡化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程序,以提 升投資之便利性。(修正條文第 6 條及第 7 條)

三、增訂補正通知規定:

為提升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查之透明性及可預測性,本條例修正或增訂相關條 文以明確投資審查程序、期間及相關基準,如增訂補正通知規定,明定投資人於 應備文件不完備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通知補正,以避免審查程序之延宕。

(修正條文第 8 條至第 11 條)

四、修正或新增追蹤及監控投資人投資情形之規定:

其他為追蹤投資人投資情形及落實事後監控而修正或新增之內容,例如新增

23

修正條文第 13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如發現投資人經營投資之事業有修正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各款所定之情形時,有限制其投資、命其改正、撤回投資 或廢止其核准之權限。(修正條文第 13 條至第 14 條)

五、增訂在國內無住所之投資人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之規定:

為促進投資案件之審查效率及合法性,增訂無論是事前須經核准始得投資或 可直接投資事後再申報之外國投資人,如在國內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應委任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律師或會計師辦理申請核准或申報。(修正 條文第 16 條)

六、增訂違反規定之投資人之相關處罰規定:

為有效管理外國人投資,以維護國內經濟與金融秩序及國內利害關係人等,

增訂外國投資人違反本條例時,主管機關得按違法情節給予適當處罰,包括處以 罰鍰,命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等處分,另外如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並得按次處罰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24 條至第 26 條)

外國人投資條例現行與修正條文之對照,本研究節錄與研究主題相關之重要 修正條文及其修正理由,並依修正說明指出其修正內容有助於降低外國人投資門 檻抑或是提高其投資門檻,詳細內容參附錄壹。

貳、新經濟移民法草案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10及 2019 年 4 月 17 日最新立法 院議案關係文書 11之內容,有關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下稱本法草案)緣起於 2017 年行政院院長年終記者會之「生生不息」人口政策,隔年 5 月行政院即提出本法 草案之規畫重點,爾後歷經條文協商會議、60 日草案預告期並辦理四場座談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參考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7 日)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10F8A9E4711F6510

11 參考來源: 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7 日)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80415070 200100

24

及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於 2018 年 12 月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然至 2019 年 12 月因法案屆期不續審,立法院已將草案退回行政院。本研究依據關係文書 草案說明有關投資移民相關內容如下:

一、我國工作年齡人口自 2015 年達高峰後開始下降,預估至 2027 年工作年齡人 口占比將低於 60%,即人口紅利時期結束。為因應此人口結構變化、提升國 家競爭力及考量相關規範散見於各移民法規中,遂以本法草案綜整相關規定 以提升行政效能與強化政策之推動。

二、本法草案將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列為適用對 象,並放寬、新增適用對象之工作資格、居留、永久居留及依親等規範。其 中投資移民屬經濟移民之範疇,亦是政府積極延攬對象,故本法草案綜整現 行相關投資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等相關法規,以利政策宣示之目的。

本法草案有關投資移民之相關內容主要規定於第五章(章名:投資移民)第 36 條至第 38 條及第六章(章名: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第 39 條至第 41 條與第 43 條 之條文內,詳細內容參附錄壹。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