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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投資移民制度之探討與建議─以外國人及港澳居民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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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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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我 國 投 資 移 民 制 度 之 探 討 與 建 議 —

外 國

及 港

居 民

109

書脊

(2)

我國投資移民制度之探討與建議─

以外國人及港澳居民為主

內政部移民署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人員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3)

我國投資移民制度之探討與建議─

以外國人及港澳居民為主

研究人員:李若吟、黃煒翔、洪聖竣

內政部移民署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人員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4)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Discussion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Taiwan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s for Foreign Nationals and Hong Kong/Macau Residents

By Lee, Jo-Yin

Huang, Wei-Hsiang Hung, Sheng-Chun

November, 2020

(5)

I

目次

表次 ... II 圖次 ... III 摘要 ... I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設計 ... 4

第二章 我國投資移民政策制度之探討 ... 11

第一節 我國投資移民相關研究文獻分析 ... 11

第二節 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法規之綜整 ... 16

第三節 我國投資移民未來政策性法規草案之探討 ... 21

第四節 小結 ... 25

第三章 我國投資移民之現況分析 ... 27

第一節 外國投資者之投資移民現況分析 ... 27

第二節 香港澳門居民投資者之投資移民現況分析 ... 36

第三節 小結 ... 41

第四章 他國投資移民政策與制度之探討 ... 42

第一節 新加坡之投資移民政策與制度 ... 43

第二節 美國之投資移民政策與制度 ... 58

第三節 小結 ... 7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7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93

第三節 結語 ... 101

附錄 ... 103

附錄壹 法規條文對照摘錄表 ... 103

附錄貳 訪談大綱 ... 116

附錄參 訪談逐字稿 ... 120

參考書目 ... 144

(6)

II

表次

表 1-1-1 我國近十年來核准外國人投資件數統計表 ... 2

表 2-1-1 投資移民之相關研究文獻 ... 11

表 2-2-1 我國投資移民法規彙整表 ... 16

表 3-1-1 2010 年至 2019 年外國人投資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國別分析表 . 31 表 3-1-2 我國以投資移民申請梅花卡核准之投資者基本資料分析表 ... 33

表 3-1-3 我國以投資移民申請梅花卡核准之投資者國籍分析表 ... 34

表 3-2-1 香港澳門居民投資移民來臺定居核准人數統計表(2011 年-2019 年) 39 表 3-2-2 香港澳門投資者核准定居分析統計表(2017 年-2019 年) ... 40

表 4-1-1 新加坡人口統計表 ... 45

表 4-1-2 新加坡金融投資者計畫可能廢止原因之研究文獻 ... 47

表 4-1-3 再入境許可之效期及屆滿後更新換發之方案表 ... 56

表 4-2-1 2014 年至 2018 年不同類別取得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身分人數統計表 . 62 表 4-2-2 2019 年美國投資移民 EB-5 投資金額門檻變更表 ... 65

表 4-2-3 美國投資移民 EB-5 投資規定表 ... 72

表 5-1-1 外國人來臺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及受訪者回饋內容整合表一 ... 80

表 5-1-2 外國人來臺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及受訪者回饋內容整合表二 ... 82

表 5-1-3 外國人來臺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及受訪者回饋內容整合表三 ... 83

表 5-1-4 外國人來臺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及受訪者回饋內容整合表四 ... 85

表 5-1-5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及受訪者回饋內容整合表 .... 90

(7)

III

圖次

圖 1-2-1 研究架構圖 ... 6

圖 4-1-1 新加坡人口統計趨勢圖 ... 46

圖 4-2-1 2014 年至 2018 年美國人口數趨勢圖 ... 59

圖 4-2-2 2018 年美國人口身分比例圖 ... 60

圖 4-2-3 1992 年至 2019 年 I-526 表格申請及審核統計圖 ... 67

圖 4-2-4 1992 年至 2019 年 I-526 表格尚待審核件數(Pending)統計圖 ... 68

圖 4-2-5 1992 年至 2019 年 I-829 表格申請及審核統計圖 ... 69

圖 4-2-6 1992 年至 2018 年美國 EB-5 取得合法永久居留身分人數統計圖 .... 70

(8)

IV

摘要

關鍵詞: 投資移民、梅花卡、外國人、永久居留、香港居民

我國外國人投資移民規定實行至 2019 年,取得永久居留身分(梅花卡)之外 國人僅有 21 位。2019 年香港發生「反送中」後,許多香港居民,因我國投資移 民對港澳居民門檻較低,導致大量香港居民透過投資移民申請居留,並產生此些 移民僅為取得我國定居身分而無真正實行投資之疑慮。本研究探討我國外國人及 港澳居民投資移民相關法規、投資移民政策之方向,並研究我國、新加坡及美國 投資移民制度相關文獻及數據,以瞭解我國及他國實行之成效並研擬改進策略。

透過訪談方式,蒐整投資移民相關權責單位及民間單位對於我國投資移民制度之 看法及建議,探討外國人投資移民成效不彰之原因及港澳居民投資移民驟增之情 形,提出適合我國投資移民制度之建議及修正。

本研究探討後重要發現如下:

一、我國投資移民制度對於外國人甚無吸引之誘因:

(一)機關權責不明,無專責投資移民之推廣機關。

(二)申請投資移民流程不明確,未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多頭馬車形成申請障礙。

(三)主責機關對於投資認定有困難,現行法規修改不易且修法速度緩不濟急。

(四)投資移民永久居留梅花卡制度依現行規定管道少、門檻設定不具吸引力。

二、我國針對香港澳門居民以投資移民來臺之政策及法規已不符合現況趨勢,

須有全盤性之思考與調整:

(一)香港澳門居民相關法規之修訂係隨國際政治情勢發展進行,針對該居民以 投資移民來臺政策觀念須轉變。

(二)香港近年來因政治因素香港居民投資申請案倍增,涉假投資真移民之違常 案件亦增加,相關規定亟待修正。

(三)港澳人士來臺設籍管道少,投資移民成定居跳板,對於真實有意移民來臺 者無適切之管道。

(9)

V

本研究之研究建議如下:

一、針對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成效不彰之建議:

(一)投資移民為我國人口政策所重視之經濟性移民之一,有關投資移民梅花卡 政策宜專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統整並協調相關機關配合執行推動。

(二)建立投資移民單一窗口申請流程。

(三)針對外國人投資移民制度宜增設多元化之投資管道、修訂得以提升申請誘 因之相關法規並刪除不合時宜之條文。

二、針對香港居民投資移民來臺人數驟增,我國宜儘速釐清對於港澳居民之政策 態度並研擬合適其移民來臺方式,藉此波申請浪潮,為我國挹注資金並留住 優秀人才。

三、投資移民主管機關宜強化與移民業務機構意見交流之合作機制,善盡監督管 理之責,以達事半功倍之雙贏目的。

(10)

VI

ABSTRACT

Keywords: Investment Immigration, Plum Blossom Card, Foreign Nationals, Permanent Residency, Hong Kong Residents

At the end of 2019, only 21 foreign nationals have been granted the permanent residency (Plum Blossom Card) through investment immigration in Taiwan. As Hong Kong’s “anti-extradition bill” movement began in 2019, an influx of Hong Kong residents has applied for residency in Taiwan through investment immigration.

Compared with the threshold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for foreign nationals, the threshold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for Hong Kong/Macau residents is much lower, which leads to the worry that Hong Kong residents withdraw their investments as soon as they acquire the citizenship (permanent residency for naturalization). The report discusses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for foreign nationals and Hong Kong/Macau residents and the policy direction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This report studies the references and statistics of the investor immigration programs of Taiwan, Singapore and the U.S. to understand the effects of these countries and formulate the strategies for improvement. It also studies the reasons why the investment immigration for foreign nationals is not productive and the sudden influx of Hong Kong residents applying for residency through investment immigration.

The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about the Taiwan investor immigration program are offered by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private sectors through interviews. The purpose of this report is to make feasible and suitabl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Taiwan investor immigration programs.

The significant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A. The investor immigration program for foreign nationals lacks incentives:

1. It lacks a specific authority to promote the investor immigration program.

(11)

VII

2.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is unclear and a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 is not developed.

3.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has difficulty in reviewing the investment and it is tough and time-consuming to revis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4. Under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Plum Blossom Card), the Taiwan investor immigration program for foreign nationals provides only 2 options with high threshold and lacks incentives.

B. The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for Hong Kong/ Macau residents do not accor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rend, so it should be holistic to mastermind and revise the Taiwan investment immigration program for Hong Kong/ Macau residents:

1.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Hong Kong/Macau affairs are revised based on the situation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so the attitude towards investment immigration of Hong Kong/Macau residents should be changed.

2. The number of Hong Kong residents’ applications for investment immigration has been rising exponentially while suspicious applications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not effective investment) have been increasing as well. It is necessary to revis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3. Investment immigration becomes a stepping stone because Hong Kong/Macau residents have few options to acquire permanent residency for naturalization.

There is no other feasible and proper options for Kong/Macau residents to settle in Taiwan.

The suggestions are as follows:

A.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investment immigration (Plum Blossom Card) for foreign nationals:

1. Investment immigr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ic migrants in our

(12)

VIII

national population policy; therefore,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should supervise and coordinat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promote the investment immigration (Plum Blossom Card) policy.

2. Create one-stop application for investment immigration.

3. To improve the investment immigration (Plum Blossom Card) program for foreign nationals, diverse investment choices could be adde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ould be revised to enhance its incentives, and ineffici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ould be abolished.

B. For the sudden influx of Hong Kong residents applying for residency through investment immigr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clarify the attitude towards immigration of Hong Kong/Macau residents and formulate proper options for them to immigrate into Taiwan. It is expected to attract capital and talents through the influx.

C.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investment immigration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touching bases with immigration service agencies and supervise these agencies.

(13)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 研究緣起

現行他國國民移居至臺灣的方式有婚姻移民、工作移民、專業移民、資金投 資移民及創業投資移民等諸多方式,其中「投資移民」能促進一國之經濟發展,

為許多國家積極延攬之移民類型。有關投資移民之定義,依據李淳(2014)於中華 經濟研究院之專欄內容所述:

「所謂投資移民,係指通過投資證明欲移民者長期有充裕之資產,且能為被投資國創 造就業機會或稅收,並合乎被投資國之移民政策,以取得居留甚至公民等身份之移民 政策。一般而言,投資移民多要求進行法定門檻以上之投資,並創造一定之就業機會 或經濟活動,以投資人可取得一定居留身份作為交換。」

根據 2019 年我國媒體報導,我國投資移民梅花卡1實行至 2019 年 4 月,共 計約 10 年,取得投資移民梅花卡人數僅 19 人 2。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 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投資移民自 2008 年開始推行,截至 2019 年 12 月底僅有 21 人核准通過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永久居留梅花卡。另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下稱投審會)於 2020 年 1 月 20 日發佈之「108 年 12 月份核准僑外投資、

陸資來臺投資、國外投資、對中國大陸投資統計月報」之數據資料顯示,外國人 自 1952 年至 2019 年投資總件數為 54,833 件,投資總金額達 1,700 多億美金。

另自 2013 年以來對我國之投資件數皆超過 3,000 件,2018 年達 4,098 件(詳參 表 1-1-1),然申請永久居留者僅 21 名,顯示藉由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之投資 者比例甚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我國投資移民取得梅花卡之規定,依據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之規定:「外國 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詳細規定則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

2我國投資移民梅花卡至 2019 年 4 月,僅有 19 人取得,而原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有意放寬投資 移民規定,但因各相關機關仍有疑慮,而暫時仍決定不放寬相關投資移民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3956347〈梅花卡沒人要…我投資移民 10 年只 19 件〉,經濟日報,2019/7/29。

(14)

2

表 1-1-1 我國近十年來核准外國人投資件數統計表

我國核准外國人投資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數 年度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投資件數 2020 2264 2704 3186 3534

年度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投資件數 3740 3381 3387 3590 4098

資料來源: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本研究整理)。檢索日期:2020 年 1 月 21 日。取自:

https://www.moeaic.gov.tw/news.view?do=data&id=1415&lang=ch&type=business_ann

2019 年 11 月媒體報導,自從「反送中」事件發生後,投審會統計香港居民 投資申請案累積至數百案,但當中包含沒有明確投資計畫、申請對象似多為退休 中老年人,且有些申請案剛好金額落在新臺幣 600 萬元左右,憂慮這些申請案可 能無實質營業或投資之情形,僅欲依此管道取得我國身分證,將對我國社會福利 資源造成負擔之隱憂3。另依據移民署之統計資料顯示,2019 年香港居民以投資 移民4申請我國居留核准數達 8 百件以上,相較 2018 年核准數約增加 76%;2019 年香港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定居我國之核准數達 3 百件以上,相較於 2018 年則 約增加 43%,成長許多。由此可見,國際政治變化之因素,亦影響我國投資移民 申請數及核准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資料來源: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969530〈港人來台投資移民申請 爆量 但中國出生退休族超多〉,自由時報,2019/11/6 。

4我國對於香港澳門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在我國居留及定居之依據分別為「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 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規定:「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 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及同辦法第 29 條之規定。

(15)

3

近年因為結婚率低、出生率低而造成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種種因素使得我國 面臨人口數量及轉型的嚴峻考驗。依據 2020 年 1 月 10 日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提 供資料,社會增加人數相較於過去五年為最高共 12,718 人,增加率為 0.54%。因 社會增加人數補充了我國總人口數,使得我國總增加人數仍有 14,189 人,顯示 我國倚賴他國人民移入我國補充人口數的重要性。另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 國發會)2018 年 8 月 30 日第 59 次委員會議中報告「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 至 2065 年)」之人口變動趨勢指出,15-64 歲青壯年人口(又稱工作年齡人口)於 2015 年達最高峰後開始下降,且根據中推估結果,預估人口紅利5將於 2027 年 消失,而總人口數在低、中、高推估三種不同假設情境下於 2065 年將降為 1,601 萬至 1,880 萬人之間。是以,藉移民政策吸引他國國民移居臺灣成為補充我國青 壯年人口數量、提升社會增加人數並延續人口紅利期的重要關鍵。

此外,近來媒體報導關於外國人投資移民取得我國梅花卡人數低落,且依據 官方數據觀察我國外國人投資移民已實行十多年但成效不佳。另有相關報導指出 香港反送中事件導致大量香港居民以投資移民欲申請定居我國,但仍疑慮並無真 正實行投資之意願。另一面,依據相關文獻指出我國投資移民制度成效不彰之原 因,可能不僅或甚至不在制度方面,如投資門檻、投資方式等,外國投資人本身 並不需要我國永久居留身分,純粹欲投資於我國並於我國居留 (李月德等,

2017)。我國社會福利及生活環境亦可能為外國人是否選擇在我國以投資移民取 得我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因素 (呂雅鈞、胡哲馨,2016)。影響投資者有意藉投資 移民方式移居我國的因素甚多,本研究主要從制度面著手,期藉由探討新加坡及 美國兩國移民政策、投資移民制度之演變及成效,進而學習該兩國投資移民優點,

以改善我國投資移民制度,提高我國投資移民之成效,並藉由瞭解外國人以投資 移民來臺永久居留(取得梅花卡)人數低落原因、香港居民投資移民我國人數驟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李沃牆(2019)指出有關口紅利之全球一般性定義係指「15 至 64 歲的工作人口比例占超過總人 口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撫養比低於 50%」。工作年齡人口(15∼64 歲)占總人口 7 成以上,其餘 為被扶養人口(包括 15 歲以下幼年人口,以及 65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此為最有利於經濟發展的

「人口紅利期」。資料來源: https://www.npf.org.tw/1/21396 (查詢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16)

4

之情形、我國投資移民政策制訂是否不符國際趨勢以及是否可藉由借鏡他國而找 出較適合我國投資移民之政策制度方向。

貳、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的緣起背景與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藉由探討我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居民投資移民相關法規及制度,並透過與政 府主責投資移民業務單位對話,以瞭解我國近十年來實行外國人投資移民取 得梅花卡成效不彰之原因並提出相關建議。

二、探討香港居民以投資移民定居我國數量驟增之情形,並透過與政府主責投資 移民業務單位對話後提出相關建議。

三、藉由探討研析新加坡及美國實行投資移民政策制度之內容與成效,提出適合 我國投資移民制度之修正方向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設計

為完成上述研究目的,本節說明研究對象、方法、架構、流程、訪談大綱及 研究限制,茲分別論述如下:

壹、 研究對象

我國投資移民制度係有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 香港澳門居民不同對象而有不同規定。本研究主要以投資移民取得梅花卡之外國 人及近期以投資移民方式來臺申請定居之香港澳門居民為主要研究對象。

貳、 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有關文獻分析法之相關解釋,依據林奎霖與何祥麟(2014)之研究內容:

「文獻分析法,是尋求歷史資料、檢視歷史紀錄並客觀地分析、評鑑這些資料的研究 方法。當研究者對歷史資料進行蒐集、檢驗與分析後,便可以從了解、重建過去所獲

(17)

5

致的結論中,解釋社會現象的現況,甚至預測將來之發展。」(葉至誠,2000;引自林 奎霖與何祥麟,2014:32)

本研究藉由文獻分析法首先彙整我國有關投資移民之相關法規,並藉由探討 當前最新有關投資移民之修正與制定法規以了解我國政府對於投資移民之政策 方向;此外,對於目前外國與香港澳門投資者之申辦投資移民情形進行進一步統 計分析,藉由確切數據了解現行我國投資移民政策之成效及相關潛在問題。另一 面,經由蒐集他國有關投資移民相關政策制度,試以師法他國在投資移民政策制 度上之良方,修正檢討我國在投資移民上可能遭遇之困境並進一步提出改善建議。

二、深度訪談法

本研究藉由訪談方式與投資移民有關之政府機關及經營移民事業之民間單 位進行對話,藉以深入了解我國投資移民制度在法治上、政策上及實際執行上所 面臨的問題並試以研擬有效之改進策略以促進我國投資移民政策之成效。有關訪 談法之相關解釋,依據謝秉陞(2007)之研究內容:

胡幼慧認為訪談的方式,可以分為「非結構式」、「半結構式」和「結構式」三種,非 結構式訪談是以日常生活閒聊的方式或是對知情人士/專家訪談方式來獲得資料,半 結構式是以訪談大綱來引導訪談的進行,結構式訪談則是運用研究技術來進一步澄清 認知或決策活動。···在半結構化訪談方面,···,訪談者會在訪談前事先擬定訪談大綱及 相關問題,以開放式問答的方式,由受訪者針對特定議題回答一系列結構式問題,在 這種訪談模式之下,為求能深入探得更多資訊,訪問者可以隨時增加或調整問題的順 序。(胡幼慧,1998;引自謝秉陞,2007:32)

是以,本研究以半結構式訪談法,針對與投資移民相關但權責不同之受訪者 擬定適切之訪談大綱。藉由一系列結構式的問題,使訪談內容緊扣研究主題以避 免離題,且在開放式的問答情境下,訪問者得依據受訪者所回答之內容進行更進 一步的詢問,以釐清受訪者之真意、動機、想法及看法等,是一種兼具結構與彈 性的研究方法。

(18)

6

三、參與觀察法

本研究之研究人員任職於移民署並從事移民事務相關業務,雖非主責投資移 民業務範疇,但一面可藉由與投資移民之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接觸並進行深 度訪談,取得我國投資移民第一手資料及相關統計數據,俾瞭解我國投資移民之 政策及制度現況;另一面立於客觀之角度,觀察分析有關投資移民梅花卡實行政 策之歷程與港澳投資移民案驟增情形並提出相關建議。

參、 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如下圖 1-2-1 所示:

圖 1-2-1 研究架構圖

(19)

7

肆、 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內容主要分為下列四項流程:

一、探討我國有關投資移民法規之內容與制度:

本研究自綜整投資移民法規角度出發,同時探討投資移民之現行相關規定及 未來政策性法規草案(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此外,針 對現行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及定居情形進 行數據分析,並整理過去有關投資移民之相關文獻作為論述之依據基礎。

二、比較分析他國投資移民政策與制度:

本研究藉由分析新加坡及美國在投資移民制度上之內容及成效情形,並與我 國有關制度相互比較,試以擷取他國之經驗,綜合檢討我國目前投資移民政策及 制度。

三、綜整文獻分析內容,擬具問題進行訪談:

本研究依據分析投資移民法規及探討他國移民制度之內容擬定相關投資移 民問題並進行訪談,訪談對象包含執行投資移民審認機關,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助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居民進行投資移民之民間移民機構 代表,如中華民國移民商業同業公會,藉由與辦理投資移民之相關機關單位進行 對話以釐清我國投資移民永久居留政策所遭遇之困境以及如何應對港澳居民申 請投資移民來臺之情形。

四、根據各階段蒐集結果,進行歸納及討論,回應研究目的並撰寫成本研究之結 論以提出具體改進我國投資移民政策之建議。

伍、 訪談計畫

本研究依據研究主題與相關權責機關單位進行深度訪談以進一步釐清我國 投資移民制度之問題,訪談計畫如下:

一、訪談對象

採訪對象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審核外國投資人永

(20)

8

久居留「梅花卡」及香港澳門投資人定居)及中華民國移民商業同業公會之相關 業管人員,預計各機關/單位各採訪 1 至 3 名人員。

二、訪談方式

以半結構式訪談方式,按訪談大綱提問續依受訪者回復之內容進行更進一步 的詢問,以釐清受訪者之真意、動機、想法及看法,受訪者及受訪內容於文中將 以匿名方式呈現;受訪方式部分為面對面訪談,部分為書面回應訪談問題。

三、訪談內容

有關訪談大綱之提問題目如下,訪談大綱詳參附錄貳: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1.外國人及港澳人士投資我國金額之比例;

2.外國人或香港澳門投資者申請於我國投資之申請流程;

3.同意投資者(包含外國人和港澳居民)投資與否的准駁原因、法源依據及不 同意之比率;

4.有關最新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之內容是否有助於提升外國人申請投 資人數及其理由;

5.對於投資移民法規主管機關之看法;

6.對於效法新加坡創立投資移民基金或美國區域中心計畫集中投資資金等 新增投資移民方式之看法及建議;

7.對於港澳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來臺定居案件數量驟增情形及因應方式之 看法;

8.對於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方式取得梅花卡成效不彰及改善建議為何。

(二)內政部移民署(審核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單位)

1.外國投資者申請投資移民之永久居留(梅花卡)時之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2.對於投審會已經核准予以投資之案件後至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 時,予以准駁之原因及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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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之投資移民門檻規定,對 於我國投資移民成效不佳之原因及改善建議;

4.對於投資移民法規主管機關之看法;

5.對於效法新加坡創立投資移民基金或美國區域中心計畫集中投資資金等 新增投資移民方式之看法及建議;

6.對於提升外國人投資移民我國之誘因可行方法及相關建議;

7.對於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政策是否合於國際趨勢之看法與建議;

8.對於我國投資移民法規修法速度之看法與建議。

(三)內政部移民署(審核香港澳門投資人以投資移民申請定居單位) 1.香港澳門投資者申請投資移民定居之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2.對於投審會已經核准予以投資之案件後至移民署申請定居時,予以准駁之 原因及法源依據;

3.對於港澳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來臺定居案件數量驟增情形及因應方式之 看法;

4.對於現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30 條之 規定,應備文件含「足資證明我國國籍之文件」,但實務上並未要求之看 法;

5.對於投資移民法規主管機關之看法;

6.對於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政策是否合於國際趨勢之看法與建議;

7.對於我國投資移民法規修法速度之看法與建議。

(四)中華民國移民商業同業公會

1.有關外國人或香港澳門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來臺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或詢問情形(如人數、國籍等);

2.對於現行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成效不佳之看法;

3.對於投資移民法規主管機關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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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對於效法新加坡創立投資移民基金或美國區域中心計畫集中投資資金等 新增投資移民方式之看法及建議;

5.對於港澳居民以投資移民申請來臺定居案件數量驟增情形及因應方式之 看法;

6.對於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政策是否合於國際趨勢之看法與建議。

陸、 研究限制

本研究針對投資移民有關外國人以投資方式申請永久居留取得梅花卡為主,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2 條,係外國人投資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 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或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

以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之內容進行分析探討,並因時逢香港局勢變動所造成港人以 投資移民來臺人數驟增之情形進行探討。

此外,有關無戶籍國民亦得以投資移民來臺居留定居之情形,礙於研究時間 限制及該人別之獨特性,故於本研究中並未論述。另在投資來臺方面,投資人亦 得依據《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取得 永久居留,其流程為投資美金 20 萬元以上在臺居留,並合法連續居留滿 5 年且 每年居住逾 183 日,符合一定條件後即可申請。因此管道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與 一般外國人雷同,與本研究所探究之梅花卡政策相關性較小,故排除此範圍之探 討。綜上所述有關研究限制之內容,俟後續研究者能有進一步之探究與論析。

(23)

11

第二章 我國投資移民政策制度之探討

我國有關外國人投資移民相關規定具體規範於 2007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文 修正時始配合國際趨勢增訂之,迄今已逾 13 年。本章先論述我國投資移民相關 法規開始,後說明現行規定及未來政策性相關法規草案,具體內容為我國投資移 民相關研究之文獻分析、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法規之綜整及我國投資移民未來政策 性法規草案之探討。

第一節 我國投資移民相關研究之文獻分析

投資移民政策自 2008 年已然具體明列於人口政策白皮書中,有關其成效建 議或內容探討之研究於其他相關領域中陸續發表,本研究針對投資移民之相關研 究綜合整理如下表 2-1-1,並藉研究文獻之建議內容擬具相關訪談問題,進一步 研析現行投資移民所遭遇之困境。

表 2-1-1 投資移民之相關研究文獻 項

題目

(作者、年份) 有關投資移民之相關內容 一 監察院 105 年度政府改善

投 資環境 吸 引外國 投資 之施政措施及績效(李月 德 、仉桂 美 、劉德 勳,

2017)

1. 研究指出內政部回應有關外國人在臺投資 20 萬元美金可申請在臺居留證,然為何梅 花卡(永久居留)核發數量甚低,究其原因 可能不一定是因為門檻過高,可能尚有其 他面向可思考,如外國人不一定有永久居 留的需求,故僅持有居留證即可。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有申請投資數之資料,而內 政部移民署則有核發梅花卡數之資料,兩 者間之數據資料可能會有落差。

2. 研究建議我國應適度放寬外籍專業人士取 得我國國籍之條件限制,例如美國、加拿 大、澳洲及新加坡等國家鼓勵專業人士移 民,透過投資、技術或擔任高階經理人工作 等途徑,於一定期間內即可取得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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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權,甚至歸化取得國籍,其誘因有助於吸引 國際人才及專業人士並有利外籍人才在臺 長期協助我國產業發展。

二 開 放移民 解 決人口 問題 之探討-兼論我國國籍法 全 面開放 雙 重國籍 政策 之可行性

(呂雅鈞、胡哲馨,2016)

1. 在國籍政策評估修正國籍法可行性,針對

「免提喪失原屬國籍要件」適用對象,研議 新增投資移民者;針對高級專業人才、投資 移民者之歸化要件,研議放寬居留年限自 五年縮短為三年或毋庸居留年限。

2. 我國移民法在吸引人才上,對於高級專業 人才、我國特殊貢獻者、投資移民,於申請 永久居留要件給予彈性,但良好的社會福 利、生活環境亦是吸引外國人才來臺的關 鍵因素。永久居留者與國民權利義務比較 後差異甚大,在社會福利上也不及於其他 國家如新加坡、英國、美國。永久居留者係 以永住臺灣為目標,與生活地方有密切上 關係,可參考國人及其他國家對於永居者 的權利義務,研議修正可能性。

三 外國投資人(含港澳地區 人民)及白領工作 者申 辦在臺工作、居留、永久 居留、 定居等政策措施 及其執行成效,暨與我國 引資攬才制度競合分析 (顏慧欣、李 淳、羅鈺珊、

蘇怡文、王煜翔、彭文君、

鄭昀欣、洪嘉苹,2015)

1. 研究發現我國「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方 案」下所設置的投資移民(梅花卡)與新加 坡實施的「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十分相 近,如兩者對於則同時納入前述兩種投資 人類型(A 方案以投資設立事業之投資人 作為主要吸引對象,而 B 方案則是以資本 投資者作為吸引對象)。

2. 我國「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方案」之投資 移民措施,係針對在我國投資達一定金額 並符合相關規定的外籍人士,經申請並審 查符合資格者,可直接領取永久居留卡(梅 花卡),在臺居留日數不受每年 183 日的 限制。我國投資移民措施類似新加坡制度,

直接賦予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之機 會,但並未如同新加坡設有入境許可證制 度,以及要求 5 年重新續簽一次,相較於 新加坡之「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我國所 提供之措施待遇顯然更為優惠。

3. 在眷屬待遇方面,梅花卡適用門檻較高,直 接授予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並非將工作

(25)

13

簽證與永久居留作為聯結之優惠措施,且 梅花卡持有者,僅有投資移民者得為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

4. 新加坡對「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申請人額 外設有「本身具備的投資實績」之資格要 求,如投資者必須擁有至少 3 年之創業經 驗、自身經營企業(非新國境內投資項目) 最近一年的營業額須達到至少 5 千萬星元 (約 11 億臺幣)之要求,其顯示新加坡希 望投資移民不僅帶進資金,更要能吸引資 本雄厚且擅長經營投資的投資人進入新加 坡居住,以促進實質產業發展並創造工作 機會。

四 由 亞太國 家 經驗論 我國 投 資移民 政 策之調 整方 向(李淳,2014)

◎有關我國投資移民之問題:

1. 我國為非移民國家,因國土領域小及人口 眾多,對於以移民方式吸引來臺投資之政 策考量相較於美國、澳洲等移民國家,有較 多限制。

2. 相較於亞太其他國家之投資移民政策,我 國適用投資制度之投資門檻金額並不高,

然我國投資移民之梅花卡制度對於吸引投 資之成效卻相對有限。

3. 梅花卡制度屬於投資招商政策、經濟發展 政策,抑或是移民政策,其性質定位似乎不 明確,無專業人才負責推廣。

◎對於我國投資移民之建議:

1. 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地區,其 國土、人口結構條件與我國較相近,投資移 民政策及法規相較於其他國家對我國更具 參考價值。

2. 梅花卡制度各項要求都低於他國,成效卻 有限之可能原因並非是制度本身寬嚴問 題,而是相關配套措施不足,如投資人在面 對眾多選擇時,會綜合考量整體居住及經 營環境、教育、租稅環境、投資移民制度本 身是否清晰易懂及辦理管道是否便捷等因 素。

3. 梅花卡制度之投資移民政策應屬於吸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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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人投資之一環,屬經濟發展及創造就業之 政策工具,對於推廣業務,宜由經濟部或國 發會負責,方能發揮功效。

4. 強化推動動能,例如除移民代理機構外,各 種金融財富管理機構亦可納入合作對象共 同推動我國投資移民制度。

五 全 球主要 國 家投資 移民 政策及法規研究

(顏慧欣、李淳、洪祥瑋、

李宜恩,2013)

對於改進投資移民梅花卡成效之政策建議:

1. 儘速檢討投資移民梅花卡未發揮成效之原 因

2. 檢討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推廣機制 3. 強化與民間機構之合作

六 重 要國家 永 久居留 制度 及 永久居 留 居民權 利與 義務之研究

(許義寶、廖宗聖、陳淑 君、楊舒涵、張文柔、蔡 昌和,2009)

1. 研究中的 10 個國家(美國、日本、英國、中 國大陸、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加拿大、

澳洲及韓國),除了日本外,其餘各國之移 民政策重心均置於吸引投資移民與專技移 民。

2. 權宜劃分宜考量「功能最適機關原則」,如 新加坡將投資及專技移民分別交由經濟發 展局及金融管理局主管,且成效良好。然我 國各類型永久居留制度均以內政部移民署 為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及經辦事務時再會 商各目的事業主管關機關,此舉弱化相關 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的角色,尤以投資及 專技移民制度最明顯。建議權限改以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採單一窗口受理申請 審核,移民單位僅負責最後發證工作,以符 合「功能最適機關原則」。

3. 針對大陸地區人民投資及專技移民政策檢 討其執行之困境並評估設計一套吸引其來 臺投資及專技移民規範之可能性及可行 性。

4. 移民來臺量大時可考量酌採計分、配額或 保證制度以協助緩衝,並可期減少一般審 核制度恣意裁量判斷、增加申請者之可預 測性及適切地控制經濟風險。

5. 建議增加投資移民其他類型並提供多元選 擇方案,現行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 留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僅有經濟投資及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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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投資兩種類型,如能增加類型,提供多元選 擇方案並適度調整投資門檻,或許較能契 合我國經濟發展需求。

七 臺 灣吸引 外 人投資 移民 策略之研究

(卓茂桐,2008)

◎投資移民對移居國所產生的正面及負面影 響:

1. 正面影響:

(1)刺激消費增加稅收。

(2)減少社會老化速率。

(3)引進多元文化進行融合。

(4)投資移民的技術及經驗有助經濟成 長。

(5)促進經濟規模與所得分配方式。

(6)投資移民創造就業機會。

(7)縮小城鄉的生活條件差距。

(8)引進高科技技術與提升文化學術水 準。

2. 負面影響:

(1)造成物價、房價、房屋租金上漲問 題。

(2)造成社會福利支出。

(3)歧視問題。

◎對於投資移民政策制定方向之建議:

1. 應先進行總體經濟體檢並注意區域均衡。

2. 免稅區吸引投資。

3. 以優惠租稅措施吸引投資移民。

4. 制定明確投資移民資金並訂立專法。

5. 便利之居留政策與法令。

6. 專責單位與窗口。

7. 積極促進兩岸經貿正常化。

8. 定期進行評估與推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過去有關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內容得知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政策問題發生的 可能原因及相關改善建議,此為本研究之重要依據來源。

(28)

16

第二節 我國現行投資移民法規之綜整

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2007 年全文增修時,新增列「高級專業人才」、「對國家 社會有特殊貢獻」及「投資移民」者得申請居留及永久居留,相較於修法前「移 出從寬,移入從嚴」之閉鎖管制政策,我國政府在面對國際間人流頻繁往來的國 際趨勢下,轉為逐漸開放的態度,期能吸引優秀人才及外資來臺以促進多元文化 及知識技術交流,本節綜整有關我國投資移民之相關法規如表 2-2-1。

表 2-2-1 我國投資移民法規彙整表

項次 條文名稱 訂頒公布 有關投資移民相關條文 一 入 出 國 及 移

民法(有關外 國人之規定)

1. 1999 年 5 月 21 日 制 定公 布施行,歷經 8 次修正,最 近 一 次 修 正 公 布 日 期 為 2016 年 11 月 16 日。

2. 本 法 有 關 外 國 人 投 資 移 民 之 相 關 規 定於 2007 年 12 月 26 日全 文 修 正 發 布 始訂立。

1. 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或備 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 代表人,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 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 國之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 留證(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

2. 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 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第 25 條第 4 項)。

3.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 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 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 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第 25 條第 8 項)。

4.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申 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核 發證件種類、效期、投資標的、資 金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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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5 條)。

二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及 其 施 行細則(有關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規定)

1. 1999 年 5 月 21 日 制 定公 布施行,歷經 8 次修正,最 近 一 次 修 正 公 布 日 期 為 2016 年 11 月 16 日。

2. 本 法 有 關 無 戶 籍 國 民 投 資 移 民 申 請 定 居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1999 年 5 月 21 日 制 定 時 即 訂 定。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 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得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 居留(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1 款之申請人及其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 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 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 具備原居留條件,得向入出國及移 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3. 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係指 依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9 款規 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 1 年,或居 留滿 2 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

或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 以上(第 10 條第 3 項第 1 款)。

4. 本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一 定金額,係指新臺幣 1 千萬元(施 行細則第 10 條)。

三 外 國 人 停 留 居 留 及 永 久 居留辦法

1. 2000 年 2 月 1 日 制 定 公 布 施行,歷經 7 次修正,最近 一 次 修 正 公 布 日 期 為 2018 年 12 月 5 日。

2. 本 辦 法 有 關 投 資 移 民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2008 年 8 月 1 日 全 文 修 正 發布始訂立。

1.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5 條 規定訂定之(第 1 條)。

2.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 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 署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發給 永久居留證:

(1)申請書。

(2)護照。

(3)外僑居留證。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 明。

(6)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

(7)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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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 定申請者,應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 證明文件;免附前項第 3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文件。(第 11 條) 3.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 准予永久居留:

(1)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 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2)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第 12 條) 4.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獲准

永久居留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亦得申請永久居留(第 15 條)。

5.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 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 國,無須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 署 申 請 核 發 重 入 國 許 可 ( 第 20 條)。

四 香 港 澳 門 關 係條例

1997 年 4 月 2 日 制定公布,歷經 5 次修正,最近一 次增訂公布日期 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第 12 條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 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 配額。

五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及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1. 1997 年 6 月 30 日 訂 定發 布,歷經 16 次 修正,最近一 次 修 正 發 布 日 期 為 2018 年 2 月 6 日。

2. 本 辦 法 於 制 定 初 期 即 有 有 關 投 資 一 定 金 額 可 申

1.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定 之(第 1 條)。

2.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在臺灣地區有 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 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

3.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依第 16 條第 1

(31)

19

請 居 留 定 居 之 規 定 , 在 2014 年 6 月 10 修 正 前一 定 金 額 為 新 臺幣 500 萬元 以上,修正後 為臺幣 600 萬 元以上。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第 7 款後段、

第 9 款至第 12 款規定之申請人與 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 期間,仍具備原申請在臺灣地區居 留之條件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 居(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

4. 前項第 1 款所稱一定期間,指自申 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 1 年,或 連續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 區居住 270 日以上。但依第 16 條 第 1 項第 5 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 者,指連續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在 臺灣地區居住 183 日以上(第 29 條第 2 項)。

六 外 國 投 資 人 或 外 國 法 人 投 資 人 之 代 表 人 申 辦 居 留 簽 證 之 作 業規定

1. 外 交 部 1995 年 8 月 11 日 外 (84) 領 二

字 第

84318488 號 函。

2. 外 交 部 2007 年 12 月 17 日 部 授 領 二 字 第

0966802470 號函。

◎規定內容:

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 表人,因業務需要擬在華作六個月以 上之居留者,得依左列規定,由各該 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函請外交部核發 單次入境之居留簽證:

1. 外國人來華投資經核准後,於各該 投資事業已實行股本投資達 20 萬 美元以上者,得申請核發 2 人。

2. 外國投資人實行投資達 20 萬美元 以上者,每增加 50 萬美元,得申 請增發 1 人,但以增發 7 人為限。

七 外 國 人 投 資 條例

1954 年 7 月 14 日 制定公布施行,

歷經 10 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公 布日期為 1997 年 11 月 19 日。

本條例自 1997 年修正施行後,已逾 20 年未作調整,近期由行政院函送立 法院之修正草案內容著重於提升外 國人於我國施行投資之便利性、透明 性及可預測性,以降低投資障礙等要 點,本研究於文中對此條例有更進一 步之論述(2019 年 1 月 9 日行政院函 送立法院「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 案」)。

八 華 僑 回 國 投 資條例

1955 年 11 月 19 日 制 定 公 布 施

本條例自 1997 年修正施行後,同外 國人投資條例亦逾 20 年未作調整,

(32)

20

行,歷經 8 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 正 公 布 日 期 為 1997 年 11 月 19 日。

近期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修正草 案內容要點精神同外國人投資條例 (2019 年 1 月 9 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

九 新 經 濟 移 民 法草案

本法草案於立法 院第 9 屆第 6 會 期第 12 次會議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民 國 2018 年 12 月 5 日印發)始正式 進入立法院審查 程序,並歷經 6 次 會期審議;2019 年 12 月因屆期不 續審,立法院已 將草案退回行政 院6

本草案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條文共計 46 條,分為「總則」、「外國 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海外國人」、「投資移民」、「社會保 障及生活協助」及「附則」等七大部 分,本研究將依據本法草案之立法經 過及立法理由等文獻整理論述有關 投資移民之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及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本研究摘錄整理)。

我國有關投資移民之規範自 1997 年起針對香港澳門居民、無戶籍國民及外 國人等不同人別具體規範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規中,

並隨著國際趨勢的演進陸續修正及提出新法草案。有關我國投資移民法規最近演 進趨勢於下一節-我國投資移民未來政策性法規草案之探討中有更進一步之介 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參考來源: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7 日)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action

(33)

21

第三節 我國投資移民未來政策性法規草案之探討

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等人口結構問題,對於經濟性移民7如經許 可永久居留,將有助於優化我國人口結構並提升人口素質。是以,相關法規之修 正或增訂亦隨著國際的腳步往前,我國政府於 2012 年即由行政院函送《外國人 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8至立法院審議,期間歷經多次立法院會期討論及 多位委員意見之提供仍未通過,顯示各部會對於該條例修正內容意見分歧,尚未 達成共識。此外,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2019 年亦制定《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整合 經濟移民相關規範並以聚焦當前移民政策為目的,對於具實質貢獻之來臺經濟移 民者進一步提供相當程度之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其中有關投資移民之重要規定 如明定永久居留投資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及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規定;另放寬海外國人(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我國投資者,得准予免申請入 國許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入國、居留及定居和併同撤銷或廢止等重要明文 規範。本研究針對《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有關 投資移民之範疇進行討論,內容詳述如後。

壹、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

有關外國人投資條例於 1954 年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公布日期為 1997 年,迄今已逾 20 年未作調整。然而全球投資環境變化腳步快 速,相關法規如未能與時俱進,在全球經濟競爭激烈中將易錯失提振經濟的契機 點。為此,行政院自 2012 年起即函送《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至 立法院審議,近期依據 2019 年最新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鄭翔徽(2007),經濟性移民包含專業及技術移民、投資移民、依親移民、外籍勞務移民及退 休移民;非經濟性移民包含婚姻移民及非法移民。

8參考來源: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3 日)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20102070 100100

9參考來源: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3 日)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80111070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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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9之《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內容可知其修正內容更趨完備,亦期符合 國際趨勢有關投資移民之主流脈動。其中與本研究相關之重要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本條例於 1997 年修正施行後就外國人投資係採逐案「事前申請核准」制,

對於鼓勵外國人來臺施行投資實為障礙門檻之一。為提升外國人在我國實行投資 之便利性、透明性及可預測性並降低投資障礙以因應國際間跨境投資趨勢等原 因,擬具修正草案以建構完善投資環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投資方式多元化:

為因應國際投資行為態樣多元化,如以持有股份或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之 出資;參考美國立法例所訂之「協議控制」,即以契約或協議方式約定得以控制、

主導或操控國內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財務或營運之投資態樣;以融資收 購或管理層收購之方式併購國內企業等投資行為,增訂相關條文內容。(修正條 文第 4 條)

二、「事前申請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

將現行「事前申請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制,

此為本次修正內容之重要轉變,外國投資者除有修正條文第 6 條明定應事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進行投資之案件類型外,可直接於我國進行投資並於投資後 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可。此舉目的為簡化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程序,以提 升投資之便利性。(修正條文第 6 條及第 7 條)

三、增訂補正通知規定:

為提升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查之透明性及可預測性,本條例修正或增訂相關條 文以明確投資審查程序、期間及相關基準,如增訂補正通知規定,明定投資人於 應備文件不完備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通知補正,以避免審查程序之延宕。

(修正條文第 8 條至第 11 條)

四、修正或新增追蹤及監控投資人投資情形之規定:

其他為追蹤投資人投資情形及落實事後監控而修正或新增之內容,例如新增

(35)

23

修正條文第 13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如發現投資人經營投資之事業有修正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各款所定之情形時,有限制其投資、命其改正、撤回投資 或廢止其核准之權限。(修正條文第 13 條至第 14 條)

五、增訂在國內無住所之投資人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之規定:

為促進投資案件之審查效率及合法性,增訂無論是事前須經核准始得投資或 可直接投資事後再申報之外國投資人,如在國內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應委任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律師或會計師辦理申請核准或申報。(修正 條文第 16 條)

六、增訂違反規定之投資人之相關處罰規定:

為有效管理外國人投資,以維護國內經濟與金融秩序及國內利害關係人等,

增訂外國投資人違反本條例時,主管機關得按違法情節給予適當處罰,包括處以 罰鍰,命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等處分,另外如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並得按次處罰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24 條至第 26 條)

外國人投資條例現行與修正條文之對照,本研究節錄與研究主題相關之重要 修正條文及其修正理由,並依修正說明指出其修正內容有助於降低外國人投資門 檻抑或是提高其投資門檻,詳細內容參附錄壹。

貳、新經濟移民法草案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10及 2019 年 4 月 17 日最新立法 院議案關係文書 11之內容,有關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下稱本法草案)緣起於 2017 年行政院院長年終記者會之「生生不息」人口政策,隔年 5 月行政院即提出本法 草案之規畫重點,爾後歷經條文協商會議、60 日草案預告期並辦理四場座談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參考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7 日)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10F8A9E4711F6510

11 參考來源: 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7 日)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80415070 200100

(36)

24

及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於 2018 年 12 月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然至 2019 年 12 月因法案屆期不續審,立法院已將草案退回行政院。本研究依據關係文書 草案說明有關投資移民相關內容如下:

一、我國工作年齡人口自 2015 年達高峰後開始下降,預估至 2027 年工作年齡人 口占比將低於 60%,即人口紅利時期結束。為因應此人口結構變化、提升國 家競爭力及考量相關規範散見於各移民法規中,遂以本法草案綜整相關規定 以提升行政效能與強化政策之推動。

二、本法草案將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列為適用對 象,並放寬、新增適用對象之工作資格、居留、永久居留及依親等規範。其 中投資移民屬經濟移民之範疇,亦是政府積極延攬對象,故本法草案綜整現 行相關投資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等相關法規,以利政策宣示之目的。

本法草案有關投資移民之相關內容主要規定於第五章(章名:投資移民)第 36 條至第 38 條及第六章(章名: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第 39 條至第 41 條與第 43 條 之條文內,詳細內容參附錄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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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四節 小結

在全球化浪潮的衝擊下,各國無不著重經濟移民政策的制定與修正,內容多 元豐富宛如一場華麗的時裝秀,期盼吸引世界的目光,極力招募來自各國的資金 與人才。我國投資移民政策隨著時代的趨勢,從法規的修正的方向可知政府的態 度由保守觀望轉為鼓勵開放。依據關鍵評論網122019 年 1 月的報導指出行政院會 所通過的《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將「事前審查 機制」改為「事後申報機制」,未來除少數案件外,預期修法後有 85%可改採事後 申報。目前每年僑外人投資案件約 3500 件,預期修法後僅餘 500 件需事前核准。

另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更是當前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變化,透 過法規明文的解套紓解困境,綜合開放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 及投資移民等重要人口移民政策法規。上述法規條文現行雖處於修正或制定草案 階段,但可顯示政府致力於強化我國產業能力及擬定新移民法規幫助平衡人口結 構以維持我國競爭力的積極態度。

此外,本研究藉由分析過去有關投資移民相關文獻內容得知我國現行投資移 民政策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及相關改善建議。呂雅鈞與胡哲馨(2016)指出臺灣面 臨人口少子女化、高齡化、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勞動力呈現晚入早出、低進高出 之情形,在國籍政策上建議採「逐步漸進」方式,移入人口應控管以高素質專業 之經濟移民為主,較有利於我國社會發展。對於經濟移民者,除了在申請永久居 留要件上給予彈性外,良好的社會福利及生活環境亦是吸引外國人才來臺居住的 關鍵因素。李月德等人(2017)指出梅花卡(永久居留)核發數量甚低,究其原因可 能不一定是因為門檻過高,尚有其他面向可思考,如外國人不一定有永久居留的 需求,故僅持有居留證即可;另並建議我國應適度放寬外籍專業人士取得我國國 籍之條件限制,如投資者於一定期間內即可取得永久居留權,甚至歸化取得國籍,

增強誘因以助於吸引人才在臺長期協助我國產業發展。李淳(2014)及顏慧欣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參考來源:關鍵評論網。2020 年 2 月 12 日,取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1382

(38)

26

(2013)則點出有關梅花卡制度的問題及相關改善建議,如梅花卡制度應屬於吸引 外人投資之一環,然現行權責不明,申請投資移民之審查機關為經濟部投審會,

而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法律主管及審查機關則為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推廣業 務,宜由經濟部或國發會負責,方能發揮功效;另並提出強化與民間機構之合作,

例如除移民代理機構外,各種金融財富管理機構亦可納入合作對象共同推動我國 投資移民制度等建議。許義寶等人(2009)除了建議投資及專技移民制度可向新加 坡學習,將權限改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採單一窗口受理申請審核,移民單 位僅負責最後發證工作,以符合權宜劃分之「功能最適機關原則」外,另建議增 加投資移民其他類型、提供多元選擇方案並適度調整投資門檻,較能契合我國經 濟發展需求。而卓茂桐(2008)於研究中則指出投資移民對移居國所產生的正面及 負面影響,並對於投資移民政策制定方向提出建議,例如明確投資移民資金並訂 立專法、制定便利之居留政策與法令、提供專責單位與窗口並定期進行評估與推 展等。綜上相關文獻之建議內容,本研究將據以擬定相關訪談大綱與相關機關及 機構進行深度訪談以進一步釐清我國投資移民政策之問題並提出具體建議。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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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投資移民之現況分析

本章針對外國投資人及香港澳門投資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及定居之 相關統計數據及文獻進行分析探討,進一步了解我國投資移民政策自施行以來之 成效情形。

第一節 外國投資者之投資移民現況分析

本節就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相關規定及實施成效情 形進行分析說明。

壹、 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之相關規定

我國有關外國人投資移民制度自 2007 年修正明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後,

隨後相關子法及作業規定即陸陸續續修正制定並具體化於《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辦法》及《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 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13規定中,為達吸引優秀專業人才及國外資金 來臺投資之目的,協助高級專業人才及辦理投資移民之外國人得直接申請永久居 留。其中有關外國人以投資移民申辦梅花卡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投資條件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在我 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本國人就 業機會滿 3 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參考來源: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查詢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 取自: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E6%B0%B8%E4%B9%85%E5%B1%85%E7%9 5%99/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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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申 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經許可者,發給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外僑居留證。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

(六)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其他證明文件。

同條第 2 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投資移民)規定 申請者,應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免附前項第 3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文件。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依《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 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規定,有關投資移民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 規定如下:

(一)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 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以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應備文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2.公司變更登記表。

3.最近 3 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4.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應附最近 4 年之員工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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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 3 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6.其他證明文件。

(二) 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以投資移民 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

1.購買中央政府公債證明文件。

2.其他證明文件。

(三) 申辦費用: 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為新臺幣 1 萬元。

(四) 其他相關規定:

1. 外國人以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之條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 或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之條件申 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提出申請時,外僑居留證應仍為有效,

其居留日數得不受每年 183 日之限制。

2.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3.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 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未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投資人之家屬隨同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5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在 我國投資移民獲准永久居留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五、經核准永久居留者之再入國優惠待遇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 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 34 條規定,於出國前向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第 1 項)。「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 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第 4 項),意即獲永久居留者出國前

數據

圖 4-1-1 新加坡人口統計趨勢圖
圖 4-2-6 1992 年至 2018 年美國 EB-5 取得合法永久居留身分人數統計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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