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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業對營業秘密法之法律遵循及營業秘密管理之建議

第二節 外國營業秘密管理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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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鑑識技術之重要性:調查局所舉之案例中,係扣押涉案員工之手機還原 手機資料,擷取原已刪除之照片,再將取得之照片由鑑識科學處進行鑑 識,疊合還原所得之照片與外流圖像,確認兩者完全吻合,最後以此促 使涉案人員坦承犯案經過,縱若非如系爭案件中涉案人員自行坦承犯案 經過,系爭案件之科學辦案所得證據已可認為係證明力甚高之證據,已 足顯現科技辦案之重要性。

調查局人員亦對在案件之偵辦中營業秘密受侵害之公司協助司法機關人員 了解其專業名詞及術語等之專業知識、其公司內部資料保密措施並協助分析相 關資料等之經驗,表示肯定該公司對於偵查之協助472,本文認為此亦可認為係 與本點相互呼應,蓋若該公司未有協助偵查,偵查機關仍須借助其內部所設鑑 識單位或外部相關技術單位之專業能力始得以進行有意義之偵查行為,除可能 又因此耗費時間人力而致使損害擴大外,由受侵害公司協助司法人員亦可避免 司法人員向外部相關技術單位尋求協助時導致營業秘密外流之風險。

將調查局從其辦案實務經驗與前述公司營業秘密保護措施設置建議之重點 相比較,可發現「公司重視員工教育訓練及宣導」之部分相互呼應,應可確認 系爭部分為最基礎、最重要卻尚待完整落實之點。

另外,調查局亦表示相較於企業掏空案件及非常規交易案件,營業秘密案 件在偵查上有其特別性,若要順利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格外需要取得企業之信 任473,再次強調了企業與偵查機關合作之重要性。

第二節 外國營業秘密管理實務參考

第一項 美國營業秘密管理實務參考

472 徐言良,「臺灣製造」險外流─竊取高科技廠商營業秘密案,清流雙月刊,第 7 期,2017 年 1 月,頁 22。

473 同前註 472(徐言良),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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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美國司法實務對於營業秘密之合理保護措施要件之見解,有文獻 整理出通常包括之措施型態,概可分為「物理性保護」、「網路保護」及「契約 及僱用實踐」474

1. 物理性保護

(1)依員工所需知道之資訊禁止其接觸存放其他資訊之區域。

(2)以員工證及許可證限制禁區之人員出入。

(3)將秘密資訊物理性地保存於上鎖之抽屜、櫃子或房間。

(4)禁止訪客進入或接觸存放機密資訊之區域。

(5)要求訪客在到訪前取得許可,並須通過安全檢查點,且全程持續由 員工陪同。

(6)以圍欄、上鎖之門扇及警衛保護存放營業秘密之區域。

2. 網路保護

(1)加密敏感之電子資訊。

(2)以密碼保護電子檔案,並定期更改密碼。

(3)為避免遠端接觸,採用防火牆及虛擬隱私網路。

(4)禁止員工使用未經許可之電腦相關設備,例如大容量之隨身硬碟。

(5)保留網路紀錄。

3. 對於契約相對人及員工之實踐

(1)限制員工僅得接觸其工作所需知悉之資訊。

474 H. Marshall Jarrett & Cameron G. Chandler & Ed Hagen & Andrea Sharrin, supra note 144, at PP. 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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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員工或團隊分散分配任務以避免資訊過於集中於一人或一處。

(3)要求持有營業秘密之人(包括員工、契約相對人及商業合夥人)簽 署保密契約或競業禁止契約。

(4)標明檔案之密等為「機密」、「公司內部專有」或「極機密」。 (5)提供有關保護營業秘密之步驟的一般性訓練。

(6)在員工離職前進行面談,並向該離職員工確認其保密之義務。

綜上所列各項,可觀察出上述項目與前開我國司法實務目前承認為合理保 密措施之措施有許多共同點。

第二,就前述《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及「釋 明事項表」,本文固然肯定以之協助檢方進行偵查並幫助被害人救濟,但另認為 可以參考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之作法,以發佈更簡明 之指南之方式為之,否則若僅有頒布注意事項及釋明事項表,對於目前我國社 會一般被害人之法學素養之期待恐有過高之嫌。美國司法部有做成《智慧財產 犯罪報告─著作權侵害、商標仿冒及營業秘密竊取之被害人指南》(Repor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 A Guide for Victi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nd Trade Secret Theft,以下 簡稱智財被害人指南),內容以智慧財產權人做為目標族群,除對著作權、商標 權及營業秘密之定義、侵害行為進行說明外,並有建議被害人在智慧財產權受 侵害時可採取之相關處理步驟。在《智慧財產犯罪報告─著作權侵害、商標仿 冒及營業秘密竊取之被害者指南》中有說明道,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被害人通 常在向執法單位求助前都會先進行內部調查,而該調查本身即可能係以詢問證 人、檢閱侵權物、調查犯罪嫌疑人、檢查電腦或其他證據等數步驟組成,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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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被害人可以在自行獨立調查時採行之措施,藉以最大化其調查之收穫475: 1. 調查資料之步驟:內部調查應尋求做成所有嗣後可以呈現給執法單位之

調查性步驟之紀錄,以免後續又須為了取得可茲呈現之紀錄而重複調 查,若有必要,可包括瞭解各步驟之負責人員的姓名、職稱及聯絡資 訊。舉例而言,若一被害企業發現網路上有販售侵權物者,被害企業負 責內部調查之人應紀錄該販售侵權物網頁之網域(Domain name)、 URL、及 IP 位址、販賣時間、付款方式、配送時間及方式。其他對於該 侵權商品之相關檢驗及測試亦應做成紀錄文件,以便從中辨認出竊取營 業秘密或仿冒之行為人之特徵,例如安全封條(security seal)、不合 真品標準之部分為何、侵權物之包裝等。遭侵害之智慧財產權為營業秘 密時,紀錄內部對犯罪嫌疑人(可能為內部員工或競爭者)之監控及調 查之步驟尤其重要,任何對犯罪嫌疑人或有關證人之詢問均應錄音錄影 或以文字記錄。相關之保密協議、安全性政策及資訊接觸紀錄均亦應收 集並妥善保存以利進行檢閱及降低被毀損、刪除之風險。

2. 證據保存:內部調查所獲之任何物理上的、文書型態的、或數位型態之 證據均應妥善保存,以利嗣後進入司法程序時可供利用。被害人應列印 出侵害行為之紀錄或將之另行數位備份,並妥善儲存所取得之侵權物及 其包裝,蓋侵權物及其包裝本身可能含有其相關製造資訊;對於侵權行 為人之銷售契約、聯絡方式、購買對話紀錄或其他紀錄亦宜列印並存 檔。在懷疑員工有竊取營業秘密行為之情形中,若已搜索其所使用之電 腦,應以複製之檔案或數位資料進行所有鑑識分析行為,以避免所取得 之證據已被汙染或竄改。

475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por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 A Guide for Victi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nd Trade Secret Theft, Computer Crim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tion of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Third Edition, PP. 8-9 (Octo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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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即聯絡執法單位:被害人得經由在發現侵害行為後立即聯絡執法單位 而最大化其對智慧財產犯罪之法律救濟。盡早聯絡執法單位協助處理係 最能確保智慧財產犯罪之證據被妥善保護、使案件得以經由強制之搜索 及其他偵查行動而獲完整偵查之最佳選擇。且在發見侵害之最初即聯絡 執法機關,亦有利於被害人向刑事執法機關尋求有關行政性或民事程序 問題之協助。在《智財被害人指南》中,亦有明確指示被害人可聯絡之 聯邦調查機構(包括國家智慧財產權協調中心(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rdination Center)、聯邦調查局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網路犯罪投訴中心(Internet Crime Complaint Center)等)、州立及地方性調查機構(包括司法部 立智慧財產權執法特別小組(Department of Justice Fund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Task Forces)、基礎設施警衛組 織(InfraGard)、電子犯罪特別小組(Electronic Crimes Task Forces))及檢察機關(包括資訊安全與智慧財產權協調檢察官

(Computer Hack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rdinators prosecutor)、電腦犯罪與智慧財產部門(Computer Crim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tion)、智慧財產權法執法協調者計畫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nforvement Coordinators))。476 本文認為,此部分與前述我國《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 意事項》及「釋明事項表」相比,雖然性質上即有所不同,但仍有許多值得參 考之處。首先,《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之規範對象 係檢察機關,釋明事項表則雖係供被害人填答,但實際主要目的仍在於協助檢 察官調查案件,僅「附加性之功能上」可以協助被害人釐清侵害情形,但《智 財被害人指南》則本係供被害人參考,更為直接而詳細地說明對被害人之建議 以及被害人可以尋求協助之機關,在對被害人之引導及權利保護上更為完整。

476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supra note 475, at PP.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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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被害人指南》在說明被害人所可採取協助調查之措施之部分,雖我 國釋明事項表內容亦包括詢問被害人有否可提供偵查單位之資訊,但不同的是

《智財被害人指南》非僅建議被害人應採取確認被竊取之智慧財產權,而係有 進一步說明智慧財產權犯罪被害人最能提供執法機關有效幫助之部分即為協助 執法機關確認被侵害之財產,因此呼籲被害人對損害來源及可信度進行判斷

(例如建議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之被害人檢閱內部文件資料、電腦程式碼及專利 或科學刊物等之公開資訊),且說明部分偵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亦可能要求被害 者於依搜索票進行搜索時在場協助辨認特定應扣押之物等建議被害人採取行動 之原因、被害人未來可能須面對之情形。477

本文認為,雖《智財被害人指南》並無法律效力,且亦非如我國釋明事項 表般明確列出請被害人填答之項目,但《智財被害人指南》之說明比我國釋明 事項表更能協助被害人釐清營業秘密侵害案件處理思緒、被害人在更充分之資

本文認為,雖《智財被害人指南》並無法律效力,且亦非如我國釋明事項 表般明確列出請被害人填答之項目,但《智財被害人指南》之說明比我國釋明 事項表更能協助被害人釐清營業秘密侵害案件處理思緒、被害人在更充分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