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營業秘密法制之規範與實證
第三節 營業秘密法之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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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營業秘密法之定罪率
第一項 現行定罪率之計算與意義
依法務部對於定罪率之計算方式,目前之通常計算方法下,定罪率係指有罪 人數除以有罪及無罪人數之總和180,計算結果之百分比,以算式呈現,即係:
定罪率 = 有罪人數
有罪人數 + 無罪人數× 100%
針對定罪率之意義及重要性,法務部強調定罪率可以顯示檢察官是否辦案謹 慎精準,查檢察官辦案本應謹慎偵查、蒐集充分之證據、不得濫訴(即所謂
「精緻偵查」),若檢察官有濫訴或蒐證不確實之情事,則其所起訴之案件理論 上應將由法官做成無罪判決,故理論上若定罪率過低,則有濫訴或檢察官怠忽 職守之問題,反之,則彰顯檢察官有維護「精緻偵查」之信念,得以確保被告 之人權、避免人民無辜遭受訟累181。又因此,法務部認為提高定罪率可建立司 法威信182。另外,國內有文獻認為定罪率低意味著規範之實施成效有限183。
第二項 現行定罪率數據不足做為精緻偵查之標準
根據營業秘密法案件 2014 年至 2018 年(民國 103 至 107 年)統計資料結 論184,此 5 年間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偵查新收人數計 947 人,呈逐年增加;終 結 1083 人中,不起訴處分者及起訴者,分占 63.3%、26.8%,各較智慧財產權 案件高出 11.1%及、9.9%;起訴人數中法人占 10.7%,高於智慧財產權案件之
180 同前註 68(法務部),頁 8。
181 郭吉助,檢察官追訴犯罪功能不彰原因分析與提升之道,檢察新論第 16 卷,2014 年 1 月,
頁 127。
182 同前註 181(郭吉助),頁 127。
183 徐昌錦,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解析與評釋—從刑事審判之角度出發,司法周刊,第 1851 期,2017 年 5 月,頁 23。
184 同前註 68(法務部),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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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起訴法條以違反第 13 條之 2 第 1 項(境外非法使用營業秘密行為加重處 罰)占 35.5%最高。違反營業秘密法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案件經二審檢察機關審 核終結之發回情形結構分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相似,均以獲得駁回聲請之結果 者為最多(占 64%)。終結案件平均結案日數為 147.7 日,較智慧財產權案件多 82.5 日。裁判確定案件以不受理者為最多(占 53%);而此 5 年間之定罪率則為 53.6%。
若將 2015 年至 2018 年之定罪率化為折線圖,則如下所呈現:
圖一:民國 104 年至 107 年定罪率折線圖 製圖人:曾瑞菁
資料來源:法務部,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統計分析 由上圖可見,定罪率從在 2016 年時一度下滑超過百分之三十,但又在 2017 年時爬升將近百分之四十,若以法務部前述觀點,檢察官在營業秘密案件 之偵查起訴等業務顯有進步,但到 2018 年時又有下滑之情形,以法務部觀點而 言似乎意味著檢察官在 2018 年有怠忽職守?然而,從上述折線圖亦可看出營業 秘密法定罪率波動巨大,呈現非常不穩定之趨勢,2015 年至 2018 年間之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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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2016 2017 2018
2015年至2018年定罪率折線圖
定罪率
圖 1:2015 年至 2018 年定罪率折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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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人員組成並無大規模變動,何以發生同一組人員在兩年多的時間內,執行職 務的態度每年都在 180 度的大轉變?因此,定罪率是否為判斷營業秘密法執法 情形或檢察官是否有精緻偵查之標準,本文認為實有疑慮。
然本文認為基於營業秘密法刑罰化本有預防犯罪、嚇阻潛在行為人之目 的,則定罪率低亦可能係基於足以構成犯罪之行為減少,故是否可逕將定罪率 做為檢視營業秘密法規範之成效、是否可逕將「低定罪率」與「規範成效不 彰」連結,本文亦持懷疑態度。既前述有關定罪率之做法有受到批評且本文如 前述亦對其是否得以做為檢視檢察官偵查積極程度及規範成效有所疑問,本文 認為縱若要將定罪率設為相關指標,應有藉由調整其計算方式進而排除影響判 斷之要素。國內有文獻指出定罪率低可能係源於浮濫起訴,而浮濫起訴可能係 源於構成要件之明確性不足,為解決此弊,可修法明確化構成要件185。另外,
縱若承前所述而認定罪率低之意義係規範之實施成效有限,然規範之實施成效 如何,應係取決於該規範之第一線執法人員,而並非僅檢察官勤奮謹慎、精緻 偵查即得以解決之問題。
況若過度專注於數據之追求,等於將致使檢察官產生並非單純辦案之心 態,既然現行辦案成績考核制度迫使檢察官關注辦案成績,則檢察官在辦案過 程中對案件是否要提起公訴,除考慮法定的起訴條件外,還要考慮法官對案件 事實、證據的審查判斷,甚至揣摩法官的想法,否則若獲得無罪判決,則其辦 案定罪率便會降低186,但上述行為顯非檢察官應考量之點。
再者,定罪率無法確實反映起訴定罪之真實情況。定罪率僅係裁判有罪與 無罪之比例,非指起訴案件經法院確定判決有罪之比例,亦非起訴案件法律見 解正確之比例,若法院依職權變更適用法條者,等同於否定檢察官法律見解之
185 靳宗立,我國證券交易法刑事規制之立法檢討,軍法專刊,第 56 卷第 4 期,2010 年 8 月,
頁 40。
186 同前註 181(郭吉助),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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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性,且其係以人數為統計單位而非案件數,故應認無法反映起訴案件定罪 之真實情況,非具有政策指標意義之統計,是否適宜做為政策擬定或立法之參 考有其疑慮187。
若在此參考外國,美國及日本係二雖刑事訴訟程序規範相當不同但定罪率 均非常高之國家188,值得觀察究係哪些法規範特徵使美日二國有高定罪率。
以美國起訴制度而言,美國法有「預審」程序之規定。預審程序主要之目 的在於防止檢察官濫行起訴,亦有決定應否釋放、交保或羈押被告之功能,且 辯方亦常藉系爭程序達證據開示或取得彈劾證據之目的189,換言之,係要求檢 察官提示證據以「證明案件合於起訴審判之標準」190。而各州預審程序所採起 訴審查標準可能不同,概可分為「相當理由」及「證據之形式上有罪」191。
雖按 Lem Woon v. Oregon 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見解,被告請求預審之權並非 憲法基本權而無法一體適用於美國各州,但絕大多數之州法亦如聯邦之規定將 預審制度列為被告法律上保障之權利,故原則上刑事訴訟均應經預審程序,僅 於被告放棄請求預審或檢察官在法定期間內取得大陪審團起訴書時,始不須經 過預審程序192。即使檢察官起訴在預審程序中遭受駁回,其仍有「抗告」、「取 得大陪審團起訴書」及「重新控訴」等三種可能的救濟管道,不致無力回天。
若有預審程序做為檢察官偵查行為之一層審查機制,似可認其為美國高定罪率 的原因之一。
187 劉孔中,司法統計的現況及其檢討,軍法專刊,第 60 卷第 1 期,2014 年 2 月,頁 4 至 5。
188 Ramseyer, J. Mark and Rasmusen, Eric Bennett and Raghav, Manu, Convictions Versus Conviction Rates: The Prosecutor's Choice, 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611, P. 1 (March 2008).
189 王兆鵬,起訴審查─與美國相關制度之比較,月旦法學雜誌,第 88 期,2002 年 9 月,頁 55。
190 同前註 189(王兆鵬),頁 61。
191 同前註 189(王兆鵬),頁 58 至 59。
192 同前註 189(王兆鵬),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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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美國檢察官絕大多數係由選舉產生,甚至有許多聯邦檢察官係以檢察 官一職做為競選州長或國會議員的跳板,從此亦可推知有志於此的檢察官將對 輿論保持高度敏感,故於其競選連任時,其在任時之定罪率即成為選舉之重要 宣傳193,故可推知美國檢察官為其職涯發展之考量,可能會非常在乎定罪率。
而在日本,其司法警察有微罪處分權,故可知其嗣後移送檢察官之刑事案 件應係具有一定程度之嚴重性194,則實質上有過濾案件之效果。另,按日本司 法統計年報所載,其全部刑事案件起訴率自 2001 年起逐年下降,從 2001 年之 52.3%下降至 2006 年之 42.4%,此六年之起訴率合計為 47.6%,而全部刑事案件 之定罪率則為 99.9%195,有見解認為日本能有如此高定罪率之原因除在於前述司 法警察之微罪處分權外,亦係源於其臥底偵查制度、日本社會之國民性及審判 制度,蓋日本所採臥底偵查制有利於犯罪證據之蒐集;其社會文化下則係被告 更傾向於自白之國民性;而就其審判制度,有見解認為較為空洞,甚或以「橡 皮圖章」稱之,綜合上述條件,致日本刑事案件可以有高達 99.9%的定罪率196。
日本法在 2018 年以前並無認罪協商之程序,但被告得經由自白爭取較輕之 量刑,日本 2004 年時有爭執是否有罪之被告中有 98.4%為有罪,而 2003 年 時,美國聯邦僅 83%有爭執是否有罪之被告被判決有罪,似可認為日本法院環 境對被告更為嚴峻197,惟雖無法將美日犯罪數據直接進行比較,但可明顯觀察 出日本檢察官係將其時間分配給具有證據最為充分而有力之案件198,則日本檢 察官顯然僅起訴最簡單(證據最為充分、有利)之案件,則就此而言,或有可 能並非日本法院之環境對被告格外嚴峻,而係日本檢察官僅起訴其最有把握獲 得有罪判決之案件。199
193 王兆鵬,對症下藥或舊酒新瓶─評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計畫,月旦法學雜誌,第 66 期,2000 年 11 月,頁 25 至 26。
194 監察院,貪瀆案件定罪率之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2010 年 5 月,頁 82。
195 同前註 194(監察院),頁 82。
196 同前註 194(監察院),頁 82。
197 Ramseyer, J. Mark and Rasmusen, Eric Bennett and Raghav, Manu, supra note 188, at P. 2.
198 Ramseyer, J. Mark and Rasmusen, Eric Bennett and Raghav, Manu, supra note 188, at P. 2.
199 Ramseyer, J. Mark and Rasmusen, Eric Bennett and Raghav, Manu, supra note 188, at P.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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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有比較美國及日本之研究從法規範以外之角度切入,以經濟學之計 算探討檢察官所分配到之資源與其起訴案件數量、起訴率及嗣後之定罪率間之 關係。依該研究之研究成果,「增加預算」與「提升定罪率」或「提升起訴率」
間並無必然之關係200,例如日本檢察官在分配到的預算較美國檢察官少之狀況 下,日本在起訴率及定罪率之情況則為低起訴率及高定罪率201;但較高之預算 與較多之起訴案件及較高之定罪率基於起訴案件量而相互產生關連202。以美國
間並無必然之關係200,例如日本檢察官在分配到的預算較美國檢察官少之狀況 下,日本在起訴率及定罪率之情況則為低起訴率及高定罪率201;但較高之預算 與較多之起訴案件及較高之定罪率基於起訴案件量而相互產生關連202。以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