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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營業秘密法制之規範與實證

第一節 我國營業秘密法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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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營業秘密法制之規範與實證

第一節 我國營業秘密法法制

第一項 營業秘密法之訂立

依營業秘密法第 1 條之規定,營業秘密法旨在「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 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達提升投資研究之意願、創建員工—雇主及產業間 之倫理及競爭秩序之效,惟既立法目的包括維護競爭秩序,故有以競爭法角度 來看待本法者。相較於日本及德國等將營業秘密侵害行為之規範定於公平交易 相關規範中之立法例,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係以營業秘密法為之。我國公平交 易法在 2015 年修法前,曾將營業秘密侵害行為列為應負行政責任之限制競爭或 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樣態,但現行法已將之刪除。又雖然「侵害營業秘密 而致影響交易秩序」之情形在我國亦可能該當現行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足以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但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性質本係概 括規定,旨在避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對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掛一 漏萬,且按公平交易法第 46 條對公平交易法本身係定位為競爭基本法,但書已 明文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須優先適用公平交 易法,故可知縱我國規範架構下營業秘密權利人仍可能因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 進行行政處置、或可自行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救濟,但基 於公平交易法本旨在維護交易秩序,則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利救濟顯非主要以 公平交易法保護。

保護營業秘密之利益本在於其經濟價值之保護,蓋營業秘密係一種資訊,

故不一定合致於著作權法對著作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又其技術上未必該當專利 法所要求之絕對新穎性6,且營業秘密只要不公開就可永久由企業專用企業得以

6 賴文智、顏雅倫,營業秘密法二十講,翰蘆圖書出版,2004 年 4 月,初版,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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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鬆之判斷標準,即有忽略秘密性之嫌12

營業秘密法增訂刑罰規範前,實務上多有對此類行為論以刑法第 317 條之妨 害工商秘密罪13,惟智慧財產法院在聯發科案有不同見解,指出依刑法草擬與修 正當時立法背景,「營業秘密」意思尚未存在,不見得會如營業秘密法所要求須 滿足秘密性、價值性與合理保護措施等三要件,是以如將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 畫上等號或全然否同之作法均非妥適14,故目前見解漸演變為認刑法第 317 條與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以降之規範,有數相異之處。首先,刑法第 317 條所保 護之工商秘密之要件不包括經濟價值性,營業秘密與工商秘密之保護範圍顯係 相異,且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日漸增加,有獨立立法之必要15;第二,洩漏工商秘 密罪射程範圍僅及於事業內部人之洩密行為,不具身分者不罰16;第三,有見解 認為基於營業秘密法有促進公平競爭之目的,故其雖未明文規範侵害主體,仍 應得依公平交易法之概念認為其侵害主體為企業、公司等,而刑法第 317 條則 係對於侵害主體係規定以契約或法令形成之17;第四,刑法第 317 條之行為態樣 無法涵蓋所有侵害營業秘密之罪之行為態樣,將形成保護漏洞,且營業秘密法 在增訂刑罰規範前,處罰有不足達到刑罰預防功能之嫌,故有修法之必要18。 關於訴訟程序上之規範,除由普通法院依案件所設營業秘密法侵權民事規 範或刑事規範而進行審判外,智慧財產法院創立之初,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 廳研擬提出之「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初步構思」,針對採行民刑及行政訴訟三合 一之利弊分析,將營業秘密法案件納入智慧財產法院19

12 同前註 8(廖奕淳),頁 128 至 129。

13 饒倬亞,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規範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5 年 7 月,頁 176 至 177。

14 同前註 13(饒倬亞),頁 177 至 178。

15 林志潔,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之評析,臺灣法學雜誌,第 248 期,2014 年 5 月,頁 62 至 63。

16 同前註 13(饒倬亞),頁 174。

17 同前註 13(饒倬亞),頁 178。

18 同前註 15(林志潔),頁 63。

19 盧文祥,我國智慧財產法院之理想與實現,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 4 卷第 1 期,2004 年,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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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之立法說明可知,智慧財產法院相當於高等 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層級,故智慧財產法院所受理之案件以民刑事第二審案件 為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為主,又既智慧財產法院引入技術審查官以避免營業秘 密法等涉及高度技術問題之侵權案件造成訴訟延滯,為充分運用系爭資源以提 升民事事件之效率及裁判正確性,故有將民事第一審事件列入管轄;而就刑事 案件之部分,考量到人民憲法上之刑事訴訟應訴權利之保障、與檢察機關及司 法警察機關間之合作,故僅將刑事第二審事件列入管轄,但刑事案件如上訴到 第二審則仍有專屬管轄之限制20

按現行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第 1 至 3 款對營業秘密之定義,係指該當「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此三構成要件之「方法、技 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營業 秘密法第 2 條第 1 款至 3 款所規定者多有被稱為「秘密性」、「經濟價值」及

「合理保密措施」。

第二項 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之修法

第一款 2013 年之修法

營業秘密保護實務中常見之侵害行為態樣包括「代工廠擅以自己之名義將 客戶營業秘密申請專利」、「離職員工『帶槍』投靠老東家之競爭對手或自立門 戶」及「商業間諜」21。以商業間諜為例,現今社會跨國經濟間諜盛行,民事求 償所能發揮之遏止作用有限22,其他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態樣所造成之惡害亦 同。如 2012 年之友達案,雖事涉友達公司高層研發主管跳槽中資企業 TCL 集團 並洩漏面板技術之營業秘密,但檢方當時僅得以刑法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20 同前註 19(盧文祥),頁 20 至 21。

21 同前註 4(陳佑寰),頁 103。

22 同前註 15(林志潔),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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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偵查,又因洩漏工商秘密罪係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輕罪,造成縱使檢方曾 對嫌疑人限制出境,在嫌疑人配合態度良好及被害人友達公司所提供之工商秘 密資料不足之因素下只能解除限制出境,使嫌疑人得以在檢方約談後逃往中國

23。綜上可知,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固有以刑事處罰正當性及必要。

2013 年我國將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主要即係因應近年我國所發生之數起科 技大廠高階層幹部帶槍投靠國內外競爭對手公司之案件,致力於避免類似案件 所可能造成侵害公司營業秘密而利益競爭對手的結果,然營業秘密法刑罰化 後,仍不乏發生類似案件,如 2013 年 HTC 內鬼案24。除了 HTC 內鬼案,台積電 梁孟松案亦係知名事件,梁孟松為台積電研發部資深高階主管,涉嫌向競爭同 業南韓三星公司洩漏台積電之技術機密,最高法院於 2015 年判決梁孟松禁止洩 漏及使用台積電之營業秘密並判決其於競業禁止期限結束後至 2015 年年底前仍 不得至三星公司工作,全案定讞25,顯見本件判決對營業秘密保護所為之具相當 指標性之宣示意味,但亦可經由台積電梁孟松案,看出當時營業秘密法之困 境:原告舉證不易、嚇阻效果不足26。另有消息指出,HTC 內鬼案幕後黑手為中 國四川之國營企業,若消息屬實,可謂此案所侵害的不僅僅係公司之競爭力,

而係牽涉另一層次之營業秘密議題,涉及國家產業發展與經濟安全之問題,27。 承前所述,若僅依修法前之營業秘密法之民事責任,似仍不足以防杜營業 秘密之侵害行為。蓋實務上用以避免員工洩密之民事手段常為雇主以契約約定 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然前者若遭違反,雇主就此之舉證責任礙難實現,

23 同前註 4(陳佑寰),頁 104。

24 HTC(宏達電公司)之首席設計師及公司其他幹部,涉嫌洩漏尚未發表的介面圖形設計,並 私下設立「小玉」公司,企圖挖角 HTC 其他內部工程師赴中國發展,參見蘋果日報網路新聞,

hTC 內鬼案 6 幹部起訴,2013 年 12 月 28 日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31228/35539578/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 月 9 日)

25 天下雜誌 565 期,獵殺叛將—揭密梁孟松投效三星始末,陳良榕,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3951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 月 10 日)

26 同前註 4(陳佑寰),頁 104。

27 同前註 7(林志潔),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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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2013 年之修法,主要在於新增侵害營業秘密之刑罰規定、加重處罰領域 外使用、對法人之處罰、賦予法院酌量提高罰金金額之權限、侵害為告訴乃論 罪或非告訴乃論罪之分別、加重處罰公務員及新增併同處罰之規定32。2013 年 之修法新增侵害營業秘密之刑罰規定,營業秘密法第 13 之 1 條規定四款侵害營 業秘密之態樣,包括:

1. 以例示之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2. 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3. 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營業秘密而仍不為之或隱匿之者 4. 明知他人有前三款情事而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者。

本條之立法理由係基於認為刑法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規定不只甚為有欠完 整且法定刑過低,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再考量到刑法上財產法亦犯罪多 有處罰未遂犯,故本條亦因此立有未遂犯之規定。

加重處罰領域外使用之規定係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依立法理由所述,

立法者認為意圖於域外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對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之影 響特別嚴重,故認其非難性較高,便參酌德國法及韓國法明定加重處罰,且亦

立法者認為意圖於域外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對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之影 響特別嚴重,故認其非難性較高,便參酌德國法及韓國法明定加重處罰,且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