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企業就營業秘密法之法律遵循情形

第四章 企業對營業秘密法之法律遵循及營業秘密管理之建議

第一節 我國企業就營業秘密法之法律遵循情形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1

第四章 企業對營業秘密法之法律遵循及營業秘密管 理之建議

第一節 我國企業就營業秘密法之法律遵循情形

第一項 企業營業秘密管理實務現況

曾有輔導企業進行營業秘密保護管理專家表示,我國企業多有對營業秘密 法之保護標的範圍為何並不熟悉之情形,既企業不清楚保護標的範圍,自難以 為保護其營業秘密而完成其相應措施之設置及落實,造成雖有須以營業秘密地 位保護之資訊,仍因未設置或落實相關措施而難以適當管理營業秘密,或甚至 導致機密資訊外流、受到鉅額損失。437

以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之各時間階段來檢視目前企業營業秘密管理實務現況 而言,在發生營業秘密侵害事件以前之預防階段上,我國企業所採取之營業秘 密保護措施多僅以保密約款或標明資訊密等之方式為之438;而在營業秘密侵害 案件發生後、提起告訴之階段上,企業除須面臨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本質上之困 難(例如前文提到之如何既明確表達訴訟標的範圍又不因此揭露營業秘密導致 喪失秘密性),還須面對與檢察機關間可能有因技術落差而導致之溝通障礙。法 務部於 2016 年公布之《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及附 件之「釋明事項表」,希望藉由釋明事項表輔導企業確認秘密資訊是否該當營業 秘密法第 2 條之構成要件、釐清營業秘密內容、確認犯罪嫌疑人之行為是否確 涉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並準備嗣後訴訟程序中之攻擊防禦上所需證據資料,

然許多企業反應釋明事項表問題過於繁複,須投入跨部門之人力時間進行填 答,擔憂將因此有害於企業在告訴期間內完成告訴之提起。439

437 施品安,從輔導企業實務參照法院判決,談基本必要營業秘密管理,從產業秘辛和實務數據 探索營業秘密管理,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元照出版,2019 年 11 月,初 版第 1 刷,頁 210。

438 同前註 176(林昭如),頁 210。

439 同前註 176(林昭如),頁 2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2

觀察釋明事項表之結構,一共有九大部分,分別為「基本資料」、「受損害 之營業秘密名稱」、「損害之營業秘密內容」、「受損害營業秘密的特性」、「保護 營業秘密之措施─客體部分」、「保護營業秘密之方法─人員部分」、「營業秘密 之損害」、「民事保全程序」及「其他」。

「基本資料」之部分,除告訴人、告訴代理人之人別及基本聯絡方式資訊 外,較特別的是須填答「與本案有關之部門業務簡介」及「與本案有關之成員 業務分工」。本文認為,應可認企業在「基本資料」之部分之填答應不至於遭遇 太大之困難,而就有關部門及成員業務簡介之填答,企業本應對於部門及員工 之業務有所分配及安排,釋明事項表所要求者亦僅「與本案有關」而非逕要求 企業在提起告訴以前必須先確定內部人員責任歸屬,故亦應不至於難以填答。

「受損害之營業秘密名稱」之部分,包括營業秘密名稱及存放處。本文認 為,既然企業已知有營業秘密受侵害情形,則營業秘密名稱應非難以填答之項 目;又在「基本資料」之部分已填答與本案有關之部門及員工,則應亦非難以 填答,縱若受害人為大規模企業,既然標的為企業理論上應係謹慎管理保護之 營業秘密,應係對保護管理更為精密,故就資訊存放處應更易於填答。

「損害之營業秘密內容」之部分,使開始有較為細節性之問題,主要可分 為「營業秘密一般性描述」、「營業秘密之歸屬」及「營業秘密之估價價值」等 三大題,各大題之下有 3 到 6 小題。「營業秘密一般性敘述」下之 3 小題要求企 業勾選營業秘密內容之性質(「方法」、「技術」、「製程」、「配方」、「城市」、「設 計」、或「其他有關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簡要說明完成營業秘密之時間 以及勾選並簡要說明營業秘密是否用於或計劃使用於產品或服務。「營業秘密之 歸屬」下之 6 小題要求企業勾選並簡要說明研究開發系爭營業秘密之人為何、

(受僱人職務上為之?出資聘請他人為之?數人共同為之?受讓而來?)與研 究開發者間之契約如何約定營業秘密歸屬、有否授權他人或係受他人授權所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3

用、授權範圍為何。「營業秘密之估價價值」下之 4 小題則要求企業勾選並簡要 說明所使用之估價方法及價值、最了解營業秘密價值之營業秘密所有人及第三 方估價者之人別、職稱及聯絡資訊、就本案侵害有否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本 案犯罪行為人是否擬出售該營業秘密。

本文認為「營業秘密一般性描述」相當具有重要性,蓋承前所述,告訴人 主張之營業秘密範圍不夠明確為獲不起訴處分第二大宗之原因,以此觀之甚至 可謂釋明事項表此部分問題過於簡略,惟考量到釋明事項表恐因營業秘密內容 之複雜性而使企業難以完整表達其提起告訴之範圍,增加對於營業秘密範圍之 詢問部分又可能過分拉長企業填答之時間,故本文認為釋明事項表就此部分可 予以維持,但嗣後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時應確保有足夠完善措施使告訴人得安心 表達完整之營業秘密範圍而不需擔心營業秘密被迫揭露。

另外,本文認為「營業秘密之估價價值」可能為此部分較難填答之問題。

雖然釋明事項表有提供 3 種估算方法的選項(成本、取得價格、預期轉售價 格),但系爭釋明事項表係供任何類型之產業使用,縱前述三種估算方法或許係 各產業估算營業秘密之最大宗,然而各產業營業秘密估價方式仍可能依其產業 性質或個案情形有不同需求,釋明事項表卻無其他選項,可能就此有改進之空 間;或者,從「普遍引進第三方估價者」之角度考量,既然釋明事項表有要求 載明第三方估價者之資料,若能推動普遍性之第三方估價系統,就能將估價事 宜完全交由專業第三方估價者為之,不需再要求企業勾選填答所使用之估價方 式與估價結果。另外,對「本案犯罪行為人是否擬出售該營業秘密」之問題,

本文甚感困惑,蓋犯罪行為人是否擬出售營業秘密本係犯罪行為人之主觀意 思,被害企業自無法得知,至多得以犯罪行為人之客觀行為(例如是否有與競 業企業接觸、市面上是否突然出現須掌握該營業秘密始能生產經銷之商品或服 務項目、聽聞出售營業秘密之消息等)臆測,且犯罪行為人是否出售營業秘密 並非營業秘密侵害行為之構成要件,頂多得用以衡量其侵害行為惡性程度,要 求被害企業就此填答似無重大意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4

「受損害營業秘密的特性」下之部分,主要在釐清涉案營業秘密是否確該 當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之秘密性要件,要求企業勾選並簡要說明營業秘密是否為 大眾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或識別、是否相關文獻或專利文件已揭露 該營業秘密、是否為員工在職期間所或之一般性知識技能等,以及若有強制處 分之必要,該營業秘密之特徵及鑑識方式為何。

本文認為此部分非常重要,蓋承前所述,營業秘密案件獲不起訴處分者之 第三大原因即為秘密資訊欠缺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之秘密性要件。此部分之問題 實係實務及通說見解對於秘密性內涵之詮釋,而有關營業秘密之特徵與鑑識方 式亦確為檢察機關作成及執行強制處分時必須掌握之事項。惟為避免企業因未 正確理解問題而僅望文生義,造成填答內容有誤,本文建議檢察機關在企業填 答釋明事項表前先就此部分之問題進行說明。

「保護營業秘密之措施─客體部分」之部分,旨在釐清企業是否已採取合 理保密措施,分為「實體隔離措施」、「以電子形式儲存營業秘密所採取之措 施」及「文件管理措施」等三大部分,各部份下有 4 到 8 小題。「實體隔離措 施」下之 8 小題要求企業說明或勾選人員進入公司之一般安全常規、安全措 施、追蹤員工存取秘密資料之程序、安全方針等之問題;「以電子形式儲存營業 秘密所採取之措施」下之 6 小題要求企業說明或勾選企業內部以如何之電子方 式管理營業秘密,是否將電子儲存空間加密、配發各員工接觸營業秘密時專屬 之帳號密碼、是否禁止員工使用未經允許之裝置或程式、有無留存電子存取紀 錄等之問題;「文件管理措施」下之 4 小題要求企業說明或勾選是否有對含有營 業秘密之文件清楚標示密等或表明其為機密之標示、以如何之程序管理機密文 件之存取及接觸等問題。

觀察本部分之題幹,其所述隔離及資料管理措施基本上與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所發行之《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2.0》中所建議之「物的管理」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5

「人員管理」措施雷同(而《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2.0》所建議之管理 措施將在本文下一節詳述)。目前司法實務對於是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判斷 雖非明示以是否有依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2.0》之管理措 施為判斷標準,然承前所述,司法實務見解所持抽象標準係「營業秘密之所有 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 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 資訊之秘密性,……,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 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

「人員管理」措施雷同(而《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2.0》所建議之管理 措施將在本文下一節詳述)。目前司法實務對於是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判斷 雖非明示以是否有依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2.0》之管理措 施為判斷標準,然承前所述,司法實務見解所持抽象標準係「營業秘密之所有 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 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 資訊之秘密性,……,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 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