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外籍暨大陸配偶生活滿意感受之現況
有關外籍暨大陸配偶生活滿意感受之現況,本研究中主要是依據他們主要生 活的領域分成七個層面:
一、移民政策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是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
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之法令依據。但在 2007 年之前,我國的移民法因 欠缺對跨國移民與全球化的認知下,加上落伍版本的國族主義(nationalism)思 維,使得我們的移民法其實是一整套「移民管制法」,而非「移民權利保障法」, 對於跨國嫁到台灣的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之相關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在民間移 民、移工、人權、婦女團體 2007 年 11 月 30 日組成的「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的努力與督促下,終於在 2007 年完成幾項與東南亞新移民女性與其家庭相關權 益之修正(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2007):
(一)防家暴條款:過去婚姻移民之居留權,與其婚姻關係完全綁在一起(從 夫居原則),只要婚姻關係消滅,原則上居留證就不能展延,而被迫離境。
但許多情況並不公平,造成新移民女性必須忍受痛苦的婚姻以免被驅逐 出境。因此本次修正使受暴的失婚婦女可延長居留,不再被迫離境。第 31 條增列的可例外居留條件包括:受家暴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或因家暴 經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的外籍配偶,准予繼續居留。此一條 款的存在,將使本國丈夫心生警惕,具有事前預防家暴發生的作用;或 在家暴發生後,能讓外籍配偶勇敢對外求救而不必擔心被迫離境。
(二)家庭團聚權:第 25 條第 8 項的增修,使外籍配偶依親居留將不再受到配 額限制,不必再排隊等待許久才能入境團圓。第 18 條第 1 項第 9 款,則 使依親入境不受財力限制,在入境第一道關卡減去階級歧視的措施,符 合國際社會保障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作法。
(三)反歧視條款:新移民在台灣社會,仍經常承受來自公私部門的歧視與排 拒,不但傷害其人格尊嚴,更對新移民的社會生活發展造成限制。這些 歧視往往源自其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而國內並無 全面的反歧視法,且零星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國人仍有爭議,因此第 62 條明文禁止一切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之行為,並設立申訴機 制,第 81 條更明定罰則,對於申訴成立歧視、且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 鍰五千元至三萬元。
19
(四)建立正當程序:第 28 條規定移民署應有相當理由與特定事由,才能檢查 外國人證件(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強化程序保障;第 36 條針對強 制驅逐出國,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將生活在 台灣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是非常嚴重的處分,且訴願與訴訟往往緩不濟 急,理應更為嚴謹。例如一些外籍配偶僅因無法配合到府查察,就被認 定有假結婚嫌疑而被遣返出境,嚴重影響夫妻團聚生活。然因行政程序 法不適用於「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而內政部又始終不接受移盟版要 求先行「聽證」之規定。為保障驅逐出境能有最起碼的程序保障而非單 方濫用權限,才設置此一「審查會」與「陳述意見」的程序。
(五)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和物化女性:第 58 條明訂婚姻媒合不得為商業登記 之營業項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禁止婚姻媒合廣告。第 59 條規定 僅能由「非營利組織」從事婚姻媒合服務,其相關辦法細則由移民署制 訂。第 60 條強調婚姻媒合資訊應查證及保密,並完整對等以其母語提供 聯誼的雙方當事人參考。第 61 條則對目前已登記之婚姻仲介業者,給予 一年緩衝期。
有關跨國婚姻女性配偶的討論都遮掩其所遇到的社經與法律困境,且無法檢 視性別、族群、階級交乘之複雜因素。其實全球化社會中的移民規定與限制、移 民的原因與結果都主導了相關公共政策。有關移民女性利益的討論也是近來年才 開始受到關注,尤其是移民法規與相關實務在受虐移民女性之保護與增能上所發 揮的功能有限(Wachholz & Miedema, 2004)。研究發現,在加拿大主要的問題是 這些移民女性對於自身合法權益的資訊所知有限,這些移民女性十分需要這些資 訊,但她們卻有額外與複雜的法律考量,包括若一旦離婚,其是否仍可繼續獲得 政府的社會福利協助或則其可能造成經濟困難等。研究發現,加拿大受虐移民女 性所得到的法律協助亦是有限,而法律協助提供單位與人員在面對這群文化各異 之移民女性的訓練亦是有限。雖然提供相關資訊無助改變移民女性受虐的社經結 構,但其仍為使移民女性增能的重要一步。再者,法律的制訂與實行確實能對移 民女性的地位產生重要影響(Currie, 1995 ; Wachholz & Miedema, 2000 ; Wachholz
& Miedema, 2004)。
二、就業環境
李建忠(2006)說明新移民女性普遍的在教育、工作技能與專長以及語言上 的溝通障礙等,皆處弱勢就業競爭力情形之下,因此大部分僅能從事一些低技術
20
的勞力性工作,甚至是一些未具健全人事制度的小工廠為節省勞工保險的支出,
也未依規定為新移民女性投保,倘發生職業災害便無法獲得應有的傷病、醫療、
殘廢及死亡給付。在職業訓練方面,新移民女性表示對職業訓練相關來源資訊相 當匱乏,對職業訓練的概念並不清楚。另外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 津貼」協助新移民女性就業情形,亦有多重的限制,例如必須失業週期達12週以 上經濟條件為中低收入者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 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故可知悉除了資格上的嚴格限制外,相關 證件的提供因家屬成員的不信任,造成申請上的阻礙,因此雖然勞委會有提供促 進新移民女性就業辦法,但仍難真正能解決新移民女性就業的困境。
移民在移民國勞動市場的投入程度影響其於移民的經濟影響力與社會適應,
而移民於當地之經濟與就業困境多源自於個人未具備移民國所需之人力資本 (Kogan, 2010)。然而,研究指出,隨著在移民國的時間增長,因為移民學習當地 語言、接受當地教育與職業訓練,移民與當地人民之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間 的差異會逐漸縮小(Chiswick, 1978)。再者,透過知識傳遞與技能呈現的而接受教 育與訓練則可增進個人之生產力,同時亦可增加個人收入進而改善生活(Becker, 1964)故提供補助或服務只是治標,培養移民一技之長才是解決其經濟與就業需 求的治本之道,而終生能接受教育與訓練是現代社會裡最重要的保障之一,因此,
政 府 有 責 任 提 供 國 民 可 以 提 升 其 能 力 與 實 現 潛 能 的 機 制 (Blair & Gerhard, 1999)。
澳洲與加拿大等接收大量移民的國家,為協助移民女性就業則提供了許多職 前與在職職業訓練課程。研究指出,移民女性參與職業訓練的動機為找到工作、
學習更多技能、明瞭當今社會的科技改變等。參與職業訓練使移民女性獲得一技 之長與職業認同,並且完成職業訓練課程提升個人自信與自主性,有助其於移民 國的適應與融合。未能參與職業訓練的原因則包括自認英語不流利、訓練課程時 間太長、訓練課程無補助、子女照顧問題無法解決等(Stephens & Bertone, 1995 ; Wong, Duff, & Ealy, 2001)。
三、工作環境
陳美惠(2001)說明瞭為了幫忙家計,在養育孩子與工作中賣命,就像蠟燭 兩頭燒一般疲於奔命,因此新移民女性大部分都希望能從事正常上下班時間的固 定時間性工作,惟願意雇用新移民女性的雇主,又以較不具技術性的傳統製造產 業或餐飲服務業居多,傳統製造產業有的須輪班或配合進出貨趕工時的加班;而
21
餐飲服務業如早餐店又得於清早上班,其他一般餐飲店又須在服務客人晚餐時間 過後才能下班,因此根本無法兼顧到小孩的接送及晚上照顧責任,在家庭與工作 難以兼顧的窘境下,面臨了就業上的困境。
在加拿大與美國的女性移民之職業生涯深受移民規定、性別關係、家庭責任、
語言、文化背景、種族隔離、個人專長與技能的轉換等因素所影響,移民女性通 常為支助家庭而外出工作,然因為社會的刻板印象、族群與文化差異、缺乏流利 的語言、缺乏專業知識與技能,及母國之教育與技能未被認可,其通常從事低薪 資且對工時與工作條件未能掌握的工作(Lee & Na 2009; Shih, 2005 ; Witterood &
Robertson, 1991)。
四、醫療環境
陳偉德(2009)研究指出雲林縣外籍配偶對台灣醫療的就醫經驗較為滿意,
也認為就醫需求較被滿足。謝植岡(2007)的研究指出,雖然外籍配偶享有我國 醫療資源保障,卻對她們來說只是空談的政策,她們無法清楚醫療資源在何處,
無法取得醫療資源給予的照顧,更無法善用醫療資源,透過受訪者的訪談,可以 歸納出,第一、缺乏信任的詢問管道;第二、背景知識的影響;第三、語言不通 導致放棄求助醫療單位。王秀紅、楊詠梅(2002)、孫麗娟(2003)研究指出,
社區護理人員(公衛護士)是第一線接觸外籍配偶家庭的醫療人員,由於跨文化 的差異與語言溝通障礙,不易瞭解他們真正的需求,加上相關教材不足與人員缺 乏跨文化的訓練,難以具體的評值執行成效。另外,在健康照顧滿意度方面,外 籍配偶對於全民健保外籍配偶是持肯定的態度,因為全民健保制度所帶給她們的
社區護理人員(公衛護士)是第一線接觸外籍配偶家庭的醫療人員,由於跨文化 的差異與語言溝通障礙,不易瞭解他們真正的需求,加上相關教材不足與人員缺 乏跨文化的訓練,難以具體的評值執行成效。另外,在健康照顧滿意度方面,外 籍配偶對於全民健保外籍配偶是持肯定的態度,因為全民健保制度所帶給她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