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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多重障礙學生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節將分為多重障礙的定義、多重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各方面的 需求,內容分述如下。

壹、 多重障礙的定義

針對多重障礙一詞而言,國內與國外皆有不同的看法,以下特別論 述我國與美國的對於多重障礙的定義。

根據我國於 2011 公聽會所通過的多重障礙新的定義為:「多重障礙 指含兩種以上不具衍生性關係之顯著障礙而影響學習者」。其中兩種以 上說明學生必須同時具有兩種以上障礙狀況,而不具衍生性關係係指學 生的障礙不為某一種特定障礙所衍生的。也就是說,應以學生的障礙是 否為原發性障礙為準,若學生的障礙為特定某障礙所衍生或引發者,則 不可被判定為多重障礙。此外定義當中也註明障礙須顯著到影響到學習 者,這也說明多重障礙在生活與學習的需求非兩種以上障 别服務便可滿 足,而是需要另外視為一種特殊障別(林淑莉,201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9)中針對多重障礙的身心障礙等級定 義為:「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障礙者」,並無特別表示兩種以上的障礙 是否為同一原因,或具衍生性關係。而新制的身權法(2012)將多重障 礙列為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一類,除了舊有 的醫療評估外,更增加了需求的評估。

美國 1997 年「身心障礙個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簡稱 IDEA),敘述多重 障礙的定義:「多重障礙係指同時伴隨多種障礙(例如智障障礙兼具盲、

智能障礙兼具肢障等等),此種合併障礙會造成重度的教育需求,而其 教育需求並不能藉由單一障礙類別所提供的教育方案所能解決,但此種 障礙類別並不包括盲聾在內(林宏熾編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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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內與美國的定義可知,多重障礙為身心有兩種或以上的障礙狀 況,且教育需求並非單一障別的教育方式做調整所能夠滿足的。由於障 礙組合不同,其需求並非且兩種以上障礙相加如此單純,因此需要長期 與多元的服務措施,才能符合其身心發展的需求。

但就障礙內容與程度來說,多重障礙者並非都為重度障礙,但重度 或極重度障礙者極多數為多重障礙,或有多項功能存在限制。美國在 1973 年所公佈的「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簡稱 93-112)

的定義,「多重度障礙者」係指:

1. 因具有一項重度生理或心理障礙,而嚴重性地限制其個人在就 業方面單一或多重功能性能力(例如:行動、溝通、自我照顧、

自我導、人際關係、工作容忍、或工作容忍、或工作技能)的 障礙者。

2. 其職業復健可預期地需要一段相當長時間且多重職業復健服務 的障礙者。

3. 因截肢、關節炎、自閉症、盲、燙傷、癌症、腦性麻痺、纖維 性囊腫、聾、腦傷、血友病、呼吸及肺官能異常,智能障礙、

心理疾病、多發性硬化症、肌肉萎縮症、肌肉和骨骼傷殘、神 經異常(包含中風和癲癇)、兩下肢麻痺、四肢麻痺、和其他脊 髓病症、鐮狀細胞性貧血、特殊的學習障礙、末期的腎臟病、

或其他傷殘、或具有多重傷殘等,所導致具有一項或多項生理 或心理障礙,並且根據復健潛能的評鑑會造成比較性實質功能 限制障礙者(林宏熾編著,2002)。

近年來多重障礙的定義已漸漸從生理的基礎轉為環境的支援來決 定多重障礙的定義。美國重度障礙協會(The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severe Handicaps, TASH)對重度障礙的定義如下:「重度障礙者是指需 要廣泛的繼續支援(extensive ongoing support)的人,以促進其人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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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社會能力和享受生活品質。這些生活上要用到活動的支援,包括移 動、溝通、自我、照顧、學習等,以作為應付獨立生活、就業和發揮自 我效能的需求」(林宏熾編著,2002)。

至今各家學者對於多重障礙的定義不同,而美國重度障礙協會更 是以生態環境提供的支持來定義,與我國特殊教育法的醫療觀點不相 同,但肯定的是多重障礙影響個人多方面的能力,需要廣泛且持續的支 援。

貳、 多重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各方面的需求

多重障礙學生的障礙情形與程度複雜不一,每一位學生的狀況有其 獨特性,故身心的特質和需求不易做一致性的描述。參考我國「多重障 礙學生輔導手冊」(林宏熾編著,2002)將本段分為「多重障礙學生身 心特質」與「多重障礙學生需求」,內容分述如下。

一、多重障礙學生身心特質

(一)生理發展

有些多重障礙的學生由於腦部或脊髓受損,經常有不自主性的反射 動作與姿勢異常;在新陳代謝或荷爾蒙分泌異常,有些有發展遲緩、持 續性惡化或老化的現象;因障礙或損傷伴隨有癲癇、呼吸問題、耳朵感 染、皮膚潰爛、氣喘、過敏等現象。有些則有視覺、聽覺或兩者以上的 感官障礙或損傷等等。

(二)感覺動作發展

大部分多重障礙學生的肢體會因天生畸形或因未適當物理治療而 惡化,行動因此受限,有的無法行走、有的無法坐或站立,因此大都依 賴輔具(助行器、拐杖或輪椅等),在移動與日常動作方面也表現相當 緩慢。另外有些學生在知覺感官上有感覺不足,或是過度敏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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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於高頻率的聲音而有抗拒的行為,有些則對各類聲音沒有任何反 應。

(三)健康狀況

和大多數正常學生相較,可能顯示出嚴重的心臟、呼吸、飲食、消 化、及其他症候群等健康上的問題;長期服藥而受藥物副作用影響,造 成頭髮脫落、牙齦發炎等;在醫療上的需要而長期住院,而影響身體發 展與接受教育的機會,飲食的方式與食物種類,導致營養均衡與體重方 面的問題。因行動上的問題,長時間坐輪椅或躺在床上,導致肌肉萎縮 或褥瘡,以及心臟或肺部方面的疾病,另外因自我照顧與獨立生活技能 的缺乏,而有較多衛生方面的問題。

(四)自理能力

大部分多重障礙學生缺乏自我照顧能力,無法獨自處理日常生活各 種需要,簡單日常生活的功能多數有顯著的困難。如有些極重度腦性麻 痺兒會有咀嚼、吞嚥的困難,進食、飲水常需依賴別人餵食;有些多重 障礙學生大小便無法自理,需他人協助更換尿布及相關清潔。

(五)智力

大多數的多重障礙學生在智力方面有嚴重障礙。而傳統的智力測驗 方式不適合該族群使用,多數的施測者缺乏針對該族群施測的訓練與經 驗,使得重度與多重障礙學生的智力不易被測量,甚至會有被低估的可 能。

(六)社會情緒特徵

多數多障學生的社會互動呈現過與不及的現象,有些對旁人非常退 縮、或對身邊事物顯得冷漠不關心,有些則表現相當熱情,會擁抱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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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與不熟識的人打招呼;時常會出現不適當行為,常見的刻板行為例 如:一直在眼前揮手或前後搖晃或旋轉身體、咬牙、出怪聲、推人等。

自傷行為像是不斷地打自己的臉、拉頭髮、咬自己的手或以自己的頭去 撞牆、撞桌子。其他行為的行為例如:出現很滑稽的表情或很幼稚的行 為。

(七)溝通技能

大多數多障或重障兒生在接受、理解、表達等溝通能力相當低弱,

甚或沒有口語能力,無法表達自己的需求或較理解他人的意思,因而影 響情緒與產生不適當的行為。

(八)社交互動能力

較缺乏與他人的互動,也不會主動尋求周遭的各種訊息。時常呈現 出反社會性行為或非社會性行為,往往不易被一般人所接納。

二、多重障礙學生需求

由於多重障礙學生的身心特質的差異性,使他們在生理、教育、社 會、情緒等需求各有不同。作者參考我國「多重障礙學生輔導手冊」及

「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林宏熾編著,2002;林寶貴,2012),將多重 障礙學生的需求分為:生理及醫療上的需求、教育方面的需求、社會上 的及情緒上的需求。

(一)生理及醫療上的需求

1. 動作的限制:最常見的腦性麻痺兒生因動作、姿勢異常而致無 法行走或改變姿勢,故訓練多障兒發展適當的動作、姿勢擺位 是相當重要的復健訓練。

2. 骨骼畸形(異常):多重障礙兒通常出生即伴有骨骼異常,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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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因腦傷導致次發性的障礙,包括:脊柱及其他背部異常、永 久性的肌肉及肌腱縮短、部份性或全部性髖骨異位。腳部踝部 異常骨骼、關節、肌肉、肌腱、韌帶之異常,不僅造成身體不 適、動作受干擾,嚴重時可能會威脅生命。

3. 感官異常:較常見為視、聽障礙。

4. 癲癇發作:約 1/3 的重度障礙者有癲癇發作經驗,大都可藉由 藥物加以控制。雖已有藥物可控制癲癇發作,但因抗癲癇藥物 易造成生理或行為上很大的副作用,故有些醫生只調整減少發 作次數,並不能完全控制。

5. 肺及呼吸控制:主要因肌肉及骨骼異常,容易產生呼吸及肺部 問題,有些學生未發育完全的呼吸系統,需仰賴呼吸系統維生。

這些問題多在用餐時候發生,因咀嚼、吞嚥或累積過多的黏液 或分泌物在呼吸道或肺部,造成呼吸困難。

6. 其他醫療上的問題:一般說來多重障礙兒健康情況不良,容易 患有膀胱感染、皮膚潰爛、便秘等,通常要服用數種藥物。因 此適度的體能活動、飲食控制、良好姿勢等可減少不適,改善 受教效果與生活品質。

(二)教育方面的需求

為因應多重障礙學生的身心特質並促進其適應社會的能力,在學校 的教育的重點如下:

1. 動作能力:動作分為粗大動作、精細動作、輔具使用三大部分。

粗大動作強調身體移動與控制能力,如頭部移動、移位功能、

粗大動作強調身體移動與控制能力,如頭部移動、移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