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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

林安邦(2003)指出面對性別議題,不可「恃法而治」(Rule by Law),反 而必須以戒慎心情「依法而治」(Rule of Law)。據此而論,涉及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之性平事件不僅是性別議題,更是侵害人身自由、人格權、健康權 等之不法行為,為此,舉凡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自應於法有據且「依法而治」。

為了達到研究目的,探究校園性平事件的範圍為何,本節首先探究性平事件 的特質,次而討論規制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法》於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程序是否 有所適用,進而界定本研究所指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程序的範疇。

壹、 性平事件的特質

一、 公益性

探究性平事件的公益特質,可從法規範的立法目的以及性平事件的申請是否 具撤回性而論。首先,自《性平法》之立法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以觀,

該法並非僅只侷限於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乃涉及多數人的權利和利益,立 法者有意透過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各級公私立學校執行特定之性別平等教育事 項,據此而論,該法應具有公法性質。

再者,性平事件一旦發生,各級學校負有調查處理的法定義務,其中,學校 所為的干預處分係針對性平事件的加害人(即行為人),自調查時起,申請人即 自此無由任憑己意終止或撤回調查的申請。因此,綜上所述,性平事件具有公益 性。

二、 教育性

承上,性平事件具有公益性,惟雖其為教育目的,縱使當事人皆為成年人,

各該身分和姓名均不得予公開,再者,性平事件所為懲處,僅在教育行政系統內 發生效力,並不具有司法裁判之強制性和痛苦性,而懲處的內容亦帶有強制加害 人接受心理輔導和接受教育課程和行政措施的濃厚教育色彩。教育目的規範在法 規範的內容當中,例如以規範性平事件處罰種類之《性平法》第 25 條為例,「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 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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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平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 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 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 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 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其中處 置加害人(即行為人)的行政行為,包括「道歉」、「課程」、「教育目的之措施」

皆顯見濃厚的教育理念,而取代了行政罰或刑罰當中常見剝奪加害人自由或財產 權等之強制規範。

貳、 《行政程序法》於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程序之適用

焦興鎧(2007)指出美國對於校園爭議性的相關判決,逐漸以「程序上正當 程序」保障受害當事人。性平事件的適用法規,除了適用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以外,

應該適用何種程序法規,首先必須探討性平事件係為達成行政目的亦或刑事目的,

方得對應出適用《行政程序法》亦或《刑事訴訟法》。

一、 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原因

「程序」是擔保權利獲得實現的機制,並不是權利本身,《行政程序法》旨 在揭示「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的要求,期以達到「確保依法行政原則」的中 繼目標及「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之三個終 極目標(李惠宗,2010)。

有別於行政程序之目的,林鈺雄(2007)認為刑事程序的目的係為發現「實 體真實」、維持「法治秩序」、維持「法和平性」。行政程序並不追求實體真實的 結果,而在於追求人民對行政機關本身的信賴及依法行政的要求。再者,司法院 大法官於釋字第 588 號解釋理由書提到「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

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 須同一不可。」據此而論,行政程序當中亦有限制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際,惟 基於事件本質的差異,行政機關不必要一定必須踐行司法程序或其他的正當法律 程序。由此可以,要求刑事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顯 然可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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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適用《行政程序法》的方法

承上,由於性平事件具有公益性和教育性,公益性係行政程序著重的一環。

接下來要論者乃如何適用《行政程序法》。鍾宛蓉(2007)提出性平事件適用《行 政程序法》的三種方法如下:

(一) 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

緣於該特定性平事項於《性平法》、《防治準則》及相關子法均未規定,而僅 有《行政程序法》有規定。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 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性平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 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亦同此理。

(二) 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

緣於該特定性平事項於《性平法》、《防治準則》及相關子法有規定,且《行 政程序法》對此事項亦有規定,此時應就各該法規的規範密度決定。換言之,即 由規內容觀察各規範是否有同時適用的可能性,若《性平法》、《防治準則》及相 關子法與《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可以相容,則依後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仍 可補充適用。

(三)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即優先適用《性平法》

緣於該特定性平事項於《性平法》、《防治準則》及相關子法有特別規定,縱 使《行政程序法》有規定亦無適用餘地,而應直接適用前者的規定。例如《性平 法》第 25 條懲處規定、《防治準則》關於移送的規定,《性平法》、《防治準則》

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等等。

基於《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已有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 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 則,性平事件應優先適用《性平法》。

參、 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內涵

為達成研究目的,本研究所稱「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專指「行為 人的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依職權調查性平事件的行政程序」,定義之後,次而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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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其內涵所指的各項踐行程序。為此,除了參考現行《性平法》及《防治準則》

的 規 範 體 系 , 另 外 參 考 「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s://www.gender.edu.tw/)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作業手冊---大專校院版調查程序」(公布於 2011 年《性平法》增訂第 2 條第 5 款之前,故其 名稱尚未納入「性霸凌」)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 Q&A」(以下簡稱「Q&A」)第二項調查程序(編號 15~36)及第三項保密與資 料調閱(編號 37~41),另參閱上揭網站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請參閱圖 1)之行政程序。

此外,鍾宛蓉(2010)將性平事件的行政程序按事件進行的流程,按時間排 序如下,1.「通報」、2.「緊急處置」、3.「申請調查、檢舉」、4.「審查是否受理」、

5.「調查程序」、6.「撰寫調查報告」、7.「送交性平會」、8.「送交有懲處權的權 責單位」、9.「救濟程序之申復」、10.「救濟程序之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 訟、重新調查」、11.「執行懲處、處置」、12.「建立、保管檔案資料並回報事件」、

13.「追蹤當事人身心狀況」、14.「加害人轉至他校之通報及追蹤輔導」。其中,

只有第 5 點「調查程序」才是本研究關注的研究議題,並參考羅燦煐(2005)對 於調查程序的見解,以認定「調查程序」的起迄點。

綜上所述,本研究定義「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係為明確界定研 究範圍,業經整理歸納相關資料後,「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內涵當中 包含應該踐行的各項程序如下:

一、調查小組成員組成之性別比例及專家比例 二、學校的告知義務、協助義務、教示義務 三、保密原則

四、調查證據

五、決定是否當事人之間對質或詰問 六、給予當事人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 七、調查期間之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 八、當事人的閱覽權

九、律師之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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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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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所述,從上述資料歸納整理出「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內涵項 目,期能進一步檢視是否實踐「正當法律程序」的理想,茲分述內涵項目所指各 項行政程序之內容及相關法源如下:

一、 調查小組成員組成之性別比例

學校發生性平事件時,依據《性平法》第 6 條規定,校園內唯一且合法調查 及處理與《性平法》有關之案件的調查主體是「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 稱性平會),《性平法》第 30 條詳細規定學校受理申請調查後的法定任務,包括

「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據此賦予性平會「得 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性平事件的權限。設立性平會之後,已揮別過去人治介入調 查處理性平事件的時代,督促性平事件的調查處理程序進入實質的法治時代。

林安邦、李彥慧(2011 年 11 月)提及大專校院性平會之調查功能、懲處之 執行、事件當事人的心理輔導和醫療,當事人改變學生身分之兵役處理等問題,

涉及涵蓋相關單位及人員非常龐雜,包含:性平會調查人員、承辦單位、學生事 務處心理輔導、衛生保健單位、學生獎懲委員會等;適用法規範亦包含廣泛,如:

涉及涵蓋相關單位及人員非常龐雜,包含:性平會調查人員、承辦單位、學生事 務處心理輔導、衛生保健單位、學生獎懲委員會等;適用法規範亦包含廣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