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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幾十年來的教育法規裡面,真的法入校門的就是《性平法》,其他法的代表 性都比不上《性平法》。

本研究受訪者 B,逐字稿, 2013 年 3 月 26 日

催生《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西元(下略)2004 年 6 月 23 日)堪稱我國有史以來最值得紀念的校園法規制度變遷。《性平法》開展校園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新頁,不但明文授予各級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平事件的法源,

亦奠定調查處理程序法制化的里程碑。《性平法》賦予各級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 平事件的法定權利,同時也課予法定義務。

本研究旨在探究大專校院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暨性平會承辦人對於大專校 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過程當中,實踐正當法律程序的主觀經歴和經驗內涵。本 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為 名詞釋義;最後,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繫於我國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的情境脈絡之下,探討正當法 律程序的實際現況,為此,本研究描述研究背景並闡明研究動機,研究背景乃本 研究所處之時間及空間的脈絡;而研究動機係指研究者個人本身投入本研究之發 想和原因,茲分述如下:

壹、 研究背景

一、 我國婦女自決的公民行動催生《性平法》

一部法律的誕生絕非易事,而一套合理正當的法律程序更有賴持續充實理論 架構與運作結果不斷地回饋,以臻完備。人民爭取立法的故事往往始於個人對於 自身或他人受損權益的覺察與關注,而我國《性平法》的立法過程即為一例,乃 始於婦女自決的公民行動。彭婉如女士是位致力推動「婦女參政四分之一保障條 款」的婦運工作者,卻於 1996 年 11 月 30 日遭遇他殺而喪生,性犯罪的兇手迄 今尚未水落石出。此一不幸事件,催促我國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其後,國內民間婦女團體顯現其高度政治參與的熱情和決心,隨即在隔月的 12 月 21 日舉辦「1221 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活動,要求政府落實婦女政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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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教育部設置委員會,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在壓力團體的督促之下,教育部於 1997 年 3 月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規劃出五個區塊,分別是:師資教學、

課程教材、研究發展、申報危機,以及社會親職教育。惟這個時候處理性侵害事 件的法源基礎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性平等教育」的法源尚未存在,而是 被間接納入「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內一環,尚未 有獨立自主的法源依據和調查處理程序,亦窄化其適用空間。

二、 《性平法》施行後,大專校院性平事件的數量未減少

有鑑於此,1999 年開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託學者草擬《兩 性平等教育法》(後更名《性平法》),草案依據我國《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

《憲法》,民 36 年 1 月 1 日)第 7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

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定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 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另參照《教育基本法》、《婦女政策綱領》及《婦女教育 政策白皮書》等法令政策,作為《性平法》的立法依據。而後於 2004 年 6 月 23 日正式公布實施《性平法》,其宗旨定位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 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其主要章節 包括:總則;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申請調查及救濟等。其中,第四章和第五章羅列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條文 規定,其中的處理程序或罰則規定已臻完備。

教育部更進一步在 2009 年頒布之《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提出以下願景:

一、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 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二、建立民主、平等、正義及友善之教育環境,培養具 性別平等意識與實踐能力之公民;三、構築安全友善之生活環境,建立追求社會 正義及自由民主之公民社會。

然而,法制和政策的日臻完備,並未能減少校園性平事件的產生,自《性平 法》實施九年多以來,教育部接獲大專校院通報之校園性侵害事件,2009 年 12 件,2010 年 45 件,2011 年增長至 74 件,校園性平事件並沒有減少,反而有逐 年增加的趨勢。以上數據增加的原因,是否在於《性平法》施行後,協助更多的 被害人勇於發聲?又或是上述數據可能為冰山一角,縱使《性平法》課予教育人 員法定通報義務,是否還有許多隱而未現的性平事件尚未浮出水面呢?再者,《性 平法》的施行,未來是否能夠有效減少性平事件的產生,甚至杜絕大專校院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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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發生呢? 上述待答問題,是否與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具有關聯 性,為此,本研究嘗試瞭解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的實際現況。

再者,值得關注的是,《性平法》規範性平事件的調查處理程序最終必須提 出調查報告,報告的處理建議若涉及行為人教師、職員或學生身分之變更,影響 當事人權益甚距,而後續移送的權責單位則因行為人而有所不同,在大專校院當 中,若行為人是教師則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若行為人是職員則移送考績委員會 或人事評議委員會,若行為人是學生則移送學生獎懲委員會。其中,若行為人屬 於學生,僅有大專校院以上的學生有可能被處以退學處分。為此,大專校院性平 事件之調查程序究竟如何,是否確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實與性平事件之雙方當 事人權益密切相關。

三、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評鑑及實地訪視

除了上述的立法院的努力以外,行政院教育部亦是推動我國大專校院性別平 等教育的重要推手。2005 年,教育部與全國大學共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高等 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1,透過落實第三方外部評鑑,協助各大學發展校本位的 特色。據此,隔年 2006 年起,教育部即積極推動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並強 化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程序的稽核,為慎重起見,逐年聘 請於「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從事性別研究或教育之學者專家,輪 流至全國各大專校院進行實地訪視,進行外部評鑑,以檢視國內各大專校院依法 落實及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成效,並瞭解並彙整各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遭 遇的共同難題,以作為未來政策參考,更成為各大專校院校務評鑑之性別平等教 育推動成效評量之重要依據。

上述教育部所訂的「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自評及訪視檢核表」,共分 四大面向指標:(一)行政組織與運作、(二)學習環境資源與教學、(三)校園 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及(四)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推展。各面 向列出各項核心項目指標,其下再列出具體之檢核項目(檢核表摘要及核心項目 指標如表 1)。其中,有關性平事件的調查處理程序成為獨立檢核項目,納入第 三面向「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程序」,成為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評 鑑及實地訪視的檢核項目重點。

1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創立於 2005 年 12 月 26 日,主要專責辦理高等教育評 鑑 工 作 。 有 關 該 基 本 會 對 於 「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訪 視 」 的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http://www.heeact.edu.tw/ct.asp?xItem=11459&ctNode=1387&mp=2,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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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1

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檢核表摘要

面向 項目

一、行政組織與運作 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之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 二、學習環境資源與教學 一、學校對強調人身安全及無性別歧視環境之建構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

三、學校對性別相關議題研究發展之協助,評估與 獎勵

三、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與處理

一、學校對違反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置與輔導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

四、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推展 一、學校對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宣導、推廣與服務 二、學校成員之性別統計符合機會平等原則

三、學校配合學校或在地特色,研發推動性別平等 政策之創新措施

四、學校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在職訓練 五、校園性別文化

六、學校展現平等多元之性別文化

七、學校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之社區推展工作 資料來源: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index.asp。

此外,上開檢核表四大面向亦與大專校院性平事件的調查程序相關,其中第 一面向「行政組織與運作」係依據《性平法》第 6 條規定,各大專校院必須設置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2,且必須編列預算,擬定年度計畫

2 依據《《性平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 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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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執行,再者,第二面向從學校履行義務的角度出發,督促學校必須建構「學習 環境資源與教學」,並必須防治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2011 年 6 月 22 日《性平法》增訂性霸凌)之發生,惟若不幸發生上述事件,則必須 踐行法定處理程序。最後,第四面向著重於建構校園氣氛和與社區意識的連結,

即透過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推展性別平等教育。

即透過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推展性別平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