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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相關行政程序之相關文獻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性平事件相關行政程序之相關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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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dural Justice for the Investigations of Campus Sexual Assault or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in terms of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Act:For both of Victim’s and Suspect’s Rights Prot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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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Governing Sexual Harassment on Campus in Taiwan

韓 普通法(common law)的救 濟,而普通法認為僱傭關係

Grievance Procedure of Sexual Harassments on Campus ─ The Act for Gender Equality i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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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論文均指出《性平法》的誕生是促成我國調查性平事件的程序法制 化的主要原因。韓宏杰(2007)指出性騷擾是人類歷史中的必要之惡,然而一直 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才受到世人的重視,世界各國始制定防制性騷擾相關的法律。

該研究以深度訪談法,探討調查處理「性平三法」(《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性騷擾防治法》)實務工作者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所遭遇之困難,並提出改 善建議。該研究充分介紹美國立法例和我國性騷擾事件的立法沿革,惟研究範圍 僅拒限在性騷擾事件的範圍之內。

另一篇研究擴展研究範圍,及於各級學校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程序為 例。何慧卿(2007)整理及分析結果如下:一、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的技 巧與原則方面,受訪者認為一定要按照法規來進行;。二、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調查中程序正義的實踐方面,受訪者認為應該以教育為核心、秉持公正、不預 設立場、權利及相關資訊的告知、保密、提供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避免對質、

迴避、禁止私下與雙方當事人接觸、申復和救濟的機制、避免受害人遭不平對待、

行為人基本權益的保障。三、影響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程序正義的可能因素 部分如下,例如受訪者認為直接因素為法規間的落差、不明確、迷思與兩難;間 接因素為學校的態度與角色、權力的影響、校園內對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調查 的恐懼、家長的態度、校園內人際關係或人情壓力、學校老師對擔任性平會或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委員仍有疑慮。該研究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出發,探討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研究範圍貫穿整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申訴、受理、調 查、懲處等行政程序,透過深度訪談教育部調查專業人才,以瞭解目前有關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原則及影響程序正義的可能因素並提出建議。

上述文獻當中,針對法規範層面著墨甚多且力道最深的乃是鍾宛蓉(2007),

其強調主管機關及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基於公權力,屬於干涉個 人基本權利之行政行為,除須有法律依據外,亦應考量行為正當性。據此,依法 規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均應由符合專業性之組織調查處理,並依循制度 化之流程,於論文當中詳細介紹制度化流程的內容,經由研究者與行動參與者的 雙重身分,探討各級學校性平事件處理程序中有關疑義法規或無直接明文規定。

研究者地毯式的逐一審酌《性平法》,就其立法精神及校園性平事件特殊性質,

以類推適用之方式於性質相同的疏漏法規之處,補足法規範密度不足的問題。

聚焦於研究「大專校院」校園性平事件的論文有二篇,其一是陳芝安(2006)

根據研究結果顯示,校園性騷擾申訴程序中,由於:一、受害人本身之社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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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平會設計與組成之缺陷,三、調查執行之缺失、以及四、懲處及其他後續 處理之規定疏漏。因而使得校園性騷擾申訴程序無法有效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

亦無法落實《性平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

另一篇聚焦於研究「大專校院」校園性平事件則透過較宏觀的角度,柯今尉

(2008),採用深度訪談法,探討運用於學校場域的「性平三法」(包括性別平等 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作者以文獻探討、法令分析、深入 訪談等方式探討「性平三法」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程序之規定,並透過訪談調查 專業人才及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人員,了解實務上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 所遭遇之困難,並提出改善建議。針對《性平法》在大專校院實施現況之研究,

分別給予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相關建議如下:一、 學校落實通報系統,教育主 管機關並應透過評鑑訪視督導學校落實。二、強化人員知能,包括行政人員處理 事件知能及教師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敏感度。三、教師懲處多元化,除了依《教師 法》第十四條解聘、停聘、不續聘外,學校可訂定其他懲處方式。四、學校對於 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所需人力、經費等,應提供足夠支援。五、調查專業人員相 關制度應朝兼採研習時數方式辦理、建立見習制度以及淘汰制度等方向予以變革。

六、調查小組成員宜有部分男性。

承上所述,自 2004 年《性平法》公布以來的有關性平事件調查程序之學術 論文當中,雖業已累積探究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行政程序的研究成果,惟至目前 為止,尚未出現採用質性研究取向深度訪談法,且專注聚焦於「大專校院性平事 件」及其「調查程序」兩者交集的研究論文。

再者,性平會調查小組依循「調查程序」後提出的調查報告與雙方當事人的 基本權利密切相關,依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若涉及行為人教師、職員或學生身分 之變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距,而後續移送的權責單位則因行為人而有所不同,

在大專校院當中,若行為人是教師則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若行為人是職員則移 送考績委員會或人事評議委員會,若行為人是學生則移送學生獎懲委員會。其中,

若行為人屬於學生,僅有大專校院以上的學生有可能被處以退學處分。為此,大 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究竟如何,是否確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實與性平事 件之雙方當事人權益密切相關。為此,本研究具備以質性研究取徑深度訪談法,

聚焦探討「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的創始研究價值。

本研究定義所謂「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透過本章第二節整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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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法官解釋提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踐行程序,並於第三節歸納現行大專校 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的踐行程序,可歸納整理如下:一、調查小組成員組成之 性別比例及專家比例,二、學校的告知義務、協助義務、教示義務,三、保密原 則,四、調查證據,五、決定是否當事人之間對質或詰問,六、給予當事人最後 陳述意見的機會,七、調查期間之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八、當事人的閱覽 權,九、律師之在場權。上述各項「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內涵當中包 含應該踐行的各項程序,得以明確界定研究範圍。

再者,本研究想要進一步探究的是,嘗試從已知的合理答案(我國司法院大 法官闡釋的「正當法律程序」理論)切入,探討研究問題(大專校院性平事件之 調查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論與實踐),並進行研究結果與分析。在進行資料 分析之前,首重研究方法的抉擇和研究流程的建構,為此,第三章係說明為達成 本研究目的,本研究採取的研究方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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