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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陸增值稅轉型及擴圍後之現況分析

第一節 大陸增值稅之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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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陸增值稅轉型及擴圍後之現況分析

第一節 大陸增值稅之發展沿革

大陸增值稅法起源於 1970 年代末期,中國大陸開始介紹國外增 值稅的原理以及運作方式,認為增值稅應能代替原有工商稅,於是在 1980 年開始在廣西柳州、上海等地的機器機械產業進行增值稅的試 點。1981 年 7 月 11 日,財政部發出《關於對工業公司實施增值稅和 改進工商稅徵稅辦法的通知》,規定對機器機械、農業機具、日用機 械三個產業進行增值稅的試點。198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辦法》47,自 1983 年 1 月 1 日起,對生 產機器機械、農業機具、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的企業試行增值稅;

1984 年 9 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 同時頒布條例的實施細則,條例中明確規範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應稅 項目及稅率、稅額計算方法、減免稅項目、繳納期限、徵納雙方的權 利義務等項目。同時計稅方式則為扣稅法以及扣額法,分別適用於不 同產品,增值稅體系採用價內稅而成為一個中國大陸獨立的稅目。然

47國務院第 34 次常務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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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階段的徵稅範圍僅限於生產環節課稅,主要針對機器設備、零配 件、汽車、機動船舶、農業機具及其零配件、自行車、縫紉機、電風 扇、西藥等十二項工業產品徵稅;1986 年對於紡織產品、日用機械、

日用電器、電子產品開始徵收增值稅;1987 年財政部制訂《關於完 善增值稅徵稅辦法的若干規定》48,統一扣抵方式,擴大扣除項目的 範圍,明確規範應稅額的計算方式,成為增值稅徵收管理方面重要的 規範化文件;1988 年將建築材料、有色金屬產品和玻璃及其製品改 徵增值稅;到了 1993 年 12 月 31 日由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批准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實施細則》,成為中國增值稅法制上的重要轉捩點。《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雖然擴大徵稅範圍、減輕稅率,卻沒有選擇國際上 慣用的消費型增值稅,而是結合中國的國情需求選擇生產型增值稅,

主要原因如下:

(1) 財政收入大幅滑落

中國財政收入佔國民生產毛額的比重不斷下降,從 1979 年

48財政部財稅增[198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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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1%下降到 1993 年的 13%,年平均下降 1.2%。同期中 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斷下滑,到了 1993 年,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僅為 33.7%,中 央財力相當有限,隨之而來的是中央財政赤字壓力。因此為 了使國民生產毛額和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增強中央宏 觀調控能力,採用生產型增值稅能夠使稅收收入較收入型和 消費型增值稅為多。當時固定資產投資為 13,072.3 億元,

國民生產毛額為 34,634.4 億元,固定資產投資佔國民生產 毛額的比重為 37.74%,因此若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將會有 37.74%的固定資產不能徵收增值稅,財政收入顯然將會大 幅減少而造成國民經濟的重大波動。而事實上證明 1994 年 全國實現增值稅收入達 2,660.91 億元,與 1993 年相比而言 增長了 87.23%,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亦提 高至 58.9%。

(2) 抑制投資過熱49

49 匡龍飛,中國增值稅轉型問題研究─基於東北三省試點的實證分析,濟南大學經濟學院碩士論 文,2008 年 5 月,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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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紀 90 年代,中國大陸出現經濟過熱的現象,由於 固定資產投資過度膨脹,使得通貨膨脹不斷攀升,因此抑制 投資膨脹進而能夠抑制通貨膨脹,成為中國大陸宏觀調控的 目標。在此目標下,採用生產型增值稅乃是當時經濟情況下 的較佳選擇,由於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已經繳納的增值稅,雖 然產生重複徵稅的現象卻能有效抑制過熱的固定資產投資 之作用。

(3) 徵收管理模式尚未健全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稅收徵管模式採用政治動員的方法,

使徵管效率十分低落。90 年代以來,國家對於徵管體制雖 進行一連串的改革,但徵管模式仍屬相對落後,相關配套設 施跟不上,徵管水平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提升。由於徵管方 式乃是採用手工徵收為主,全國只有極少數的基層分局會採 用計算機,應用領域主要是內部會計系統,基本上未涉及徵 管訊息監控,不具備對企業經濟信息充分監控的基本條件,

同時企業數量眾多、普遍規模較小、會計核算體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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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意識淡薄,也增加徵收管理的難度。因此,如果選擇消 費型、收入型增值稅,稅款抵扣業務相當複雜,工作量勢必 大增,是中國大陸原有的徵管水平所難以應對的;此外,消 費型增值稅要求對企業的經濟訊息需具有充分的監控能力,

要求稅務系統徵管對於商品流轉環節進行全程管理,只要有 一個環節出現漏洞,增值稅法改革便難以成功,因而採用生 產型增值稅。

此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層面:50

(1) 若要針對商品的增值部分課稅,必須包含整個商品的生產、

批發、零售過程,因此增值稅的徵收範圍擴大至生產、批 發、零售和進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各環節。然而中國 大陸為了鼓勵發展勞務產業,因此服務業、建築安裝和交 通運輸業保留課徵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2) 將改革前的多種稅率整合成兩種稅率,標準稅率為 17%,

低稅率則為 13%。根據中性原則,增值稅實施低稅率的

50 孟憲宇,中國當前增值稅轉型問題研究,東北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院碩士論文,2006 年 4 月,

頁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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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宜越少越好,故改革後適用低稅率的產品主要為基本 生活必需品。

(3) 採用價外稅模式,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使得企業成本的核算不再受到稅款的影響,徵收增值稅不 再侵蝕企業利潤,使稅款的最終負擔者更為明確。

(4) 取消帳簿法,建立憑發票註明稅款扣抵的方式,使得計算 應納稅額時允許扣抵的稅款,僅限於增值稅憑證上註明的 稅額以及購進免稅農產品時的規定扣除額。若發票遺失或 取得的發票不合規定則不允許扣抵。透過發票註明稅款進 行扣抵形成納稅人自我約束和相互制衡的機制,有效減少 逃漏稅的發生。

(5) 統一內外兩種稅制,規定對於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律實 行增值稅。

(6) 簡化徵收方法,不僅使增值稅的推行更加順利,亦能保障 稅收之收入,對小規模納稅義務人亦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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