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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TC 案之契約監督與促進實例

第二節 契約上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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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ETC 推動歷程(計次收費與計程收費之差異)

國道收費 ETC 計次收費 ETC 計程收費 實施期間 95 年 2 月~102 年 12 月 103 年 1 月 收費方式 人工/電子收費併行 全電子收費 收費站 收費站收費 無實體收費站 通行費 依車輛類別,依過站次數計

依車輛別,按行駛里程計費

可設定免費里程、長程優惠

可依路段及時段實施差別 費率

第二節 契約上之規範

壹、契約架構

於 96 年 8 月,由高公局與遠通所簽訂之「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 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149,其契約前言敘明:

為使高速公路用路人可在不停車、不用現金與更有效率及安全環境 下完成繳交通行費,雙方同意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主 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由乙方先行籌措資金,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之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再依雙方議定之委辦服務費用 及支付方式,於乙方將電子收費通行費收入繳交甲方後,由甲方支付委 辦服務費用予乙方,俟契約期限屆滿時,乙方移轉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

149 甲乙雙方曾於 2004 年 4 月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甲方依據最高法 院 2006 年 8 月 95 年度判字第 1239 號判決意旨,辦理徵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建置及營運」案重為第 2 階段甄審作業,並與乙方完成議約,雙方於 2007 年 8 月重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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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營運權及與營運有關之必要設施所有權予甲方。

契約文件包含下列 9 項內容,其契約之簽訂主要依據招商文件所附之

「建置及營運契約(草案)」,經由雙方議約後所簽訂而為本契約,下列 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得互為補充、解釋或參考。其適用之順序 同下列各款之排列順序。可知此 ETC 專案是一個複雜及龐大的建置及營運 案。

1. 本契約

2. 議約確定條款

3.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營運績效評估辦法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 統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4. 招商文件補充說明:第(一)號、第(二)號及第(三)號補充說明 5. 甲方就招商文件之申請須知對乙方釋疑之書面說明

6. 甲方招商文件之申請須知

7. 乙方依據議約確定條款修訂之投資計畫書

貳、契約文件

一、本契約

本契約(即 ETC 案建置營運契約之本契約)共計分有 25 章,與財政 部推動促參司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BOT 案件投資契約」範本(以 下簡稱 BOT 投資契約範本),兩者基本架構相同,惟部分章節有些微調 整,依契約條文性質分為(1)興建、營運工作規範、(2)監督管理事項、(3) 政府促進事項、(4)其他雙方約定事項等 4 大類,見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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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 案與一般 BOT 公共建設性質並不相同,故於本契約中,依 ETC 計畫之特性需求,訂定相關條文,其中主要差異說明如下:

(一)ETC 案訂有通行費收入管理及委辦服務費率調整機制

一般 BOT 公共建設,如高鐵、停車場、游泳池、觀光遊憩設施等,

其商業模式是由民間機構提供服務,並對獲取服務的使用者收取費用,故 契約應訂定收費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但 ETC 案,民間機構建置以電 子收費模式收取通行費,替代過去高公局所採的人工收費方式,民間機構 所收取的通行費須全數繳交給高公局,再由甲方支付委辦服務費用予乙方,

是以,民間機構提供服務的對象為高公局。由於 ETC 案之商業模式之不同,

於契約第七章之條款有相因應之規定:

1. 電子收費通行費收入管理(第七章 收入管理與費用負擔):因通 行費收入屬高公局所有,用路人預儲之儲值金則為用路人所有,為 確保金流安全、高公局與用路人之權益保障,契約規定乙方須委託 第三人就電子收費通行費成立信託帳戶並就該帳戶的管理與運用 簽訂信託契約,由甲乙雙方追認,有關信託契約的修改、變更非經 甲方同意不得為之。

2. 委辦服務費調整機制(第七章 收入管理與費用負擔):一般的 BOT 公共建設,通常是對一般大眾收取費用,須考慮民眾負擔之接受度。

ETC 案乙方向用路人收取的通行費並非乙方之服務費,ETC 案之 委辦服務費是由甲方支付予乙方,其費率以每車公里為單位(如 X 元/車-公里),於甲乙雙方簽約時已訂定,其主要考量為 ETC 案財 務自償率,與用路人負擔能力並無直接關聯,然營運收入與委辦服 務費率及收費通行量有關,故委辦服務費調整機制即依招商規劃階 段之預估通行量與營運後之實際通行量之差異作為調整依據,簡言 之,當實際通行量大於預估通行量時,則表示實際收入高於預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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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來年之委辦服務費率調降;反之,則委辦服務費率調升。此係 將預估交通量之不確定因素之風險交由政府分擔的概念,以保障 ETC 專案財務收入的穩定。以 ETC 案營運迄今,由於臺灣生育率 降低、部分產業外移、總人口的成長率趨緩,實際收費通行量低於 當初招商規劃階段之預估收費通行量。

(二)權利金之繳納(第十三章 土地租金與其他費用之繳納)

因應 ETC 案民間機構的商業模式,於 ETC 本業中其營運收入完全來 自於委辦服務費,對於 ETC 本業,主辦機關並無再向民間機構收取權利金,

故無權利金之相關規定。

ETC 案中,乙方得辦理延伸事業150,其延伸事業與 ETC 本業之收支 分別列帳,故甲乙雙方特別針對延伸事業另行議定權利金金額。

(三)ETC 案為不具自償率之專案

依據投資計畫書自償率151小於 100%,於契約中並無訂定有關非自償 部分由「政府投資範圍之付款或乙方貸款利息之補貼」,特許公司主要仰 賴契約所訂之「第十二章 延伸事業之經營」,透過提供延伸事業服務(包 括智慧型運輸系統 ITS、車載資通訊 Telematics)讓自償率得以提升。

(四)ETC 案契約無仲裁條款

BOT 投資投資契約範本訂有仲裁條款「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 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惟 ETC 建置營運契約「第

150 所謂「延伸事業」指乙方利用本計畫案所設置之電子收費系統或其相關設備,辦理電子收費 以外之加值服務事業。

151 自償率(Self-Liquidation Ratio, SLR)=(營運評估期間之現金流入現值總和÷計畫興建期間 之工程建設經費現金流出現值總和)×100%,為「營運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淨流入現值總額,

占公共建設計畫工程興建評估年期內所有工程建設經費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值」,自償 率大於 100%,代表該計畫具完全自償能力;若自償率小於 100%,則代表不完全自償,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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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章 聯繫、協調與爭議解決」並無訂定仲裁條款。

(五)ETC 按契約訂有「法令變更」專章

BOT 契約範本將法令變更及政策變更納入除外情事,其認定後之效果 包含不生遲延責任及損害之補救等。因 ETC 案,其通行費徵收係依據公路 法第 24 條「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 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 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前項通行 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 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 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ETC 案建置 營運與上述法令息息相關,故訂定專章,認定後之法令變更效果包含(1) 倘係針對本契約個案倘係針對本契約個案之法令變更,甲方應賠償乙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2)倘係非針對本契約個案之通案法令變更,雙方同意協商 補救方案,該方案之內容及程度應以足以彌補乙方之損害為原則。

二、議約確定條款

議約確定條款甲乙雙方簽約前,於議約階段所研商的紀錄,以 ETC 案 為例,其議題包含甲、乙雙方提出事項:

(一)甲方提出要求事項

1. 契約時程之合理縮短:建置時程之合理縮短、營運時程之合理縮短 等。

2. OBU152基本型特別優惠方案:OBU 促銷方案,自安裝完成日起兩 年內使用電子收費滿百次,原購買所花費之 680 元可全額退費給用

152 OBU(On board unit)指電子收費於計次階段時所採用安裝於車上之接受器,作為通行費扣 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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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3. 裝機點及加值點:乙方於營運初期,裝機點、加值點等相關通路的 布建數量及時程。

4. 建置計畫書詳細規範要求:包含如設備安裝高度位置、高公局提供 電子收費所需的機房空間等建置細節。

5. 營運計畫書詳細規範要求:包含如違規逃欠費處理程序、逾期未繳 之催收程序等。

6. 既有收費站人員工作事宜:如工作地點保障、區域均衡、加班費等。

(二)乙方提出要求事項

1. 實施電子收費通行費 95 折:建議比照臺北捷運對使用悠遊卡者通 行費優惠折扣,以促銷提升利用率。

2. 於服務區提供 ETC 服務:為加強對用路人服務,請高公局協助在 高速公路服務區提供 ETC 服務所需的空間與資源,讓室外之門市 搬至室內服務。

三、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營運績效評估辦法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 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營運績效評估辦法

依據促參法第 51-1 條「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營運績效評定。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 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故依據 ETC 建置營運契約之規定,雙方同意定期依本辦法評定乙方經營高速公路電子

依據促參法第 51-1 條「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營運績效評定。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 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故依據 ETC 建置營運契約之規定,雙方同意定期依本辦法評定乙方經營高速公路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