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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族」於各時期的較佳分級法

第四章 從官等─門第之對應論社會結構與流動

第二節 「姓族」於各時期的較佳分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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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次門,安北將軍趙倫之鎮襄陽,襄陽多雜姓,倫之使長史范覬之條次氏 族,辨其高卑,覬之點〔黜〕越為役門。出身補郡吏…世祖(按:宋孝武)

鎮襄陽,以(宗越)為揚武將軍,領臺隊。元嘉二十四年,(宗越)啟太 祖(按:宋文帝)求復次門,移戶屬冠軍縣,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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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來說,對於宮崎、越智分級法的不同,可說兩人各有部分以偏概全的現 象:宮崎將東晉至宋初的分級擴大成晉宋齊三朝,越智將宋齊之際的分級現象擴 大成西晉末年至梁初(甚至整個江左五朝),對此筆者在下面重新提出整理與修 訂。

第二節 「姓族」於各時期的較佳分級法

筆者主張,晉末宋初時(也就是 405-440 年)的「姓族」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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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仍是 二品層、次門層(當時所稱的「寒門」──鄉品三至五品)、庶民層(鄉品六品 以下至無鄉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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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稱為寒人)的三分法,其中次門層有才幹並擔任二品層原 來獨占的下層官職者,史書中稱為「二品才堪」。討論到越智氏的年齡對應說,

大致上可分為:二品上層的甲族,大多是 20-24 歲起家(也有未滿 20 就起家的 優寵情況),二品下層則多數是 25 歲以後起家。25但二品下層未必全都 25 歲以後 才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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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也有 20 歲上下就擔任郡主簿、州從事、奉朝請、行參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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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是 25 歲以後才獲授甲族起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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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次門與庶民層大致都是 30 歲以後才有起

22 《宋書》卷 83,頁 2109。

23 筆者對晉末宋初的姓族分級,大致等同宮崎市定對東晉南朝門地高低的分層法。

24 根據閻步克的意見,鄉品七品至九品被視為貶義的「下品」,接受者無異「自取其辱」,故實 際上幾乎無人被定為鄉品七至九品(除了強制懲罰而降品成七品之外),自然也就成為「虛懸不 用」的虛無鄉品了,見閻步克,〈中正品與勛位〉,收入氏著《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 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

25 對於二品下層的起家年齡,筆者考察晉末宋初的江南姓族,如劉秀之(397-464 年)、沈曇慶

(403-459 年)、顧琛(390-475 年)、顧覬之(392-467 年)、沈璞(416-453 年)這類起家郡主簿、

州從事、奉朝請、國常侍一類的二品下層(起碼士族),大致驗證說,宋初已有 25 歲以後起家的 習慣。

26 陳長崎從劉宋時王微「年十六,州舉秀才、衡陽王義季右軍參軍,並不就」等例子,認為十 六歲即可當秀才,故劉宋尚未有年齡與門第相對應的起家制度;要到南齊時,才出現次門以 25-29 歲起家、後門 30 歲後起家的對應制度。筆者無法完全接受陳氏所論,因為舉秀才並非起家(秀 才無流品),而且部分甲族未滿二十就起家的情況,大多是優寵的特例。陳長崎論點見氏著《兩 晉南朝政治史稿》,頁 219-226。

27 如「弱冠」(二十歲)前後就起家二品下層的沈正、沈亮、傅映、到洽等(但無法保證此四人 的起家官歷完全真實)。另外也有特殊原因而二十初起家奉朝請的甲族,如前引《宋書》卷 26〈王 敬弘傳〉中,王敬弘讓兒子王恢之的起家官從秘書郎改為奉朝請,據此可推知,王恢之當是年屆 二十,原定起家甲族的秘書郎,但被父親改為奉朝請起家。

28 這種例子除了特殊原因,否則極為罕見。《宋書》卷 53〈庾炳之傳〉「太尉(劉義恭)近與(庾)

炳之疏,欲用(劉)德願兒作州西曹,炳之乃啟用為主簿,即語德願,德願謝太尉。前後漏泄賣 恩,亦復何極」,頁 1520。南徐州將家劉德願之子,如果因此在 25 歲以州主簿起家,雖仍視同 甲族,但起家年齡卻非正常的二十出頭,可視為特殊原因(賄賂得官)

境豪族》(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頁 127-136。不過宗慤一門為定居江陵的荊州豪 族,因此把韓氏的「雍州豪族」集團改成「荊雍集團」,才符合史實,見《梁書》卷 19〈宗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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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操干戈衞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勳簿所領而詐注辭籍,浮遊世要,

非官長所拘錄,復為不少。尋(東晉時)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求勳簿,

而嶠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尋物之懷私,無世不有,宋末落紐

(按:宋末當指宋明帝登基後),此巧尤多。又將位既眾,舉卹為祿,實 潤甚微,而人領數萬,如此二條,天下合役之身,已據其太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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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長孺在〈士族蔭族特權和士族隊伍的擴大〉中解讀此條史料:

「舉卹為祿」指諸將募兵,實際並不入伍,只是向將領納資(筆者按:應 是向富人開放「募兵」,富人交錢入兵冊後,即可在實際上免役),所納即 做為將領俸祿,這是公開的,檢籍與此無關。所謂「勳簿所領而詐注辭籍」, 指假冒軍功,勳簿記注授官,據此上籍。虞玩之認為宋末「此巧尤多」, 當然應在檢籍時清查,這類人是非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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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國家力役被陸續侵占,為了補充力役來源,「檢籍」在孝武帝時代的大明五 年(461 年)首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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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孝武帝的「檢籍」被說成是「王役弗增」,但似乎 確實把許多「婚官玷雜」者從二品士族中排出,至少達成「收縮」二品層、整頓 流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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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到姓族分級,此時大致上似仍維持 440 年代的格局。

465 年宋明帝弒殺「昏暴」、「人倫道盡」的姪子前廢帝(劉子業)並自立為 帝後,因為要對付「普天同叛」的義嘉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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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擴大對軍功與品官的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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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官品淪褫,士人渾亂」的程度。此現象由《魏書‧島夷劉彧傳》點出:

37 《南齊書》卷 34〈虞玩之傳〉,頁 609。

38 唐文收入於前揭書《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頁 76。

39 根據唐長孺在前引〈士族蔭族特權和士族隊伍的擴大〉一文中,引用《建康實錄》與《魏書 島夷劉駿傳》的記載,可知擴大「王役」,是 461 年「檢籍先聲」之目的;孝武帝因此把「婚官」

玷「雜」者,「悉黜為將吏」。按:「雜」在史傳中有特殊意義,包含士庶相接、通婚而混雜的各 種現象,孝武帝等於是想清理那些流品失序以及賣婚求財的下層士族,實有「清定」姓族的人倫 意涵。

40 宋孝武有意整頓流品、拔擢人才,並讓官等與人才呼應配對,可在他對風流名士袁粲(舊名 愍孫)、王景文(即王彧)、孔覬的授官上看見,如《南史》卷 26〈袁粲傳〉「宋孝武即位,(袁 粲)稍遷尚書吏部郎,太子右衞率,侍中…(顏)師伯見寵於上,上常嫌愍孫(即袁粲)以寒素 陵之,因此發怒曰:『袁濯(按:袁粲之父)兒不逢朕,員外郎未可得也,而敢以寒士遇物!』」 頁 702;《宋書》卷 85〈王景文傳〉:「上(孝武)以散騎常侍舊與侍中俱掌獻替,欲高其選,以 景文及會稽孔覬俱南北之望,並以補之。」,頁 2718;同書卷 84〈孔覬傳〉「初,晉世散騎常侍 選望甚重,與侍中不異,其後職任閑散,用人漸輕。孝建三年,世祖欲重其選,詔曰:『散騎職 為近侍,事居規納,置任之本,實惟親要,而頃選常侍,陵遲未允,宜簡授時良,永置清轍。』

於是吏部尚書顏竣奏曰:『常侍華選,職任俟才,新除臨海太守 孔覬意業閑素,司徒左長史王彧

(字景文)懷尚清理,並任為散騎常侍。』世祖不欲威權在下,其後分吏部尚書置二人,以輕其 任。侍中蔡興宗謂人曰:『選曹要重,常侍閑淡,改之以名而不以實,雖主意欲為輕重,人心豈 可變邪。」既而常侍之選復卑,選部之貴不異。』,頁 2154。但是,改革的成效似乎只限於孝武 一朝,難以推估其政策在後來有多少實際影響,見《南齊書》卷 16〈百官〉:「散騎常侍。通直 散騎常侍。員外散騎〔常〕侍。舊與侍中通官,其通直員外,用衰老人士,故其官漸替。宋大明 雖華選比侍中,而人情久習,終不見重,尋復如初。」,頁 323。

41 義嘉之難見第二章注 56。

42 《宋書》卷 84 載:「前世加官,唯散騎常侍,無通直員外之文。太宗(按:宋明帝廟號太宗)

以來,多因軍功至大位,資輕加常侍者,往往通直員外焉。」,頁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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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宋明帝劉)彧立之後,民庶凋弊,而宮殿器服多更興造。初其即位,

軍人多被超越,或有不與戎勤,寄名受賞。阮佃夫等並被信委,凡所談笑,

言無不行,抽進阿黨,咸受不次之位。故佃夫左右,乃有四軍、五校、羽 林、給事等官,皆市井傭販之人,諂附而獲。綱紀不立,風政頹弊,境內 多難,民庶嗷然。遂廣募義勇,置為部曲。於是官品淪褫,士人渾亂,民 眾顒顒,咸願來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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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宋書‧恩倖傳》可證:

泰始(按:宋明帝登基年號)初,軍功既多,爵秩無序,(阮)佃夫僕從 附隸,皆受不次之位,捉車人虎賁中郎,傍馬者員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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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這樣的濫授,連之前還頗有價值的員外散騎侍郎(俗稱員外郎),徹 底成為「清華所不為」的二品濁官,「大明末起家臨賀王國常侍」的琅邪王晏,

其官歷評價為我們提供證明,《南史‧到撝傳》:

宴飲,(到)撝恃舊,酒後狎侮同列…王晏既貴,雅步從容,(到撝)又問 曰:「王散騎復何故爾。」晏先為國常侍,轉員外散騎郎,此二職,清華 所不為,故以此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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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465 年之後員外郎雖然仍是甲族的起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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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大量用作勳功武 人的加官,因此甲族如果在非起家官的時候擔任員外郎,就會被視作失去「清華」

甲族的身分,而淪為寒士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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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與大明七年(463 年)發生的「袁 濯兒不逢朕,員外郎未可得也」情況,可說是大相逕庭,也證明員外郎在數年內 快速「貶值」的結果。

正是在這樣濫授品官,以及門第二品層混亂不堪的背景之下(詳見本章第五 節),越智重明主張的「族門制」四分法,終於可以對應到當時的流品現象。也 就是說,雖然筆者仍主張起家州西曹、州從事、奉朝請、太學博士、王國左右常 侍、王國侍郎等官的次級姓族,鄉品大多數仍為二品下層(至少都是「起碼士族」), 但因為這一波大規模的濫授衝擊,除了寒人仍受阻於門第二品的區隔線之外,新

43 《魏書》卷 97,頁 2149。

44 《宋書》卷 94,頁 2314。

45 《南史》卷 25〈到撝傳〉,頁 677。

46 《南齊書》卷 22〈蕭子操傳〉(蕭嶷)第三子子操,泉陵侯。王侯出身,官無定准,素姓三 公,長子一人為員外郎。建武中,子操解褐為給事中,自此齊末皆以為例。」,頁 419。而員外 郎在晉末即為甲族起家官事證,可見《宋書》卷 58〈謝弘微傳〉:「晉世名家身有國封者,起家

46 《南齊書》卷 22〈蕭子操傳〉(蕭嶷)第三子子操,泉陵侯。王侯出身,官無定准,素姓三 公,長子一人為員外郎。建武中,子操解褐為給事中,自此齊末皆以為例。」,頁 419。而員外 郎在晉末即為甲族起家官事證,可見《宋書》卷 58〈謝弘微傳〉:「晉世名家身有國封者,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