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婚姻價值意涵及研究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婚姻價值意涵及研究 婚姻價值意涵及研究 婚姻價值意涵及研究 婚姻價值意涵及研究
壹 壹 壹
壹、、、、價值的定義價值的定義價值的定義價值的定義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1994)對價值的解釋為:泛指物 品價格,以各種等值標準或交換標準所表示的價值,如成本、重置成本、市價等;心理學上 價值的定義為:個人憑其主觀判斷,認為事物中與自己或團體有關而且具有重要性與意義者 即有價值(溫世頌,2006;張春興,2006)。社會學家亦認為價值是個人或社會的中心信念和 目標,是為了自身利益或從實用觀點出發,並不一定是內心深處的服膺(周業謙、周光淦譯,
1999)。
綜合上述,所謂的價值是指個人憑其主觀判斷,認為事物中與己有關,而且具有重要性 與意義者,是一種獨特的概念,個人所重視的價值是為了自身利益或實用觀點,並不限於有 形(例:金錢、物質)或無形(例:愛、聲譽、地位),並且以此為衡量、選擇事物之依據。
貳 貳 貳
貳、、、、婚姻的定義婚姻的定義婚姻的定義婚姻的定義
婚姻的定義不勝枚舉,自古至今不同領域皆有不同解讀,從文字文義來探討,辭海(熊 鈍生,1980)的解釋有二,一指嫁娶,說文解字解釋:按照古代禮儀,古時候在黃昏時進行 嫁娶儀式,昏與婚同音,所以稱為婚禮。二指男女雙方家屬,爾雅指出:婚,女方家屬,姻,
男方家屬;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由此看出傳統華人主要視婚姻為兩個家族及其 社會網絡的結合而非個人結合。
從法律的層面來看,根據我國民法 980 條、982 條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2010):男未 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依社會學辭典(周業謙、周光淦譯,1999)之定 義,婚姻指的是成年男性與成年女性經過社會承認、或是法律認可的結合。心理學辭典(溫 世頌,2006)對婚姻(marriage)的定義則是指男女雙方依社會、宗教或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合 而成夫妻。
藍采風(1996)將婚姻定義為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的結合,他們經過為社會所承認的合 法程序,在性關係上結合,也在經濟面結合為一體,所生子女享有合法的地位。周麗端(1999)
則認為婚姻並不限於男女的結合(雖然大多數社會只允許兩個不同性別的人),只要兩人為滿 足情感需求,經由社會或法律認可的儀式,共同經營生活即可。此外 Stephen 提出婚姻是一 種社會對性關係的合法化,由一個公開化活動開始,而且準備長時間生活在一起,雙方也對
彼此的權利義務及他們共同子女的義務有所瞭解(引自彭懷真,2003),也說明了婚姻的長久 性以及婚姻雙方除享有權利之外,對彼此也負有責任義務,亦必須共同生活。由上述可知,
人們期待婚姻是穩定、長久的,在婚姻中發展親密關係、滿足情感需求,經由婚姻可享有同 居、性關係、身分地位等合法化保障,以生養子女為主要目的,雙方對彼此需盡權利與義務。
綜合上述,茲將婚姻定義為:兩個人(通常是一男一女),為滿足情感需求、發展親密關 係,經由社會、宗教或法律認可的公開儀式而結合,享有同居、扶養、性關係、生兒育女、
身分地位等合法化保障,雙方對彼此需盡權利與義務。
參 參 參
參、、、、婚姻婚姻婚姻婚姻價值的定義與內涵價值的定義與內涵價值的定義與內涵價值的定義與內涵 一
一 一
一、、、、婚姻價值的定義婚姻價值的定義婚姻價值的定義婚姻價值的定義
根據上述對價值與婚姻的定義,婚姻價值指的是個人憑其主觀意識,以自身利益或實用 觀點評判婚姻的重要性與意義。從社會交換理論角度來看,社會行為的互動是一種交換行為,
是個人與個人間在交換過程中對利潤與成本、得與失的計算與運用,個體在計算行為後果時 必先考慮是否為獲得最大酬賞或付出最小代價,經衡量之後再決定是否行動(周麗端,1999)。 以婚姻為例,對未婚男女而言,可能獲得心理情感支持、社會認同、傳宗接代等益處,為此 他們願意走入婚姻,以換取婚姻帶來的酬賞;但若考量婚後個人所需付出的時間、心力、金 錢、責任義務增加,以及外遇、家暴、離婚、姻親問題等風險,這些都是結婚所須付出的代 價,若成本過高,則可能選擇延後進入婚姻或拒絕婚姻。
因此婚姻價值應涵蓋「婚姻酬賞」與「婚姻成本」兩個層面,前者是促使人們願意結婚 的正向價值(獎賞)和感受,受心理、社會、文化、生物、經濟等因素影響,激發其評斷婚 姻的意義,酬賞包括精神與物質層面,得到酬賞通常會有愉悅、高興、滿足的感覺(周麗端,
1999);後者則是衡量結婚後所要付出的負向代價,指的是個人對踏入婚姻、維持婚姻所需付 出的精神、情感、體力、經濟成本的看法(賴佳玲,2008)。個人如果越認同結婚所帶來的正 向價值與情感(婚姻酬賞),其所知覺的婚姻價值就越高,也意味者其對婚姻抱持較高的期待 與評價;相對而言,若個人越認同結婚所帶來的負向價值與情感(婚姻成本),其所知覺的婚 姻價值就越低,對婚姻便沒有那麼渴望或迫切。
二 二 二
二、、、、婚姻價值的內涵婚姻價值的內涵婚姻價值的內涵婚姻價值的內涵
(
(
(
(一一一一))))婚姻酬賞婚姻酬賞婚姻酬賞婚姻酬賞
婚姻酬賞指的是促使人們願意結婚的正向價值(獎賞)和感受,也就是一般人常說的結 婚的益處、結婚的誘因。在過去父權體系中,男方娶妻可以增加勞動力、幫忙打理家務,還
可以生兒育女延續香火(婚姻酬賞),女方則經由婚姻接受男方給予的經濟保障以及身分地位
(婚姻酬賞),故男方經濟條件越佳,可能同時娶有多位妻妾,女方因無法自立而必須依附男 性羽翼之下,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而今社會快速變遷,就業型態的改變使得男 女雙方經濟均可自立,婚姻的經濟誘因降低,頂客族的出現代表對人們自我重視的提高而不 願生養子女,規範的鬆散、性行為的開放,婚姻更不是獲得性滿足的唯一方法,現代人結婚 的理由與以往大不相同,到底現代未婚男女會為了什麼而結婚?
1992 年 Goodman 指出除了愛和相伴之外,人們想要結婚是因為結婚符合傳統社會規範 與期待,是一般人必經歷程(時機成熟、該做的事),經由結婚儀式更可獲得權利義務、名分 地位的合法保障(性活動的合法化、生育子女的合法化)(陽琪、陽琬譯,1995)。根據行政 院主計處 1998 年臺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行政院主計處,1999)顯示,人們對於「結婚 最大的益處」看法前五名依序為:有人可以扶持依靠、有生活重心和努力的目標、多一個人 照顧家庭、傳宗接代、多一個人賺錢。由此可知臺灣民眾對婚姻的期待主要是找到可以相伴 一生的伴侶,並能滿足愛、親密與隸屬等情感需求,其次為增加資源(人力、金錢),以及生 育子女讓香火得以延續(林如萍,2001)。
Schwartz(2005)分析近年來有關婚姻的研究也顯示兩個人的結合可以將資源發揮最大 效益,包括經濟上(如:男性生產力增加,在用錢上傾向做長遠的投資考量或儲蓄)、個人健 康方面(如:規律家庭生活帶來良好生活習慣)與養育子女方面(如:較多心力及金錢照顧 子女可協助減少嬰兒致死率、青少年犯罪率)都有所助益。若從社會文化意涵來看,婚姻可 包含名分、人生必經階段、傳宗接代、人際交往四面向的滿足;從伴侶關係意涵來看,婚姻 結合則可滿足情感需求,夫妻兩人是生命共同體、在婚姻中一起生活、共同分擔(謝文宜,
2005)。
綜合上述各方學者專家對婚姻酬賞的說法,經由婚姻可獲得之正面酬賞不外乎愛與親密 關係的滿足、找到共同分享的伴侶免於孤寂一起成長、找到生活重心完成成家立業使命、符 合社會規範大眾期望、享有合法保障、可以增加資源等,茲將一般常見的婚姻酬賞歸納出五 個層面(表 2-2-1,細目詳見附錄 1),第一個層面是「情感承諾」,包括:對伴侶的外表吸引 力、興趣、愛戀,找到心靈情感的歸屬、精神情感的寄託,滿足愛與親密關係、追求幸福等;
第二層面為「友伴關係」,包括:有人為伴可以相互支持、避免孤單,並增加安全感,找到一 志同道合的人生伴侶、偕手到老等;第三個層面是「合法關係與符合規範」,前者包括:情感 上有保障、性活動的合法化、獲得固定的性伴侶、滿足性(生理)的需求、可減少婚前性行 為與懷孕的恐懼、生子的合法化、使所生子女具有合法地位、養兒育女、保障特定男女之間
的權利義務、給予名份等法律面向的滿足等;後者包含:時機成熟、是人生的必經階段、解 除來自社會、家庭催婚的壓力,讓長輩安心、得到父母贊同與社會的認同及肯定、實踐傳宗 接代的責任等;第四個層面是「增加資源」,包括:得到經濟上的保障與安定、經濟的安全感、
生活上有人可互相照應、依靠、可以獲得幫助及照顧、與配偶親屬相聯結或建立親屬關係、
有益社交和事業、獲得社會地位與威望、取得工作優勢如工資與晉升機會、身後有人祭祀等;
第五個層面是「實現角色」,包括:憧憬婚姻、改變現狀、渴望擁有自己的家庭及子女、輔育 親職的體驗、實現角色、與配偶共組家庭互相學習成長、讓生命更有深度等;詳細陳述如下:
第五個層面是「實現角色」,包括:憧憬婚姻、改變現狀、渴望擁有自己的家庭及子女、輔育 親職的體驗、實現角色、與配偶共組家庭互相學習成長、讓生命更有深度等;詳細陳述如下: